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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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县内婚姻登记由各区公所
办理。凡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准
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
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时,重视调解,防止轻率离婚,并保护好子女的合
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有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离婚后,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1950年,结婚登记57对,离婚登记78对。1952年12月18日,县成立贯彻《婚
姻法》委员会,县长李维笃任主任委员。县委组织44人的《婚姻法》宣传队,分
赴各区进行宣传。各单位也利用多种形式和场合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内容是废除
包办强迫、男尊女卑、蔑视女子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是年结婚登记4016对,离婚登记271对。1958年后,婚姻
登记由人民公社办理。1980年开始执行国家新《婚姻法》。1984年公社改乡(镇)
后,婚姻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7年,结婚登记7101对,申请结婚登
记未批准的1099对,复婚的2对,准予登记离婚的6对,调解不离婚的27对。

第二节 殡葬改革
载史以来,临朐一直沿用土葬习俗。建国后,人民政府提倡破除封建迷信。
1976年,县建立火化场后,改土葬为火葬。火化场位于临朐城南12公里的梨花埠
村南侧, 面积9600平方米,建有火化炉(3支)、火化间、礼堂、营业室、骨灰
寄存间等,配运尸汽车3部。自1976~1987年,火化尸体40304具,火化率达76.3
%。
自60年代末, 提倡以生产大队或以自然村为单位, 建立公共墓地,由大队
(1984年后改为村民委员会)负责成立群众性治丧委员会,帮助丧主料理丧事,
负责联系火化事宜。其骨灰盒寄存于公墓旁的“劳动人民纪念堂”,或深埋于地
下,不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