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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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管理
建国后, 为争取财政经济好转, 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政务院于
1950年4月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临朐县支
行对全县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各单位所有现金及票据,
除保留规定限额外,其余必须按照国家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国家银行。单位
之间相互往来,须使用转帐支票,经银行转帐。埠际之间往来,须经银行汇拨。
除发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及在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的现金外,均使用银行支
票,不得以现金支付,并由人民银行实行管理和监督。
1962年3月, 临朐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
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重申五个不准:1.不准
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2.不准开发空头支票;3.不准相互拖欠;4.不准赊销商
品;5.不准收预付款。控制了不合理的投放,扩大了货币回笼。
1976年5月至7月,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在临朐县进行农村现金管理试点
工作, 现金管理单位扩大到社队及集体企业,由原来512个增加到5948个。为适
应现金管理的要求,采用新的结算方式,即社内实行“三联转帐结算单”,县内
实行“限额保付结算”,收购农副产品实行“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社会上的
现金流通量减少,现金结算由原来的80%以上降低到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贯彻执行国家规定,适当放宽现金使用起点和
范围,增加库存现金限额和减少对坐支的控制。

第二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临朐县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监督。1972年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
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由县财政、银行和劳动部门联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工资
基金管理。由人民银行委托开户银行负责监督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包括
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工资性津贴(如地区津贴、粮价补贴、取暖补贴、奖金等),
制止滥发奖金和随意增加职工及职工工资。

第三节 基建拨款监督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核算、培训会计人员、贯彻
会计制度及财务、工程预决算的审查,都由建设银行主管。对基本建设项目拨款、
扩建工程、 设备投资及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等,均采取逐笔监督拨款。 自1964~
1970年, 建设银行临朐办事处经办较大的7处工程项目共拨款1318万元,完成投
资1318万元。如弥河大桥、县化肥厂、五井煤矿扩建工程等均能按时完成建设任
务。 1975~1978年,沂山电视转播台、冶源水库保安全工程、 县缫丝厂等单位
的基建拨、 贷款,经逐笔核算后,及时拨发。自1979~1987年,建设银行共审
查基建项目预决算累计价值4847.97万元,核增18.48万元,核减342.63万元。

第四节 金银管理
建国后,临朐县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金银投机和在市场流通,金银由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私自买卖,不得计价流
通,不得作抵押,只准交售给银行。机关、部队、厂矿、企业和人民公社生产的
金银,全部交售给当地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留用。工业生产、科学研究
需用金银原料时,可向当地银行申请,由银行在上级批准的额度内配售,价格遵
守总行统一规定。
1947年,北海银行临朐中心办事处就开始收兑金银。建国后,金银收兑价格
屡次上调,对箕子山、杨家河乡的群众采金给予奖励。自1962~1987年,全县共
收购黄金12239克, 白银292010克,矿砂金81850克,银元117196枚。1987年,
随着国家对私人采金的限制,收兑金银主要面向集体采金单位,对散存在群众手
中的零碎金银,继续按价收兑,并严格控制私下买卖。

第五节 侨汇管理
临朐县侨汇由人民银行管理。
建国初期, 华侨向县内汇款极少。 1962年为84笔,合人民币4117元。“文
化大革命”期间,侨汇基本断绝。1967年,仅有5笔138元。1979年,落实侨务政
策, 执行侨汇的粮食、食油、煤炭等物资奖励规定,并对侨汇实行“保送、 保
密、保存取方便”的制度,侨汇逐年增加。1978年,侨汇8户,10笔,1858.71元。
至1987年,临朐县侨汇来自新加坡、菲律宾、朝鲜、苏联、美国、英国、加拿大、
澳大利亚、泰国、日本、马来西亚、西德、荷兰等国家。1979~1987年,累计侨
汇35.32万元。其中,1987年汇款96笔,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