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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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构
民国时期,临朐没有检察机构,1929年7月,仅在县法院内设检察官。
1950年5月,临朐县人民检察署建立,配检察长1人。因任务不明确,法律不
健全,未能开展工作。1952年,检察长调离,检察署仅存其名。1953年,重建临
朐县人民检察署, 配副检察长、检察员、秘书、书记员各1人。1955年初,临朐
县人民检察署改称临朐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实行军
事管制, 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临朐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3月,根
据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检察机关的决定” , 临朐县
人民检察院撤销, 检察业务由公安局检察股承担。1978年8月,根据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恢复全国各级检察机构的决定》,重建临朐县人民检
察院。1987年底检察院共60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30人,助
理检察员8人, 书记员10人,法警1人,司机和职工等8人。检察院设办公室、刑
事检察一科、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政工
科、刑侦技术科。

第二节 检察活动

一、刑事检察
1953年开始审查批捕,至1965年共批捕各类人犯2028人。1978年设批捕股,
专司批捕业务。 1982年, 批捕业务由刑事检察一科执行。1979~1987年共受理
1269人犯,审查批准逮捕的有1044人。1955年初,检察院开始全面承担起诉业务,
至1966年,共受理各类起诉案1840起。1982年设刑事检察二科专司此职。1978~
1987年共受理各类起诉案882起,1049人;经审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的704起,
903人;上呈市检察院的39起,90人。

二、法纪检察
1953年,县人民检察署开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从1954年始,对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79年11月,设法纪检察股,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
罪的检察。至1987年共检察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案件12起,起诉12人。

三、经济检察
1978年前,经济检察同法纪检察结合进行。1978年后,设经济检察股,专司
经济检察。至1987年共立案83起,其中贪污受贿案69起,盗伐林木、偷漏税案等
14起,批捕起诉5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四、监所检察
1955年开展监所检察业务。1981年设监所检察股。1979~1987年,通过监所
检察纠正各种违法行为93起, 考察监外执行犯429人次。1983年10月,发现反革
命首犯黄世员在16号监室鼓动在押犯4人预谋越狱, 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避
免了一次越狱事件。

五、控告申诉检察
1978年, 检察院设专人司信访工作。1982年4月,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自
1979~1987年,处理申诉案件260起,受理处结人民来信1512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