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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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市设置

民国期间,全县有集市58处。逢一、六集(夏历,下同)10处,二、七集13
处, 三、八集14处,四、九集13处,五、十集8处,每年一集的有宋庄(腊月二
十三日) 、西岩(今纸坊乡西安村,腊月二十五日)2处。1948年,全县集市增
至70处。
1958年,部分集市被取缔。196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和组
织农村集市贸易的通知,县内集市有所恢复,但每个公社只保留一二处集市。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先后关闭。继
而推广“哈尔套经验”,“赶社会主义大集”。1970年夏历十月三十日起,全县
集日一律改为“五、 十”。1972年7月11日又恢复原集市日期,集市处数由原来
的38处减为30处。
1978年后,集市渐趋繁荣,至1982年,恢复到40处。1984年,曾增至75处。
其中,蒋峪的二、七集,辛寨的一、六集,五井的二、七集,冶源的二、七集,
柳山的四、九集,九山的一、六集等集日,仅1984年开始时有少数人赶集,后自
行消失。至1987年底,全县实有集市69处。

表20—1 1987年临朐县集市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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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一、六 │二、七 │三、八 │四、九 │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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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镇 │ │北关 │ │南关 │田村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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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井镇 │ │下五井 │ │大傅家庄 │上五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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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源镇 │黄家宅、宋庄 │平安峪 │ │冶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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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头镇 │寺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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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山镇 │宋王庄 │ │九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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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寨镇 │ │南流 │辛寨 │ │大山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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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峪镇 │ │ │西牛河 │蒋峪 │常庄店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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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山镇 │ │柳山 │ │洋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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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镇 │洼子 │ │上林 │乜家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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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坊乡 │纸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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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乡 │ │暖水河 │朱家坡 │青石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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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善乡 │ │ │杨善 │福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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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山乡 │ │ │二郎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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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河乡 │辛庄 │黄山 │ │石家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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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佛乡 │ │ │ │ │石佛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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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箕子山乡 │ │王庄 │山泉 │洛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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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乡 │ │花龙潭 │ │ │白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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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山乡 │ │马头店 │ │ │傅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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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贤乡 │七贤店 │丁家焦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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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阳乡 │张陆河 │盘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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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河乡 │中白沙 │ │ │ │杨家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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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乡 │大高庄 │白塔 │河野 │西寺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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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乡 │ │小关 │大关 │ │李户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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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沟乡 │北蒲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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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子乡 │榆林店、刘家董庄 │ │郝家庄 │黑山 │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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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乡 │小河圈 │陈家楼 │张佩环 │龙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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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山乡 │辛山 │ │庙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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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桲林乡 │桲林 │ │ │ │杭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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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贸易管理
清末民初,县内各集市分别设有斗秤牙行、丝行、麻行等。各行由私人领证
管理,征收各种交易费,除上交县署部分外,其余归己。收费品种有大牲畜、农
副产品等。
1943年12月始,第八工商事务所各检查站,对解放区市场实行监督管理。建
国后,县内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市场呈现繁荣景象。1957年6月26日,
临朐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后,根据省和地区的规定,结合县内情况,对集市收
取服务费的品种、范围和数量作出规定。当时粮、棉、油等国家统购物资不准上
市, 规定收费的品种、数量是:猪羊收取成交额的1.5%,原木、木板收取成交
额的1%,山果、杂货、柴草、土陶器收取成交额的2%。服务费由买方负担。大
牲畜已交纳交易税的,不再收取服务费。1959年底,根据山东省市场物价会议决
定,停止收取服务费。从1962年1月起,按成交额的1.5%收取市场交易服务手续
费,由买方交纳。
1964年8月始, 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的若干规
定》 : 粮食(1962年下半年始,只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开放,且限购数量;
1982年后, 全开放)、油脂油料、木材、柴草、自行车、猪、羊收取成交额的2
%,牛、驴、骡、马收取成交额的1%,由买卖双方负担各半。
1966~1976年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对商品大搞地区封锁,设立各种
检查站,造成流通渠道不畅,上市物资锐减。对集市贸易,采取“适当利用,加
强限制,积极代替,逐步缩小范围”的做法,先后关闭木材、木器、旧货、旧自
行车等市场。后又在城关、五井等部分供销社设立木材收购站、白铁维修点,各
公社设立旧货委托店,群众买卖东西只准到指定的地点,否则酌情给以扣留、拍
卖或没收等不同处理。
1979年,恢复木材、木器、旧货、旧自行车、大牲畜市,放宽了上市品种。
1982年4月,山东省工商管理局对农村集市的服务收费标准和范围作出补充规定,
临朐县自7月份执行。 具体规定是:在农村集市摊点凡使用集市固定服务设施,
经营收费品种,已交纳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的,不再收取固定服务设施费,否则,
按摊点占用面积收取固定服务设施费, 每平方米不超过1角。县城和工矿区农副
产品市场的工业品、 花鸟鱼虫、旧货市场一律按摊点收取成交额的2%,由卖方
交纳,起收点为5分,不足5分的不收。国营合作商业、工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到城乡集市出售商品,按占用摊位大小收取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一个集日每平
方米收费1角。 国营合作商业在集市上收购农副产品时,免收集市交易服务手续
费。 临朐县自1982年7月份开始,对收取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以外的品种收取摊
点管理费。收取的各种费用,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
场”和“以集养集,以旺养淡”的原则统一使用。
1983年, 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县内开展创建“五好”
(管理好、宣传好、服务好、卫生好、秩序好)集市竞赛活动。基层工商所实行
“编号定位、对号入市”的管理方法,实行岗位责任制,划行分市,分片包干,
一包到底,责任到人。1987年底,全县有25个集市达到“五好”集市标准。
为扩大集市贸易,各工商所在扩建集市场地的同时,创建天天市场。柳山和
冶源各建一个半封闭型、 顶棚式市场。1986年4月,兴隆路市场竣工,总投资80
余万元,可供280户经营使用。
1980~1987年,全县扩建集市场地25万平方米。至1987年底,县城集市场地
总计16万平方米(其中朐山绿荫市场59200平方米),制作服务床900张,设置肉
架60个。
为方便管理和运输, 1987年8月,在朐山前建立“临朐县建筑材料专业批发
市场”,占地7000平方米。同年相继建成尧山奶山羊和大山路口果品及五井山楂
等3个专业批发市场。

第三节 打击投机倒把
1950年后,遵照国家规定,实行主要物资集中交易,监督大宗商品采购活动,
保护国家牌价,打击投机商贩。1959年后的三年经济困难期间,县内套购倒卖生
产、生活资料,破坏物资计划供应的投机倒把活动猖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
求, 加强市场管理, 对违犯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投机倒把活动进行查处。仅
1963年即查获投机违法案件2891起,罚款和没收金额7000余元。“文化大革命”
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瘫痪,制度被破坏,社会秩序混乱,投机倒把乘机泛滥。
1978年后,对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抬价收购国家计划物资、非法倒卖外国
货和紧俏商品的活动进行多次打击。查获的主要物资有钢材、木材、煤炭、化肥、
汽油、 粮食、走私手表等。1979~1985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459起,罚款和没
收金额11万元。1987年查处投机倒把案22起,罚款、没收金额3.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