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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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房管理
1949年, 经产权登记,全县有公房700余间,其中县城350余间,村镇350余
间。这些公房包括政府宣布归公的地主、买办商号的遗弃房屋、土地改革时缺乏
产权证件的无主房、逃亡户长期不归又无继承人的代管房、土地改革没收留作公
用的房屋及部分庙产。公房结构大部为土坯草房,由县政府直接管理。1956年,
成立临朐县人民委员会公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自此始有专门
管理公房地产的机构。 1975年9月,设临朐县革命委员会公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1981年1月,公房地产管理工作归属县基本建设委员会。
1956年7月, 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城镇公房地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公房地产的管理、使用、建设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后,管理办法逐步完善。

一、出租
公房使用一律实行租赁,按时交纳房租。房价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分为三等,
每平方米的房价为每月0.15~0.33元。县城公房租金由公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收取,
村镇的公房租金由各区(公社) 代收。每年城乡可收租金1.5万元左右,租金除
去管理费外,其余用作维修费。1964年后,村镇公房使用停收租金,改为谁住谁
修的办法,由各公社管理,产权仍归县公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二、改建
对已无保留价值和不能使用的旧公房,陆续拆除,改建新房。至1976年底,
县城房管部门辖公房359间, 7000平方米,其中改建的新房占90%。1974~1979
年间,房管部门利用自有资金、财政拨款和用房单位预付款,在朐山前和县革委
院前后,建二层住宅楼6幢、平房60间,总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

三、统建
1981年贯彻房产管理改革精神,城建部门开始统一建房,实行“建房、管房、
用房一体化” 的办法,以加快建房速度,缓解县城住房紧张状况。1982年,在
兴隆路东端路北建住宅楼6幢,安排144户。

四、综合开发
1984年12月, 县成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1987
年11月,县制定《临朐县县城建设综合开发试行办法》,经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县城规划区内,无论改建或新建,凡可以成片建设的均按统一规
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开发公司根据县城总
体规划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力、物力的可能,制定详细的开发规划;开
发区内的建筑由开发公司承担,资金来自地方专项投资或集资,建成后的建筑物
出售或分配时,按照国家有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规定执行。

五、出售
临朐商品住宅出售始于1987年下半年,个人或单位购买商品住宅按临朐县人
民政府于同年公布的《临朐县商品房建设出售暂行规定》办理。商品住宅出售,
执行主管部门核价、物价局批准的价格,由开发公司负责出售。个人全额自费购
买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并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契税的优惠待遇。年底,售给个
人住房500平方米, 出售给县丝绸公司楼房1311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350~430
元。

六、确权发证
1987年10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城镇房屋确权发证领导小组,由人民法院、公
安局、经委、农委、建委、临朐镇政府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确权发证
工作。凡属县城近期规划建成区内的各类公有房屋及城区兴隆、太平、三元、西
坦、 南关、东郡等6村的村民住宅经登记、审查、核实后,由确权发证办公室统
一填发产权证书。此次确权发证工作从是年10月下旬开始,发证后,凡进行房屋
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和分析的,一律凭新证办理。
确权发证后,凡新建和扩建房屋的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建筑图纸,公房由
城建部门定点,农户房屋经村委审查报镇政府,批准后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
屋竣工后一月内凭建筑许可证换发新证。凡因旧城改造、新村建设或国家征用需
拆迁的房屋,由占用单位或村委出具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节 土地管理
自1945年始, 土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1982年9月移交农牧局,同年
农牧局设土地管理科,负责县内机关、团体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建设以及
其他公用建设的土地征用划拨工作。1985年县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与农牧局土地管理科合署办公。1987年撤销土地管理科,单设土地管理局。
建国初期,土地仍为个人所有,可自由买卖。1953年,临朐县遵照国务院有
关国家征用土地的规定,对城乡建设、厂矿建设、福利设施占地,严格设计定额,
控制建筑密度,先占荒劣地,从严掌握占用稳产高产田;已征用的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租和出卖。1958年国
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82年5月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
地条例》和《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县根据两个《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
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于1985年10月15日
作出《关于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规定凡征用划拨土地在3亩(不含)
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3亩以上10亩(不含) 以下者,由
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10亩以上者,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1000亩以上者,由国务院批准。对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
时,须持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城
建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单位
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征用、划拨土地。城区内社员、居民及其他私人建房用
地,按村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1984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成立后,
开发区内征用土地由开发公司统一办理。自1959~1981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有
909个单位提交征地申请报告, 省、 地、县三级政府共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8272亩, 年均3 59.65亩。 1982~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2233.49亩,年均
372.25亩。

表14—3 1982~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统计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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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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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设 │25.22 │45.51 │138.50 │90.03 │157.51 │4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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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 │ │11.00 │ │5.90 │3.92 │12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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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邮电建设 │12.57 │5.00 │10.00 │25.76 │9.97 │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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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卫生建设 │23.90 │36.25 │13.80 │77.12 │27.82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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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 │8.78 │ │26.50 │25.20 │12.50 │3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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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 │ │ │ │2.47 │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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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 │9.04 │12.30 │78.00 │40.43 │46.83 │5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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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建设 │21.71 │12.58 │16.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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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 │85.59 │40.76 │90.50 │193.05 │244.03 │2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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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86.81│163.40 │373.80 │459.96 │504.98 │54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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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1987年上半年,县将宣
传土地管理法作为普法教育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宣传教育,依法解决土地使用中
的遗留问题,使土地管理和使用逐步实现法律化、制度化。同年11月,县成立非
农业用地清查处理领导小组,对1982~1987年间土地征用情况进行清查,对违法
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