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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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
清朝末年至民国初年,实行募兵制,军营可直接到县招募新兵。应募者多为
贫民百姓,被招后进行军事训练,除有疾病者遣回外,均在军营长期服役,有的
终生当兵。

第二节 征兵
1933年,中华民国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
均应服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按“三丁抽一”或“五丁抽二”的比例,抽签确定
应征对象。
民国临朐县政府曾先后设立兵役科、新兵征集所、征兵委员会、军事科等机
构负责征兵工作。县里接到征兵任务,即将数额分摊各区乡,再依次分到保。各
保每年进行一次抽签,安排号次,届时按顺序抽丁。中签壮丁必须按期到征兵机
关报到,逾期不到者,扣其家属作人质。
有钱有势不愿应征者,可仗权势行贿免役或用钱粮雇丁顶替,雇丁价一般为
粮食3~5石(每石500市斤左右) ,钱300~500元,双方还要签定生死合同。被
雇者多系贫民子弟。乡、(镇)、庄长常乘征兵之机,向百姓敲诈勒索,有时派
兵四处抓丁,送去抵役,征兵制成为抓兵制。

第三节 志愿兵
1937年后,临朐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掀起轰轰烈烈的抗日救亡运动,
大批有志青年志愿参军抗战。1938年春,大关一带百余名青壮年在官庄组成抗日
义勇军。1938年4月,全县有100多名青壮年加入八路军鲁东抗日游击队第十支队。
1943年,部分青年自愿报名组织成立临朐县龙山区中队。此后,又有许多青年志
愿加入八路军和各区中队。
1946年6月,仅一个月,全县有1000多人志愿参加人民军队。次年1月,米山
区志愿参军者达531人,其中有父送子参军者25人,兄送弟参军者7人,妻送夫参
军者1人, 有的兄弟争相当兵。1948年冬,全县报名参军共2256人。参军青年骑
马戴花, 群众敲锣打鼓,热烈欢送, 一人当兵,全家光荣。解放战争时期,全
县志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青年有6000多人。

第四节 义务兵
1954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青年(特殊兵种例
外)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征兵工作一般在冬季进行。到征集日期,适龄青年到户
口所在地报名,经政审、体验合格后,由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同年,全县共
征集义务兵630人。 此后, 每次征兵, 适龄青年均踊跃报名应征。 自1955~
1987年,县内进行义务兵征集工作29次(1960、1967、1971、1975年未征兵),
共征集义务兵23970人, 其中飞行员64人,滑翔员19人。青年应征入伍后,人民
政府对其家庭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五节 预备役
1955年,实行预备役制度,规定23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军人,经预备役登
记后,编入第一类预备役;把经过军事训练的应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应征公民,编
入第二类预备役。预备役可随时根据国家需要应征入伍。
1958年,将预备役民兵和普通民兵合编,统称民兵。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
民兵两种。18~25周岁的男性基干民兵编为预备兵团。1983年后,凡经过军事训
练的基干民兵和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军人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
皆编入第一类预备役;29~35周岁以内经过军事训练的民兵及退伍士兵,编入第
二类预备役。1987年,全县服预备役总人数为7566人。

第六节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1978年,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
现役满5年, 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1984
~1987年,临朐转业回籍的志愿兵3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