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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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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所有民事、刑事案件,均由知县审理。1928年,县法院成立,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次年,潍县法院设立检察署,开始有专职检察官。1933年,潍县法院改为青岛地方法院潍县分庭,内设检察处。1935年,改为潍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增设书记官。
1950年4月,建立潍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秘书、检察员各1人。1955年1月1日,更名为潍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10月,潍县人民检察院并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1962年1月,恢复潍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公、检、法实行军管,建立潍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8年6月重建潍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检察院下设批捕、起诉、经济、法纪、监所检察办公室。1984年改称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一、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附设驻潍北农场检察组)、控告申诉检察科、政工科、技术科和办公室。全院干部职工40名。1987年12月,增设政工科、技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