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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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期,县内平原地区林木植被较好,沙山、丘陵地区较差。田头、堰边、
宅院内外、茔地、河滩均由各户自植树木,田间、堰边多植桑树。崖岭山坡的林
木多系自生自长。民国建立后,政府提倡植树,但收效甚微。自1912~1923年,
全县共植树14.67万株, 年均植树1.33万株。1923年,县知事按《山东省推广林
业章程》规定,督促乡民植树。1934年,胡家庄苗圃有侧柏、鲁桑、刺槐等苗木
27.57万株, 朐山的中山纪念林有侧柏6200多株,黑山、青山、巨平山等私人创
办的林场,植树12万多株。路旁、河边树木也有所增多。1938年日军侵占临朐后,
林木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新中国成立后, 临朐县林业生产得以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县贯彻"谁栽
谁有"的政策, 广泛发动群众植树,并大力组织集体造林。1949~1956年,全县
造林61140亩。 农业合作化后,响应党中央发出的"十二年绿化祖国"的号召,先
后两次组织数万人绿化沂山;并先后建立国、社合办和社办林场18处,经营面积
3.38万亩,有专业人员1000余人;生产大队建林业专业队100余个,人员800余人,
坚持常年造林。1959年,新建九山、丹崮林场,扩建嵩山林场。在"大跃进"中,
造林规模大,面积广,但存有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其间,九山区(人民
公社)宋王庄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大队)因造林成绩显著分别于1956年、1959
年两次获国务院嘉奖。
1967~1970年,林业生产受"文化大革命"干扰,组织涣散,技术管理无人过
问,扒山皮和毁林造田现象时有发生。1970年,全国北方农业会议后,林业生产
开始趋向正常,全县大抓育苗工作,当年育苗5788亩。并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山、
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至1976年,全县实有林地面积增至41.18万亩。
1979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林业法规的实施,林业生产在经营上
采取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国营、集体、个人造林、营林的进度与质量,都有
所加快和提高。1987年末, 全县实有林地面积605117亩, (国有林地86449亩),
占宜林地88.6万亩的68.3%;木材蓄积量862574立方米,人均占有1.09立方米;
森林覆盖率为22%;林业产值821万元(1980年不变价),占农业总产值的3%。
同年,全县果园129689亩,年产果品2707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