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人口与控制
第一节人口规模
1990年,全区总人口241287人,其中农业人口202076人,非农业人口39751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664人,其中坊子镇人口密度最大,每平方公里1805人。人口主要分布在坊子、清池、穆村、荆山洼镇和沟西、埠头、眉村、涌泉、车留庄乡。2003年,车留庄镇撤销,其中21个村划归清池街道;清池街道划归奎文区,安丘市南流镇划归坊子区。是年,坊子区总人口239544人,比区划调整前的2002年减少12662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662人。2007年,安丘市黄旗堡镇划归坊子区。是年,坊子区总人口295500人,其中农业人口163300人,非农业人口132200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717人,其中,坊城街道人口密度最大,每平方公里898.54人。人口主要分布在凤凰、坊城、九龙、坊安街道和黄旗堡镇。
1990~2007年坊子区迁入、迁出人口统计表
单位:人
┌──────┬────────┬────────┐
│年度 │迁入 │迁出 │
├──────┼────────┼────────┤
│1990 │1835 │1601 │
├──────┼────────┼────────┤
│1991 │1619 │1701 │
├──────┼────────┼────────┤
│1992 │3235 │2919 │
├──────┼────────┼────────┤
│1993 │2766 │3276 │
├──────┼────────┼────────┤
│1994 │3825 │3519 │
├──────┼────────┼────────┤
│1995 │2475 │4015 │
├──────┼────────┼────────┤
│1996 │3447 │4001 │
├──────┼────────┼────────┤
│1997 │4443 │3405 │
├──────┼────────┼────────┤
│1998 │2773 │2620 │
├──────┼────────┼────────┤
│1999 │2757 │2757 │
├──────┼────────┼────────┤
│2000 │2299 │2519 │
├──────┼────────┼────────┤
│2001 │1407 │1072 │
├──────┼────────┼────────┤
│2002 │2049 │2273 │
├──────┼────────┼────────┤
│2003 │2021 │2862 │
├──────┼────────┼────────┤
│2004 │1947 │2678 │
├──────┼────────┼────────┤
│2005 │2669 │2407 │
├──────┼────────┼────────┤
│2006 │3709 │3427 │
├──────┼────────┼────────┤
│2007 │4794 │3451 │
├──────┼────────┼────────┤
│合计 │50070 │50503 │
└──────┴────────┴────────┘
第二节人口变动
自然变动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一些原来漏报人口得到统计,致使人口自然增长率凸显,达21.27%)(实际本年度人口自然增长率7.52%。)。1990?2007年,全区出生落户人口54031人,死亡注销人口27740人,自然增长26291人,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6%。。
机械变动1990?2007年,全区累计迁入50070人,迁出50503人,机械增长-433人,年均人口机械增长-24人。
第三节人口构成
性别构成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坊子区总人口241287人,其中男性124098人,占总人口的51.43%;女性117189人,占总人口的48.57%。性别比(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90。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2000年,全区总人口256590人,其中男性130842人,占总人口的50.99%;女性125748人,占总人口的49.01%。性别比(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4.05。
年龄构成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2000年,全区0?14岁人口50656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9.74%;15?64岁人口183636人,占总人口的71.57%;65岁以上年龄人口22298人,占总人口的8.69%。
2000年坊子区人口年龄构成情况表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
┌────────┬──────┬─────┬─────┐
│年龄组(岁) │小计(人) │男(人) │女(人) │
├────────┼──────┼─────┼─────┤
│0 │2688 │1440 │1248 │
├────────┼──────┼─────┼─────┤
│1~4 │11179 │5995 │5184 │
├────────┼──────┼─────┼─────┤
│5~9 │13821 │7268 │6553 │
├────────┼──────┼─────┼─────┤
│10~14 │22968 │12053 │10951 │
├────────┼──────┼─────┼─────┤
│15~19 │20408 │10744 │9664 │
├────────┼──────┼─────┼─────┤
│20~24 │16437 │8290 │8147 │
├────────┼──────┼─────┼─────┤
│25~29 │23683 │11935 │11748 │
├────────┼──────┼─────┼─────┤
│30~34 │25846 │12877 │12969 │
├────────┼──────┼─────┼─────┤
│35~39 │25350 │13089 │12261 │
├────────┼──────┼─────┼─────┤
│40~44 │17954 │9339 │8615 │
├────────┼──────┼─────┼─────┤
│45~49 │21097 │10907 │10190 │
├────────┼──────┼─────┼─────┤
│50~54 │14373 │7450 │6923 │
├────────┼──────┼─────┼─────┤
│55~59 │9940 │5148 │4792 │
├────────┼──────┼─────┼─────┤
│60~64 │8548 │4524 │4024 │
├────────┼──────┼─────┼─────┤
│65~69 │8307 │4012 │4295 │
├────────┼──────┼─────┼─────┤
│70~74 │6759 │3033 │3726 │
├────────┼──────┼─────┼─────┤
│75~79 │4113 │1674 │2439 │
├────────┼──────┼─────┼─────┤
│80~84 │2145 │788 │1357 │
├────────┼──────┼─────┼─────┤
│85~89 │758 │225 │533 │
├────────┼──────┼─────┼─────┤
│90~94 │179 │38 │141 │
├────────┼──────┼─────┼─────┤
│95~99 │34 │11 │23 │
├────────┼──────┼─────┼─────┤
│100以上 │3 │2 │1 │
├────────┼──────┼─────┼─────┤
│合计 │256590 │13084 │12574 │
│ │ │2 │8 │
└────────┴──────┴─────┴─────┘
职业构成1990年,全区总人口241287人;在业人员111327人,占总人口的46.14%;其中乡村在业人员95100人,占总人口的39.41%,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业人员11675人,占总人口的4.83%,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在业人员4552人,占总人口的1.90%。2000年,全区总人口256590人;在业人员132256人,占总人口的51.5%;其中乡村在业人员114300人,占总人口的44.50%;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业人员15034人,占总人口的5.86%;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在业人员1764人,占总人口的0.69%;其他投资企业在业人员1158人,占总人口的0.45%。
文化构成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大学本科381人,大学专科1140人,中专2510人,1990年,全区6岁及6岁以上人口为216614人。其中 高中16607人,初中74946人,小学88042人,未上过学的32988人,分别占总人口的0.15%、0.46%、1.04%、6.87%、31.06%、36.44%、13.70%。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00年,全区6岁及6岁以上的人口239594人。其中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1674人,大学专科5142人,中专9273人,高中20504人,初中110376人,小学78304人,未上过学的14302人,分别占总人口的0.01%、0.65%、2.00%,3.61%,8.00%,43.02%、30.51%、5.57%。
民族构成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990年,全区汉族人口24117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99.96%;少数民族12个,人口108人,占0.04%。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00年,全区汉族人口256205人,占全区总人口的99.85%;少数民族25个,人口385人,占0.15%。其中蒙古族17人,回族35人,藏族4人,维吾尔族1人,苗族19人,彝族25人,壮族11人,布依族5人,朝鲜族9人,满族104人,瑶族1人,白族39人,土家族10人,哈尼族29人,傣族3人,黎族3人,傈僳族43人,拉祜族1人,水族1人,纳西族7人,仡佬族1人,锡伯族1人,普米族4人,塔吉克族1人,怒族1人。2007年,全区汉族人口295197人,占全区总人口的99.89%;少数民族18个,人口303人,占0.11%。
1990年坊子区各民族人口及分布情况表
单位:人
┌─────┬────┬────┬────┬───┬───┬───┬───┬───┬───┬───┬───┬────┬────┐
│乡镇 │合计 │汉族 │蒙古族 │回族 │苗族 │彝族 │壮族 │满族 │白族 │傣族 │黎族 │高山族 │锡伯族 │
├─────┼────┼────┼────┼───┼───┼───┼───┼───┼───┼───┼───┼────┼────┤
│坊子镇 │5253 │5245 │1 │22 │0 │0 │0 │46 │0 │0 │0 │6 │0 │
│ │4 │9 │ │ │ │ │ │ │ │ │ │ │ │
├─────┼────┼────┼────┼───┼───┼───┼───┼───┼───┼───┼───┼────┼────┤
│清池镇 │2957 │2957 │0 │0 │0 │0 │0 │2 │0 │0 │0 │0 │0 │
│ │2 │0 │ │ │ │ │ │ │ │ │ │ │ │
├─────┼────┼────┼────┼───┼───┼───┼───┼───┼───┼───┼───┼────┼────┤
│穆村镇 │2761 │2760 │0 │0 │0 │0 │0 │1 │2 │0 │0 │0 │0 │
│ │0 │7 │ │ │ │ │ │ │ │ │ │ │ │
├─────┼────┼────┼────┼───┼───┼───┼───┼───┼───┼───┼───┼────┼────┤
│荆山洼镇 │1663 │1663 │0 │0 │0 │0 │0 │0 │0 │0 │0 │0 │0 │
│ │3 │3 │ │ │ │ │ │ │ │ │ │ │ │
├─────┼────┼────┼────┼───┼───┼───┼───┼───┼───┼───┼───┼────┼────┤
│沟西乡 │2584 │2583 │0 │0 │0 │0 │1 │1 │0 │0 │0 │0 │1 │
│ │0 │7 │ │ │ │ │ │ │ │ │ │ │ │
├─────┼────┼────┼────┼───┼───┼───┼───┼───┼───┼───┼───┼────┼────┤
│埠头乡 │2097 │2097 │0 │1 │0 │0 │0 │0 │0 │0 │0 │0 │0 │
│ │5 │4 │ │ │ │ │ │ │ │ │ │ │ │
├─────┼────┼────┼────┼───┼───┼───┼───┼───┼───┼───┼───┼────┼────┤
│眉村乡 │2651 │2650 │0 │1 │1 │1 │0 │0 │10 │0 │1 │0 │0 │
│ │9 │5 │ │ │ │ │ │ │ │ │ │ │ │
├─────┼────┼────┼────┼───┼───┼───┼───┼───┼───┼───┼───┼────┼────┤
│涌泉乡 │2183 │2182 │0 │1 │1 │1 │0 │0 │0 │2 │0 │0 │0 │
│ │3 │8 │ │ │ │ │ │ │ │ │ │ │ │
├─────┼────┼────┼────┼───┼───┼───┼───┼───┼───┼───┼───┼────┼────┤
│车留庄乡 │1977 │1976 │0 │2 │3 │0 │0 │0 │0 │0 │0 │0 │0 │
│ │1 │6 │ │ │ │ │ │ │ │ │ │ │ │
├─────┼────┼────┼────┼───┼───┼───┼───┼───┼───┼───┼───┼────┼────┤
│总计 │2412 │2411 │1 │27 │5 │2 │1 │50 │12 │2 │1 │6 │1 │
│ │87 │79 │ │ │ │ │ │ │ │ │ │ │ │
└─────┴────┴────┴────┴───┴───┴───┴───┴───┴───┴───┴───┴────┴────┘
2007年坊子区各民族人口及分布情况表
单位:人
人口素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从部分年份17岁和18岁两个年龄段小学生体检情况看,多项指标显示身体素质不断提高。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982年,坊子区60岁以上人口20257人,占全区总人口的9%;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00年,坊子区60岁以上人口30846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2.02%;其中,65岁至79岁19179人,80至99岁3116人,100岁及100岁以上老人3人。1982年,平均预期寿命69岁;2000年,人口平均寿命74岁。
第四节人口城市化
1990年,坊子区人口城市化率16.54%。后人口城市化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995年达到最高峰。是年,全区有2475人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96?2004年,人口城市化数量出现波动,2000年和2001年分别达1508人和1338人,其余年份均未超过1000人,2004年城市化人口数量最少,仅106人。是年,全区总人口239999人,其中,非农业户口60579人,人口城市化率25.24%。2005年始,根据潍坊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改革制度的意见》,全区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办理户口“农转非”业务。2007年,全区城镇人口达132200人,人口城市化率44.74%。
第五节婚姻家庭
婚姻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990年,全区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181932人,其中男92902人,女89030人。其婚姻状况:未婚43632人,其中男25722人,女17910人;有配偶125125人,其中男63020人,女62105人;丧偶12466人,其中男3608人,女8858人;离婚709人,其中男552人,女157人。
家庭构成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全区总户数62227户,其中家庭户61979户,集体户248户,家庭户平均每户3.77人。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2000年,全区家庭户75492户,其中二代户最多,为46812户;四代户最少,为414户;3人户最多,为26764户,10人及10人以上户最少,为20户;家庭平均人口3.3人。
第六节计划生育
机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90年,称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02年,改称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990年,坊子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办公室、业务科、宣传教育科,工作人员12人。2002年3月30日,坊子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改称“坊子区计划生育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统计科、宣传教育科,工作人员14人。2005年2月24日,改称“坊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内设办公室、发展规划科、法规信访科(挂政工科、流管科牌子)、宣传科技科,工作人员20人。2007年,有工作人员18人。
妇幼保健服务中心1990年称坊子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主要开展宣传、技术、药具、培训服务。1997年,坊子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更名坊子区计划生育服务站。2007年8月27日,坊子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和区妇幼保健站合并组建坊子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保留坊子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和坊子区妇幼保健站两块牌子),内设男性门诊、女性门诊、优生门诊、不孕不育门诊、妇保门诊、婚检室、优生实验室等20个技术科室,定编22人,承担全区计划生育服务、妇幼保健等职责。
计划生育协会坊子区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于1988年8月2日,会员11722人。1990年12月30日,坊子区计划生育协会暂定事业编制3人(副科级)。1995年2月25日,调整为正科级。2007年,区计划生育协会有会员29941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大队1998年2月14日,成立坊子区计划生育调查大队(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10人,隶属区计生委。2007年5月8日,更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大队”。
生育政策1990年,坊子区执行1988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女方年满30周岁,经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
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1996年10月14日执行新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同时,对符合规定照顾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全区上年人均收入的30%,征收二胎社会抚养费。
2002年,坊子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优惠政策1990年4月23日,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人每月5元要保证兑付。其中符合二胎条件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每人每月10元。农村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父母,免除义务工7年。保证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托、入学、就医、就工,从小学到初中免交学费。”1996年起,执行第一次修改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费每月由5元提高到10元。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再加发)。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就工。城镇分配住房,独生子女加分。农村划分宅基地、责任田,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2002年9月始,执行第二次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独生子女户从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明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享受10元的独生子女优待费。2007年始,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筹发放,每对独生子女父母每年120元,区财政承担50%,以保险形式发放;镇级财政承担50%,以现金形式发放。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2005年7月1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区委、区政府在长宁街道举行“坊子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启动仪式”,并为先行试点的长宁、恒安两街道符合条件的24名群众发放了2005年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2006年,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推开,对全区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奖扶对象凭卡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直到亡故为止。经审核,当年确定奖励扶助对象263人。2007年增加到318人。
晚婚晚育政策1990年,坊子区执行1988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后怀孕并按计划生育一胎者为晚育。对晚婚者增加婚假2周,晚育者,增加产假3个月,所增假期视为出勤;农村居民免除1年的集体义务工。1996年,执行修改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为出勤。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以免去1年的集体义务工。2002年9月,执行第二次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者增加男方护理假7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各镇街、村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1990~2007年坊子区女性晚婚晚育情况表
┌──────┬────────┬───────────┬───────┬────────┬───────┐
│年度 │初婚人数(人) │23周岁以上人数(人) │晚婚率(%) │晚育人数(人) │晚育率(%) │
├──────┼────────┼───────────┼───────┼────────┼───────┤
│1990 │2031 │865 │42.6 │1278 │29.3 │
├──────┼────────┼───────────┼───────┼────────┼───────┤
│1991 │2072 │997 │48. 1 │1179 │34.5 │
├──────┼────────┼───────────┼───────┼────────┼───────┤
│1992 │2114 │1221 │57.8 │1128 │41. 1 │
├──────┼────────┼───────────┼───────┼────────┼───────┤
│1993 │1972 │1556 │78.9 │1406 │58.9 │
├──────┼────────┼───────────┼───────┼────────┼───────┤
│1994 │2254 │2016 │89.4 │1566 │66.8 │
├──────┼────────┼───────────┼───────┼────────┼───────┤
│1995 │2197 │2018 │91.9 │2006 │65.5 │
├──────┼────────┼───────────┼───────┼────────┼───────┤
│1996 │2036 │1914 │94.0 │2129 │72.4 │
├──────┼────────┼───────────┼───────┼────────┼───────┤
│1997 │2118 │1969 │93.0 │2159 │70.3 │
├──────┼────────┼───────────┼───────┼────────┼───────┤
│1998 │2113 │2027 │95.9 │2028 │69.3 │
├──────┼────────┼───────────┼───────┼────────┼───────┤
│1999 │2238 │2141 │95.7 │1970 │69. 1 │
├──────┼────────┼───────────┼───────┼────────┼───────┤
│2000 │2202 │2122 │96.4 │2046 │70.5 │
├──────┼────────┼───────────┼───────┼────────┼───────┤
│2001 │1590 │1526 │96.0 │1883 │69. 1 │
├──────┼────────┼───────────┼───────┼────────┼───────┤
│2002 │2043 │1988 │97.3 │1743 │66.7 │
├──────┼────────┼───────────┼───────┼────────┼───────┤
│2003 │2277 │2012 │88.4 │1704 │66. 5 │
├──────┼────────┼───────────┼───────┼────────┼───────┤
│2004 │2138 │1634 │76.4 │2071 │60. 7 │
├──────┼────────┼───────────┼───────┼────────┼───────┤
│2005 │1861 │1340 │72.0 │1817 │47.8 │
├──────┼────────┼───────────┼───────┼────────┼───────┤
│2006 │2384 │1674 │70.2 │1675 │43.0 │
├──────┼────────┼───────────┼───────┼────────┼───────┤
│2007 │2478 │1603 │64. 7 │1839 │78.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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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政策1990年4月23日,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对非法同居、非法结婚已经生育一胎的,罚款3000元以上,并实施绝育手术。对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罚款500元以上,符合二胎生育条件,但未按计划安排生育的,罚款1000元以上,并实施绝育手术;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强行生育二胎的,罚款5000元以上,并实施绝育手术;超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罚款10000元以上,并实施绝育手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超生的,除按规定给予罚款外,一律开除党、团籍,是国家干部和正式职工的,一并开除公职。
1996年10月始,执行第一次修改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符合生育条件,但未安排生育计划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不符合生育条件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男女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严重违反省《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加大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数额;对婚外生育的从重处罚;非法收养子女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1998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釆取欺骗手段、躲避计划生育管理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征收机关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高收入家庭强行计划外生育或者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征收机关逐级报经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男女双方各征收30000元以上的计划外生育费。机关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计划外生育的,除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以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02年9月,执行第二次修改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规定基数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生育条件,但未安排生育计划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生育条件,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50%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6?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宣传教育1990年,坊子区委、区政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各乡镇及区委宣传部、教育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委党校等部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配备专职宣传教育人员2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设宣传教育室,配备专职宣传员1人;乡(镇、街道)、村(居)均设立人口学校、婚育文化一条街,作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场地,宣传法律法规、条例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知识。同时,翻印《十六条问答》、《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问答》、《计划生育政策文件汇编》、《育龄群众应知应会知识》、《避孕节育与优生优育》、《生育保健与避孕节育指南》、《生育保健知识问答》、《五期保健》折页、《知情选择避孕方法》折页、《两化一优三推动》手册等20余万册,发到镇(街)、村(居)、育龄群众手中。1996年始,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坊子通讯》等媒体相继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专栏。2000年后,网络、短信逐渐成为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以“空中四条线(广播喇叭一条线、电视一条线、热线电话一条线、网络一条线)和“地上四个一”(一条新型生育文化大街、一个综合生育文化大院、一支计生文艺宣传队、一辆计生宣传服务直通车)为内容的计划生育“双四”宣教模式在全区铺开。
2007年1月22日,潍坊市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直通车”启动仪式在南流镇举行,潍坊市、坊子区、南流镇三级直通车在南流山会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市计生委主任杨锡广、副调研员张国良,区政府副区长徐明军等出席现场;南流镇出版了范德昌《计划生育漫画集》。同时,三级直通车活动形成制度,每年逐村(居)巡回宣传不少于4次。
计生管理生育计划管理1990年,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严格《生育证》发放程序。发放《生育证》工作做到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对象、生育证“四一致”。至1995年,共发放《生育证》13682个,《生育证》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1996年,启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生育证》,规范一、二孩生育审批及办证程序。1999年,将《生育证》改成《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把生育计划管理渗透到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母婴保健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工作中。2002年9月1日,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9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取消一孩《生育证》,改一孩生育审批制为一孩生育注册制,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2003年3月1日起,全区停止使用一孩《生育证》,改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至2007年,共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10808份。
人口目标责任制管理1989年始,区委、区政府与各乡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由于考核形式单一、方法简单,多釆取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半年、年终工作检查的方式评定分数,作为奖惩依据。1993年后,《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增多,出生率、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统计合格率等5个指标为常规考核指标,不同时期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各有侧重,考核方法更加科学、合理。至2007年,逐步形成“不定期抽查、专项调查、经常性督查”的考核模式。对执行《人口目标责任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未完成指标的单位给予一定处罚。是年12月,坊子区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中,把人口出生率、性别比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之一,纳入年度考核。
育龄妇女档案管理1991年,坊子区将育龄妇女分类管理档案改为已婚育龄妇女大卡片档案。1997年,镇(街)、村两级取消沿用多年的已婚育龄妇女卡片档案,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区、镇(街)两级分别建立《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库》和《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库》。1998年,淘汰镇(街)级手工报表,全部运用微机报表程序报表,实现省、市、区、镇(街)四级计划生育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2002年,系统改造升级,实现国家、省、市、区、镇(街)五级互联。
技术服务计划生育能力建设1984年,坊子区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97年,改称“坊子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同时,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坊子区统一制定镇(街)、村(居)人口计生服务阵地建设标准规范,在镇(街)计生办附设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放环员、透视员、药管员;每个村(居)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室,设1名服务人员,逐步形成以区服务站为中心,镇(街)服务站为纽带,村(居)服务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2007年8月,区、镇(街)服务站统一改称“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区共有区级服务中心1处,镇(街)服务中心5处。为适应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需要,是年10月,对村(居)计生主任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由政府出资开展计划生育升级教育,两年内全部达到中专学历,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
避孕节育1990年,坊子区按照1988年出台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后一般采取夫妻男女一方结扎术;生育一孩的,采取放置宫内节育器;未生育的,一般采取以口服避孕药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2001年6月,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002年9月,新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已婚育龄夫妇可按照自身条件,自己选择避孕节育方法,以女性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2007年,坊子区有已婚育龄妇女62215人,有56059人落实节育措施,综合节育率90.1%。
优生优育1990年,坊子区计生技术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出生缺陷干预、生殖保健、不孕不育症诊治、常见妇科病防治、孕期服务、术后产后随访等。1991年始,对年内有婚育现象的已婚育龄妇女,动员口服叶酸(斯利安),预防和减少新生儿神经管畸形的发生,当年发放叶酸(斯利安)660盒。1993年,全面推行妇幼保健、优生指导和监护等制度。1994年,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服务。1995年,开展不孕症治疗工作。1997年,开展优生4项检测(风瘆病毒检测、巨细胞病毒检测、支原体检测、衣原体检测),同时进行B超优生筛查、病残儿家庭监护、病残儿筛查。其中,开展优生4项检测965人,B超优生筛查36人,病残儿家庭监护6个,病残儿筛查16个。2000年,对有婚育行为的育龄妇女全面推行PCR检测和增补福施福孕妇全营养素。2001年始,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工程,重点在完善服务设施、提局服务质量、开发利用新技术和优生服务项目上搞突破,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至2007年,共实施出生缺陷干预9310例,落实生殖保健7373人,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坊子区成为全国出生缺陷发生率较低的县(市、区)之一。
计生效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逐步改变了人们的传统婚育观念,“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坊子区妇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下,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1990年,坊子区育龄妇女节育率94.7%,计划生育率55.7%;独生子女领证10685户,占全区总户数的31.7%;出生2433人,出生率14.13%。,死亡率6.61%。,自然增长率7.52%0;女性初婚2031人,晚婚率42.6%。2000年,节育率91.9%,计划生育率96.9%;独生子女领证19305户,占全区总户数的32.3%,有82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出生2901人,出生率10.83%。,死亡率4.39%。,自然增长率6.44%。,女性初婚2202人,晚婚率96.4%。2007年,节育率90.1%,计划生育率98.5%;独生子女领证25838户,占全区总户数的30.6%;有46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出生3168人,出生率10.66%。,死亡率3.63%。,自然增长率7.03%。;女性初婚2478人,晚婚率64.7%。与1990年相比,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分别下降3.47%。、2.98%。、0.49%。;与2000年相比,出生率、死亡率分别下降0.17%。、0.76%。,自然增长率上升0.59%0。
1994年以来,坊子区连续11年荣获潍坊市人口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2003年,区计生局被授予“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先进集体”;2004年,区计生局被评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作风建设先进集体”、潍坊市文明标兵单位;2006年,坊子区荣获全市人口目标责任考核二等奖;2007年,坊子区荣获全市人口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潍坊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被潍坊市人口计生委评为全市“十佳服务站”。
1990~2007年坊子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情
单位人:
┌───────┬───────┬──────┬──────┬──────┬──────┬─────────┐
│年度 │生育人数 │结扎 │放环 │用药具 │其他措施 │综合节育率(%) │
├───────┼───────┼──────┼──────┼──────┼──────┼─────────┤
│1990 │4365 │2070 │2539 │718 │5 │94. 7 │
├───────┼───────┼──────┼──────┼──────┼──────┼─────────┤
│1991 │3420 │1288 │2178 │811 │2 │92.6 │
├───────┼───────┼──────┼──────┼──────┼──────┼─────────┤
│1992 │2742 │847 │2325 │908 │11 │94. 1 │
├───────┼───────┼──────┼──────┼──────┼──────┼─────────┤
│1993 │2388 │624 │2051 │1524 │6 │92. 1 │
├───────┼───────┼──────┼──────┼──────┼──────┼─────────┤
│1994 │2345 │557 │1891 │2199 │1 │93.6 │
├───────┼───────┼──────┼──────┼──────┼──────┼─────────┤
│1995 │3064 │603 │2399 │3317 │1 │92.4 │
├───────┼───────┼──────┼──────┼──────┼──────┼─────────┤
│1996 │2940 │700 │2529 │3627 │2 │91.8 │
├───────┼───────┼──────┼──────┼──────┼──────┼─────────┤
│1997 │3069 │704 │2552 │2922 │2 │91.5 │
├───────┼───────┼──────┼──────┼──────┼──────┼─────────┤
│1998 │2925 │640 │2374 │2157 │0 │92.0 │
├───────┼───────┼──────┼──────┼──────┼──────┼─────────┤
│1999 │2849 │522 │2381 │2449 │2 │92.0 │
├───────┼───────┼──────┼──────┼──────┼──────┼─────────┤
│2000 │2901 │418 │2456 │3213 │7 │91.9 │
├───────┼───────┼──────┼──────┼──────┼──────┼─────────┤
│2001 │2725 │293 │2398 │2955 │27 │92.3 │
├───────┼───────┼──────┼──────┼──────┼──────┼─────────┤
│2002 │2613 │128 │2225 │2642 │43 │91.2 │
├───────┼───────┼──────┼──────┼──────┼──────┼─────────┤
│2003 │2561 │31 │2407 │2569 │54 │90.6 │
├───────┼───────┼──────┼──────┼──────┼──────┼─────────┤
│2004 │3412 │12 │2594 │3922 │72 │89.9 │
├───────┼───────┼──────┼──────┼──────┼──────┼─────────┤
│2005 │3800 │10 │3504 │4346 │33 │90.9 │
├───────┼───────┼──────┼──────┼──────┼──────┼─────────┤
│2006 │3892 │14 │3822 │4327 │7 │90.2 │
├───────┼───────┼──────┼──────┼──────┼──────┼─────────┤
│2007 │3168 │15 │2855 │4632 │7 │90.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