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救灾
清代,每遇自然灾害,朝廷采取减免田赋、开放义仓赈济等措施救济灾民,
但只是象征性的,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民国时期, 救灾济贫工作由社会慈善机构专门办理。民国9年(1920),民
匮于食,县公署开义仓平粜积谷,只限于县城饥民,五口之家只供一斗粮。民国
24年(1935)黄河决口,鲁西巨野等县千名灾民流落诸城,县政府奉命成立收容
所, 安置灾民,每人每天供1斤粮,由当地群众代煮。秋天灾民返籍,收容所撤
销。
1947年8月, 诸城第二次解放后,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发
动和组织城里的群众大搞淋硝生产,国家以高价收购,解决春荒问题。同时,组
织发动农村群众修路挖河,挣粮解决生活困难。1949年,相州、城北两个区通过
修路挖河挣粮249000斤,款6000元,解决了群众的生活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本着“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
救为主,辅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每逢自然灾害,除及时组织群众进行生
产自救外,国家还及时发放救济粮、救济款进行救灾。
1954~1973年, 全县遭受7次雹灾,受灾后,政府领导亲到受灾地区进行慰
问,及时组织群众生产救灾,同时发放救济款和救灾物资,7次共发救济款420.3
万元,贷款105.14万元,花生预购定金4066元,棉布8万尺,棉花2.5万斤,衣物
2000件,化肥50万斤。
1974年8月13日, 全县遭受特大洪水,受灾后,国务院及时派飞机向被洪水
围困的群众投放食品、救生圈、橡皮艇进行营救,省、地两级领导亲临现场视察,
慰问受灾群众。同时拨救济款63万元,救济粮1560万斤,贷款50万元,救灾布50
万尺,衣物5万件,水泥200吨,钢材12吨,木材650立方,化肥250多吨,帮助重
建房屋5000多间,使受灾群众及时解决了灾后困难。特大洪水发生后,青岛、潍
坊等地的群众自动捐献衣物10万余件,锄、镰、锨、镢等生产工具1500多件,支
援灾区人民。百尺河、辛兴、桃园、石门等公社组织发动群众自带口粮,无偿帮
助昌城、相州、凉台公社受灾群众重新建房3000多间,用工10万多个。
1975年8月14日, 全县又遇特大洪水,灾后政府及时组织群众生产救灾,抢
修房屋,使灾害损失减小到了最低限度。
从1976年到1987年,全县又先后遭受雹灾7次,水灾和旱灾4次,国家先后拨
款11.5万元,化肥96吨,并及时组织群众生产自救,使群众顺利度过了灾后困难。
每逢雹灾后,兄弟乡镇都积极支援地瓜苗、玉米种、机械和牲口,帮助受灾群众
及时抢种。
第二节 救济扶贫
清末和民国时期,只是在自然灾害时,政府对群众作一些象征性的救济,平
时,只有普济院和养济院收养一小部分孤苦病残人,对社会上的困难户没有进行
救济。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社会上吃饭穿衣确有困难的户,实行社会救济。1950年
政府发放社会救济粮110.85万斤, 余缺调剂粮20万斤。对34500户、138000人进
行了社会救济。在发放社会救济粮的同时,政府还组织群众做军鞋、修路挖河,
用以工代赈的办法解决困难。同年全县以工代赈粮55.6万斤,帮助群众度过了春
荒。此后,政府每年除组织群众积极搞好生产外,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帮助解
决。
1957年, 政府拨款4.04万元,解决了18254人的吃饭问题;拨款2683元,解
决了1789人的冬季棉衣问题; 拨款595元,为个别社会困难户解决了住房困难。
1976年,政府拨款7.23万元,对全县6308户、31342人进行社会救济。
1980年后,对社会困难户采取“集体帮助、自力更生、国家扶持”三结合的
办法,帮助社会困难户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经济收入,摆脱贫困。1980年,全县
共拨款5万元扶持贫困户养兔、 养羊、养鸡、养猪等。1983年,拨款13万元,对
全县1324个个体户和联合体进行扶持,使贫困户走上脱贫致富的路子,个别困难
户一年内脱贫致富。
1984年,在扶持贫困户的基础上,对一部分优抚对象进行扶持,全县共拨款
12万元, 帮助420户、1700人搞家庭副业。此后,政府每年都采取贴息贷款的方
法帮助困难户和优抚对象大搞家庭副业生产。1987年,拨扶贫款11.5万元,扶持
社会困难户199户、 804人,优抚对象56户、234人,当年有120个困难户540人和
32个优抚对象户144人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