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要文件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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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朐县委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拍卖荒山使用权的实施意见
临发[1994]2号

为加快我县荒山开发治理步伐,走集体规模开发与农户分散开发相结合的路
子,更好地发挥山区开发的综合效益,依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
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坚持荒山集体所有的前
提下,对一部分难以治理、不易管护的荒山使用权实行拍卖,并提出如下实施意
见:
一、拍卖荒山使用权的范围及方法步骤
1.拍卖范围
重点拍卖难以治理、不易管护的荒山。对原已承包到户、治理管护较好的,
不再变动承包关系,原承包户如愿买,可以在合理确定拍卖价格的前提下,改变
合同,由包变买;对包而未治的,可以收回拍卖。凡已确定要拍卖使用权的荒山,
连同该范围内的荒坡、荒沟和夹荒隙地的使用权一并拍卖。
2.方法步骤
(1)广泛宣传拍卖荒山使用权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 对确定拍卖使用权的荒山,由乡(镇)、村两级按照山水林田路配套治理
的原则,搞好统一规划,合理确定栽植树种及治理标准要求。
(3)合理划份和确定底价。以营造经济林为主的地块,每份5~10亩左右;以
营造防护林、用材林为主的地块,每份20~30亩左右。荒山面积大的村,每份面
积还可以再大一点。荒山拍卖前,要组织专门班子,对荒山及地面附属物认真进
行评估,并根据立地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拍卖底价。
(4) 自愿报名,投标竞买。将所拍卖使用权的荒山坐落位置、每份面积、招
标底价张榜公布,群众自愿报名投标,报名者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预约金。中标
者以预约金抵顶购买款,实行多退少补;未中标者,预约金如数退还本人。购买
价款原则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交足。对确有困难者,可分期交纳,但合同签
订时必须交足50%的购买款,其余部分交款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5) 签订购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拍卖成交后,当场签订拍卖合同。荒山
使用权的卖方是村民委员会,买方可以是一个农户,可以是联户,也可以采取股
份合作等形式。合同一式五份,由公证部门公证,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
留存一份,分别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委各一份备案。
二、有关政策规定
1.合理确定买方荒山使用权期限。以营造经济林为主的,其使用权期限可确
定3 0~50年; 以营造防护林、用材林为主的荒山,其使用权期限可掌握在50~
70年。在规定期限内,允许购买户子女继承;经卖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或转卖他
人。
2.购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服从统一规划,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开发治理任
务,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卖方有权给予适当处罚,直至收回使用权,并征收
绿化延误费。
3.买方在使用期内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有关林果等方面的税金及其它义务;
树木杀伐,须按《森林法》的规定办理杀伐手续。
4.荒山使用权期满后,原购买者可优先继续购买,不愿购买的,由卖方作价
后(包括地面附属物)收回,另行拍卖,或由集体经营。使用权期满,经济林不准
杀伐;用材林、防护林,原买方如需杀伐,按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
以杀伐成材树。
5.使用权期限未满,因国家、集体搞基本建设用地等须中止合同的,原购买
方要服从统一规划,对地上附属物要合理作价,予以补偿。
6.土地、矿产的所有权归国家,买方无权在所买荒山区域内进行矿产开采。
三、切实加强对拍卖荒山使用权工作的领导
1.全县的荒山使用权拍卖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并由一名县委副书
记、一名副县长负责,由县农委、山区开发办公室、林业局、公证处等部门负责
同志组成协调小组组织实施。各乡镇的荒山使用权拍卖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统
一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各村的拍卖实施方案须报乡(镇)政府审批
后实施,各乡(镇)、村凡适宜拍卖使用权的荒山,争取在1994年全部拍卖结束。
2. 加强对荒山使用权拍卖后的监督检查。 要按拍卖合同规定的条款,由乡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拍卖荒山的治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购买方
按期进行治理,防止出现以卖代治、以卖代管的现象。县里在进行绿化造林和山
区开发建设检查时,对农户购买荒山后的治理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乡
(镇)、村荒山绿化和山区开发建设的内容。
3.搞好荒山使用权拍卖后的配套服务。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及村民委员会
要在技术指导、苗木供应、水利建设、山林管护等方面为购买户提供服务,帮助
解决实际困难。对绿化造林进度快、质量好的,可适当减免一定数量的统筹基建
工、义务工,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4.管好用好拍卖荒山使用权所得资金。这部分资金属村集体所有,纳入农业
发展基金科目核算,作为入会基金上交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统一管理,主要用
于农业基本建设。对荒山拍卖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审计。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
关于在全省开展向段志军同志学习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

山东省军区所属某海防团一营雷达观察所班长、三级专业军士段志军,山东
省临朐县上林镇黄山店村人,一九六三年六月出生,一九八一年十月入伍,一九
八五年九月入党。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许,在原籍休假的段志军同志为群众修完
电视机回家时,路遇本村八名村民正在伐树。即将伐断时,由于拉力不够,大树
向附近的高压线方向倾倒。此时,高压线下还有五名围观的儿童,一场殃及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惨祸即将发生。危急时刻,段志军同志毫不犹豫地冲了上去,
死死抓住拉树的绳子。突增的拉力改变了大树的倒向,近三十米高的大树倒在了
离高压线不足半米的地方。在场的村民和儿童无一伤亡,周围三十多个乡村避免
了因高压线断电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是段志军同志却被大树倾倒的巨大拉力
带起五米多高,甩在十米开外的乱石堆上,造成严重脑、肾等损伤,失血三千多
毫升,当即昏厥过去。英雄舍身为人民,群众倾心救英雄。一个英雄带出了一片
英雄群体。为救治段志军,广大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发扬老区传统,要人有人,
要血献血,踊跃捐款,全力相助,终于使他转危为安。
段志军同志在关键时刻舍身抢险的英雄壮举,不是偶然的。他入伍十三年来,
在部队这所大学校的培养教育下,把无私奉献作为人生追求,用模范行动履行士
兵职责,由一个普通的山区青年成长为一个优秀士兵,先后二次荣立三等功,八
次受嘉奖,九次被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五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他献身国防,
爱军习武,刻苦钻研技术,努力自学成才;他家庭贫困且屡遭不幸,但他不为家
事分心,一心扑在工作上;他三次从代理所长职位回到士兵岗位,都能正确对待,
无怨无悔;他情操高尚,乐于助人,走到哪里把好事做到哪里,仅义务为群众修
理家电、农机就达六千多件(次)。
段志军同志是齐鲁儿女的优秀代表,是士兵的楷模。他的英雄壮举和奉献精
神,生动地体现了我党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充分展示了当代军
人崭新的精神风貌,为广大干部群众和部队官兵做出了榜样。为进一步弘扬正气,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全区部队民兵预备
役建设,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决定,广泛开展向段志军同志学习的活动。学习
他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走好人生之路,努力争做社会主义“四
有”新人的崇高追求;学习他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军队,矢志军营,建功立
业的革命情怀;学习他自觉实践我党我军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
学习他正确对待个人问题,勇于做出自我牺牲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临危不惧,关
键时刻舍身抢险的英雄气概。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和部队官兵,像段志军同
志那样,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继承发扬我党
我军的优良传统,自觉改造世界观,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
式的侵蚀,更加努力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建功立业。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
开展向段志军同志学习活动的重大意义。要把这一活动作为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
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搞好宣传,使他的先进思想和
模范事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这一活动同学习宣传雷锋、徐洪刚的活动结
合起来,同学习宣传孔繁森、王廷江、韩素云的活动结合起来,同做好各项工作
结合起来。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注重实际效果。通过深入开展
向段志军同志学习的活动,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和部队官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党交给
的各项任务,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
展、保持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原载《大众日报》1995年4月20日第一版,无另行发文)

中共临朐县委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节录)
临发[1998]11号

…………
二、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扶持政策
(一)放宽从业人员条件。凡在我县有居住权的公民均可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除外)经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劳
动部门同意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的,三年内原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
发给60%的基本工资, 不影响正常调级。三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再回原
单位或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对放弃公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国家
规定给予一次性退职费,进入人才市场管理。鼓励退伍转业军人、科技工作者、
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
档案由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管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调资、评定专业技术职
称等,并允许其合理流动。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相
同的保险待遇;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按差额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并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
(二)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项目或商品外,都允许个
体私营业户经营。任何部门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限制和搞行业垄断。对国家专营、
专控的商品,经工商局批准允许一次性经营。
(三)放开经营方式。允许个体私营业者自主选择经营方式,与国有、集体企
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允许试营业。支持个体私营业参股、入股兴办股份制企
业,兴办社会事业,参与国有资产的流动与重组,参与资本运营。对整体购买国
有、集体中小型企业产权的,经县或乡(镇)政府批准,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其成
交价可比评估确认价降低10~30%,分期付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放宽登记条件,简化办证手续。新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凭个人身份证
即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执照。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冠县
级名称。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冠县级以上
名称。除省政府以上明文规定的行业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规定的前置
条件一律无效。
(五)企业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身份证和劳动部门颁
发的“待岗证”、“失业证”,即可免费办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收管理费;对
进入市场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设施租赁费一年内减半收取;从事第一产
业(种、养业)的半年内免办一切手续,半年后继续经营的,再办理登记手续。
(六)鼓励发展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开
发、研制新产品,有推广价值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鉴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
策。
(七) 税收政策。新开办的从事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业的个体私营企业,2
年内免征所得税; 从事其他第三产业的,1年内免征所得税,经营确有困难的,
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企业人数35%以上的或残疾
人直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所得税、营业税。下岗职工、失业职工新办的个体私
营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第四、五两年减半征收。私营企业利用废
水、 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3年内免征所得税。私营企业
向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投资所得利润,3年内免征所得税。
(八)金融部门应当在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上,让个体私营企业享受与国有、
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可以财产抵押或其它担保方式贷款。各乡镇根据财力情况
可从个体私营业户缴纳的税收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发展基金,用于个体私营经济
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金融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贷款用于扶持个体私营
经济发展。
(九)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解决。办理
土地征用手续时,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新建街、区要充分考虑安排
商业网点、门店。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动迁或占用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场所的,
应重新安排生产经营场地,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十)个体私营企业人员享受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对符合职称
等级条件或工人技师(技术工人等级)评定条件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及工商联负责,
按同一标准定期组织评审和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一经聘用,
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个体私营业者在乡镇驻地、个体私营经济园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经营
两年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优先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个体私营业户投资数额大,贡献突出,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在办理“山东省地方
城镇居民户口”时,减半收取城市增容费。
三、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和管理
(一)计划、城建、土地、金融、电力、工商、科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
策,积极帮助个体私营业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
设身处地为个体私营业户着想,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仲裁、鉴证等服务,
依法协调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在个体私营业者子女的入托、上学、
参军、就业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教育,引导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
规,做到守法经营、勤劳致富。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其现代经营管理素质。
要依法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
走私贩私、偷漏税费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严禁任何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个体私营园
区、专业批发市场和列入各级重点扶持的私营企业,由纪委、监督部门挂牌保护。
要严格执行“个体私营企业收费项目卡”制度。常规性产品质量检查、标准计量
监督、卫生检疫检查等要严格依法收费,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变相
收费。对违反规定收费的,个体私营业者有权拒交、举报和申诉。
(四)县里每年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上缴税收入库总额或增长幅度
(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评选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先进乡镇,根据各行政村上
年度个体私营企业实际上缴税金总额、增长幅度或工作实绩评选出发展个体私营
经济先进村,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体私营业
户、个体私营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分别授予“先进个体工商户”、“先进私营
企业”荣誉称号,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各级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开展的各类综合性荣誉评选活动,要安排一定数
量的个体私营企业参评。
…………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中共临朐县委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临发[1998]23号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
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为切实做好
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和鲁办发[1998]1号、潍办
发[1998]16号文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近几年,我县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
系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对理顺农村经济管理关系、稳定农村经济
秩序、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临朐实际,本着“规范发包权、稳定承
包权、放活使用权、强化管理权”的原则,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和土地调整中的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问题
今后凡是调整土地的,其土地承包期限都要稳定在30年以上,要将30年不变
的政策坚定不移地落到实处。承包土地落实后,村集体要和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
同,同时以县政府的名义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关于集体土地的发包权问题
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政策坚持不变。已
经打破原生产队界限调整土地的,要维持现状;未打破原生产队界限的,下步调
整时应遵循三条原则:(一)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原则上不准随意打破生产队界
限,如果因国家征地等原因造成土地严重不均的,允许打破原队界调整土地,但
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也可以采取全村统一确定人均分地数量和土地承包费标准,
由原生产队的村民优先耕种和承包的办法。多自然村的行政村在调整土地时,可
本着方便生产的原则,按自然村坐落就近调整。(二)按程序办事,尊重大多数群
众的意愿。是否打破队界划分土地,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多自然村和规模较大
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村民或村民代表出席,会议方可举行。村民或户代表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
为通过。(三)土地发包权统一归村。不管是否打破队界,其土地的发包权和收益
权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小组无土地发包权和收益权。
三、关于整顿“两田制”问题
未实行“两田制”的村,今后不准再搞“两田制”;已经实行了的村,要区
别情况进行整顿规范。
(一) 按人口均分的责任田(口粮田)占人均耕地的比例不足70%的,要予以调
整,使人均划分的责任田面积达到人均耕地面积的70%以上。调整采取两种办法:
1、原承包田按人口均分的,可直接采取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调减承包田的数量;
2、 原承包田按份承包的,要等原承包合同到期时再进行调整,减少承包田,增
加责任田。
(二)责任田的承包期限不能低于30年,承包田的承包期限不能低于5年。
(三)承包田的承包要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承包地块和承包费基数要提前
向群众公开。承包费要全部纳入“三提五统”的范围。
四、关于预留“机动地”问题
凡已实行“两田制”的,一律不得在责任田和承包田之外再留“机动地”;
凡实行“一田制”的,其“机动地”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五、关于人口增减的利益调节问题
(一) 土地调整后的5年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负,减
人不减负”。从第6年开始,实行五年一次的人口增减找补制度。
(二) 5年一次人口找补土地时,实行“一田制”的,先在增、减人口的农户
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增加的总人口大于减少的总人口时,其差额部分用“机动地”
予以找补;减少的总人口大于增加的总人口时,其差额部分由耕种户按规定交纳
承包费。实行“两田制”的,增加人口的户,从承包田中划给责任田,并相应调
减承包费;减少人口的户,采取“动帐不动地”的办法,将应退出的责任田调为
承包田,并按规定的标准上交承包费。
(三)农户应承担的统筹提留,按分地人口承担,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经营他
业的,只承担乡镇统筹费。
六、关于土地流转问题
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一)从事他业不愿经营土地的农户,可将土地交回村集体,由村集体另行发
包,但仍保留其应有的承包权利。当该农户要求重新经营土地时,村集体应按原
定协议,及时给予调整。
(二)农户之间自行转让土地的,须经村集体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落实应承
担的义务和责任。
(三)在承包田内搞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经营的,由村集体在发包前搞好规划,
提出承包经营的要求,由农户自愿承包,按规划经营;在已划分的责任田里搞区
域化种植、规模化经营的,应尊重群众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个别农户无力或
不愿按集体规划种植或经营的,可在不改变其承包权的前提下,有偿出让使用权,
也可以地换地,让其他农户种植、经营。当统一规划的种植、经营项目结束后,
其土地的承包权仍归原出让户。
七、关于土地调整问题
(一)土地调整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按程序申报审批后,允
许调整土地:
1.原承包合同到期的;
2.原承包合同虽未到期,但因乡镇及乡镇以上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山区开
发等项目占压土地,致使农户之间的承包土地严重不平衡的;
3.其他原因造成的土地承包严重不合理、大多数群众要求进行调整的。
(二)土地调整的审批程序。土地调整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报批,未经批准,
各村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土地。
1.大调整的(村内所有耕地统一进行调整的),在具体实施的两个月之前,由
村委提出申请,并研究制定调地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
政府审查,然后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2.小调整的(只调整机动地或承包田的),在具体实施的一个月之前,由村委
提出申请,并研究制定调地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批。
(三)处理好原承包户对土地的投入补偿问题。原承包户在承包地里打井、修
渠道、砌石堰、筑塘坝等改善了生产条件的,在调整土地时应给予合理补偿,以
调动农民投资、投劳、种地养地的积极性。
1.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可对农户兴建的设施进行合理作价,由集体购买
或抵顶基建工,再承包给所在地块的新承包户使用,并收取适当的使用费。也可
实行一次性拍卖。
2.对个别投资数额较大、集体无力购买的,村集体可与原承包户实行股份合
作,共同经营管理,也可由原承包户优先承包原来的土地。
(四)处理好农户在责任田里的自建果园问题。对农户在原承包地上自行建造
的果园,土地调整时可合理作价,收归集体,另行发包;也可由原承包户优先承
包。今后,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自行在责任田里建果园或发展经济林。
八、关于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费管理问题
(一)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发包后,村集体和农户必须依法签订土地
承包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户
的经济利益关系。各乡镇、村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
理条例》,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乡镇经管站要切实搞好指导签订、
办理鉴证、督促兑现、调处纠纷和档案管理等服务工作,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
肃性。
(二)加强对土地承包费的管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和必要的土地调整工作中,
严禁随意抬高承包费,加重农民负担。土地承包费的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
纯收入的5%以内。因投标承包等原因致使土地承包费总额超过人均纯收入5%的部
分,要搞好二次分配,返还到农户手中,或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直接用于本村
的公益事业建设。土地承包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农村财务“双代管”的规
定执行,加强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实行帐目公开,确保土地承包费的合理使用。
九、关于组织领导问题
各乡镇、村、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工作,要将
本文件的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要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质量。随着原承包合同的逐步到期,各乡镇、村
要及时组织好土地调整工作,乡镇要组织得力干部加强指导,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防止工作简单化。不得因调整土地而贻误农时,影响农民耕种。
在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中, 乡镇、村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切实做到:1、必
须按审批程序报批。2、必须有详细、完整、合理且经民主程序通过的调地方案。
3、 必须有乡镇干部现场把关、指导。对不按政策办事,各行其是,给工作造成
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工作责任,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县委、县政府以前有关土地承包方面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中共临朐县委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节录)
临发[1998]25号

…………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拍卖或出售。对小型国有、集体企业,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平等
竞争的原则,打破地域、所有制、行业界限,拍卖或出售企业产权。
(二)股份制。对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可按《公司法》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
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新组建两种
方式。并鼓励和引导经营管理层、优秀员工持大股。
(四)租赁。企业资产所有者及代表以契约、合同形式将企业资产有期限、有
条件地交给承租方经营。
(五)兼并。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和劣势企业,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可采取
承担债务、投资控股或收购等兼并方式。
(六)联合。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之间,在自愿基础
上,按照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经济联合体。主要包括生产联合、技
术联合、经营联合和资金联合等。
(七)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困难企业,可依法破产。
同时,要因企制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他改制形式。
…………
四、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资产售让管理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企业产权。企业净资产较少的,
购买者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在取得
担保或财产抵押的前提下, 可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少于认购额的60%,付
清款项时间不超过3年, 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同资产管理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县属企业出售价款上缴国资管理部门,专户储存。原企业干
部职工集体购买企业产权的,价格优惠10%,如一次性付款价格再优惠15%。其他
购买者,一次性付款的,优惠15%。
2.国有土地处置办法。土地经评估,并经国资部门确认后,以此作为处置的
依据。资不抵债企业转让的,经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全部或部分返还用于
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3.改制企业的职工宿舍,按房改政策办理。职工食堂等其它非生产性设施,
按规定评估确认以后,除职工自愿出资购买外,可暂不出售,由县国资局按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委托新企业管理或有偿使用。对剔除以上因素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
非生产性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必须出售。
4.企业的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均须评估作价,可折股出售,也可留给
企业无偿使用。
(二)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
1.企业实行产权有偿转让,其债权债务应随之转移。金融部门特别是主债权
银行应提前介入并始终参与企业改制工作。
2.对改制企业的呆帐、坏帐,在评估时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并从企业资产中
据实扣除。
3.资不抵债企业,待竞价出售之后仍资不抵债的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可将
资不抵债部分挂帐,视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不抵债额,由改制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
还用于抵补,最多不超过三年。
4.从原企业分离出来的新的法人实体,一般应承担与占有资产相应或相关的
债权债务,银行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5.企业对外担保贷款,改制后原则上由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
6.企业干部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应得未得奖金、欠发工资、欠缴养老、
医疗、失业保险金,可列入负债。
(三)关于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必须以妥善安置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为前
提。安置形式要灵活多样。购买者在购买企业时,同时将职工接收过去,与职工
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2.企业改制前离退休职工医疗、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按人均3000元到
500 0元的标准,从原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由改制企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不足部分由企业负担。
3.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并可从产权出售收入中一次性发给职工经济补偿。发
放标准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县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办理职工退职,解除劳动关系
手续。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劳动、城建、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国家
有关政策和县委、 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即临发
[1998]11号文件规定,给予免费或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4.企业改制后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职工原
身份不变、福利待遇不变、离退休费用交付渠道和标准不变。
5. 改制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属破产企业的可提前退休,属其它企业的可
实行厂内退养,退养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计发生活费。
6.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固定工、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等的安置及待遇等可
参照县直企业的办法执行。
(四)几项规定
1.严肃评估工作纪律,依法办事,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乘改革之机私分、转移、藏匿公物,违者从严追究责任。
2.确定企业购买者(特别是个人),要根据“既能买得起又能管得好”的原则,
在竞价的基础上,对购买者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确认。对造成企业亏损有
不可推卸责任的经营者,不允许购买原企业。
3.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要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企业改制后,党组织
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
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4.企业改制后,其党、政、工、团、妇、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统计报
表及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的管理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及各职能部门,
都要适应形势,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为改制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帮助企业尽
快转换内部经营机制。
5.企业改制后,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和大中专
毕业生安置、环境保护、义务植树、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义务和社会公益活动,都
必须保证完成。
6.改制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
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7.企业改制的有关评估费、公证费、工商注册登记费、土地使用权变更费及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等, 按现行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经县政府批准,对特
困企业的收费标准,可以更低一些。
8、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发放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的
股权证。
…………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