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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婚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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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诸城的婚姻登记,是从1950年开始的,初由县民政科主管,各区公所承办,
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双职工婚姻登记,由民政科办理。1953年后,县直非农业
人口的婚姻登记,交由城郊区区公所办理。1958年,婚姻登记由民政局管理,基
层婚姻登记由乡人民政府承办,人民公社化后,改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1984年后,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1985年,各乡镇的婚姻登记,
均由民政助理员具体承办。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农业人口的婚姻登记,仍由
城关镇民政助理员办理。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其登记程序是:第一,申
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时,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并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
的证明。离过婚的还必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须持死亡证明。第二,审查。对申
请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是否自主自愿,是否已满法定年龄,是否符合
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和不准结婚的疾病等;对申请离婚的,
主要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完全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是否达成协议,有无草率
离婚等问题,并对婚姻当事人做好必要的调解工作。经审查发现证件不全或有疑
点的,向登记人说明原因,暂不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
查确认符合《婚姻法》规定,在当事人填写《结婚申请书》后,发给结婚证;确
认离婚登记的,填写《离婚申请书》,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确认当事人自
愿复婚,即可发给结婚证(加盖“复婚”字样),收回离婚证。对于结婚的男女
双方或一方因受他人干涉取不得证件时,经调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给予办理登记,
发给结婚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诸城县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对婚姻法进行
宣传贯彻, 认真执行婚姻法的登记手续。 1951年,全县结婚登记的达5400对,
1956年达5800对,1965年达6800对。随着婚姻法的贯彻落实,旧社会遗留下来的
包办婚姻、早婚早育等不良风气逐步减少,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良好风气逐步
树立。1960年前,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后结婚的没有,1962年,男24周岁结婚
的10人,女22周岁的6人;到1978年,男24周岁结婚的达718人,女的22周岁结婚
的达703人, 1987年男24周岁以上结婚的5249人,占全年结婚总数的50.5%,其
中25周岁以上结婚的3390人,女22周岁以上结婚的7342人,占结婚总数的70.7%,
其中23周岁以上结婚的5639人。

第二节 殡葬改革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全部实行土葬,有土地者,均在自家的地里造坟埋葬
死者,贫苦群众无地可葬者,大都葬在乱坟茔中。
建国后,仍实行土葬,1958年“大跃进”开始,相继出现平坟、扒坟活动,
全县的坟墓大都被平掉。1959年后,各村均实行公墓制,凡村内死者,都埋葬在
村统一规定的地方。
1971年起, 人民政府提倡殡葬改革,实行火葬。同年5月,拨款80万元,在
县城西北角建火化场,当年建场当年启用,火化尸体39具,占死亡人数的0.5%。
此后,县政府组织成立殡葬改革委员会,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
意义。
1978年8月,火化场搬迁至箭口乡境东北角,占地面积37亩。1985年5月25日,
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人死后都
要实行火葬,党员、干部和国家职工要带头实行,并积极作好家属的思想工作。
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影
响很坏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同年,火化场更名为“诸城县殡仪馆”。1987年,全
市火化尸体5332具,占死亡总数的89%。
在殡葬改革中,诸城县火化场1982年被省政府授予“全心全意为殡葬改革服
务先进单位” 称号,1987年8月,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民政系统的先进集体”
称号。

诸城市历年火化情况表 表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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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死亡人数│火化具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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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7864 │39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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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7284 │124 │1.7 ┃
┠───┼────┼─────┼────┨
┃1973 │6885 │1258 │19 ┃
┠───┼────┼─────┼────┨
┃1974 │6750 │2504 │38 ┃
┠───┼────┼─────┼────┨
┃1975 │7200 │4674 │66 ┃
┠───┼────┼─────┼────┨
┃1976 │7569 │6078 │81 ┃
┠───┼────┼─────┼────┨
┃1977 │7085 │5559 │80 ┃
┠───┼────┼─────┼────┨
┃1978 │6075 │4600 │76 ┃
┠───┼────┼─────┼────┨
┃1979 │5705 │3916 │69 ┃
┠───┼────┼─────┼────┨
┃1980 │6193 │4495 │74 ┃
┠───┼────┼─────┼────┨
┃1981 │6068 │4109 │69 ┃
┠───┼────┼─────┼────┨
┃1982 │5587 │4292 │76.8 ┃
┠───┼────┼─────┼────┨
┃1983 │5677 │4531 │80 ┃
┠───┼────┼─────┼────┨
┃1984 │5829 │4942 │85 ┃
┠───┼────┼─────┼────┨
┃1985 │6052 │5285 │87.33 ┃
┠───┼────┼─────┼────┨
┃1986 │6056 │5703 │87.66 ┃
┠───┼────┼─────┼────┨
┃1987 │5998 │5332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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