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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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营工商业改造
一、手工业改造
1953年底,全县有手工业1800户,3481人,资金104579万元(旧人民币)。
1954年下半年,临朐县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动员手工业者走合作化的道
路。至年底,县内组织起手工业生产合作社8个,手工业生产小组14个。次年9月,
县成立手工业联社, 负责手工业的改造和手工业者的安排。 到1956年4月,全
县手工业合作社(组) 发展到67个,参加人员2250人。同年7月,为巩固组织,
提高质量,本着“保持精华,维持专业”的原则,将其中的23处转为农业生产合
作社副业组。1957年上半年,又对44处手工业合作社(组)进行整顿,全县只保
留29处,其余15处划归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
二、私营商业改造
1954年8月, 县成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领导小组,由工商科、
县社、税务、银行、百货公司等单位抽人组成。本着“改造经营两不误”的原则,
对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进行一系列的改造安排。至1956年底,除部分小商
贩自愿弃商就农外,纳入国营、集体商业部门或安排为代购代销等改造形式的共
1594人, 其中过渡到全民及供销集体商业的595人,组织起来集体经营的69人,
安排为代购代销的666人,成立合作小组自负盈亏的264人。对改造后的商业人员
在业务经营、资金定息、人事、思想教育、组织领导等方面均作了全面安排。对
过渡到国营商业的人员,根据其思想作风,工作能力,安排为门市部、科(室)
负责人的8人, 批准转为正式职工的64人。原聚兴布庄经理刘树堂被选为县工商
联主任,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并被任命为县供销社饭店经理。对私营商业的清产
核资, 本着“自清、自估、自报”的原则,清理资金(包括固定资产)10.26万
元,分别给予合理定息。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开来”的指示,由县
委统战部会同商业局及所属有关公司,对进入国营商业的64名原工商业者进行核
查,将其中的61名划为劳动者。

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1950年5月,县工商科对私营工商业者、手工业者和个体摊贩进行登记发证。
次年,对不同所有制的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于1953年发放营业执照。1963年,
对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登记,发放营业
执照,取缔了无证商贩。这年底,全县有工商企业1707户(含分支机构)。
“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管理工作中断。
1978年后,恢复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发展了一大批手工业、商业、饮食业、
服务业和修理业等个体工商户, 疏通了商业渠道,活跃了城乡经济。1980年4月,
对全县国营、 集体工商业以及社队工副业进行普查登记。 至1982年底,全县发
营业执照的,全民企业362户,集体企业995户。从1986年始,办理工商企业登记
时,除执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外,登记者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审查登
记表》、《企业资金审查表》、《企业开业现场调查表》。至1987年底,全县登
记全民工商企业225户,集体企业2443户,个体和联合体10117户。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管理,建立个体经济管理档案,不仅
对长期、临时个体户发证登记,并进行歇业、变更、补证登记和个体户累计登记。
对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的个体户,给予表扬鼓励;对违法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警告、经济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和法律制裁等处分。从1986年始,对当年
内新开办的企业,每半年一次进行回访。1987年上半年,在回访中发现新开办的
138户企业中,超经营范围的2户,人员不实的24户,资金不实的17户,组织机构
不健全的10户,未开业的4户,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