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政法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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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临朐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机构皆健全。县人武部属地方
建置,接受县委和潍坊军分区双重领导。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决定
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齐抓共管,
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
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的任务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六方面的工作。同年
5月, 县委、县政府制定第一个《临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并成立
以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的领导为正、副主任,县直40多个部门的分管负责人
为成员的临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为常设机构。1994年3月,设立县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选调主任、副主任,与政法委合署办公。随着人
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县委先后多次调整、充实综治委成员。
1992年以来,县委、县政府每年在全县政法工作会议上,与各乡镇、部门签
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
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出易操作的措施,并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定量考
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 1994年3月制定《临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实施办法》。通过责任书和一票否决制度,把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同责
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
晋级挂钩。至2000年,先后有37个单位12名个人在评先晋级中被否决。
1995年11月在县综治办设立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并制定《临朐县
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章程》,严格按照章程履行职责,推动全县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至2000年底,先后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8名。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布实施《关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模范县活动的意见》。临朐根据省、市综治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创
建措施:大力加强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基层政法、综合治理组
织建设;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建立健全县综治委
与县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重大案件防范责任
查究力度。根据县综治委的创建意见,各级各部门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摆到压倒
一切的位置,作为头等大事牢牢抓住不放,实施“一把手”工程,综合治理工作
达到人员落实、制度健全,基层综合治理组织运行正常,发挥作用良好,临朐稳
定得到有效维护,先后40多个单位、70多名个人受到省、市表彰。
全县认真落实“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卓有成效,1998~2000年连续三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模范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