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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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劳动
临朐县劳动局1988年内设三室一科,下属单位有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保险处。
1 999年5月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0年局内设办公室、职业培训鉴定科、
劳动监察科、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下属单位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医疗保险管理事业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劳
动就业办公室(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服务公司、技工学校、县政府驻上海
港办事处。在编工作人员185人,其中事业编制167人。

一、劳动就业
职业介绍1988年12月县劳动局在县城新华路中段举办首次劳务市场,打破过
去城镇待业青年按计划分配的就业制度,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按照“公开招收,
全面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与待业青年双向选择。
从1991年开始,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职工招聘手续。县职业介绍所每年定期
举办1~2次大型劳务市场,定期发布用工信息,组织用工单位与求职者面对面洽
谈。1992~2000年,职业介绍所(介绍中心) 共对1.2万名失业者进行失业登记,
为8700名城镇失业人员介绍就业并办理就业手续, 为500家企事业单位进行用工
需求登记,搜集发布用工信息320期、4万多份。
下岗职工再就业1997年,随着企业减员增效力度的不断加大,下岗职工逐渐
增多。县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县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1998
年,以县再就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在全县17个企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再就业服务
中心,由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在全县55个企业建立企业再就业工作站,
由企业厂长(经理)任站长,形成三级再就业网络体系。1998~2000年全县累计出
现下岗职工3980人, 分布在10多家企业。 到2000年底,全县安置分流下岗职工
2900多人。

二、职业培训
就业前与转业转岗培训 1992年成立县就业训练中心,负责对城镇失业、待
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对失业职工、下岗职工再就业进行转业转岗培训。1992
~2000年,累计培训各类人员25970人,其中城镇待业、失业人员21420人。
技术等级培训 此项工作由县劳动局职业培训鉴定科负责,并积极争取县技
工学校、县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协助,除对企业在职职工进行
培训外,还对社会其他人员进行技术等级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技术等级证
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1992~2000年共培训各类技术人员1.2万人。
安全资格培训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一律实行特种
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厂长(经理)、安全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1988~
2000年,共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并发证5274人,其中金属焊接工1870人、电工1489
人、 起重工600人、 高空架设工205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91人、锅炉司炉工
692人、水处理工327人。培训厂长、经理367人,培训企业安全员193人。全部进
行考核发证,做到持证上岗。对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复审。
技师评聘和职业技能鉴定 自1992年始每年进行一次工人技师评聘工作。至
2000年共有1000多人参加考核,其中642人获得工人技师技术职务,8人获得高级
技师技术职务。1996年经潍坊市劳动局批准,建立县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至2000年共鉴定1480人,发放初级工证书800人,
中级工证书680人。

三、调配工作
调配工作主要负责全县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人调动、照顾招收家居农村老
工人子女(农转非)、复退军人分配安置、临时工转招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农民合同
制职工“农转非”等劳动力管理工作。
工人调动1993年始,根据上级文件,打破原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身份界限,
统称企业职工;打破职工流动的所有制界限,县内职工在合同期内流动,由企业
自行联系办理。对省外职工调入,由省劳动厅审批,继续实行计划和条件“双控
制”。
照顾招收根据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精神,废止“子女顶替”
制度,自1987年始不再办理子女顶替。对于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
人,从1987年开始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
允许其一名农村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就工。1998年照顾招收工作全面
结束。1987~1998年共为490名老工人子女办理就工及“农转非”手续。
农合转招自1988年底始,对计划外用工进行整顿改革。年内共转招农民合同
制工人5224名,纳入计划内管理的临时工3250名,清退计划外用工2453名。

四、劳动工资
工资宏观管理 (1) 工效挂钩。从1988年始,对县直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
控主要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以实现利税为主。
2000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按浮动比例或工资增减系数挂钩。工资税利率
处于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
有独资公司,经劳动局批准,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自愿选择工效挂钩或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新建企业或长期
亏损而不能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实行年度工资总额包干。 (2)
《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制度。从1989年始,企业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县劳动局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发放及支付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禁止企业在
工资基金外坐支、套取现金支付工资。(3) 工资增长指导线。根据《山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精神,1999年县直企业工资指导线
的基准线为货币工资增长22.3%, 上限为26.3%,下限为18.3%。各类企业根据各
自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安排工资增长。(4) 最低工资制度。1995年始企业最低工
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1997年调整为200元,1999~2000年为260元。
工资增长 (1) 滚动浮动升级和3%升级。1988年开始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试行滚动浮动升级。1991年,按照确定滚动浮动升级和对特殊贡献人员的3%升级。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比前两年每平均增长1%,可给5%的已
浮动升级满两年的职工固定1级标准工资,固定面最高不超过65%。未实行工效挂
钩的企业, 实现税利比上年每增长1%,可为3%的已浮动升级满两年的职工固定1
级标准工资, 固定面最高不超过45%,企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按3%的升级面固
定1级标准工资。(2)1989年工资增长。已定级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1971年
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增加标准工资。 一般增加1级标准工资;少数实际
贡献大、 技术水平高、工作时间长而工资偏低的,可以增加1级半标准工资;对
于贡献小、技术有差距的,可以增加半级标准工资。(3) 1994年工资增长。企业
职工技能工资标准, 一类产业执行100元的工资标准;二类产业执行95元的工资
标准;三类产业执行90元的工资标准。调整技能工资标准后,职工工资大体在原
标准工资基础上翻一番。(4) 1996年工资增长。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设立岗位
工资单元。按照企业工资税利率,确定月人均增资分别为53元、76元、81元,按
岗位工资标准的1、2、3档执行。企业实行科学岗位测评,分类定岗。(5)1999年
工资增长。按照1999年的工资指导线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山东省1999年度工
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22.3%, 上限为26.3%,下限为18.3%。临朐以1998年度的工
资税利率80%为基础,企业的工资税利率每增减5个百分点,执行的工资指导线相
应基准线增减1个百分点。

五、劳动仲裁及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4月, 由县劳动局长任主任,县经
委、总工会负责人任副主任,以后历届委员会亦按此规格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对劳动争议审理实行会议制度。1991年仲裁委员会在全省率先试行仲裁
庭、仲裁员制度。从1995年开始,企业改革逐步深入,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调整日
益呈现出复杂化、 多样化, 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1998年劳动争议案22起,
2000年增至81起。
1989年开始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进行鉴证。1990年率
先在全省试行“一条龙”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即合同制工人就工、投保、劳
动合同签订及鉴证环环相扣, 依序办理。 1991年“一条龙”办法在全省推广。
1993年始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在县及县以上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
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的身份界限。1995年县及县以上企业全员合同制推行工作
基本结束,重点开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推行工作。至2000年,全县
共有345家企业、4.3万名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

六、劳动监察
1993年8月县劳动局在潍坊市率先成立专门监察机构--监察仲裁科。 1995年
11月改设劳动监察科。 1996年5月,对录用职工和职工正常流动中的非法收费情
况进行专项检查,共查出非法收费109.95万元,当即责令退还职工或向职工办理
借款手续。专项检查收到预期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1997年首次对企业进
行劳动年检,受检单位119家,计补办用工手续1457人,分别补缴临时工管理费、
社会保险金1.5万元、 4.4万元,补签2454人劳动合同,清退非法集资3.4万元。
劳动年检合格率70%。 1998年,通过专项检查与劳动年检相结合,共检查用人单
位260家, 涉及职工4.3万人次,促使补缴社会保险金184万元,补发2100人工资
61万元, 补签2340人的劳动合同,补办750人的用工手续。1999年,《失业保险
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社会保险征缴力度加大,
下发《处理决定书》52份,追缴社会保险金2 15万元。对非法克扣职工工资的单
位进行查处, 为1807名职工追回工资66万元。200 0年,把改制企业作为检查的
重点,全年受检单位128家,涉及职工21259人,劳动年检合格单位48家,总计补
缴社会保险金127万元, 补发1200人工资44万元, 为2184人补签劳动合同。 自
1997年始,临朐县劳动监察工作连续4年被山东省劳动厅评为先进单位。

七、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 1988~1991年,由县安全办公室制定安全合同,年初与县
直各主管部门、县属以上企业签订,年终进行考评。从1992年起由县安全办公室
负责修订当年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县安全委员会主任与各乡镇长、
县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责任书,年底由
县安全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并组织检查验收考核。考核
结果进行通报,并发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合格单位奖牌。1994年在全县推行《企
业法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到位标准》,之后每年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
考核。 2000年县安委会主任分别与22处乡镇、25家企业主管部门、148家县以上
企业的法人代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乡镇、企业分别与各行政村、各车间班
组签订,全县共签订安全生产合同7000多份。
安全生产检查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通过查领导、
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对安全生产状况做出正确评价,督促企业及
被检查单位改进安全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三定” (定措施、定
时间、定责任人) 方法,落实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每年全县组织综合安全生产
大检查2次, 专项安全检查若干次,如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矿山安全、烟花爆
竹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根据季节变
化, 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如夏冬季分别以防暑降温和防冻保暖为主要内容的
“四防” 安全检查等。 2000年积极开展多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事故隐患
2000多条,全部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厂内机动
车辆、电动葫芦、行车、电梯、锅炉等特种作业设备则进行定期的检测检验,确
保质量安全。
安全事故处理 1990~1998年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7次, 死亡15人。
1990年9月9日,县实验水泥厂烧结炉发生喷窑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是
年10月19日县冶源电石厂发生爆炸事故,2人死亡,1人重伤。1993年11月23日五
井镇煤矿二号井因集体违章误入1102下山盲巷, 造成4人中毒死亡。1994年9月6
日,纸坊乡纸坊村一个体非法生产鞭炮户,发生鞭炮爆炸,造成2人当场死亡,1
人重伤。 1997年1月8日,县煤气公司煤气管道断裂,煤气泄露,造成2人死亡,
16人受伤。是年6月18日,冶源水库管理局溢洪道拓宽工程爆破时发生爆炸事故,
2人死亡, 2人重伤。1998年10月5日,县冶源有色金属制品厂使用非法制造、非
法安装、 非法使用的“三无”压力锅炉,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对发生死亡1
人以上, 或重伤2人以上的工伤事故,都由县安全生产办公室会同县公安局、总
工会、检察院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职责分工,搞好事故结
案。

八、劳务输出
全县的劳务输出自1986年始渐成规模,至1992年进入大发展时期,形成经济
支柱产业之一。 每年全县通过各种渠道输出劳动力达5万人左右,年实现社会收
入2亿元以上。
劳务输出服务公司1989年3月设立, 为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当年组织输出
农村剩余劳动力2513人次。1992年输出劳动力3360人次,劳务输出被列入县八大
支柱产业之一。自1994年始,年输出规模逐渐缩小。1998年,由于全国性企业改
革,普遍减员增效,又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劳务输出工作跌入低谷,驻胜
利油田、 大连办事处先后撤销, 1999年劳动部门全年输出劳动力仅1127人次。
2000年随着全国经济形势的好转,县劳务输出工作开始呈现出恢复性增长态势,
当年劳动部门输出劳动力180 9人次。
县政府驻上海港办事处向上海港的劳务输出始于1986年。当时,临朐作为国
务院的重点扶贫县之一,由上海市劳动局与山东省劳动厅协商达成共识,以农民
轮换工的用工方式,由临朐向上海港输送劳务工,以解决上海港劳动力资源短缺
的问题。上海港高阳港务公司、军集公司、民生公司、新华公司先后于1987年、
1988年两次到临朐招收农民轮换工320人。 随着向上海港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扩
大,1989年成立临朐县人民政府驻上海港办事处,以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管理,
为正科级全民事业单位, 编制4人,隶属县劳动局管理,业务归口县劳务输出服
务公司, 与县劳务输出服务公司形成前后方关系。1993年7月,成立临朐驻上海
港装卸总公司, 企业性质,与驻上海港办事处一套人员两块牌子。2000年8月,
改制为山东临朐广源劳务有限公司。

九、老龄工作
临朐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11月,县政协主席王光庭任老龄委主任。
1 988年8月, 设置专职工作人员1人,挂靠在县劳动局。1989年10月成立老龄委
办公室, 定编5人。1993年11月机构改革时,县老龄机构撤销,工作职责划归劳
动局。
1988年农历九月九日举办临朐县首届老人节。 1989年突出“老有所为” 、
“敬老爱老”两个主题,初步建立乡镇老龄委,归纳、整理乡镇老龄工作机构档
案。1990年3月至5月集中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教育活动,试行农村老年
协会章程,签订《赡养老年人协议书》。老人节期间,举办首届老年人书画展。
当年对村级老年协会全部建档。1991年以赡养老人为主题,开展维护老年人权益
工作。1992年以兴办老年企事业为主题,办起临朐县通用橡塑管厂、临朐军人服
务社等13家企业。1993年以“老有所养”、“老有所为”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老
年经济实体发展成果。 1996年,对全县32599名70岁以上老年人调查摸底,为他
们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减免其集资、义务工、各项提留款,乘坐公交车、逛
公园实行免费, 受到老年人的欢迎。 至199 9年底, 共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11700份(人) 。1996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发实
施。1997年3月,县政府把该法宣传纳入全县普法范围,并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
村、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老龄工作机构,层层建档立制。1999年是“国际老年
人年”,围绕“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这一主题开展工作。2000年制定
《临朐县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建立临朐县老年人法律援助咨询中心并
开展工作。

第二节 社会保障

一、机构
1986年6月, 全县开征失业保险基金,由临朐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是年10
月,临朐县劳动保险事业处成立,主要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合
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工作。 1990年3月临朐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成立,为股级全民事
业单位, 隶属县卫生局。1991年9月,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升格为副科级全民
事业单位。 1992年4月,临朐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成立,为副科级全
民事业单位,隶属于县民政局。1993年12月,临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
管理处成立, 为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县人事局。1995年4月,全县23处乡
镇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隶属乡镇政府。同年,全县开征工伤保险基金,由县
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 1999年5月,临朐县劳动局更名为临朐县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原来由县人事局、民政局、卫生局分别承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
能、农村养老保险职能、社会医疗保险职能划归该局。原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
险事业管理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公费医疗办公室人员亦整体并入。

二、社会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1988年, 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的18%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按一定固定额投保,固定职工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作为
提取基数。 全民单位按18%,集体单位按24.5%的比例提取。自1992年1月始,固
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全潍坊市统筹。 每月收缴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按40%
的比例上缴市劳动保险处, 其余60%由县代存。需要调剂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
金, 由市里统一办理。自1993年1月始,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城镇户口临时
工个人按工资总收入的2%缴基本养老金, 单位缴费按工资之和的22%缴纳,个人
缴费比例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自1996年1月1日始,对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临朐当年即为30269名职工全
部建立个人帐户。1997年4月20日,对县内企业的350名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
会化发放。同年9月17日,又对全县3681名退休(职) 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
放,使离退休(职) 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1998年,将32274名参保职工缴纳
养老保险金情况打印成帐户对帐单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增加其透明度。1999
年,将县内中央属企业烟草公司、省属企业石油公司的养老保险移交省劳动保险
机构管理。1998年和1999年两年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暂停办理提前退休,
2000年“解冻” ,共办理退休367人,其中特种工种人员退休98人,因病或非因
工负伤退休(职)94人。

1988~2000年临朐县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情况一览表
表13-1
┌──┬──────┬────┬───────┬────┐
│年份│参保职工人数│收缴额 │离退休(职)人数│拨付额 │
│ │(人) │(万元) │(人) │(万元) │
├──┼──────┼────┼───────┼────┤
│1988│12062 │267.03 │1691 │179.19 │
├──┼──────┼────┼───────┼────┤
│1989│12062 │350.66 │1698 │191.77 │
├──┼──────┼────┼───────┼────┤
│1990│20643 │440.53 │1700 │291.46 │
├──┼──────┼────┼───────┼────┤
│1991│21668 │721.67 │1842 │297.96 │
├──┼──────┼────┼───────┼────┤
│1992│24534 │990.01 │2363 │472.69 │
├──┼──────┼────┼───────┼────┤
│1993│24332 │961.92 │2886 │896.28 │
├──┼──────┼────┼───────┼────┤
│1994│24796 │2040.12 │3047 │1274.58 │
├──┼──────┼────┼───────┼────┤
│1995│30457 │2076.06 │3284 │1527.65 │
├──┼──────┼────┼───────┼────┤
│1996│30269 │3069.70 │3728 │1834.84 │
├──┼──────┼────┼───────┼────┤
│1997│32274 │3039.72 │4031 │2178 │
├──┼──────┼────┼───────┼────┤
│1998│28243 │3049.53 │4335 │2345.20 │
├──┼──────┼────┼───────┼────┤
│1999│28938 │3121.41 │4189 │2521.56 │
├──┼──────┼────┼───────┼────┤
│2000│29488 │3518.83 │4371 │2719.82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自1994年11月1日起, 临朐县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按参加统筹单位全部固定职工上月工资总
额与上月统筹项目内的离退休(职) 费用总额之和的25%提取,个人暂不缴费。机
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乡镇选聘制干部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3%和2%分别由
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 1994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从县社会劳动保
险事业处划转到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 1995年1月,对全县全民所有
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比例进行调整,实行个人缴费,缴费
标准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单位缴费标准,由原工资总额的25%改按个人工
资总额的23%缴纳。是年3月,开始征收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人事关系的各类流
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确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
单位按23%、 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保险费。19 96年5月,开征优秀农民企业家和
获科技进步奖录用为国家干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自1996年11月起,开征县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照参加养老保险固定
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与上月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职) 费总额之和的19%,个人按上月
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1996年7月起,城镇户口计划内临时
工的缴费基数由原来的175元调整为300元,并对退休临时工的养老待遇作相应调
整。自1999年1月起,对临时工的缴费基数(由300元调整为400元) 和退休养老待
遇进行调整。同年7月起,再次对临时工缴费基数(由400元调整为500元) 和退休
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自2000年1月起,临朐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律实
行单基数缴纳,离退休(职)费不再作为上缴基数,在职人员个人缴纳比例由原来
的2%提高到3%,行政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单位缴纳比例由原
来的19%调整为20%,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单位缴纳比例由原来的23%
调整为22%,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制干部单位缴纳比例由原来的23%调整为22%,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应发的90元生活补贴改由县机关
事业保险处支付,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90元生活补贴仍由原单
位负担。

1994~2000年临朐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收缴拨付情况一览表
表13-2
┌──┬──────┬────┬─────┬────┐
│年份│参保职工人数│收缴额 │离退休人数│拨付额 │
│ │(人) │(万元) │(人) │(万元) │
├──┼──────┼────┼─────┼────┤
│1994│2631 │277.31 │238 │68.24 │
├──┼──────┼────┼─────┼────┤
│1995│2690 │348.71 │253 │119 │
├──┼──────┼────┼─────┼────┤
│1996│13603 │611.24 │249 │197.3 │
├──┼──────┼────┼─────┼────┤
│1997│14708 │2419.67 │2234 │1618.44 │
├──┼──────┼────┼─────┼────┤
│1998│15794 │2598.81 │2472 │1811.50 │
├──┼──────┼────┼─────┼────┤
│1999│16687 │3007.32 │2800 │2452.79 │
├──┼──────┼────┼─────┼────┤
│2000│17774 │3624.26 │3091 │3100.27 │
└──┴──────┴────┴─────┴────┘
注:1996年底前只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参保的合同制工人,1997
年始则含所有机关事业单位。

农村养老保险 县内农村养老保险始于1992年。 1994年2月22日,临朐县人
民政府以第4号令发布实施《临朐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之后,全县的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方进入实质性阶段。以农村干部、独生子女父母、义务兵、新
婚夫妇、乡镇(村)办企业职工和经济、群众基础好的乡镇(村)为重点的投保工作
稳步平衡发展起来。当年县内参保人数达到7810人,收缴保费额352.81万元。在
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打破按年份轮投保
的约束,提倡一次性投保,建立适合县情、乡情具有临朐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1997年11月25日,潍坊市政府在临朐召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场会,
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同年,临朐县被定为国家劳动部在山东农村养老保险的联系
点。 至2000年12月,全县共有31349名农民参与投保,基金积累达2995万元,有
328名农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失业保险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
失业保险 自1986年6月始全县开征失业保险基金, 征缴标准为单位缴纳基
本工资总额的1%, 个人缴纳0.5%。 1999年1月8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征缴条例》颁发后,失业保险征缴纳入法制化轨道。失业保险征缴标
准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职工自己负担1%,单位缴纳2%。自1986年始,
县劳动服务公司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为失业职
工、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发放生活救济金。自1986~2000年,共收缴失业保险金
1084万元,支付790万元,救济失业职工、特困企业职工28724人次。
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 为保障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自1988年
始,全县筹集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资金按“四三三”制原则筹集,即企业筹集
40%, 财政筹集30%,社会筹集30%,社会筹集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捐献工
资总额的1%,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一部分;对使用农村劳动力的企事业单位按县
属企业年人均收入1 5%的标准征缴就业调节费。1998~2000年,共筹集再就业资
金400多万元,累计为39 80名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费300万元。

四、工伤保险
临朐县自1996年5月11日始实施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
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矿山、煤炭、冶金、建筑、建材、
交通运输企业按职工上年度月均实得收入汇总数的7‰, 商业、供销等流通企业
按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均实得收入汇总数的5‰,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