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抚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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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抚恤

一、烈士、牺牲、病故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对参加抗日战争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实行抚恤,发
给抚恤粮和救济款, 群众代耕。 解放战争时期的抚恤政策和办法与抗日战争
时期基本相同。1950年,国家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
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革命军人、
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牺牲病故后,政府除妥善处理丧事、慰问家属
外, 还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当时以粮食计算,也称抚恤粮。1949年,抚恤
197名烈士家属发粮64538公斤。 1950年,全县发24398公斤。烈士子女上学由民
政局供给费用, 就工优先照顾。1952~1987年,遵照中央规定,先后8次调整提
高抚恤标准。抚恤类别初分牺牲、病故两种,1980年改为烈士、牺牲、病故3种。
到1981年,全县共计抚恤1438人。1982~1985年,全县一次性抚恤34名烈士、牺
牲、 病故人员的家属,抚恤款14950元。1987年,县内享受烈士、牺牲、病故定
期抚恤的449人,抚恤费10.8万元。

二、残废抚恤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残废军人享受抚恤粮,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
家庭实行代耕。1951年,根据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对全县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评定残
废等级,按规定给予抚恤。1964年,鉴于有的残废证件丢失、涂改、式样不一或
对负伤部位记载不清等问题, 为647名在乡三等残废军人换发证书。1981年,进
行第二次换证,经过普查、登记、审核,全县有残废军人1078人。1987年有残废
军人1057人。

表26—1 1987年临朐县享受残废抚恤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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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小计 │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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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的│927 │1 │10 │69 │224 │354 │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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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的│130 │ │1 │9 │27 │53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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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57 │1 │11 │78 │251 │407 │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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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2 临朐县部分年份残废抚恤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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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抚恤人数 │抚恤费(元) │年份 │抚恤人数 │抚恤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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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868 │46787 │1981 │1078 │282918 ┃
┠───┼──────┼──────┼───┼─────┼───────┨
┃1974 │1033 │75110 │1983 │1154 │176000 ┃
┠───┼──────┼──────┼───┼─────┼───────┨
┃1976 │1003 │79660 │1985 │1163 │264000 ┃
┠───┼──────┼──────┼───┼─────┼───────┨
┃1979 │1053 │103561 │1987 │1057 │2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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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踪军人抚恤
1958年12月统计,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内失踪革命军人245人,民
兵、民工13人。除16人家中无亲属者外,其余有直系亲属者均进行追恤,并发烈
士证书;有旁系亲属者未追恤,只发给烈士证书。抗美援朝期间,失踪军人7人,
均按烈士给予抚恤。

第二节 安置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时期,复、退、病、残军人由民政科和区、乡政府负
责安置。1952年,县成立“回乡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1954年,改名为“复员
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1959年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0年,
改为“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1981年,改为“军队退休干部
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安置工作。

一、复员军人安置
抗日战争时期安置方法是:政府发给一定数量的小米作为安家费。解放战争
时期,对复员军人中无地少地和无房缺房者,从土改斗争果实中帮助解决。这时
的复员军人多数在乡政府或村中安排一定职务。1948年,一、二、三等荣军安家,
分别发小米400公斤、250公斤、150公斤。至1949年,安置复员军人747人。新中
国建立初期,仍按上述办法,并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1949
~1959年,有649人安置在工矿企事业单位,其余安置在农村。自1954~1959年,
国家拨补助款137853元,医疗费1.9万元。1956~1957年,帮助建房11286间,为
1117名患慢性病者进行治疗, 其中对23名年老无子女的复员军人做特别安排,8
名入了疗养院,其余在农业社里安排轻活。不少复员军人将青春献给了革命事业,
复员回乡,年龄已大,婚姻困难,人民政府和群众积极为其牵线搭桥,自1954~
1957年,有1568名荣复军人找上了配偶,组织了家庭。至1987年,全县共安置复
员军人4592人,其生活有困难者,政府每年给予补助。

表26—3 临朐县部分年份复员军人定额补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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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定补款数(元) │定补人数 │年份 │定补款数(元) │定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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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22347 │808 │1983 │161765 │1365 ┃
┠───┼────────┼─────┼───┼────────┼─────┨
┃1976 │26940 │738 │1985 │190000 │1909 ┃
┠───┼────────┼─────┼───┼────────┼─────┨
┃1979 │37212 │907 │1987 │527000 │3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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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91248 │10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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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伍军人安置
对退伍军人,根据“哪来哪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进行安置。荣
立二等功以上者、非农业户口及转志愿兵者安排工作。对单身、孤儿给予适当照
顾,其余安排回农村。住房有困难者政府帮助解决。1980年,安置退伍军人1019
人,县里拨出木材25立方,砖20万块,帮助105人建房170间。至1987年,全县有
退伍军人16550人,其中病残和对越作战致残而安排就工者153人,孤儿安排临时
工的109人,复工复职的259人。退伍军人回乡后发挥了骨干作用,在基层民兵干
部中占9%,在农村干部中占40%。
1985年,县成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中心,设在民政局。各乡镇成立军地两用
人才服务站,村里设联络员,对回乡退伍军人根据技术特长登记造册。至1987年
向有关单位推荐人才1123人。

三、病残军人安置
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村里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二、三等残废军人,尽
量在乡镇安排一定工作。对病残较重影响劳动、生活困难者,给予优待和补助。
1949年,安置病、老、体弱复员军人229人,发复员安家粮5.3万公斤。1957年,
在南关建立荣复军人疗养院,设病床30张。1958年后,各公社医院以社办公助方
法附设病床17张。 1961年7月,荣复军人疗养院移交县医院。1987年,病残军人
入院疗养57人, 转山东省荣军第二休养院(院址青州)6人。对在服役期间患精
神病的21人送精神病院治疗。 从民政事业费中每年拨出2.5万元给在服役期间曾
患慢性病的复退军人治病,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重点照顾。在乡的一等以上残
废军人, 由国家发给护理费。1987年,为11名一等以上(包括特等1名)残废军
人拨护理费6732元,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机关干部定量标准供应。在乡二等
残废军人的口粮每月不足17.5公斤的,其差额由国家补齐。在乡三等残废军人伤
口复发需要治疗的,治疗费由民政部门报销。1987年,全县病残军人配备三轮车
9辆,配假肢的3人,配病理鞋的28人,配其它辅助器械的2人。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从1977年开始安置军队退休干部。 1980~1987年, 国家拨款32万元,建房
112间(包括二层楼1座34间),安置军队离休干部43人,退休干部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