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化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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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地保护
山旺古生物化石产地,自1955年建矿开采硅藻土后,数量繁多的化石大部被
毁。1972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将山旺化石产地划为省级
自然保护区,并发布管理暂行条例。
1980年1月17日,国务院批准山旺化石产地为国家自然重点保护区。1981年,
化工部与山东省文化厅达成协议,在保护化石的前提下采矿3年。1981年7月,山
旺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筹备小组成立。次年8月,山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所建立。
树界桩40块,圈定面积1.2平方公里。自此,山旺化石有了专门的发掘保护机构。
1984年7月停止采矿, 化石保护管理所负责发掘、保护、修复化石标本。到1987
年底,化石保护管理所采出化石7000余件。
附 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山旺古生物化石的布告
我县山旺盆地,系中新世内陆湖泊沉积,硅藻极其发达,形成很厚的沉积页
岩,号称“万卷书”,其中保存着非常丰富和稀有的动植物化石,因此受到国内
外的高度重视,保护与研究山旺古生物化石宝库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为了加强对山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
年一月十七日正式批准山旺划为国家自然重点保护区,现将保护管理问题布告如
下:
一、山旺古生物化石保护范围的地上地下化石完全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随意乱挖滥采化石标本。开矿需经批准,禁止放炮开采,禁止将化石作
为礼品赠送个人或单位,禁止任何人或单位把化石作为商品买卖,严禁将化石走
私出口。
二、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建筑、标志、界碑等设施需要加以保护,禁止随
意砍伐树木、玩火烧山,禁止涂抹损坏、移动标志和界碑。
三、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须在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下进行,禁止集体或个
人随意扩大耕地面积或取土、挖井、劈石开沟。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政策法令,发现珍贵古生物
化石,应立即报告有关管理机构。对积极保护化石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要给
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对无视国家法令,故意破坏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者要坚决
打击,严肃处理。
五、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山东省山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所”,负
责保护管理工作。以上布告,希切实遵照执行。
临朐县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六日山旺化石产地保护碑志第二节 标本保护
1985年4月, 中国第一个县级古生物化石专业馆——山旺化石陈列馆在县城
文化路西侧建成开馆,自此临朐有了收藏、保护化石标本的专门场所。馆体为二
层楼阁式古建筑,陈列面积700平方米,已利用350平方米。馆藏有代表性的精选
化石标本共计10个门类2400余件。小件如树叶、昆虫、鱼、蛙等,皆用特制标本
盒装盛,以石蜡封固,盒面罩以玻璃,不但能防风湿侵蚀,而且便于直观。大件
如无角犀、三角原古鹿、柄杯鹿、半岛原河猪等,以石膏模型为依托,将化石原
件镶嵌其上,既安全,又能显示动物原型。在馆藏的化石标本中,有三分之一的
动植物已为绝迹属种,因而倍显珍贵。
陈列馆配正、 副馆长,设办公室、业务组,共10余人。其中有馆员2人,助
理馆员3人。为加强化石标本的馆藏业务指导,陈列馆还专门聘请北京和济南的6
名专家为技术顾问,其中研究员2人,副研究员4人。为使馆藏标本得以妥善保护,
工作人员每年对标本进行2~3次检查,对个别出现变异的加以修复维护,以达到
永久保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