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治优待
对优抚对象的政治优待,有颁发光荣牌、奖状、奖旗、纪念品和慰问信等多
种形式。
从1945年诸城解放起,每逢春节,人民政府给优抚对象颁发光荣牌。在颁发
光荣牌时,由各村组织青年民兵、学生和妇女敲锣打鼓送到优抚对象家。有的村
在送光荣牌时,还给优抚对象挂光荣灯、光荣匾、贴新春对联。据1973年统计,
春节期间全县给优抚对象送光荣灯4243个, 送新春对联5309付, 给烈军属拾草
15020斤, 拉垫栏土46330车,给孤老烈属、单身汉复员军人拆洗衣服538件。到
1987年县改市,全县每年发放光荣牌约23000个。
建国初期,县里或村里开会、演戏、看电影,都设“光荣席”,请烈军属、
荣复军人坐在光荣席上,以示对他们的尊敬爱戴。
从1951年始,政府在冬春农闲时节,每年召开一次优抚对象和优抚工作模范
代表会议,到1978年共召开了13次。在每次会议上,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报告,
总结优抚工作, 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部署下步工作任务。1954年1月,在优抚
对象代表会议上, 评选出先进模范196名,其中一等模范32名、二等模范31名、
三等模范48名、 生产能手7名。1955年1月召开的优抚对象代表会,对108名先进
模范分别进行了奖励。其中奖锦旗38面、奖双轮双铧犁17张、喷雾器29架、橙子
15把、 铁锨30张、现金4000元。1978年5月,在烈军属、荣复军人代表会议上,
对评出的69个先进集体、 127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会上还通过了《给全县烈
军属、荣复军人的倡议书》。
从1956年开始,每到春节还向全县烈军属,荣复军人发送慰问信,向他们表
示慰问祝贺。直到1981年,每年发送23000份以上。
诸城县历届优抚对象代表会议统计表 表15—1
单
位: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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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开会日期 │会议时间 │代表总数 │其中 ┃
┃ │ │ │ ├──┬───┬─────┬────┬───┨
┃ │ │ │ │烈属│军属 │残废军人 │转业退伍│模范 ┃
┠──┼──────┼─────┼─────┼──┼───┼─────┼────┼───┨
┃1 │1951.8.18 │3 │155 │1 │101 │39 │18 │14 ┃
┠──┼──────┼─────┼─────┼──┼───┼─────┼────┼───┨
┃2 │1952.8.3 │3 │199 │20 │90 │18 │19 │47 ┃
┠──┼──────┼─────┼─────┼──┼───┼─────┼────┼───┨
┃3 │1954.1.12 │6 │454 │45 │171 │46 │177 │46 ┃
┠──┼──────┼─────┼─────┼──┼───┼─────┼────┼───┨
┃4 │1955.1.5 │6 │511 │29 │166 │22 │272 │57 ┃
┠──┼──────┼─────┼─────┼──┼───┼─────┼────┼───┨
┃5 │1956.7.15 │4 │254 │29 │103 │71 │15 │36 ┃
┠──┼──────┼─────┼─────┼──┼───┼─────┼────┼───┨
┃6 │1958.8.5 │5 │396 │25 │71 │30 │231 │22 ┃
┠──┼──────┼─────┼─────┼──┼───┼─────┼────┼───┨
┃7 │1959.9.9 │3 │460 │68 │69 │85 │215 │ ┃
┠──┼──────┼─────┼─────┼──┼───┼─────┼────┼───┨
┃8 │1962.1.24 │4 │310 │42 │25 │79 │107 │ ┃
┠──┼──────┼─────┼─────┼──┼───┼─────┼────┼───┨
┃9 │1965.1.8 │3 │350 │53 │102 │50 │66 │ ┃
┠──┼──────┼─────┼─────┼──┼───┼─────┼────┼───┨
┃10 │1970.11.25 │3 │460 │47 │98 │96 │174 │ ┃
┠──┼──────┼─────┼─────┼──┼───┼─────┼────┼───┨
┃11 │1973.7.3 │3 │495 │48 │97 │137 │196 │ ┃
┠──┼──────┼─────┼─────┼──┼───┼─────┼────┼───┨
┃12 │1975.3.18 │3 │600 │27 │92 │164 │240 │ ┃
┠──┼──────┼─────┼─────┼──┼───┼─────┼────┼───┨
┃13 │1978.5.3 │5 │700 │57 │128 │195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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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补助
国家补助分为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
从1945年起,国家对烈军属、复员军人实行粮食和现金补助,到1955年全县
共发放临时性补助粮3236000斤、现金25285元。每年平均补助粮294181.8斤,现
金2298.63元。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为解决烈军属、复员、残废军人的
入社问题,全县发放耕牛267头,驴265头,骡子8匹,毛猪269头,七步犁75张,
耧63盘, 胶轮小推车143辆,化肥17560斤,入社基金34500元。1958年,全县拨
款37536.92元, 对烈军属进行临时补助,其中为12372名烈军属解决吃饭问题,
为1944名烈军属解决穿衣困难,拨款39956.33元,为3276名复员军人和老红军解
决吃饭和住房的困难。 1976年全县发放临时性补助款83835元,对1399户、4082
名烈军属和374.6名复员军人进行补助, 解决了他们的暂时困难。1987年,全市
共拨款57000元,对1520名烈军属和复员军人进行补助。
对烈军属、复员军人进行临时补助的同时,对烈士子女上学进行入学补助,
从1949年到1953年,全县有1141名烈士子女享受入学补助,其中46名无依无靠的
烈士子女,在上学期间的衣、食、住和学习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1953年以后,
凡是烈军属子女、复员残疾军人子女上学有困难的,政府给予照顾。1961年全县
共拨款3460.15元,对烈士子女上学进行补助。
诸城市烈军属、复员军人临时补助情况表 表15—2
单位: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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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补助金额 │补助人数 ┃
┠───┼──────┼─────┨
┃1956 │98407.00 │15281 ┃
┠───┼──────┼─────┨
┃1957 │82050.00 │13352 ┃
┠───┼──────┼─────┨
┃1958 │102057.2 │17921 ┃
┠───┼──────┼─────┨
┃1959 │39684.44 │5832 ┃
┠───┼──────┼─────┨
┃1960 │98007.76 │ ┃
┠───┼──────┼─────┨
┃1961 │24331.17 │ ┃
┠───┼──────┼─────┨
┃1962 │62150.00 │ ┃
┠───┼──────┼─────┨
┃1963 │107449.78 │24898 ┃
┠───┼──────┼─────┨
┃1964 │39116.35 │7506 ┃
┠───┼──────┼─────┨
┃1965 │9870.11 │33109 ┃
┠───┼──────┼─────┨
┃1966 │174046.50 │50820 ┃
┠───┼──────┼─────┨
┃1967 │47142.92 │10909 ┃
┠───┼──────┼─────┨
┃1968 │50908.15 │24992 ┃
┠───┼──────┼─────┨
┃1969 │20930.59 │1984 ┃
┠───┼──────┼─────┨
┃1970 │311688.48 │44425 ┃
┠───┼──────┼─────┨
┃1971 │898.00 │57 ┃
┠───┼──────┼─────┨
┃1972 │173.00 │71 ┃
┠───┼──────┼─────┨
┃1973 │699.00 │306 ┃
┠───┼──────┼─────┨
┃1974 │2261.00 │608 ┃
┠───┼──────┼─────┨
┃1975 │26404.00 │6232 ┃
┠───┼──────┼─────┨
┃1976 │83781.00 │7828 ┃
┠───┼──────┼─────┨
┃1977 │86578.00 │14348 ┃
┠───┼──────┼─────┨
┃1978 │63127.81 │13641 ┃
┠───┼──────┼─────┨
┃1979 │90000.00 │7120 ┃
┠───┼──────┼─────┨
┃1980 │64943.00 │8340 ┃
┠───┼──────┼─────┨
┃1981 │50385.00 │3400 ┃
┠───┼──────┼─────┨
┃1982 │64447.00 │2801 ┃
┠───┼──────┼─────┨
┃1983 │71341.00 │3317 ┃
┠───┼──────┼─────┨
┃1984 │41652.00 │1710 ┃
┠───┼──────┼─────┨
┃1985 │13200.00 │412 ┃
┠───┼──────┼─────┨
┃1986 │15000.00 │522 ┃
┠───┼──────┼─────┨
┃1987 │57000.00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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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烈军属、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情况表 表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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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补助烈属 │补助复员军人 ┃
┃ ├───┬───┬──────┼───┬─────┨
┃ │户数 │人数 │款数(元) │人数 │款数(元) ┃
┠───┼───┼───┼──────┼───┼─────┨
┃1960 │ │2675 │51572 │2590 │70955 ┃
┠───┼───┼───┼──────┼───┼─────┨
┃1961 │ │ │30952 │ │77292 ┃
┠───┼───┼───┼──────┼───┼─────┨
┃1962 │1037 │1655 │56647 │499 │24449 ┃
┠───┼───┼───┼──────┼───┼─────┨
┃1963 │2151 │4069 │52060 │1344 │21937 ┃
┠───┼───┼───┼──────┼───┼─────┨
┃1964 │739 │1924 │45567 │339 │18374 ┃
┠───┼───┼───┼──────┼───┼─────┨
┃1965 │686 │1754 │38773 │304 │17060 ┃
┠───┼───┼───┼──────┼───┼─────┨
┃1966 │641 │1698 │36346 │256 │13292 ┃
┠───┼───┼───┼──────┼───┼─────┨
┃1967 │633 │1950 │35297 │261 │13717 ┃
┠───┼───┼───┼──────┼───┼─────┨
┃1968 │590 │1861 │34673 │247 │12574 ┃
┠───┼───┼───┼──────┼───┼─────┨
┃1969 │593 │1796 │32167 │247 │12995 ┃
┠───┼───┼───┼──────┼───┼─────┨
┃1970 │590 │1413 │31266 │246 │12256 ┃
┠───┼───┼───┼──────┼───┼─────┨
┃1971 │578 │1707 │30713 │242 │12184 ┃
┠───┼───┼───┼──────┼───┼─────┨
┃1972 │588 │1426 │28535 │244 │12088 ┃
┠───┼───┼───┼──────┼───┼─────┨
┃1973 │583 │1370 │24141 │238 │11843 ┃
┠───┼───┼───┼──────┼───┼─────┨
┃1974 │580 │1368 │24024 │234 │11541 ┃
┠───┼───┼───┼──────┼───┼─────┨
┃1975 │522 │633 │23421 │230 │11382 ┃
┠───┼───┼───┼──────┼───┼─────┨
┃1976 │517 │623 │23209 │293 │11906 ┃
┠───┼───┼───┼──────┼───┼─────┨
┃1977 │486 │699 │21792 │362 │14367 ┃
┠───┼───┼───┼──────┼───┼─────┨
┃1978 │499 │588 │22548 │461 │19611 ┃
┠───┼───┼───┼──────┼───┼─────┨
┃1979 │604 │723 │26466 │709 │27776 ┃
┠───┼───┼───┼──────┼───┼─────┨
┃1980 │929 │1058 │91623 │1120 │100033 ┃
┠───┼───┼───┼──────┼───┼─────┨
┃1981 │851 │982 │101923 │1522 │147201 ┃
┠───┼───┼───┼──────┼───┼─────┨
┃1982 │881 │1018 │104075 │1728 │156973 ┃
┠───┼───┼───┼──────┼───┼─────┨
┃1983 │901 │984 │105137 │1838 │215424 ┃
┠───┼───┼───┼──────┼───┼─────┨
┃1984 │892 │953 │98219 │2245 │248604 ┃
┠───┼───┼───┼──────┼───┼─────┨
┃1985 │853 │883 │219000 │2581 │358000 ┃
┠───┼───┼───┼──────┼───┼─────┨
┃1986 │878 │886 │219000 │3077 │550000 ┃
┠───┼───┼───┼──────┼───┼─────┨
┃1987 │887 │893 │211000 │3746 │7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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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量补助
1960年,根据中央民政部指示,对烈军属、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当
年,诸城县对5265名烈军属和复员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其中烈属2675人,共
发放补助款122527元。1960年以后,对定期定量补助每年都进行调整。1970年,
全县有590户、 1413名烈军属、 246名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共拨补助款
43522元。1979年,根据上级指示,扩大定期定量补助面,经过调整,全县有604
户、723名烈属、709名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分别占烈属总户数和复员军
人总数的55.1%和37.6%, 全年共发放补助款54242元。 1984年, 全县共拨款
172757元, 对953名烈属、2245名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从1985年起,烈
属由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对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仍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1987年, 全市对3636名复员军人和273名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其中抗日
战争时期的595名复员军人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解放战争时期的3952名复员
军人, 定补2900人,占73.4%;建国后的28 0名复员军人,有143名享受了定期
定量补助,占51%。全年共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719000元。
第三节 国家抚恤
1950年,国家颁布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及伤
亡褒恤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士抚恤、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的主要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
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参战的民兵民工。
建国前,国家对此类抚恤无统一规定。诸城县执行发抚恤粮的办法,县(团)
级发1000斤,区(营)级发700斤,工作人员(连排级)发500斤,参战民兵民工
发400斤。建国后,1979年以前,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三项。抚恤标准从1952年到1987年作了七
次调整。1952年以前发放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抚恤金(粮)由民政部门向
其亲属一次发给,并分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
病故证明书》和《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1956年,全县对革命军
人、 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共154人, 发放抚恤费29290元,平均每人
140元。1963年全县对9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抚恤,共发抚恤
费1873元,每人平均208元。1971年,全县共抚恤4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工
作人员, 发抚恤费760元,人均1 90元。1977年全县有11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
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一次性抚恤。共发抚恤费2470元,人均224.55元。
1987年, 全市有13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其中牺牲的3人、
病故的10人,对其进行一次性抚恤,共发抚恤费15000元,平均每人1153.84元。
残废抚恤
根据国家规定,对革命残废军人,按不同残废等级,实行终身抚恤。
按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将残废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分
别发给《残废抚恤证》 。 残废抚恤证一般每隔十年换一次。诸城县于1951年、
1962年、1972年和1981年4次换发残废证。
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有无固定收入,分在职、不在职两种。因战致残者
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抚恤标准从1950年开始到1987年县改市后,作过多次调
整。1953年以前发放抚恤粮、优待金,1953年以后发放抚恤金。为照顾重残的革
命军人,对不在职的一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
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
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到1987年每人每月发56元。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
人员规定分配工作、伤口治疗、假肢安装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1956
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1250人,发放抚恤费93240.90
元。1966年,全县在乡的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553名,发放抚恤费89689元;三等
以上的1073人, 发抚恤费28921.50元;在职的123人,发抚恤费4248元。到1976
年, 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1231人, 年发放残废抚恤费
122766元。1987年,全市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1668人,发放
残废抚恤金575000元;全市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48人,其中特
等3人、一等45人,共发放护理费40256元。
遵照民政部的指示,1955年对历史上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未领
过抚恤的, 进行普查登记, 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抚恤标准为:战士牺牲
180元,病故150元;班长牺牲230元,病故200元;排连长牺牲280元,病故250元;
师长以上牺牲650元,病故520元。1959年,遵照上级民政部门的指示,对抗美援
朝以前参军、参干、出佚支前中失踪的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办理追恤,全县共
有失踪人员1094人, 其中军人1059名,工作人员2名,参战民兵民工32名,当年
清理登记925名,对其中723名有直系亲属的失踪人员追发抚恤费,共计71040元。
1960年和1961年又续查登记109名,对有直系亲属的94名均如数追发抚恤费。
诸城市发放残废抚恤费情况表 表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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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抚恤人数│抚恤款数(元) ┃
┠───┼────┼────────┨
┃1956 │1241 │93240.90 ┃
┠───┼────┼────────┨
┃1957 │674 │ ┃
┠───┼────┼────────┨
┃1958 │ │ ┃
┠───┼────┼────────┨
┃1959 │663 │79318.38 ┃
┠───┼────┼────────┨
┃1960 │1805 │113469.64 ┃
┠───┼────┼────────┨
┃1961 │ │89710.82 ┃
┠───┼────┼────────┨
┃1962 │578 │93266.00 ┃
┠───┼────┼────────┨
┃1963 │640 │92195.00 ┃
┠───┼────┼────────┨
┃1964 │807 │93492.77 ┃
┠───┼────┼────────┨
┃1965 │1786 │123201.00 ┃
┠───┼────┼────────┨
┃1966 │1479 │122858.00 ┃
┠───┼────┼────────┨
┃1967 │1769 │122269.00 ┃
┠───┼────┼────────┨
┃1968 │1230 │122078.13 ┃
┠───┼────┼────────┨
┃1969 │1217 │121717.60 ┃
┠───┼────┼────────┨
┃1970 │1253 │122285.00 ┃
┠───┼────┼────────┨
┃1971 │1259 │107909.00 ┃
┠───┼────┼────────┨
┃1972 │1228 │121866.00 ┃
┠───┼────┼────────┨
┃1973 │1227 │121858.00 ┃
┠───┼────┼────────┨
┃1974 │1225 │121623.00 ┃
┠───┼────┼────────┨
┃1975 │1230 │121897.00 ┃
┠───┼────┼────────┨
┃1976 │1231 │122766.00 ┃
┠───┼────┼────────┨
┃1977 │1679 │120933.00 ┃
┠───┼────┼────────┨
┃1978 │1238 │221606.06 ┃
┠───┼────┼────────┨
┃1979 │1764 │230992.66 ┃
┠───┼────┼────────┨
┃1980 │1823 │279080.00 ┃
┠───┼────┼────────┨
┃1981 │1848 │278011.41 ┃
┠───┼────┼────────┨
┃1982 │1840 │279850.00 ┃
┠───┼────┼────────┨
┃1983 │1886 │306030.00 ┃
┠───┼────┼────────┨
┃1984 │1883 │364660.00 ┃
┠───┼────┼────────┨
┃1985 │1879 │473201.00 ┃
┠───┼────┼────────┨
┃1986 │1867 │5083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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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群众优待
诸城从1945年起,对无劳力的贫苦烈军属(包括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实行代
耕代种,到1956年,全县先后有1.4万户烈军属享受代耕代种,共代耕土地123万
亩,平均每年代耕代种土地2.05万亩。
从1956年起,烈军属实行定工优待。对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属(包括病故、
失踪军人)、有困难的复员军人,通过两定一评给予工分优待,与实干工分同样
参加分配,以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员的一般生活水平。1957年,
全县有1450户烈军属、 复员残废军人享受优待劳动工日,共优待劳动日79.35万
个, 每户平均享受526.6个。1962年,全县对4886户优抚对象进行工分优待,其
中革命烈士家属1336户,失踪军人家属45户,病故军人家属24户,现役军人家属
1201户,复员军人1313户,共优待工日54.42万个,平均每户111.4个。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事业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到1973年开始恢复,
1974年全县通过两定一评, 有5935户优抚对象享受工分优待,共优待工日98.09
万个,每户平均165.3个。
1979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无论义务兵
家中是否缺乏劳力,一律优待二分之一或是三分之二,最多不超过一个整劳力的
工分。 1980年,全县有5087户、24078名烈军属、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共优待劳
动工日118.03万个。
1984年队改村后,为解决有的村优待对象多、群众负担过重的问题,从1985
年起,全县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1987年,全市享受统筹优待的7734户,
优待现金2708468元,每户平均350.20元,其中优待烈士家属760户,农村义务兵
家属4437户,城市义务兵家属58户,残废军人1328人,复员军人1497人。
第五节 烈士褒扬
诸城市在历次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有2652名革命先烈为国捐躯,其
中第二次革命战争前牺牲的3名,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141名,解放战争时期牺牲
的2022名,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牺牲348名,抗美援越战争牺牲的4名,社会主义建
设时期牺牲的134名。1931年,在昌城镇昌城村南修建路友于纪念碑1座。1945年
7月7日,为纪念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在马庄乡锡山子修建“滨海诸莒县抗
日烈士纪念塔”1座。1972年5月,为纪念在解放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在辛兴镇小
相谷村南修建烈士纪念碑1座。1971年,在县城东郊修建“革命烈士陵园”1处,
园内建有烈士纪念堂,堂内展出了中共一大代表王尽美及田裕旸等烈士的事迹。
同年,在王尽美烈士的故乡枳沟镇大北杏村南的乔有山上,修建“王尽美烈士纪
念馆”,馆内陈列着王尽美烈士的遗物,展出了革命烈士的事迹。
1981年,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对全县革命烈士进行全面普查,在普查的基础
上,编写了《革命烈士英名录》。
除此之外,对1912年诸城辛亥革命独立运动牺牲的烈士坟墓,进行修整保护。
对1947年第二次解放诸城光荣牺牲的无名烈士坟墓,进行搬迁修整,在百尺河镇
的白龙山上建立了“无名烈士墓”。
第六节 优抚事业
诸城市的优抚事业始于1955年。开始由省、地两级荣复军人疗养院派人来诸
城,检查接收荣复转业军人慢性病患者到疗养院疗养。1959年诸城县建立荣复军
人疗养院, 设立病床30张,当年建院当年接收病人,到1963年1月,先后共接收
115名荣复军人入院疗养。1963年1月,荣复军人疗养院撤销,民政部门在县人民
医院设立荣复军人专用病床,接收荣复军人慢性病患者入院治疗。同时,在各公
社医院也设立荣复军人专用病床,以供荣复军人住院治病。到1987年,对荣复军
人慢性病患者,除送荣复军人疗养院疗养外,其他荣复军人多在县医院和各乡镇
医院治疗。
为妥善安排孤老荣复军人的晚年,1980年,县民政部门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
在林家村公社建光荣院1处, 将全社的孤老烈属和孤老荣复军人接到院内供养。
到1987年,院内共有16名孤老烈属和孤老荣复军人安度晚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
革,各乡镇也相继建立了光荣院,到1987年,全市共建光荣院34处,共接收孤老
烈属、荣复军人345名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