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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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管理
清末,官立初、高等小学堂,均由县管理。私立或乡村集资兴办者需向县备
案核准。
民国时期,属县管理的学校有县立中学、师范讲习所、书院小学、文庙小学,
其校长由教育科提名,县长委任,学校经费均由县教育经费列支。区立小学校长
由区长和地方士绅提名,县长批准任命(也有区长兼任校长的),办学经费由区
解决,教员工薪由县教育经费开支。村立小学是一村或几村联办的初级小学,办
学经费由村筹集,其业务受教育科和区立小学领导。1941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
驻吕匣村时, 将驻地附近的寺头等9处村小改为省立小学,批准张品三办的师范
为省立临朐简易乡村师范,管理人员由省教育厅任命,学校的办公经费、教师工
薪由省政府发给。
解放区的小学,政府发部分补助费,办公费由各区发实物。
1949~1958年,中学系省立,委托专署代管。校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教师
调配、 经费开支由专署负责。县内各完小和5个班以上的初小校长由县委任,经
费和教师由县文教科(教育局)安排。区文教助理员和中心小学校长,领导区内
各小学的行政和教学业务。1958年以后,中学管理权限下放到县,校长由县任命,
报专署备案,人事调动、经费发放由县文教(教育)局负责。1968年冬,农村中
学体制再次下放,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社双重领导。1 975年以后,国办中学、
中心联中校长由县委组织部任命,一般联中校长,教导主任由县人事局管理,公
办教师由县教育局管理。 是年底, 各公社成立文教组,管理全公社教育工作。
1985年,贯彻中央教育体制改革决定,联中、小学管理权限陆续下放给乡镇。次
年,国办初中也下放到所在乡镇管理。

第二节 校内管理
民国时期,校长总理校务。完全小学8个班以上者设教导主任、事务主任各1
人, 协助校长处理教务、训导、事务等事宜。6个班以上的中学设教务、训育、
事务3处,各处设主任1人。
新中国建立后,完小配备校长、教导主任。校长负责全面工作,并领导学区
各村小,教导主任负责教学业务。60年代初,各完小成立校务委员会,决定学校
的重大事项;各公社教育系统成立党支部,负责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大
革命” 期间,党支部瘫痪,1973年恢复。中心完小设1名会计负责发放全区(公
社) 教师工资和教育经费。各教学班设班主任1名,兼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各村
小由1名主任教师主持工作。
中学、师范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自60年代始设校务委员会。学
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各处有主任1至2人,协助校长管理教学业务和后勤工作。
12个班以上的中学设专职团委书记1人。

第三节 管理制度
清末,学部颁布《学堂管理通则》等章法,对学生的功课检查、课堂秩序、
礼仪等方面做出规定。民国初年,教育部颁布《学校管理规程》,作为各学校管
理的准则。 1933年3月,又公布《小学规程》、《中学规程》,对学校的一切活
动都有具体规定和要求。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中、小学规程》,中小学的培养目标、
入学年龄、班级编制、教师定员、干部配备、教学时间、课程设置、假期节日、
活动与休息等项均按规程办。 1955年2月, 教育部颁布《中、 小学生守则》。
1961年,教育部颁布《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
(草案),临朐县中小学的教学和日常工作都以此为规范。“文化大革命”期间,
上述条例被批判,学校无章可循,秩序混乱。
1977年后,国家重新公布《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和《中、小学学生守则》,
临朐县先后制定《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师生文明礼貌要求》 、 《小学教学常规要求》、《中学生学习常规要求》、
《学校一日常规》等规章制度,从而使校内工作规范化,建立了正常的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