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生产关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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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占有状况
封建土地私有制沿袭至1946年。土地占有情况是:占全县人口1.5%的地主,
霸占着全县13.3%的土地, 人均占地22.3市亩。占全县人口95%以上的贫苦农
民,人均占地仅2.7市亩。
表6-1 临朐县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占有土地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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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成份 │户数 │人口 │耕地面积(含非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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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数(户) │占总户数的% │人口(人)│占总人口的% │合计(市亩) │占耕地总面积% │每人平均(市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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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1062 │1.5 │5372 │1.9 │120011 │13.3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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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1229 │1.8 │6469 │2.2 │22200 │2.5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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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者 │3 │ │6 │ │67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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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雇、中农 │67480 │96.1 │277654 │95.6 │755038 │83.4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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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445 │0.6 │779 │0.3 │6209 │0.6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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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 │ │ │ │ │1706 │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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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0219 │100 │290280 │100 │905231 │100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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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建剥削方式
临朐县在土地私有制时期,封建地主依仗占有大量土地财富,采取出租土地、
雇工、高利贷等形式,对贫苦农民进行剥削压榨,造成贫富悬殊,因而生产力受
到极大压抑,农村经济长期贫困落后。
1.出租土地 这是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由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
农民按期按量缴租。一般上等地每大亩(合3市亩)每年交租8斗(每斗约25~30
公斤,下同);中等地每大亩每年交租5斗;下等地每大亩每年交租3斗左右。粮
色及数量由双方商定。就当时粮食产量,租地农民需将收成的70%以上缴纳地租。
丰歉与否,租数不变。在租地期间,有的出租者还要承租农民为其无偿劳动,称
之为出"忙差"或"闲差",时间为3~9天不等。
2.雇工 地主雇用农民为其耕作,攫取农民劳动成果。雇工有长工、月工、
短工等数种。长工俗称"觅汉",雇用期间一年四季吃住在地主家中,除耕种劳作
外, 还担负挑水、喂牲畜、洒扫庭院等日常杂役。其工酬多为一年1石5斗至2石
粮食。另外还有女长工,俗称"办饭的",专事做饭、洗衣等家务劳动,年工酬除
本人吃饭外,一般2~4斗粮食,民间有"十个觅汉十个穷,十个长工十个空"之说。
长工中也有男女童工,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其工酬一般为2斗粮食。短工又叫"工
夫", 出工的称"做短工",工酬按天计算,此种雇工方式多为地主、富农在农忙
季节采用,据统计,民国年间全县每年农忙季节做短工的达4万多人。
3.放高利贷 这是地主向农民榨油刮脂的一种残酷手段。贷钱给贫民,月息
一般4分、 5分,有的高达8分。借粮给贫民,则春借一斗,夏还斗半。钱、粮到
期还不上,即转利为本,本再生息,俗称"驴打滚"。若年底再无力归还,即将其
财产如土地、房屋等,折价归放贷者所有。
有的农户为生活所迫,将地典给地主或其他富户,典价一般为当时地价的一
半左右,到期典价不能归还,典契即作为卖契。乡间贫户因此失去土地,生活无
着,被迫流落他乡乞讨为生或典妻卖子者,屡见不鲜。

第二节 农民土地所有制
1943年,县内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农村生产关系开始变革。1946年,
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至1951年彻底结束,将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继之,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办起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

一、减租减息
1943年春,中共临朐县委在九山、米山、峰山等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增加工
资运动。简称"双减增资"。
减租,又称"二五"减租,即原租额减少25%。租种期3年以上的按3年计减,
不足3年的按实际租种时间计减。 计减租额由出租地的地主、富农如数退还给租
种土地的农民。
减息,即削减地主阶级所放粮、款的利息,计减方法和年限与减租相同。所
减部分由放贷者如数退给借贷者。
增资,责成地主给雇工增加报酬。增资的数额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不等。
长工连续干3年的按3年计增,不满3年的按实干年限计增。
1944年,又在嵩山、大关、南流、纸坊等解放区相继开展双减增资运动。至
1945年3月, 县内解放区共减租粮145371市斤,减息粮594995市斤,减息款1064
元,增资粮21836市斤。
1945年冬至1946年春,县内在新解放区开展反奸诉苦、减租减息增资运动,
并在老解放区进行减租减息复查。 在此期间, 共减租粮273412市斤, 减息款
5552517元(北海币)。

二、土地改革
1946年7月, 根据中共中央5月4日《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县委决定在纸
坊区赵家楼村搞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工作试点。鲁中三地委书记霍士廉、专员
崔杰千率领工作队员王振远、张冠顺、李维笃、戴瑞、巩少骞、徐恩俊等来临朐
连同县、区干部共20余人组成工作组,进驻赵家楼开展土改工作。根据当时的政
策,发动群众斗争恶霸地主,没收5户地主多余的土地与浮财,4户富农献出部分
土地, 另有农具、耕畜多件(头)。仅吴宝璜一家就交出土地110大亩,宅院10
座,粮食3.8万市斤。历时20多天,试点工作结束。同年8月30日,县委召开祝捷
大会。之后,在城关、南流、嵩右、米山、大关、蒋峪等区,陆续开展土改工作。
因上述地区大部有减租减息、反奸诉苦的基础,土改工作较为顺利。但在斗争中
曾出现斗争过火,侵犯中农利益等偏差,发现后随即进行了制止和纠正。
1947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土地改革进行复查,贯彻"依靠贫农,团
结中农,消灭地主及旧式富农的封建半封建的剥削制度"的方针,清算不法地主,
运动声势浩大。不久,国民党军队进攻山东,县城被其占领,逃至国民党统治区
的地主及反革命分子,回乡疯狂反攻倒算,形势恶化,土改复查工作被迫中止。
1948年4月, 临朐全境解放后,县委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县人民医治战争创伤
和迅速恢复农业生产。1950年5月,成立结束土改委员会,抽调800多名干部,分
赴各地开展结束土改工作。各乡村广泛地发动群众,成立农会组织。分配斗争果
实按照大公无私、合理分配、先无后少的原则进行。1950年12月后,除个别村庄
按收复区进行土改外, 大部分已经搞过土改的村庄按照"保持现状、确定地权、
颁发土地证、发展生产"的原则进行彻底结束土改工作。1951年1月,对个别土改
仍不彻底的村进行再复查,斗争不法地主分子,收回被倒算去的土地、财产,重
新分配。同年2月,全县土改工作结束,颁发了土地证。
在整个土改中, 全县共没收地主土地108104市亩, 征收富农、资本家土地
1325市亩,没收地主房屋、耕畜、农具、粮食及浮财一宗。仅1950年12月至1951
年2月,在彻底结束土改中就没收房屋8170间,大牲畜189头,农具1770件,粮食
373756市斤。
土地改革彻底推毁了沿袭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土改后,占全县总人口36.5%的贫雇农,占有全县土地的34%;占总人口59.1%
的中农,占有总土地的61.7%;地主、富农、小土地出租者占人口总数的4.1%,
占地3.6%。 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劳动所得不受剥削,生产力得到解放,人民
政府在生产上给予扶持,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1951年,全县粮食总产7777
万公斤,比1949年增长10.6%。

三、农业生产互助组
1943年,老解放区九山一带,曾组织过变工组(即变工互助)。1945年1月,
中共临朐县委号召解放区的农民组织变工组,以调剂劳力的余缺,共同发展生产。
翌年春, 蒋峪区组织变工组14个。至1949年,全县变工组发展到280个,伙工组
2535个。
1950年春, 大峪村办起全县最早的生产互助组,共7户、31人、65亩耕地。
这个被当时人称"穷汉子组"的互助组,取得了明显高于单干户的好收成。至1952
年春, 全县互助组发展到8174个,入组农民49657户,占全县总户数的54%。这
些互助组,分属两种形式:一种是季节性的互助组,农忙结伙,换工搿犋,农闲
散伙;一种是常年性的互助组,一年四季结伙劳动。形式不同,性质一样,土地
和生产工具均属私有,在经营管理上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三大
原则。其耕畜使用,坚持既有利于其繁殖又照顾无耕畜户的困难;大型农具公使、
公修, 按各户地亩摊钱补贴物主。1952年,全县粮食总产11433万公斤,比1951
年增长3656万公斤。合作化的初级阶段即显示其明显的优越性。

四、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12月, 大峪村的两个互助组组建成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下简称初级社),全社33户。至1953年6月,全县初级社发展到9处。同年遵
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
全县农业合作化迅速发展。1955年初,全县有初级社806处,入社农户16303户,
占全县总农户数的17.6%。这年春,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
控制发展,着重巩固,将领导弱、群众散、成效低的初级社转为互助组。此间,
由于思想认识等原因, 有些未转为互助组的社员闹事,曾要求分社退社。同年9
月,学习贯彻毛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重新掀起农业合作化的高潮。
至年底,全县初级社发展到1719处,入社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46.9%。
初级社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仍归私有。土地入社统一经营,按查田
定产时的地级为标准,确定标准产量,再以标准产量折成标准亩,社员按标准亩
入股分红。初级社实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办社原则。生产有计划,
劳动实行工分制,耕牛亦实行记分,大型农具仍沿用互助组办法。生产费用、种
子、肥料等开支,按各户地亩摊凑。分配时制订方案,土地、劳力的分配比例一
般为地四劳六或地五劳五。国家征购任务由各户负担。对社员中的老弱病残和困
难户, 社内给予适当照顾。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建立4年间,社员的劳
动积极性得到进一步发挥, 全县农业连年丰收。其中1954年粮食总产达11477万
公斤,比1951年增长47.6%。

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制
1956年,办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县内基本完成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
造,土地归集体所有。1958年办起人民公社,1980年后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土
地所有权未变。

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1月, 城区的曙光(魏家庄子)和辛寨区的金星(大峪村)初级社分
别办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社)。5月,全县高级社发展到195处,
入社农户50857户。至秋季,县内绝大部分初级社转(并)为高级社,总计827处,
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90%。至此,县内基本完成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牲畜和大型农具
作价归公; 劳力合理分工,集中使用;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其经营管理实行"
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 即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罚;固
定土地、固定劳力、固定牲畜、固定农具。生产中推行"四小"管理制度,即小段
包工、 小段计划、小段作业、小段检查验收。实行统一核算分配,体现"各尽所
能、多劳多得"的原则。同时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和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实行"三定
五包"(定生活标准、定劳动工日、定补助,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丧葬)。
强调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对主要干部实行工分补贴,一般每年不超过180个
工日。 高级社时期的1956年,全县粮食总产13377.5万公斤,是建国后粮食总产
第一个高峰。但在后期,出现要求过高,急于求成,管理不善等问题,逐步影响
到生产的发展。1957年粮食总产比1956年减少近1000万公斤。

二、人民公社
1958年9月18日,临朐第一个人民公社--城关人民公社建立。至9月底,又相
继建立14处,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的组织,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
副、渔综合经营。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社建
立初期,土地等生产资料及林木等资源均归公社所有,劳力组合仿军事组织编为
营、连、排,生产实行"大兵团"作战;分配上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办法;
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的"浮夸风"和"一平二调"(平均分配使用、无偿调动劳
力、无偿调动财力物力)的"共产风"盛行。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口
号,并普遍建立吃饭不要钱的"公共食堂"。据《临朐县报》载,1958年全县粮食
亩产1005.7公斤, 而实产为375公斤。对1959年的粮食生产则提出小麦单产5000
~7500公斤的要求。这些脱离实际、违背客观规律的错误做法挫伤了农民的积极
性,农业元气大伤。1960年冬,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
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次年,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等文件,整顿人民
公社, 管理体制下放。实行"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
队) 为基础",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恢复"四小"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干部实行误工补贴,四属(烈属、军属、干部家属、职工家
属)、五保户按规定予以照顾。继1962年中央指示全部落实后,全县农业逐步摆
脱困境, 1963年后,粮食产量逐步增长,其他各业也出现发展壮大的好势头。"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被无限夸大,强调"割资本主
义尾巴", 评"政治工分",生产不计成本,由生产队核算向生产大队核算过渡。
经营管理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导致生产上的单一经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有
的生产队成为高产穷队。 1972年,全县57个核算单位无现金分配,304个生产队
人均年分配现金10元以下。1978年底,据全县3689个生产队统计,社员分配总额
5956万元, 其中只兑现1625万元,无现金分配的生产队有295个。1984年,公社
改乡(镇),人民公社体制结束。
人民公社期间,虽受"左"的错误思想干扰,但临朐人民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
的领导下,以战天斗地的精神,与自然抗争,使农业生产条件大变。全县的水利
建设、农田建设、农业机械化、科学种田等大农业基础逐步形成。到1978年,全
县机耕地达到55万多亩,水浇地49万多亩。全县粮食产量总的呈上升趋势。1963
年达到1.5亿公斤,1971年超过2亿公斤,1979年上升到2.86亿公斤。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
1980年9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
题的通知》。中共临朐县委、县政府根据《通知》精神,先在柳山公社搞试点,
后逐步向全县推行,最先试行的是联产到劳责任制,即把过分集中经营的方式改
为集体经营与个体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方式。生产队将一部分土地按人分配,一部
分按劳力承包,两项合并划分到户,承包者接受生产队生产计划,生产费用由生
产队负担。所产粮食按承包指标交纳,剩余归自己;现金按承包工分由生产队统
一分配。另一种为包产到户,与联产到劳基本相同。第三种形式是对生产队的林、
牧、副、渔等项目实行户或联户承包,即专业承包。第四种形式为大包干,土地
按人口承包到户自主经营,"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到
1981年底,全县5470个生产队中,有1635个生产队实行联产到劳,1060个生产队
实行包产到户,2179个生产队实行大包干。1984年春队改村后,取消"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体制, 全县1379个自然村全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
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一家一户自主种植;大、中型生产工具在前几年陆
续处理的基础上,分别承包或作价处理到户;原属集体所有的零星树木亦折价处
理,树随地走。村干部与普通农户一样承包责任田,另按所在村的经济状况领取
一定数量的工资补贴,其工作重点由过去的催收催种转为搞好产前、产中、产后
服务。
责任制的落实,使农民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同时,农业内部结构也随之予
以调整,粮田面积基本稳定,多种经营日渐兴旺。1987年,全县352616名农村劳
动力中,从事农、林、牧、副、渔业者占75.6%,从事工业、建筑、运输、商业
者占17.6%,外出务工者占6.8%。全县农业总产值达27748万元(新口径)①,
比1979年增长2.17倍,农民人均纯收入449元。

注:①"新口径"即将乡镇企业产值归入工业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