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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货币管理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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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银管理

解放初期, 境内黄金私商投机盛行, 干扰了金融物价。为加强金银管理,
1949年3月, 滨北银行诸城办事处根据国家关于金银统一管理的规定,开始收兑
并调整金银收兑牌价。是年5月,又将银宝、银锞、杂银按原价再提高半倍,即:
银宝每两180元(北海币, 100元折人民币1元),银锞每两165元,碎银每两105
~150元。 12月,根据省关于物价下跌的指示,金价落价,由原来每两40万元改
为35万元(以旧人民币为计,1万元折新币1元)。是年底,公安局配合银行查处
6家金银贩子,查出金子5钱、银首饰1盒,对5名金银贩子依法拘留,令其在集市
上反省。同时,对城关20家银匠逐户进行登记,对各家做成的首饰(共计10多两),
责其卖光,尔后保证不再经营。到1952年底,全县收购黄金86两(16两秤),白
银36两, 银元9515枚。此后,对金银收购价又作多次调整,1953年9月,黄金每
两为95元, 白银每两为1.25元, 银元大头每枚为1.25元,小头每枚1.18元。到
1961年, 共收购黄金419两,白银1722两,银元1294枚。1962年,为加强金银市
场管理,县银行与有关单位配合,对境内所有银匠户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城关、
孟疃、井邱等13个不法银匠,安排其改行。同时,根据金银管理办法,对境内一
切厂矿单位生产和收购的金银一律交售人民银行,不得留用或自行销售,任何单
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购买金银,金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科研和工业单位用金
银,应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国家批准范围内,实行计划配售。此后,银行对金银
收购之主要来源为民间遗存或农田建设等挖掘出土的金银首饰和银元。1973年,
白银收购价由每两1.25元上调为3.125元,银元每枚由1元上调为2.5元。1980年,
黄金由原每两95元上调为406.25元, 白银由每两3.125元上调为6.25元,银元由
每枚2.5元上调为5元。 1962~1987年, 全市共收购金银430911克,其中黄金占
5.4%, 白银占94.6%,银元147204枚。金银付出量占总收购总量的87.6%,银
元占收购总量的97.6%。

第二节 现金管理

1947年2月,北海银行诸城办事处成立。翌年2月,按照华东区财办《关于各
级政府将国家金库移交各级银行代理的决定》 , 开始承担管理国家金库工作。
1949年,县银行设置现金专用库房。1950年11月始,根据政务院发布的《现金管
理决定》,对境内国营企业、机关、部队、供销合作社除工资和向农村采购零星
产品开支现金外,其他支付均实行“人民银行支票”制,各单位库存现金,除每
日留存小额外,余款全部存入银行。银行设有收款专柜、付款专柜、整零专柜。
1951年起,银行对各企业单位实行报送现金收支计划,确定日存保留款额。1953
年,现金库房先后配备防火、防潮、防蛀、防盗等设备,并配备铁制专用库柜、
铁制保险柜等。对发行库和业务库严格分别管理、分别列帐、日结日清入库,印
戳加锁。1958年,银行库房出纳人员由3人增至5人,并对现金出纳人员培训点款
技术,对现金管理办法不断改进。是年,将银行营业所人员、资金下放给公社,
为公社信用部。1960年,农村信贷管理由原来“上存下贷”改为“固定基金制”。
1962年,通过贯彻国务院《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
的通知, 全县现金收入大于支出,净回笼货币721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比年初
减少40%,改变了前三年货币支出大于收入的局面。“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
私自乱招雇用临时工, 现金开支过大,银行失去对现金控制能力。1977年9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对全县银、 信及有现金管理的274个单位进行检查,对违犯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
作了现金、财务整顿,充实人员,并在全县恢复工资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恢复
银行、信用部门现金查库制度、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发行库款和业务库款分管
等制度。1979年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银行现金管理,从只对扩
大信贷资金,转变为注意抓好吸收国内外资金为主,在扩大资金来源的基础上,
搞好资金运用。1980年,县农业银行恢复,信用社面向农村、面向农业,资金由
信用社调度,发挥其效能。1981年,建设银行内部恢复业务资金的请领调拨办法,
1985年其业务资金调拨实行一旬一次调整、年终一次清算。人民银行、信用部门
从“吃大锅饭”转变为实行企业管理,严格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增加积累。
到1987年,市农行年资金周转次数由70年代年平均0.9次上升为1.2次;工商银行
年资金运用率由70年代年平均3.5次上升为6.24次。

第三节 结算

建国前,境内货币结算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自1949年始,诸城银行的转
帐结算业务,境内区域以“支票”、异地“汇兑”为基本结算方式。1953年上半
年,贯彻省分行“五种贷款”、“八种结算”办法。是年,人民银行先在县百货
商店、县联社推行试用,此后,土产公司、云母厂、卫生院、中西药房等业务单
位开始执行该行新结算法,到1955年,全县国营、合作企业的商品交易,全部采
用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方式,银行结算业务量大增,由1954年日均10笔左右,增至
140笔。自此,银行转帐结算,根据各部门经济活动范围、方式,按照结算率则,
先后推行下列八种结算方式:

支票结算

为境内推行最早、用于县同城各企业、各单位间不固定的经济往来结算方式。
其结算程序简单、方便,颇受用户欢迎。但其最大不足之处是,银行无法事前监
督,60~70年代中期,境内经济比例失调,“空头支票”时有发生。为制止此种
现象, 自1978年,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给予按支票额的1%处以罚
款的经济制裁。 之后,随着经济结算关系的发展,同城结算方式增至4种,然支
票转帐结算仍占同城结算业务量的33%。

存折结算

主要用于存支事项少、数额小的小型企业、小生活单位,具有便于管理帐务
之优点。随着经济事业的发展,此种结算方式逐渐减少,60年代占境内结算业务
总量的1%,80年代末占0.3%。

托收承付结算

该种结算主要推行于国营公用事业向有关单位收取劳务费,如水电费、电话
费、公房租金、交通企业运杂费等,结算双方须签定合同,经银行部门同意后办
理。其结算方式手续较繁,适应性逐年减少,到1981年上半年停办,由“付款委
托书”结算方式替代。

付款委托书结算

1981年起在城镇推行此种结算方式,具有“先支后收”制止透支的作用。适
用于劳动收费、资金调拨、商品交易等结算,尔后适应范围益广。1983年后,此
种结算量占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15%以上。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1953年下半年启用此种结算方式,多用于各企业、各单位的商品交易,50~
60年代,其结算量占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40%,70年代后期,某些单位利用该结
算方式外出乱采购, 造成大量物资积压,拖欠贷款。1977年9月,贯彻国务院禁
止用“实物收据”办理托收,境内开展清理整顿,1981年,欠境外贷款全部澄清、
划拨。嗣后,该结算纳入正常。

汇兑结算

是建国初期唯一的异地结算方式。1955年起,汇兑结算分为“信汇”、“电
汇”两种,汇款单位可自行选用。在办理汇兑过程中,银行负有监督责任,兑付
时验妥证件,以制止挪用和冒领。到1987年,此种结算方式,从未间断过,一般
占结算业务总量的18%。

限额支票结算

自1977年开始推行。境内企业单位临时采购、自提自运商品交易、加工修理
费等,大都使用此种结算方式,体现“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使用手续严密,
适应性较强。1978年后,此种结算占业务总量的16%。

异地委托收款结算

始自1980年10月。多用于企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应收款项。
此种结算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和代收单位分次扣款之责任,不受金额起点之限制。
到1987年,此种结算占业务总量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