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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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队伍
1987年底,县司法局设有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管理工作股。下属单位
有县公证处、 县法律顾问处。乡镇设有司法所22个,法律服务所20个。1991年8
月,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县律师事务所。1992年12月,成立县经济律师事务所,
为股级合作制事业单位。 1993年11月, 司法局增设公证律师管理科、财务科。
1996年6月, 成立县公平律师事务所,为副科级事业单位。1998年11月,经省司
法厅批准,县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潍坊鲁东律师事务所,县经济律师事务所更名为
潍坊公望律师事务所。次年7月,经省司法厅批准,临朐3个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分
别更名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山东嘉诚律师事务所,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
至2000年,乡镇的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全部实行两所分离。
2000年底,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共有131人(含工勤人员) 。其中,司法行政机
关25人,律师事务所39人,公证处8人,司法所19人,法律服务所40人。
随着机构队伍的不断完善和壮大,司法工作职责得以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由
县司法局牵头,管理和指导全县的法制宣传及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管理全县律师
工作;管理全县公证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
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县委、县政府、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
司法行政工作。

第二节 普法
临朐县自1986年至2000年,先后进行“一五”(1986~1990年)普法、“二五”
(1991~1995年)普法和“三五”(1996~2000年)普法。全县64万余名普法对象基
本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一五”普法,宣传内容主要是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
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及宪法、刑法、刑事
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
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同时,自1987年开始,先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经济方面的“十法六条例”、涉外经济法律知
识、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二五”普法,继续开展宪法的全民普及教育;组织干部学习“两本书”: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在全县公
民中普及17部法律法规:选举法、行政诉讼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
教育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食品卫生法、
文物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山东省计划生
育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简称“十五法一条
例一决定”);组织和推动各系统、各企业学习宣传专业法。
“三五”普法,继续在公民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学习宣传与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农业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税法、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普法主管机关确定学习的新
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亦进行宣传学习。
临朐普法,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化措施,如以案讲法、法律咨询、依
法治理、法律知识竞赛及法律进家、法律文艺下乡等。临朐素称“书画之乡”、
“小戏之乡”,普法工作注重发挥这一优势,以法制宣传为题材,创作演出文艺
节目,寓教于乐,深受群众欢迎。1998年后连续两年12件文艺作品分别被全国、
省、市采用并获奖。县司法局、县普法办、县电影公司联合制作公民常用法律知
识幻灯片, 在全县放映550多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0多万人次。全县深入开展依
法治县、依法治乡镇、依法治厂、依法治校、依法治村和依法理家活动。1999年
8月, 临朐被山东省普法办公室确定为“全省全方位依法治理试点单位”。2000
年4月,冶源镇被确定为“全省基层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始自建国初期,1954年在乡一级建立调解委员会,60年代建立
治保调处委员会,70年代全县形成调解网,80年代在行政村一级全部建立调解委
员会,并由原来法院分管移交给司法局分管。1988年起,按照省提出的办“大调
解”要求,着力抓组织整顿,抓培训提高,抓规范化建设。1998年,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强调完善
组织,拓宽思路,评先树优,把调解的重点放在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上。
全县建立完善的1000多个人民调解组织中,达到一类标准的占66.4%。2000年初,
在临朐、 杨善、七贤、冶源4个乡镇进行建立司法调解中心的试点工作,继而全
面推开。 至2000年底,22处乡镇全部建立司法调解中心,共有工作人员246人,
其中专职92人,兼职154人。政府拨付专项资金,安排办公用房122间、电话22部、
摩托车83辆、汽车4辆。司法调解中心当年调处纠纷298件,调解成功率达97.9%。
到2000年底,除22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外,全县共建立调解委员会1022个,其中
村调委会972个, 厂企调委会46个,联合调委会1个,集贸市场调委会3个。总计
有调解人员6890名。
1988~2000年,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专项治理相结合,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注重化解矛盾, 减少纠纷,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全县共调处各类纠纷43260
件,调解成功42516件,成功率占98%。在调处的数万件纠纷中,婚姻、家庭、赡
养、邻里、债务、生产经营等6类纠纷占62%。通过调解疏导,超前预防,使72起
因纠纷酿为自杀案件得以中止;成功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9起。

第四节 法律服务
1987年以前,法律服务业务主要由县法律顾问处承担。90年代前期依然延续。
其业务性质主要是办理民事代理、经济纠纷代理、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等。随着依法治县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到90年代后期,法律
服务业务迅速扩展。

一、法律援助
1998年7月, 成立“临朐县法律援助中心”。凡在临朐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接
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当年办理23件,次年办理36件,
2000年办理35件,共为当事人减免费用35万余元。

二、“148”服务专线
1998年12月,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开通“148”法律服务
专线电话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各乡镇按照规定时间开通。“148”指“一、
四、八”工作机制,即“建立一个中心,规范四项制度,明确八项职责”。该机
制旨在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一个中心即协调指挥中心,设在县司
法局,建有法律服务专线值班队和法律服务轻骑队两支队伍,统一受协调指挥中
心领导和调动。四项制度即服务承诺制度、上岗值班制度、服务到家制度、内部
配套联动制度。八项职责为解答法律咨询、搞好上门服务、做好受案分流、实施
联防联调、防止纠纷激化、提供法律援助、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全县
22处乡镇分两批先后于1999年3月20日和3月31日开通。到2000年底,共有“148”
值班人员64人, 办公室27间,电话22部,摩托车44辆。“148”服务专线共受话
3342次,接待来访2267人次,提供上门服务1037次,调解纠纷483件。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
1999年5月, 各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所,为股级全民事业单位,定编2~3人,
自收自支,隶属县司法局,所需人员通过考选择优录用。至2000年底,全县建立
基层法律服务所20个,共有法律工作者92人,其中大本学历3名,大专学历62名,
中专学历26名。
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循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开展
工作,并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群众服务为重点。到2000年底,应聘担任法律顾
问328家,为顾问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635.6万元。代理民事诉讼1328件,代
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0118件, 调解经济和其他纠纷1580件,协办公证3900余份,
办理鉴证15960份,代写法律事务文书72110份,解答法律咨询106200人次,办理
法律援助事务248件。总计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7600万元。

第五节 公证
1988年,县公证处有公证人员7名。此后经考试录取4名,原有人员部分更换,
到2000年公证员仍保持7名。 公证业务坚持为农业发展、为企业改革、为壮大各
类社会市场、 为维护社会稳定、 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法律服务。1988~
2000年为企业办理租赁协议(合同)公证200余件,企业改制公证200家,办理公司
章程、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证事项40余件。1988年至1992
年办理农村房产公证3 000余户, 1993年至2000年办理城镇“公有住房买卖协议
书”、“住房买卖协议书”公证6000余件。至2000年,共办理公证事项43466件。
其中国内公证43279件, 包括经济公证和民事公证, 履行率99%。其中经济公证
10000余件,涉及金额30.2亿元。办理海外公证187件,涉及出国及海峡探亲、定
居、结婚和购买房屋、收养子女、继承财产、洽谈贸易、投资办厂等,均为之提
供法律服务。另外,共接待来访2300余人次,处理来信600余件。

第六节 律师
1988年, 全县有律师5人。1992年建立合作制经济律师事务所。1997年建立
公平律师事务所。 2000年10月,全县的3处律师事务所全部改为合作制律师事务
所, 其法律服务亦随之全方位延伸。有专职执业律师24人,其中大学本科6人,
大学专科18人。专职律师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由1987年的1/15万上升到1/3万。

一、法律顾问
1987年,全县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和个人25家,此后逐步增多,到
200 0年末达到114家。 其中,国家行政机关4家,企业86家,事业单位12家,公
民个人12家。1988~2000年,顾问律师为聘请单位和个人办理法律事务10578件,
挽回经济损失15470万元。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1988~2000年, 全县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9420件, 涉及的财产标的额为
8896万元。经济诉讼代理逐年增多,1988年全县代理282件,2000年代理634件。
为委托方索赔数额也逐年剧增, 1988年为700万元,2000年达到2540万元。律师
代理的行政诉讼也逐年增多,1990年为10起,1995年为45起,2000年代理64起。

三、刑事辩护及代理
1988~2000年, 共承办刑事辩护和代理982件。其中,受被告人及其亲属委
托辩护715件,占72.8%;法院指定辩护95件,占9.7%;为自诉刑事案件原告代理
172件,占17.5%。

四、代书、解答法律咨询
1988~2000年, 全县律师共代写诉状6520件, 接待来访、 解答法律咨询
11000人次, 同时,各律师所在每年的《宪法》、《律师法》颁布日,坚持开展
义务法律咨询活动, 仅1996年后5年统计,《律师法》颁布日宣传活动期间,律
师义务解答和宣传法律达680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