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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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机构

一、清末、民国审判机构
清道光二十年(1840),县设典史署。1912年,裁撤典史署,改设监狱署,
配监狱员1人, 管司法事务。 1928年撤销监狱署, 建立临朐县法院,设审判官
1人, 检察官1人。1930年,审判官增至3人。1933年,法院改称县政府司法处,
设承审员3人。1938年4月,县政府迁至枣行村,司法处改称司法室,配法官1人。
1942年8月,日军“扫荡”,司法室解体。

二、临朐县人民法院
1945年11月, 共产党领导的临朐县政府设司法科。1947年7月,国民党军队
进攻临朐, 县政府转移,司法科工作中断,同年9月恢复。1949年,开始健全机
构、设科长、秘书、文书、审判员、书记员等共9人。
1951年9月, 撤销司法科,建立临朐县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审判员1人,
书记员3人, 秘书、法警、办事员各1人,科员5人。下设办公室及刑事审判、民
事审判两庭。
1953年12月,设立两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管辖三(盘阳)、四(南流)
两个区的各类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第二巡回法庭管辖十四(尧山)、十五(柳
山) 两个区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1956年3月撤销两个巡回法庭。同时,成立
蒋峪人民法庭,曾管辖辛寨、蒋峪、大关、南流等区,后管辖蒋峪、白塔、大关
3处公社。
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接待室,负责信访工作。1958年,进一步加强信访
工作,制定院长接访制度。1961年增设柳山、寺头两个人民法庭。柳山人民法庭
管辖柳山、 尧山、白塔3处公社,1975年撤销。寺头人民法庭管辖寺头、九山、
鹿皋(石家河)3处公社。
1968年,公、检、法合并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法院重新独立行使职权。
1975年设立尧山人民法庭, 管辖尧山、柳山、龙岗3处公社。1976年设五井
人民法庭, 管辖五井、杨善、嵩山3处公社。1981年设经济审判庭。同年,配法
医1人,负责刑、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1982年设辛寨人民法庭,管辖辛寨、
杨家河两处公社。人民法庭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人数不等。
1987年底, 法院共有76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办公室主任2人,副
主任1人,科长2人,庭长8人,副庭长12人,审判员14人,助理审判员3人,书记
员17人,秘书1人,法警5人,其他8人。

附 日伪承审处
1942年, 日伪县公署设承审处,配承审员、雇员、勤杂各1人,1945年日本
无条件投降,随之解体。

第二节 审判制度

一、清代、民国审判制度
清代,临朐县行政、司法职权合一,县公署即为司法衙门。知县统理治安和
各种诉讼案件。典史为知县属僚,协助知县掌管缉捕、监狱事务。清政府未有单
独的程序法,审判时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混杂一起,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在诉讼程序中,口诉有两种形式,一是当知县坐轿经过时拦轿喊冤告状,二
是到县衙门击鼓鸣冤。审理案件时,全部诉讼程序均由知县单方面决定。施行刑
讯逼供,屈打成招,被迫画供者不乏其例。当事人的诉讼权由其身份而定,如禁
止卑幼和妇女控告尊长,奴婢和雇工不得控告主人等,以维护封建统治。
民国期间,其诉讼程序中有种种特殊规定,其程序之繁琐,一般百姓无从捉
摸。不少法官受贿,则任意玩弄法律条文。在审判中,法官有自由取舍证据以决
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妄施法外之法,滥用法外之刑
的现象。

二、人民法院审判制度
人民司法机构建立后,实施新的审判制度,宗旨是为人民作主,伸张正义。
1950年前后,在刑事审判中采取公开审判的形式,允许群众发言和被害人进行控
诉,并临时邀请农会代表及各界人士参加陪审。
1953年,巡回法庭在民事审判中,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
开始实施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公民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及公开审判、辩护、陪
审、回避、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次年,先在城关镇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举试点
后, 在乡人代会及各单位的选举中, 选出人民陪审员5人。 1956、1958、1962
年结合选举,分别选出陪审员192人、120人、7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司法制度被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亦被取消。办
案以阶级斗争为纲,实行群众专政,红卫兵参与研究案件。1978年,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后,加强法制建设。198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时恢复了公开审判制度。是年冬,结合普选,选出人
民陪审员46人,进行了业务培训。使人民陪审员增长法律知识,明确其职责、权
利。1982年10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执行依靠群众、
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和回访制度。

第三节 审判活动
清代,一般平民告状,如请讼师代写诉状,要付酬劳费,呈交状纸要缴纳快
递费。如属刑伤案件,还得缴纳验伤费。告准之后,再缴纳揭牌(拘票或传票)
费,还要给地保一笔钱,以供其周旋三班衙役之用。虽县衙立有“尔俸尔禄,民
膏民脂,下民易虐,上苍难欺”的戒石,但真正的“清官”极少,多数知县、典
史假公济私,勒索钱财,向官不向民。衙役则乘机讹诈,致使无理的能胜诉,有
理的反而败诉。
民国期间,县政当局和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徇私枉法,贪赃索贿者屡见不鲜,
甚至不察案情、滥杀无辜。1937年冬,日军即将入侵临朐,县长周钧英率其随从
经常于下午逃至冶源躲藏,次日天明,探得日军未进临朐,便耀武扬威地回到县
城。南关理发匠张光祥曾出言讥刺南关村的潜逃者。周钧英以为是讥刺县长,当
即将张光祥绑去。南关数名长者得知后,急速联名出保,他们还未到县衙,张光
祥已被周钧英下令砍头丧生。国民党地方武装赵忠诺部驻郑家沟时,一士兵的父
亲去探望儿子,被诬为密探,赵下令活埋。该士兵得知,向赵求饶:“那是俺爹,
大队长饶了他吧!”赵说:“是你爹我也埋了他!”当时,连长、保长即有杀人
之权。
人民法院建立后,由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案件。为
了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开展审判活动。1953年后,在基层设立的法庭直接受理各
类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一、刑事审判
1950年前后,为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惩办了一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
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分子。在1950年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专政机关
与群众相结合,召开区、乡扩大干部会,举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带卷下乡
办案,采取巡回审判、就地审讯和陪审等方式,召开群众公审宣判大会50次,组
织取缔会道门实物展览会15次,揭露反革命分子的罪恶阴谋, 惩罚罪犯。 1951
年2月后, 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改变工作作风,注意走群众路线,采取建立宣传站、张贴布告、公开审理、黑板
报等形式, 宣传和教育群众。这年夏,将176名未决犯的罪行材料印2000份,发
至区、乡、村,让群众广泛讨论,并以区为单位召开代表会议专门研究处理意见
上报县法院。在判决中,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50~1952年,审理反
革命案件828件。 在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利用审判职能打击了各类刑
事犯罪活动。1956年2月~1959年8月,在“肃反”运动中,审判反革命分子和坏
分子212人, 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在“肃反”中伏法。国民党临朐县长
关国启、叛徒郭佃甲等被枪决。
在1959年后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司法工作中曾提出“三就一马”(就地逮
捕、就地关押、就地审判、马上送达),“苦战一百天,达到五无县”(无杀人、
无抢劫、无强奸、无盗窃、无纵火)和“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等口
号,强调为中心服务, 忽视了法律程序, 影响了审判质量,有些案件混淆了两
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1949~1965年, 共处结刑事案件521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
2727件,其他案件2492件。
表24—1 1949~1987年临朐县民事案件处结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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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合计 │离婚 │抚养 │赡养│房屋 │债务│继承 │山林水利土地 │赔偿 │斗殴 │财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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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6 │156 │ │ │ │ │ │ │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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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262 │170 │ │ │7 │3 │1 │36 │ │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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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62 │118 │ │ │9 │1 │ │32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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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422 │341 │ │ │18 │12 │3 │35 │ │ │3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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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289 │196 │ │ │19 │9 │7 │36 │ │ │6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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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338 │284 │ │ │ │7 │ │ │ │16 │3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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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264 │211 │ │ │24 │3 │6 │11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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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74 │163 │2 │ │4 │2 │1 │ │ │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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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203 │164 │3 │2 │8 │5 │1 │4 │1 │1 │6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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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77 │141 │7 │ │14 │2 │4 │6 │ │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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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47 │127 │1 │ │2 │1 │ │ │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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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80 │177 │1 │ │1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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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270 │246 │2 │ │6 │1 │1 │8 │ │1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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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57 │218 │3 │ │13 │4 │3 │3 │2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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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254 │155 │1 │ │21 │ │5 │ │ │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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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97 │159 │3 │3 │13 │ │2 │1 │6 │3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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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62 │43 │ │1 │12 │ │2 │ │1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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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204 │157 │4 │ │14 │ │5 │1 │ │13 │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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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119 │103 │1 │ │3 │ │1 │3 │ │5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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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47 │46 │ │ │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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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93 │91 │1 │ │ │ │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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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84 │171 │ │ │2 │ │1 │ │ │4 │2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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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63 │54 │1 │ │1 │ │ │ │ │3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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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05 │95 │2 │ │ │ │ │ │ │4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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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13 │90 │ │ │7 │ │1 │ │ │13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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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152 │115 │ │4 │7 │ │3 │ │ │ │1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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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46 │118 │ │1 │6 │ │4 │3 │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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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82 │69 │ │ │1 │ │ │ │ │5 │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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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99 │68 │1 │ │ │ │1 │ │ │16 │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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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69 │92 │ │ │ │ │9 │3 │1 │8 │1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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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70 │41 │1 │3 │4 │1 │2 │ │1 │9 │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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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32 │109 │ │2 │9 │1 │3 │ │9 │20 │6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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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84 │100 │ │6 │9 │ │12 │3 │1 │ │1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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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298 │179 │1 │4 │25 │3 │12 │ │3 │42 │2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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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272 │141 │ │14 │5 │6 │3 │12 │47 │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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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283 │135 │1 │21 │17 │13 │7 │4 │46 │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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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91 │158 │2 │18 │10 │16 │8 │ │44 │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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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326 │143 │4 │18 │17 │36 │18 │13 │60 │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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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352 │145 │5 │9 │10 │117 │13 │7 │35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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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机关的职权被滥用,强调依靠群众,
大搞群捕群判, 造成一批冤、 假、错案。大关公社刘家营村社员刘树勋,因对
“文化大革命”不满,被以攻击“九大”(中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辱骂领
袖、为刘少奇喊冤叫屈为由,于1970年5月11日判处死刑。(1980年3月27日,经
县法院复查, 认为属冤案错杀,予以平反)。1966~1976年,处结刑事案件367
件,其中反革命案74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1980年后,依照法律程序,独
立行使审判权。1981年,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
罪分子, 进行严厉打击。1982年4月开始,重点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1983
年后, 重点对流氓团伙犯、流窜作案犯、 杀人犯、 强奸犯、 爆炸犯、拐卖妇
女儿童犯、 盗窃犯等进行严厉打击。1977~1987年,处结刑事案件907件,其中
反革命案22件,其他案885件。

二、民事审判
1945年,司法科即受理民事案件。至建国初期,主要处理婚姻、土地、房屋、
债务等纠纷。1950~1953年,审理土地纠纷119起。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
处理婚姻案件有了依据,通过民事审判活动,支持了广大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斗
争, 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生产力发展。 1952~1955年,受理婚姻案件1032起。从
1959年开始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人民生活受到影响,婚姻案件由过去的包办买
卖为主,转为因生活所迫而有夫另配、早婚为主。寺头公社西安、洛庄、王庄三
个大队在此三年中,纯属为吃饭问题来结婚的外地妇女65人,其中重婚的51人,
童养媳2人。 随着生活好转,矛盾暴露。对这时期民事案件的处理,注意了当时
的客观情况,一般不按重婚罪处理,而是说服教育调解处理。对因生活困难造成
的早婚、 童养媳等情况,也做了妥善处理。1961~1962年处理婚姻案件464起。
1949~1965年, 审理民事案件3854起, 其中婚姻案件3069起,占79.6%。1966
~1976年, 因为“文化大革命” ,民事审判工作受到极大影响。1968年仅受理
案件47起。1972年民事积案达60起。“文化大革命”十年间受理民事案件1308起,
其中婚姻案件952起。
1978年后, 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规。198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1977~1987年,处结民
事案件2555起,其中离婚案1311起。

三、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案件较少,由民事审判庭审理。随着工作着重点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的确立,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经济审判任务
越来越重,为适应形势需要, 1981年9月1日经济审判庭正式成立。 至1983年底,
处结经济案件29起。1984~1987年处结经济案件3472起,诉讼标的额488.7万元。
其中购销合同案402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6起,加工承揽案13起,货物运输案
34起,借贷合同案704起,农村承包合同案872起,财产租赁19起,企业内部承包
85起,其他案1337起。

第四节 纠正冤假错案
人民法院每到年终都对一年来所审理的案件进行一次评查,以纠正冤假错案,
有时则根据形势和任务,进行阶段性的复查。
1956年,由公、检、法合作,主要复查1955年到1956年4月处结的刑事案件,
共361件,412人犯。通过复查,265件反革命案,错判的4件,量刑畸重的52件,
事实不清的61件,比较适当的148件。96件普通刑事案件中,错判的4件,量刑畸
重的21件,事实不清的14件,比较适当的57件。处理不当的案件均予以改正。
1962年,由县长、组织部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组成领导
小组,成立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中被关押、劳教、劳
改的167人进行复查。 发现原定有差错的21人,占13%。对农村生产队长以上干
部被捕、关押、劳教的78人进行复查,原定有错的28人,占36%。共查出冤假错
案49件,均予以纠正。
1979年, 由县委统一领导, 组成专门班子, 经过9个月的工作,对1966~
1978年处结的刑事案件431起、466人犯进行复查,并经昌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验收组验收合格。其中,普通刑事案件381件410人,改判无
罪的29件31人, 占7.6%;改判减刑的68件74人犯, 占17.8%;维持原判的284
件305人犯, 占74.6%。反革命案件50件56人,改判无罪的33件38人,占66%;
改变性质, 改判减刑的9件10人犯,占18%;维持原判的8件8人犯,占16%。在
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多方面做了善后工作。
1985年, 复查统战人员历史案件106起,改判无罪的16起16人,免刑和不予
追究刑事责任的7起7人,不以反革命论处的1起1人。1986年,复议干部中的历史
案件171起, 有33起全部予以改正,13起部分改正。1986年9月~1987年3月,复
查历史反革命案件和政治案件510起,其中改判无罪的22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