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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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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诸城县设普济堂1处。民国初期,设养济院3处,收养鳏、寡、孤、
独和残疾人,但为数很少,大部分不能收养。乡间虽有施粥、施粮、施衣等慈善
活动,但大部贫苦群众的生计仍无法解决。抗战开始,慈善事业停止。
解放后,诸城县采取国家和集体相结合的办法,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使鳏寡
孤独和残疾人的生活得到保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他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一节 孤寡老人供养

建国后,对孤寡老人的供养,主要是用国家重点救济,群众互相帮助,村里
派专人帮助耕种收割等办法解决。
农业合作化后,国家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和无依无靠的残
废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吃穿住用由农业合作社
供给,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员的一般生活水平。1956年,全县有4058名鳏、寡、
孤、 独和残疾人享受“五保”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县大办敬老院,所有
“五保” 老人都入院供养,全县共办敬老院538处,供养鳏寡孤独老人9305人。
1960~1962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许多敬老院相继停办,大部分鳏、寡、孤、
独老人仍由生产队或大队分散供养。1962年底,全县只有敬老院39处,在院的鳏
寡孤独老人440名, 其余3550人分散供养。1963年冬县政府对“五保”户的供给
标准进行普查,通过普查,全县4058名五保对象,口粮略高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
的占30%,相当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的占70%。
1977年,根据上级指示,对“五保”户进行全面普查,通过普查,全县2438
户、2811名“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都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细粮比例大
部分占50%以上,有的村在70%以上。同时每月发给零化钱1~5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
高,有条件的村又建起了敬老院。敬老院内有电视机和其它活动设施。到1984年,
全县共办敬老院39处, 有220名“五保”老人入院。其他分散供养的“五保”老
人,口粮全部为细粮,每月零化钱增加到5~8元。每逢节日,村里还专门送肉、
鱼等食品。
1987年,全市共有“五保”户2295户,2795人,其中男1849人,女的949人,
孤儿28名。 全市有敬老院33处,在院老人345名。分散供养的2450名“五保”老
人,各村均安排专人照顾其生活。

第二节 残疾人安置

解放后,国家对残疾人既为他们谋利,又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使他们
为国家做出贡献。
1952年,政府将盲人组织起来,成立“盲人说唱联合会”,经过培训后到农
村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抗美援朝,宣传农业十大政策,有力地配合了党的
中心工作。1962年冬,全县对盲人活动进行全面整顿,成立“盲人委员会”,下
设4个宣传队, 采取包干的办法,坚持常年进行宣传活动,直到“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停止。
为了对盲聋哑儿童进行培养教育,1958年,政府在县城西关建聋哑学校1处,
教职工6人, 先后招收36名盲聋哑人入校学文化,学手工艺技术,培养他们成为
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到1961年,因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学校暂时停办。1985年,
县政府组织发动群众集资10万元,在城东大华岭上重建聋哑学校1处。到1987年,
聋哑学校有教室3个,房屋27间,教职工19人,在校学生40名,其中五年级1个班,
12人, 二年级2个班,28人。学生毕业后,部分由市福利厂录用,其他由民政部
门帮助安排适当工作。
1958年, 县政府拨款在县城兴建纺绳厂、编织厂各1处,同时和城关副业大
队一起成立轧花、 洗染、 理发、 铁木业等组织,先后安置145名残疾人就业。
1959年后,因条件不成熟,厂组停办。
198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项福利事业又开始兴办,年底,县办起福
利服装厂、建筑队和综合商店,各乡镇也相继兴办了各种福利厂。1986年,县又
建福利制钉厂1处,35处乡镇大都建起了福利厂,对残疾人进行了安排。
1987年, 全市共有福利厂47个,建筑队1个、综合商店1个,经营部1处,从
业人员达1420名,其中残疾人553人,占总人数的47.3%。固定资产849.1万元,
流动资金710.2万元,年总产值达7382.28万元。

第三节 孤儿弃婴教养

民国时期, 耶稣教堂设孤女院1处,专收遗弃婴儿入院教养。1953年,政府
接管孤儿院继续收养遗弃婴儿, 至1957年撤销,时有11名孤女,其中3名被安排
就业,其余择偶成家。从1958年起,政府对接收的弃婴委托个人抚养,并为弃婴
申报户口,给予一定数量的抚养费和生活费。1961年,县政府在县城西关外园艺
场建立孤儿福利院1处,收养孤儿23名,其中男16名,女7名。孤儿入院后,一边
学习文化,一边从事副业生产。到1965年该院撤销,将院内孤儿全部转入坊子孤
儿院教养。
1965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提高,加之计划生育工作
的深入开展,社会上的弃婴现象大大减少。政府将社会上的少数弃婴就地安排给
缺子女的户收养。对个别残疾弃婴,政府委托个人抚养,并发给一定的抚养费。
从1966年到1987年,全县平均每年接收弃婴3~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