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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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政府布告
(为严禁赌博事)

提起赌博一事 本是社会恶俗
舆论莫不反对 法令也所不许
乃以流传既久 至今未能铲除
游手好闲之辈 放荡无赖子弟
不事劳动生产 动辄玩弄尝试
尤以年关前后 往往风糜一时
明是作恶犯法 藉口逢场作戏
既是劳民伤财 并且失时废事
始则锱铢必较 继则孤注一掷
有的债台累累 逼得典宅当地
甚或取借无门 盗窃亦所不惜
以致身败名裂 落得家嫌人弃
父母妻子怨恨 邻里亲朋鄙视
说到他的害处 实在罄竹难书
如今人民政府 有责移风易俗
这种恶劣习惯 坚决严厉制止
凡我区村政权 以及各个团体
劝导务要普遍 检查都须尽力
地方士绅贤达 和我父老兄弟
规过劝善有责 幸勿旁观坐视
各界商民人等 都要善体斯旨
努力改过向善 切莫侥幸犹豫
政府公布禁令 有关群众利益
倘再明知故犯 定当严惩不恕
本府言出法从 勿谓言之不预
特此剀切布告 其各一体凛遵
切切此布
县长巨佩之
一九五○年元月 日

临朐县政府布告
(为禁止束缚妇女虐待妇女事)

查我中国社会,封建制度流传已久,在一切封建制度中,轻视女权,更是最
明显的。譬如女子缠足穿耳,残害女子的肉体;穷苦人家,有的将很小的女子,
送到婆家作童养媳,挨打受骂;或将女子许配人家,以彩礼为名,索取很多资财,
形成婚姻中的公开买卖;女子受到封建束缚,只有听父母之命,毫无自由权利,
青年妇女,因婚姻不自由,受到屈辱,被迫寻短见自杀的,经常发生。这些束缚
和虐待妇女的封建制度,真是人间的惨事。其他,如女子不能实行继承权,在政
治、经济、教育各方面均无均等机会,这种种现象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现在革命已基本胜利,人民政府主张男女平权,对以上封建遗传重男轻女的
非法制度,都要严格取缔,特明令规定如下:
一、禁止缠足穿耳,提倡放足:凡十五岁以下之幼女,一律禁止缠足穿耳,
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青壮年妇女已缠足者提倡放足,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以及
村干和有组织的群众,都要先从自己家庭作起,以身示范,并各负劝导检查之责,
拒执抚违者,应予严格批评。
二、禁止童养媳及买卖婚姻:无论家庭贫富,凡女子未及结婚年龄者,禁止
童媳制度,订婚时,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原则,父母不得强行作主,除双方互换饰
物作为纪念外,不得授受其它资财作为彩礼。违犯以上规定者,其婚姻不受法令
之保障。
三、女子有继承权:凡未结婚之女子,与男子同等有继承宗嗣之权,并无论
结婚与未婚,与男子同等有继承其父母遗产之权。
四、禁止虐待妇女:如有打骂或欺侮妇女,侵犯女子之人权及自由者,须依
法制裁。
五、实行男女平等:女子在政治、经济、教育、职业、交际等方面,均与男
子享受同等之权利,不得有任何歧视。
以上条款,为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之重要事项,仰我各界同胞务各一体
执行,切勿忽视为要。
切切此布

县长巨佩之
公历一九五○年一月 日

临朐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林木保护发展林业生产的布告
(60)临总林字321号

为提前实现省委、省人委提出的“三年造完林,五年绿化,七年成林,十年
木材自给”的伟大号召,必须加强林木抚育、保护、管理工作,使已造幼林迅速
生长成材,使未造的荒山、荒滩、四旁闲地全面绿化,特作如下决定:
一、大力发展林业生产,坚决贯彻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在宅旁、院内
零星植树归社员所有,全面发展林木生产的政策,不得乱砍乱伐。
二、成片的荒山、河滩,凡队能经营的由队经营,一个队经营有困难的由几
个队经营或社队合营,不能经营的由社经营,社不能经营的,国、社合营或国营,
以达到全面发展,全部绿化。
三、坚决贯彻护林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护林防火教育,
普遍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严禁乱砍乱伐。凡能采作代食品或
饲料的树叶,统由生产队组织食堂、饲养场的专门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合理修剪。
四、大力贯彻林木种子自采自用的方针,切实做好护花护种工作,不得随意
攀折或砍伐。对四旁的零星树木,集体栽植的由核算单位负责保护;社员宅旁、
院内个人栽植的,由社员自行保护。做到树种随熟随采,适时播种,以满足绿化
的需要。
五、树木采伐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林木采伐暂行办法”的规定,凡胸径20
公分以下的树木一律不准砍伐。国家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团体等用材单位,
不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准到农村采购树木;人民公社、生产队集体所有
的树木如需采伐者,须经公社管委会讨论决定,制定采伐方案,呈报县人民委员
会批准后方得采伐;个人零星树木,已经成材而又确实用途正当者,应由生产队
出具证明报公社管委会审查批准,不得擅自采伐树木,以保证林木生产的正常发
展。
六、贯彻以用材林为纲,发展多种经营,和自采、自育、自栽的方针,各公
社要对荒山、河滩全面进行规划和利用零星土地,建立自己的苗圃基地。同时并
要做到栽什么树育什么苗,为全面绿化打下基础。
七、保护树株人人有责。对保护林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扬
或奖励;对乱折滥伐破坏林木者,应予以批评或处罚;对有意破坏林木情节严重
的不法分子,依法严惩。
此布

县长 王锏
1960年5月7日
(临朐县人民委员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