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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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

一、田赋
清雍正四年(1726) ,田丁合一,称田赋,每地丁银1两,加征耗羡银1钱4
分(称一四耗羡银),全年共征地丁银5753两7钱3分。自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
秋始,每征正银1两连耗羡、火耗、解费、添平加重等一律改为折纳京钱4800文。
自此地丁正银、耗羡合二为一。
民国初年,因币制参差,折合难计,故自1914年秋始,正税、附加均改征银
元,每两地丁银正税折征银洋2.2元;未通行银洋之处以生银完纳者,每元按6钱
6分7厘折收;以铜元制钱完纳者,各按市面银文价征收。1915年,每两田赋银征
正税2.2元, 附征河工捐0.22元,教育费370文。1927年,每两银附捐增至18.19
元, 其中教育附捐0.25元,军事附捐2元,黄河工捐0.22元,河工特别附捐0.66
元, 汽车路附捐0.55元,赈济特捐1元,警备附捐2.1元,讨赤特捐8元,警备欠
款1.25元,剿匪善后临时费2.1元,书差手续费0.06元,是正税的8倍多。1931年,
每两田赋银正税增为8元。
1938年日军侵占临朐,国民党县政府迁徙无定,虽有岁入岁出预算,但已名
存实亡。国民党统治区破田赋征收之常规,诸如地亩捐、大布捐、柴禾捐、生铁
捐、抗日捐、爱国捐、枪支捐、壮丁捐、人头捐、救国费、抗战费、慰劳费、友
军粮等催征名目多达十五六种。1940年秋,寺头一带不到一月的时间摊派到户的
粮款,每两田赋银就需交粮1500公斤,款35元。日军占领区的一个乡公所曾一天
接到38张捐条。所派粮款若迟交或交纳不齐,便派兵上门催逼绑打,多数农户弃
家外逃。 1943年, 国民党统治区的田赋改征实物,每田赋1元,缴纳粟谷2市斗
(25公斤左右),或小麦1市斗(15公斤)。

二、农业税
1946年解放区公粮实行合理负担累进税制,按户数、人口和土地多少,规定
起征点和最高限额,累进计征粮食。
建国后,公粮改称农业税。1950年,根据土质优劣进行产量评议,将产量扣
除人口免征额,再按比例计征农业税,即以户为单位,每人首先扣除粮食50公斤,
剩余产量再以24%(含地方附加粮4%) 的税率计征。人多地少,产量每人不足
50公斤的则免征农业税。1952年秋进行查田定产,核实计税土地,评定土地等级
和纳税常产。
1956年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农业税,税率不变。1958年春改革农业
税制, 依常年产量总额的5~18%的税率计征。对经济条件好、农业收入大的个
体农户,除与基本核算单位同一税率计征外,再加征一至五成。同时,将过去按
原粮计征改为以标准粮(100斤原粮折标准粮83斤) 计征,并把交纳的粮食折成
金额计算。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征税单位。1962年调减农业税,全县平均税率
由14.4%减为10.4%,年减收农业税粮235.9万公斤,折款5 4.7万元。
1980年执行国务院规定, 对人均口粮达不到180公斤、人均分配不足40元的
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7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当年征收8.2万元。
农业税减免分为社会减免、灾情减免、其他减免。1951~1953年,对分得土
地的农民减免税粮91.5万公斤。 1955年,对饲养种畜和幼畜户每头减免税粮9公
斤; 1958年,改为每头减免7.5公斤,到1959年仅此一项共减免农业税粮456.25
万公斤。1980年,经上级批准全县8个公社的20个贫困生产大队免征农业税3年,
每年免征税款9700元。自1950~1987年,全县累计免征农业税粮2527.5万公斤,
占同期应征农业税总额的9.28%, 其中社会减免1720.5万公斤,灾情减免457.5
万公斤,其他减免349.5万公斤。
新中国建立至1987年, 农业税征收额逐年递减, 农民负担逐年减轻。1951
年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的4.36%, 1961年占3.15%,1981年占1.04%,1985年
占0.87%,1987年占0.72%。

表17—3 临朐县部分年份农业税粮征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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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计税土地( │常产(万公 │依率计征额(万 │依法减免额(万公斤) │实征税额┃
┃ │亩) │斤) │公斤) ├─────┬─────┬─────┤(万公斤)┃
┃ │ │ │ │社会减免 │灾情减免 │其他减免 │ ┃
┠───┼─────┼─────┼───────┼─────┼─────┼─────┼────┨
┃1950 │1016815 │6852.0 │945.5 │136.5 │ │ │809.0 ┃
┠───┼─────┼─────┼───────┼─────┼─────┼─────┼────┨
┃1953 │1012272 │7328.0 │1066.0 │34.0 │35.5 │35.5 │961.0 ┃
┠───┼─────┼─────┼───────┼─────┼─────┼─────┼────┨
┃1956 │1049765 │7448.5 │1059.0 │15.0 │0.5 │14.5 │1029.0 ┃
┠───┼─────┼─────┼───────┼─────┼─────┼─────┼────┨
┃1957 │1063448 │7489.0 │1051.5 │7.5 │2.5 │10.0 │1031.5 ┃
┠───┼─────┼─────┼───────┼─────┼─────┼─────┼────┨
┃1958 │1062450 │6720.5 │979.0 │0.5 │1.0 │5.0 │972.5 ┃
┠───┼─────┼─────┼───────┼─────┼─────┼─────┼────┨
┃1960 │1015741 │6387.0 │920.0 │56.5 │ │ │863.5 ┃
┠───┼─────┼─────┼───────┼─────┼─────┼─────┼────┨
┃1963 │916387 │5753.0 │596.5 │16.0 │16.5 │3.5 │560.5 ┃
┠───┼─────┼─────┼───────┼─────┼─────┼─────┼────┨
┃1965 │911168 │5725.0 │592.5 │18.5 │10.5 │ │563.5 ┃
┠───┼─────┼─────┼───────┼─────┼─────┼─────┼────┨
┃1971 │892610 │5601.0 │636.0 │29.5 │ │ │606.5 ┃
┠───┼─────┼─────┼───────┼─────┼─────┼─────┼────┨
┃1978 │882935 │5535.0 │575.5 │82.5 │ │ │493.0 ┃
┠───┼─────┼─────┼───────┼─────┼─────┼─────┼────┨
┃1979 │879728 │5521.0 │574.0 │70.0 │ │ │504.0 ┃
┠───┼─────┼─────┼───────┼─────┼─────┼─────┼────┨
┃1980 │879304 │5517.5 │574.0 │8.0 │51.5 │ │514.5 ┃
┠───┼─────┼─────┼───────┼─────┼─────┼─────┼────┨
┃1981 │878877 │5514.0 │573.5 │122.5 │63.0 │ │388.0 ┃
┠───┼─────┼─────┼───────┼─────┼─────┼─────┼────┨
┃1982 │878683 │5512.0 │573.0 │132.0 │38.5 │ │402.5 ┃
┠───┼─────┼─────┼───────┼─────┼─────┼─────┼────┨
┃1983 │878305 │5507.5 │572.5 │40.5 │43.5 │ │488.5 ┃
┠───┼─────┼─────┼───────┼─────┼─────┼─────┼────┨
┃1984 │878100 │5507.0 │572.5 │35.0 │43.0 │ │494.5 ┃
┠───┼─────┼─────┼───────┼─────┼─────┼─────┼────┨
┃1985 │875797 │5492.5 │571.0 │69.5 │29.5 │ │472.0 ┃
┠───┼─────┼─────┼───────┼─────┼─────┼─────┼────┨
┃1986 │873658 │5477.0 │569.5 │63.0 │24.5 │ │482.0 ┃
┠───┼─────┼─────┼───────┼─────┼─────┼─────┼────┨
┃1987 │873137 │5471.0 │569.0 │71.0 │26.0 │ │4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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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契税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山东藩司颁发整顿田房契税章程,每契征收率为
3.6%, 即价银1两, 收正税3分,附收耗费6厘。另外,每张契纸收工本费京钱
500文。宣统元年(1909),契税改为田房买契征收9%,典契征收6%。
1912年,山东藩司更定田房契税暂行章程,同年夏历八月一日起,田房契税
征收6%,典契征收3%。1913年,增收验契纸价费、注册费,凡价在30元以上的,
收验契纸价费1元, 注册费0.1元;30元以下的,只收注册费0.1元。1926年,上
等地每亩定价70元,中等地每亩48元,下等地每亩28元;上等房每间定价7.8元,
中等房每间5元,下等房每间3.8元。1934年,上、中、下三等地每亩定价分别增
至150元、100元、60元。田房契税则根据其价格征收,凡30元以上的,每张收验
契费4元,注册费0.2元;30元以下的,每张收验契费1元,注册费0.1元。另加契
纸费每张0.5元,册费0.1元,契纸附捐0.2元。
1950年政务院制定契税暂行条例,凡土地或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
均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按6%征收,典契按3%征收,赠与、交换按6%征收。
临朐县从1953年开始征收,1956年停征。

第三节 工商税
清光绪十年(1884) 前,临朐县工商税仅有牙杂税与牛驴抽税2种,全年收
税银11两。
1912年后,县内商业渐盛,税收项目增多。据1933年统计,全县有斗秤牙行、
丝行、油行、海味行、席行、麻行、山果秤行、猪羊毛行、皮行、手丝行等41行,
年征税3283元;另有屠宰税、牲畜税、油类营业税、部案酒税、部案酒牌照税、
商店营业税、 印花税、盐税等8种,年收税45357元。总计全年税收48640元。此
间,各行税收每5年编审1次,招商承包;屠宰税、牲畜税按年度定期招商承办该
项税收业务。
1943年,人民政府在解放区开征屠宰税(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免税)、牲畜
交易税、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牌照税。1945年开征进出口货物税、营业税、盐
税。
1950年1月30日, 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税收,建立
新税制,全国开征的税种有14个,临朐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
息所得税、 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8
个税种。 1953年1月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1955年开征文化娱
乐税。
1958年7月改革工商税制, 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
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成一个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同时调整
部分产品税率。税制改革后,临朐县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
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7个税种。
1959年1月, 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1966
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试行新的工商税制度,合并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车船使用
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
税和工商所得税,屠宰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废除了多种税多
次征收的繁琐手续。临朐县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
4个税种。
1983年1月在国营企业中全面实行征收所得税, 即第一步利改税,将国营企
业上交利润改为以税收的形式上交,使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
固定下来。 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有35家。其中中型企业17家:工业4家
(酒厂、造纸厂、缸套厂、化肥厂),商业6家(百货公司、百货一店、 副食品
公司、 副食一店、五金公司、食品公司),物资企业2家(物资局、燃料公司),
烟草企业2家,县以上供销企业3家,按利润额55%的固定比例计征所得税;小型
企业18家: 工业4家(磁选厂、织布厂、矽藻土矿、水泥厂),商业12家(百货
二、三、四、五店、朐山店、五井店、副食品公司二、三、四店、信托公司、五
金公司二店、饮食服务公司)及农机公司、电影公司,除电影公司按50%的税率、
饮食服务公司按15%的税率计征外,其余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
同年开征增值税、 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自1983年1月起,对地
方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
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没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
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7月,税率由10%改为15%,至1987年累计征
收1793万元。

表17—4 1949~1987年临朐县工商税征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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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征收时间 │征收额 ┃
┠─────────┼──────┼─────┨
┃货物税 │19491958 │166.2 ┃
┠─────────┼──────┼─────┨
┃屠宰税 │1949 │280.2 ┃
┠─────────┼──────┼─────┨
┃牲畜交易税 │1949 │64.0 ┃
┠─────────┼──────┼─────┨
┃印花税 │19501958 │9.3 ┃
┠─────────┼──────┼─────┨
┃工商业税 │19501958 │526.9 ┃
┠─────────┼──────┼─────┨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1973 │9.7 ┃
┠─────────┼──────┼─────┨
┃利息所得税 │19501959 │0.9 ┃
┠─────────┼──────┼─────┨
┃商品流通税 │19531958 │356.1 ┃
┠─────────┼──────┼─────┨
┃文化娱乐税 │19551966 │1.8 ┃
┠─────────┼──────┼─────┨
┃工商统一税 │19581973 │13162.5 ┃
┠─────────┼──────┼─────┨
┃工商所得税 │19581985 │3165.3 ┃
┠─────────┼──────┼─────┨
┃集市交易税 │19621965 │12.6 ┃
┠─────────┼──────┼─────┨
┃工商税 │19731984 │232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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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 │1983 │211.0 ┃
┠─────────┼──────┼─────┨
┃增值税 │1983 │663.5 ┃
┠─────────┼──────┼─────┨
┃产品税 │1984 │9798.0 ┃
┠─────────┼──────┼─────┨
┃营业税 │1984 │2377.5 ┃
┠─────────┼──────┼─────┨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 │1572.9 ┃
┠─────────┼──────┼─────┨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 │35.2 ┃
┠─────────┼──────┼─────┨
┃城市建设维护税 │1985 │553.0 ┃
┠─────────┼──────┼─────┨
┃房产税 │1986 │58.3 ┃
┠─────────┼──────┼─────┨
┃车船使用税 │1987 │24.0 ┃
┠─────────┼──────┼─────┨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 │4.4 ┃
┠─────────┼──────┼─────┨
┃盐税 │1987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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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营业税。
临朐县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国
营企业所得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共40家,其中中型企业15家,小型
企业25家, 中型企业包括:工业企业4家、商业8家、物资企业3家;小型企业包
括: 工业5家、商业16家、文教2家、物资企业2家。中型企业除药材公司按新八
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外,其他企业仍执行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小型
企业一律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
1985年1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 同年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1986年12月开
征房产税。1987年1月开征车船使用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自1976年,为增加税收,本着“欲取先予”的精神大力开展培植税源的工作,
临朐县税务局派出干部20余人,深入基层,当年帮助各社队发展工副业项目30多
个,帮助县直企业革新改造项目4个,增加税收204.6万元。1984年,县税务局成
立信息领导小组, 先后向5省(市)、35个县(区)介绍临朐县工业、土特产品
34种,并帮助县、乡、村新上项目49个,挖潜改造10项,使企业增加利润52万元,
收税28.4万元。1985年投资扶持新上项目39个,帮助挖潜改造29项,发展多种经
营项目9个, 提供有价值的信息200余条,增加税收110万元。1986、1987年投资
474万元,帮助119家企业发展生产,企业增加利润138万元、税收46万元。同期,
按优惠政策给608户乡村企业减免税款7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