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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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安机构
一、清末巡警局和巡警分区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 ,临朐县设巡警局,配巡目、教弁各1人,警兵20
余人。 光绪三十四年,巡警局改为巡警分区,设区官、巡官、巡长各1人,警兵
20人左右。

二、民国时期警察所和公安局
1914年,巡警分区改为警察所,改原区官为一等警佐,原巡官为二等警佐,
设巡长2人, 马巡4人, 步巡14人。1927年,奉山东省警务处通令,将警备队
200人编入警察所。 1928年,警察所改为公安局,下设稽察处,北关派出所、冶
源分驻所。 1930年,公安局设局长、事务、书记和二、三等巡官各1人,警兵44
人, 马警6人。北关派出所、冶源分驻所共配巡官、书记、巡长、警兵、马警等
34人。 1933年,设蒋峪,龙岗派出所。1938年1月,日军入侵,公安局迁冶源。
同年4月迁枣行,后撤销,由政务警和县保安大队代行公安局之职。1942年8月,
日军“扫荡” ,政务警和保安大队解体。1944年9月,国民党在昌乐县邹家庄组
织临朐县政府, 设政警队,配警长1人,警士20余人。1947年,设警察局,辖保
安警察大队(共4个中队),计有官佐长警747人。1948年春,警察局解体。

三、人民公安机构
1940年4月, 临朐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公安局, 不久, 因形势恶化而撤销。
1943年秋,公安局在响水崖村恢复。1944年初,公安局组建政治保卫队,共40余
人。 自这年上半年开始,先后向龙山、九山、米山、峰山、嵩山、大关、南流7
个区各派公安特派员1人。 1945年,政治保卫队改为公安队,公安局迁临朐城。
1946年春,在北关设公安分局,同年7月撤销。1947年7月底,中国人民解放军战
略转移后, 公安局押差犯数百人向安丘、五莲县转移,9月底陆续返回,先后住
宋家王庄、桃花、冶源、宋庄等地,1949年8月,迁回临朐城。
1950年,公安局整编,设秘书室、侦保股、治安股、审讯股、看守所、公安
队、 劳改队,下辖城关、蒋峪派出所,各区设公安员。1954年7月,公安队改为
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1958年,城关、蒋峪派出所撤销,各公社均设公安员1人。
1961年,恢复城关派出所。1963年,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改为县中队,隶属县人民
武装部领导。 1964年设冶源水库派出所。1966年6月,设五井、蒋峪、寺头、九
山、柳山、辛寨、尧山、营子派出所。同时,撤销冶源水库派出所,设冶源派出
所。
1968年,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临朐县公
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 。1970年,除城关外,各公社派出所撤销,均配特派员1
人。1972年2月,撤销军事管制小组,恢复公安局名称。1975年9月~1982年底,
各公社先后取消特派员, 设立派出所。 五井煤矿、沂山林场、嵩山水库、冶源
水库、九山林场均设企业派出所。1984年,公社改乡镇后,全县28处乡镇均设派
出所。1987年,交通局交通警察队归公安局领导。

附 日伪警察所
1938年1月,日伪成立临朐县警察所,配所长、警士20余人。同年2月,伪警
察所随日军撤往益都。 5月24日(夏历四月二十五日),日军复占临朐,伪警察
所恢复, 配警察35人,设警务、保安、督察、警法、特务等5个系和事务室、警
备班、拘留所。伪警察所辖石沟河、冶源、龙岗、七贤店4个分所和北关派出所。
1942年, 设大关、纸坊、大车沟、赤涧、营子5个分驻所,龙岗、冶源分所改为
分驻所。1943年设南关派出所,营子、龙岗分驻所改为派出所。每所配警察10余
人。1945年8月,日伪警察所解体。

第二节 监狱
临朐县自元朝始设监狱,明、清沿旧制。
1912年, 临朐监狱配监狱员1人,狱卒若干人。狱址在县署西侧。狱内设看
守所, 配所长1人,看守若干人。1927年在狱内开办自新习艺所,令犯人学习染
织技术,后改为监狱工厂。1934年,重修监狱。扩大了规模。1938年初,日军侵
占临朐城。不久,山东省保安第十七旅收复县城, 将监狱烧毁。1938年5月,日
军复占临朐,修复监狱,为其所用。1945年8月,临朐县城收复,监狱废除。
1946年12月,共产党领导的临朐县政府奉命建临朐监狱,收押安丘、淮安、
高密三县的犯人和短时不能处理的重要战犯及特务分子,并在城区、纸坊、七贤
3区设简易劳改场, 组织罪行较轻的犯人从事劳动。1950年设看守所。翌年,组
织犯人扩修监房6间。1973年春,监狱、看守所全部翻修,建监房18间。1984年,
在城西新建监狱1座,有监房14间,放风场10间。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
民国建立后,户籍由户房管理,县以下实行乡、社制。1930年后,实行区、
乡制,各层机构均设专人管理户口。
1938年后,日伪占领区的户口由伪临朐县警察所保安系管理,警察分所、分
驻所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乡镇实行保甲制。
1947年6月,国民党临朐县政府民政科设户籍股,乡、镇设户籍干事1~3人,
每保设户籍事务员1人。同年秋,调查登记户口,编制户口卡片。
新中国建立初期,注重对流动人员、伪匪人员和外来户的户口管理。1955年
7月, 县公安局设户籍股。同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
的指示,乡镇建立户口登记簿和人口变动登记册,逐年统计上报。1955年,各公
社配户籍员,负责户口管理,公社及大队均编制户口卡。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籍管理混乱。1981年,全县整顿户口,
社、队两级使用的户口卡改为户口簿。1982年,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管理。1984年,
全县28处乡镇派出所均设专职户籍员。

二、枪支和爆炸物品的管理
1. 枪支管理 1949年12月6日,县冬防委员会指令各村将枪支登记上报,并
要求把枪支掌握在共产党员和基本群众手里。 1957年6月,除按国家规定留用的
枪支外,其余枪支均缴公安局,确因工作需要者,须经行署专员批准方可发给。
配备枪支的干部调动时, 先到公安局办理转枪手续。1972年7月,县公安局再次
进行枪支登记。 1983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于7月底将枪
支全部收缴。1987年,对各类业务用枪进行检查,由公安局和用枪单位负责人、
持枪人员签订了“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责任书”。
2.爆炸物品管理 1959年,公安局检查五井煤矿和冶源水库的爆炸物品,建
立保管和使用制度。此后,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和保管经常进行检查。1982年上半
年,对县内炸药厂和鞭炮厂进行整顿,完善安全措施,各公社收缴了散存在个人
手中的爆炸物品。机关和集体所需爆炸物品,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炸药、雷
管、导火索等由物资局生产经销。社队炸药厂的炸药,由派出所清查封存。生产
鞭炮,须由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给“许可证”方可生产。1983年,临朐县再次
规定, 严禁非法生产和销售爆炸物品。这年,清理、收缴炸药500余公斤,雷管
800个,导火索740米。为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在汽车站进行安全检查。1987
年2月, 公安局和药材公司联合发出通知,强调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和使用
的管理。 清理3个炸药库和农田基本建设使用的爆炸物品。同年,从民间收缴手
榴弹31枚,炸药6000公斤,雷管5110个,导火索9063米。

三、自行车管理
1950年3月,县内有自行车百余辆,均填表登记。1959年11月再次进行登记。
1973年,对自行车审查登记签发牌照。同年12月,公安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
发出通知,对设立自行车市场作出规定。此后,对自行车实行挂牌、发证、打钢
印的管理办法。除每年一次验证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1979年初,公安局设自
行车管理所,配3人。各公社设自行车管理站, 配管理员1人。 这年,全县自行
车3万辆;1981年5万辆;1983年10万辆;1987年14.8万辆。自从对自行车挂牌、
发证加强管理后,偷盗自行车案件下降,破案率提高。1982~1984年,自行车被
盗案70起,破案50起,缴获29辆。1987年发案10起,破案4起,缴获6辆。

四、对地、富、反、坏分子的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下
称“四类”分子)在政治上实行监督改造的政策,对改造好的,恢复其政治权利。
1952年,依照《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之规定,对管制工作进行了普查,健
全法律手续。1956年,根据《1956年至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有
关规定,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对表现不好,并且是屡教不改的“四类”分
子继续监督改造,对改造好的允许其入社。以后,对“四类”分子一年一次评审,
表现好的摘掉“帽子”,成为社员。
1960年,全县建立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小组3041个,对“四类”分子实行
月考季评。1964年,进一步整顿监督改造组织,落实监督改造措施,对“四类”
分子实行出门请假,回来销假,来客报告,客走注销制度。自1965年12月~1966
年3月, 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摘帽27人,批判斗争28人,纠正错划49
人, “四类”分子中有267人在政府人道主义改造政策感召下,交代余罪,交出
土枪11支,子弹56发,手榴弹8枚,刀29把,变天帐、 地契1 682份, 电讯器材
6件, 雷管28个,导火索27.5米,银元、元宝22个,伪币3000余万元,其他物资
一宗。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四类”分子实行群众专政,监督劳动。
1979年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
的决定》 ,为已经得到改造的2175名“四类”分子摘了“帽子”,对错划的130
名“四类”分子,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给予纠正,恢复名誉。同时,
还给17338名“四类” 分子子女定成份为“社员”。至1982年底,给全县尚未摘
帽的16名“四类”分子摘了“帽子”。

五、消防
1956年冬,公安局始设消防民警,并在企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建立义务
消防组织。1958年,公安局集资购置一部4人推拉胶轮手压灭火机。1975年4月,
公安局设消防股。次年,建立企业消防队,干警12人。同年,配解放牌消防水罐
车两部。 1980年1月,撤销企业消防队,成立临朐县消防中队,配干警28人,属
公安局领导。 同年,添置轻便消防指挥车1部。1983年,消防中队改属中国人民
解放军潍坊市消防支队领导。 1985年,增加解放牌消防水罐车1部,配有水袋、
水枪等灭火工具27件,无线电对讲机1部。

第四节 重大治安活动

一、禁毒、禁娼、禁赌
禁毒 民国时期,县政府曾取缔鸦片、白面、吗啡等毒品,禁种禁运禁售禁
吸,在县城大街画出漫画,宣传吸食鸦片的毒害。1927年,在狱内设戒烟所,抓
捕囚禁烟徒,吸毒现象虽有所收敛,但由于有些豪绅、官吏嗜毒如命,仍未根绝。
日军入侵临朐后,毒品益盛,北关公开设“三星土膏店”烟馆。
1945年县城收复后,烟馆被取缔。人民政府大力禁毒。1952年进行大规模清
除毒品活动,对1948年以来贩卖、吸食、隐藏、种植毒品者进行登记。此后,县
内吸毒者绝迹。
禁娼 民国时期,县城北关有益都人开设的妓院,县城、冶源、五井等地均
有暗娼活动。人民政府成立后,大力禁娼,取缔妓院,至1950年禁绝。
禁赌 民国时期,政府虽禁赌,但有禁不止。1950年,县政府发布禁赌布告,
明令禁赌, 抓捕赌头赌棍, 聚赌者大为减少。1961年赌风又起,春节前后发生
151起赌博案件(惯赌43起),15处公社、174个村、1751人参加赌博。九山公社
朱家庄村一王姓村民,因赌博输钱,闹得家庭不和,于1961年2月1日上吊自杀。
政府禁赌, 逮捕赌头3人,狠煞了赌风。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严禁
赌博的布告》。1964年,遵照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迅速做好禁赌工作”的通知要
求,惩办赌头赌棍。1980年,蒋峪、大关、九山、寺头等公社发现赌博活动,县
公安局行政拘留聚赌分子8人。次年,拘留15人。1982年8月,在蒋峪村抓获赌徒
26人,没收赌具3付,缴获赌款935元,手表14块。

二、镇压反革命
人民政权初建时,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
仍暗中活动,威吓群众,妄图破坏新生的人民政权。为了惩罚罪大恶极分子,打
击反革命势力, 1950年7月,遵照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镇压
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县成立镇反办公室,下设秘书、执行、外勤3个组。12月,
开始镇压反革命。为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多次召开公审控诉会,控诉
反革命分子的罪行,揭露其罪恶阴谋。至1953年底,绝大多数反革命分子被逮捕
归案。通过镇压反革命运动,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人民政权。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建国前,临朐的反动会道门有一贯道、圣贤道、大佛道、茹素团、皈依道、
玉皇会、中央道等。散布于县内各区,有道徒8000余人,坛堂近百处。反动会道
门或散布谣言,对抗人民政府法令,破坏社会秩序;或勾结国民党反动派杀害共
产党员和村干部;或骗取钱财,奸淫妇女。
1951年, 将一贯道等7个反动会道门取缔,逮捕道首61人,登记道首及办道
人员146人。缴获短枪16支,步枪3支,子弹170发,各种迷信用品170件,物资一
宗。
1960年前后, 反动会道门乘国家经济困难之机又有所抬头。 1960年4月~
1961年7月, 查处反动会道门案件97起。依法处理道首111人,其中逮捕9人,管
制68人,监督生产34人。1962~1987年,又先后取缔红枪会、无稽道、白莲教、
铁板道、红旗会等反动会道门。

四、打击刑事犯罪
1950年,县内抢劫、盗窃活动时有发生。公安局发出通报,发动群众揭发匪
徒罪恶,并加强巡逻、盘查等措施,惩办、打击了一批杀人、抢劫、盗窃分子。
1951~1957年,在查处历史积案的同时,配合镇压反革命、保卫粮食统购统销、
生产救灾、互助合作运动,严厉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惯偷、流氓分子及
粮食奸商的破坏活动。 1957年,县内刑事发案率下降。1958年7月,在评比安全
乡、社活动中,大关、九山、常庄3个乡获得优胜红旗。19 59~1965年,重点对
盗窃、投毒、纵火、凶杀、强奸、残害牲畜等案犯进行查处和打击。“文化大革
命”期间,刑事发案率增加,仓库、门市部、粮食、家具、木材、自行车等被盗
尤为严重。公安机关数次集中力量,侦察破案,特别对流窜诈骗犯进行了打击。
1973年4月,组织4个破案组,深入五井、杨善、冶源、七贤等重点社队,会同公
安员、 治保会,挖出盗窃团伙3个,案犯32人,破案45起,缴获粮食、水车、木
材、 衣物、炸药等物资一宗。1975年,发案181起,破获135起,其中大案5起,
全破获。
1977年后,抓紧对重大案件的侦破。1981年6月下旬~7月下旬,挖出盗窃、
重大犯罪、 流窜抢劫团伙3个,破获大小刑事案件106起。1982年发案138起,破
获116起; 其中大案25起,破获24起;挖出犯罪团伙15个,犯罪分子60人;缴获
电视机、 录音机、 自行车、手表等赃物一宗,各种凶器32件,赃款及赃物折款
5.2万余元。
1983年8月始, 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公安干警集中行动,于
同月的10日、13日、16日3次出击,共摧毁犯罪团伙9个,抓获人犯90人,缴获凶
器7件, 子弹9发, 炸药2包,赃款及赃物折款4200元。至1987年,先后组织3次
“战役”,共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882人,破获反革命案件4起,各类刑事案件
1941起, 其中重大案件200起,挖出犯罪团伙116个,犯罪分子343人;缴获各种
枪6支,子弹68发,追缴赃款及赃物折款29.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