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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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信贷
1929~1931年, 临朐县有凿井贷金, 平均每年由建设局发放3000元。
1946年,山东省第一期普通农贷,分配给临朐500万元,贷款利息、期限不详。
1948年北海银行临朐办事处支援农民生产救灾,发放部分粮食、种子、农具、
耕牛等贷款,据5个区统计,仅购买耕牛即达55头。
建国初期,银行主要对个体农民发放贷款,以解决生产生活困难。1954年,
开始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贫困社员交纳入社股份基金。至1956年,共发
放农业贷款142万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业贷款的重点由个体农民转向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社员个人发放一定数量的贷款。自1957~1966年,银行共
发放农业贷款1469万元。 “文化大革命” 后期, 农业贷款发放额下降较大。
1976年后, 农业贷款额增加。1978~1979年,银行对全县15个拖拉机站、103个
生产大队,12个生产队放出农机无息专项贷款96万元。1979年,发放小水电专项
贷款48万元。1976~1979年银行发放农贷678万元,60%以上支持了农业机械化,
但农贷资金未能及时收回。1980年以后,银行农业贷款的投向原则是,在支持搞
好粮食生产的同时,重点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980年发放农业企业贷款34
万元。
1984年1月, 对农业贷款管理进行改革,由过去当年放出当年收回改为按期
限管理,即贷款期限按生产周期和综合收入确定,改变了“春放、秋收、冬不贷”
的做法,贷款额大幅度增加,支持了商品生产的发展。1985年发放乡村企业贷款
2871万元。为支援山区建设增加开发性贷款,主要解决开发荒山、荒滩、荒水需
要的中长期资金。 至1985年底,全县对60个山区村发放开发性贷款201万元,支
持开发荒山、荒滩面积达2.2万亩,植树100万株,修复小水利工程22处,建鱼池
水面达651亩,经济效益显著。
1985年3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信贷规模的通知精神,银行对全县农业贷
款实行有效控制,收回陈欠贷款,挖掘储蓄潜力,使信贷资金控而不死,活而不
乱, 贷款余额得到稳定并略有增加, 保证了农业生产资金的急需。1987年对营
业所信贷资金管理由“指标管理”改为“差额管理”,即处(所)、社在县行核
定的存借款额度内,按照国家政策和信贷原则自主经营,多组织存款可以多发放
非指令性贷款,资金管理权放到基层,调动了基层处(所)、社搞活资金的积极
性。同年底,对农户开办生产(经营)基金存贷结合业务,合理引导农民消费,
抑制超前消费,以增加农业投资。
农贷豁免 1959~1961年,不少社队农业减产,积累减少,又加搞了一些投
资大,效益小的农田基本建设,农贷欠款较多。此外,基本核算单位多次变更,
有些债务难以合理分摊, 致使不能按期收回。1971年5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
院和省革委指示精神, 总计豁免1961年前的陈旧贷款54.16万元,其中银行豁免
33.94万元, 信用社豁免20.22万元 (其中豁免贫困社员贷款2.19万元)。
贴息贷款 为尽快扶持农村贫困户改变经济落后面貌,1983年11月,县农行
与丝绸公司协商,由丝绸公司贴息农行贷款,对辛寨、七贤、龙岗、尧山等公社
发放贷款6万元,支持发展新桑园。1984年4月,县农行与县民政局协商,由农行
贷款,民政贴息,对2250家贫困户发放贴息贷款45万元,用于投资少,见效快,
收益大的30多个生产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
策研究室向全国推广临朐贴息贷款的做法。 1987年底,向452个单位(其中企业
66个)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余额为748万元,库区贴息贷款余额为190万元,共扶持
项目56个。
农业拨款监督 1964年1月, 县农业银行机构恢复后,曾监督拨付国家对农
业的财政拨款和基本建设投资。 1980年, 县农行再次承办农业拨款监督工作,
1980~1987年监督拨付3148万元。 其中1986~1987年共监督拨付农业事业费121
万元,林业46万元,农机18万元,水利117万元,民政384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
水土保持费427万元, 气象事业费4万元,水产6万元,畜牧22万元,计1548笔,
共1145万元。

第二节 工业信贷
1953年, 银行发放工业贷款2万元。 1956年, 对手工业合作社(组)放款
14.9万元,占工业放款总额的87.6%。
1958年,有些企业盲目上马,银行“资金大撒手”,“贷款大敞口”,放松
控制和监督,当年放出工业贷款126万元,比1957年增长近5倍,造成资金积压和
浪费。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银行根据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的具体情况,深入
重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清理拖欠工作。1964~1968年,工业贷款一直保持在
8~73万元之间。
1975年始,银行采取逐笔核贷的办法发放设备贷款,重点扶持企业自力更生,
因陋就简,进行技术革新、改造和增加必要的设备。至1983年,共发放设备贷款
79万元。
1978年后,信贷业务由按照生产计划、商品流转计划放款改为根据企业的产、
销合同放款,银行参与核定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并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
持”的原则发放贷款。1979年工业贷款1679万元。1979年后,社队企业兴起,贷
款额逐年增多。1980~1983年,累计发放社队企业贷款1171万元。1984年,银行
从社会需要出发, 发放贷款1540万元,支持98处乡镇企业和110处村办企业,新
上罐头、 酿酒、饮食、冷藏等加工储藏项目,当年实现产值3550万元,利润324
万元。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乡镇企业规模的精神,压缩对新项目的贷款,
对241处乡镇企业, 按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分为三类,采取“保一类、促二类、控
三类”的措施,放出乡村企业贷款2871万元,保证了66处一类企业和76处二类企
业的正常流动资金。1986年,发放乡镇企业贷款3460万元,1987年增至4225万元。

第三节 商业信贷

一、供销合作社贷款
临朐县从1949~1953年,对供销社累计贷款64万元。1954年,对供销社经理
部按批准进货计划总额发放商品流转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对所属基层供
销社按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商品流转贷款。到1956年,供销社当年贷款293万元。
1958年6月, 供销社并入商业局。由于企业盲目采购,又加商品质量不高,积压
严重,致使资金周转迟缓,损失较大。1961年10月从商业局分出,恢复原体制,
供销信贷资金管理逐步进入正常轨道, 当年贷款807万元。1962年供销商业资金
周转天数由上年的160天缩短为60天,贷款额减至515万元。1963年贷款额为65万
元。1964、1965年贷款额分别为42和46万元。1966年,信贷监督失控,贷款额增
至152万元。 1968年贷款额下降到83万元。 1970年4月供销社再次并入商业局,
1975年分出恢复原体制。1978年后,供销社系统加强经营管理,自有流动资金较
前充裕,银行贷款仅占库存额的30%。1980年10月,供销社系统的信贷业务划归
农业银行。

二、个体商业贷款
1950~1953年, 县银行对私人商业发放贷款1万元(折新人民币)。1954~
1956年累计发放贷款16万元, 扶持私商经营。 1957年后,个体商业锐减,直至
1978年后才开始恢复。1980年,为鼓励农村发展个体商品经济,县银行又开始对
个体工商业户发放贷款。1984年发放75万元。1985年银行对贷款控制,减为15万
元,1986年为7万元,1987年为6万元。

三、国营商业贷款
建国初期, 银行商业放款重点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1956年6
月始,先后对百货、药材、烟叶、食品等公司,按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办理
商品流转贷款、 临时贷款、结算贷款和大修理贷款,年末贷款余额406万元,其
中,商品流转贷款401万元,结算贷款5万元。1958年,取消预付贷款、结算贷款、
大修理贷款,商品储备贷款改为流转贷款,增加预购定金贷款,企业在银行存款、
贷款合为一个帐户,简化手续,以加速资金周转。但此间贷款失去监督,取消计
划,造成资金浪费。
1962年,为稳定物价,控制货币发行,银行积极组织货币回笼,对商业贷款
严加控制。1963、1964、1965年商业贷款额分别为304、332、83万元。“文化大
革命”开始,贷款失去控制,1966年商业贷款又增到148万元,1967年增至192万
元。 1967年底, 撤销三级批发站,按地区供货,商业贷款有所减少,1968年为
108万元。1970年三级批发站恢复,商业贷款增至1013万元。
1973年,国家修订商业贷款办法,对一、二、三类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贷款,
保证供应,满足需要。
1980年,贯彻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通过贷款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年末全
县商业贷款额1587万元。次年,按商品资金周转定额发放贷款,实行存贷分户管
理, 商品流转加快,资金利用率提高。1987年商业贷款13085万元,是1980年的
8.2倍。

第四节 基建拨款与贷款
建行经办的县内基建拨款有国家预算内拨款和贷款、自筹资金拨款和更新改
造资金拨款。1953~1978年,临朐基建投资总额4486.3万元。建行建立至1987年
共经办国家预算内(含中央、 省、市、县)拨款916.98万元,贷款222.2万元,
完成投资1135.58万元; 自筹基建项目拨款3022.5万元,完成投资3367.5万元;
更新改造拨款1508.7万元,完成投资1498.6万元。

表18—3 1949—1987年临朐县农业、工业、商业贷款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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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农业 │工业 │商业│年份 │农业 │工业│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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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 │ │ │1969 │136 │131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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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 │ │ │1970 │136 │117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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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 │ │ │1971 │72 │155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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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 │ │ │1972 │82 │150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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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9 │2 │37 │1973 │90 │269 │1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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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10 │8 │234 │1974 │97 │377 │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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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7 │12 │400 │1975 │105 │618 │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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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106 │17 │406 │1976 │123 │1106│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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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09 │22 │1272│1977 │126 │1547│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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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115 │126 │1363│1978 │214 │1647│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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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145 │177 │1670│1979 │215 │1679│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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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183 │269 │1587│1980 │281 │1888│1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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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76 │203 │647 │1981 │241 │2622│5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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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45 │148 │364 │1982 │217 │2649│9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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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148 │114 │304 │1983 │235 │2537│6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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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43 │16 │332 │1984 │750 │4616│7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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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58 │8 │83 │1985 │4357 │4625│12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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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47 │33 │148 │1986 │4328 │5843│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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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23 │39 │180 │1987 │6173 │5886│13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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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125 │73 │10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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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内商业贷款仅指商业局系统的贷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