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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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税收征管

第一节工商税收征收管理
国税征管
征管制度1988年,调整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将税源较分散的十几种地方性税收下放给地方管理。自1989年1月3日起,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对烟、酒等31种产品不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小毛纺厂、小炼油厂等8种小企业不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清理整顿对各类公司的减免税。自1989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统一税率,但最高不超过30%;对农林特产税单独分配征收任务,列入地方预算,新增收入部分全部留给地方,用于发展农业。自1990年8月29日起,根据国家税务局通知规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总人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所生产销售产品如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1992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集体商业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在采购和批发时的扣税办法,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1993年5月1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额600~20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200~8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1994年1月1日起,修订个人所得税,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合并,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原来仅适用于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扩大到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调整应税和免税项目,增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对教育、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方面奖金给予免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外籍人员总扣除额达到每月4000元;调整适用税率及级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项所得均用20%比例税率。1996年1月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行新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应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按月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申报不实,将按《税收征管法》处罚。1996年2月1日起,划分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增值税、消费税,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1997年,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管理和定期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征收增值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施行。2003年,改进增值税申报管理工作流程,推行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2004年,增值税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十六字方针。2006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税务登记1990年7月,全市所有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换证登记,共换发税务登记证7541户,办理注册登记证679户。1993年,为实施新税制做准备,共核实不同类型纳税人7924户,并换发税务登记证。1994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3321户。1999年,办理中小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5470户。2003年,办理税务登记8927户,其中,个体双定业户7891户,一般纳税人1036户。2007年,因市区进行大规模旧城改造,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暂时停业注销,税务登记户数减少至5667户。
纳税申报1994年后,流转税纳税申报时间改为按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由次月7日内改为自期限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1995年,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纳税申报制度,采取银行划转缴税方法,实行税收银行一体化服务,推行税务代理、委托代收代征代缴等纳税申报方式。2000年,推行网上申报纳税电子平台,纳税人通过网络、电话、邮寄等形式申报纳税。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如遇公休或法定节假日,实行顺延。
纳税检查1988年,市政府组织税收财务大检查,检查纳税业户500户,查补入库税款147.90万元。1990年,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检查纳税业户860户,查补入库税款167万元。2002年,对全市59户企业集中进行专项检查,查补税款46万多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2起,清理欠税1100万元。2003年,检查各类纳税人219户,滞补罚收入1233万元。2004年,检查各类纳税人379户,滞补罚收入1641万元。2005年,审理重大案件27起,补税罚款1451万元;累计检查各类纳税人423户,滞补罚收入1695万元。2007年,检查各类纳税人231户,滞补罚收入2658万元。
发票管理1989年,实行统一发票购用证制度,用票单位和个人凭税务登记证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购用证,经审核批准后印制、领用、缴销发票。1990年,成立发票管理所。1993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停用作废。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1999年起,启用山东省小额商业零售发票。
税款征收1995年7月26日,国税系统进行税收征管改革,改专管员分户管理为专业化分工管理;设立多功能征收服务厅,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纳税制度,采取银行划转缴税方法,实行税收银行一体化服务。1996年1月22日,国税、地税对纳税人分别负责各自所管辖税种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000年起,市国税局实行税收征管工作改革,推行网上申报纳税电子平台。2004年6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征管形式1989年,实行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分开,推行征查两条线。1993年,对市属800户纳税业户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实行计算机管理。1995年,市国税系统实行税务所改制,由27处农村税务所合并为9个税务征收分局,管辖27处乡镇的税收征管;推行税务代理制度。1996年始,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实行分类管理。1997年,对个体工商业户推行建账管理。2005年,实行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
地税征管
征管制度1986年4月前,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项法律法规,没有独立的征收管理法律法规。1986年4月21日,第一部独立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4年,实施新税制,增值税成为主体税种。1995年2月,对“原征管法”第14条进行修改。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税收征收管理法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迈上新台阶。
税务登记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办理变更、注销、停业、复业、报验登记。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定期验证、换证,一般一年一验、三年一换。验证时,加盖验讫章或粘贴验讫标志,纳税人亮证经营。
1995年,地方税务机关仅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共办证1335户。1996年,个体业户、涉外企业税务登记由国税、地税共同办理。地税部门共办理个体税务登记6600个、涉外企业税务登记53个。1998年5月22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税务登记更为规范。1999年,对乡镇缴纳增值税的个体业户改税务登记证为税务登记卡,缴纳营业税的个体业户仍办理税务登记证。2001年6月后,税务登记验证不再加盖“验讫”章,改为粘贴“山东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验讫”标志。2003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04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修正发布《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整理、规范税收征管数据。7月,国税、地税部门对所辖同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实行编制统一代码办法。2006年9月起,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国地税部门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到国税、地税中一处办理即可,两家税务局共同盖章生效;地税部门单独管理的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至2007年底,共办理地方税务登记11661个,其中,单位纳税人2806个,个体纳税人8855个。
纳税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应进行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网上报税)、双委托报税等。单位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个体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一般只报送纳税申报表。1994~2002年,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1997年9月后,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邮寄纳税申报。2002年1月开始,单位纳税人实行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网上报税,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双委托报税。至2007年底,网上报税企业2669户。
纳税人申报时间和代扣人、代征人申报代扣、代征、代缴税款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代扣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为次月7日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金融业营业税申报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其他税种申报时间一般为次月10日内。
纳税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次日为期限最后一日,在期限内连续3日以上是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2003年预防非典期间,全市纳税申报延长15日。
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税款征收方式。帐、证齐全的单位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帐簿不健全的实行查定征收,经营地点不固定的实行查验征收,中小型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于源泉控管困难及小额零散税源实行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方式。1994年开始,税务机关提供柜台服务,纳税人到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当场开具税票,然后汇总交入国库。是年,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交通运输营业税140万元。1995年,地税局、计委联合采取“预下投资计划通知”办法对投资方向调节税进行控管,全年代扣税款180万元,委托交通部门代扣代征交通运输税款,委托土地房管部门代征农村施工队建筑营业税,委托村委会代征屠宰税。1996年,除增值税、消费税外,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其他税收转交地税局管理。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体(包括承包、承租)运输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与代扣代缴税款相结合的办法。4月1日起,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4月1日,市地税局、交通局联合印发《关于对营运车辆税收的管理办法》,委托交通局代征营运车辆税款。5月20日,地税局与公安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委托公安部门在机动车年审和挂牌时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2000年7月,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帐目不健全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小规模企业实行附征率、定额、套率方式征收所得税。12月15日,对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购销配比核定征收。2001年2月起,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实行民主评议公开办法。8月后,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2002年10月起,由银行代收正常纳税人税款,零散税收、所查补税款罚款、代开发票收取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到办税大厅缴纳;地税局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署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由其代征外地建筑企业到诸城施工所实现的税款。2003年初开始,地税实施“税款预储办法”,在全市稳步推广“双委托”和“税银通”改革,在全市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个体业户都可就近办理相关纳税业务,企业税款也实现税银之间的即时划转。2004年,对个体户实行计算机定税。至年底,地税微机定税户数达8543户,定税比例86%以上。2006年2月,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实行动态监控管理。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由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7年,对金融、保险、房地产行业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以及其他重点税源管理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税收检查1994年,先后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和地方税收检查。1995年,对饭店、宾馆、饮食、娱乐业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入库滞补罚收入400多万元。1996年,先后开展车船使用税专项检查、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沿街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清理等,入库滞补罚收入650万元。1997~1998年,通过税收检查入库滞补罚收入1560万元。1999年,在地税系统内推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检查办法,纳税人负担减轻。2001年,开展自有营业用房、出租营业用房税收专项清理,清理入库税款110余万元;对75家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企业实施税收检查,入库滞补罚收入97万元。2002年,通过税收检查入库滞补罚收入13万元。2003年,检查各类纳税人26户,入库滞补罚收入175万元。2004年,对建筑、房地产、金融等行业实施重点检查,入库滞补罚收入72万元,辅导入库税款921万元,企业自查入库税款58万元。2005年,对重点税源企业、金融业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入库滞补罚收入213万元,查前辅导入库税款34万元,督促企业自查入库税款568万元。2006年,对重点税源、建筑业、房地产业实施税收检查,检查入库税款82万元,辅导入库税款27万元,督促企业自查入库税款215万元。2007年,对房地产企业及重点税源企业实施税收检查,入库滞补罚收入79万元,查前辅导入库税款10万元,督促企业自查入库税款、滞纳金101万元。
发票管理1995年,市地税局开始管理营业税发票,协议由交通部门及下属联运公司为交通运输业户代开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负责代征交通运输税款。1996年3月25日,国地税征管范围调整,纳税人营业税所用普通发票移交地税部门管理。1996年10月1日起,全市统换新版普通发票。1997年12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启用饮食、宾馆业专用定额发票。1999年1月1日起,全市地税范围内所有微机发票和无炭复写发票均采用水印无炭复写纸印制。2000年,启用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电脑版),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不再由交通部门代开,由地税机关直接办理。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应税业务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2003年5月,推广使用有奖发票。7月,实施《发票举报奖励举报办法》,鼓励举报发票违法案件。12月,进行货物运输业发票改革,实行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制度。全市共认定自开票纳税人3户,代开票纳税人197户。2004年1月1日,推广使用即开即奖发票,包括通用定额发票和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4月,开通山东地税发票税控管理信息系统的“发票代开管理”功能模块,为发生应税事项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和货运发票。是年,贯彻实施《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奖励。2007年1月1日起,代开货运发票登陆全国统一的货运税控代开系统,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6月,启用数码防伪发票。是年,对餐饮业、娱乐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业户以及所有建筑企业推广使用网络防伪税控发票。
纳税服务1995年,地方税务局征收服务厅建成,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票填开进行计算机管理。是年,服务厅征收入库税款3500万元。1997年3月,市办税服务大厅建成,实行“一条龙”办税服务。下半年,市场分局办税服务厅建成,将城区个体业户地方税收征管纳入计算机管理。1998年,完成内部局域网建设,与潍坊市局、省局实现联网,并将微机管理触角向乡镇延伸。1999年,建立征管计算机日常考核制度,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等资料纳入计算机管理。2000年,推行“以计算机为手段、月度考核、费率挂钩”考核机制。于密州商城成立地税经济园区,将园区内270户纳税人按纳税信誉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2001年,推行限时工作法、首问负责制。2002年,推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管理。2003年,建成无线联网系统,率先推广应用企业银税转帐系统和个体业户“双委托”管理系统;于市行政审批中心开设地税办税窗口,实行“一窗式”服务;开展“管理服务型星级分局”创建活动,对基层分局实行星级管理。2004年,实施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各分局设置专职纳税服务岗,配备兼职纳税服务员。2005年,实施纳税服务联系卡制度,开展网送税法服务。2006年,全市95%的个体纳税人采用双委托、99%的单位纳税人采用网上报税方式申报纳税,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网送税法面达到98%。2007年,设立16个纳税呼叫服务岗,建立21个纳税呼叫服务联系点,为符合条件的7087户纳税人定制纳税呼叫服务,为17户A级企业安装视频语音纳税呼叫服务系统。
综合治税2003年,针对地方税收零星分散、易漏难管的实际情况,推行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综合治税改革,成立市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乡、村三级协税护税网络,初步形成地方税收社会化大征管格局。至年底,共采集各类涉税信息2676条,征收税款1031万元。2004年,全市23处乡镇(街道)均下发综合治税文件,与21个市直部门联合签发18个文件,采集涉税信息5913条,征收税款1376.72万元。2005年,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市直协税护税会签部门增加至34个。全市共采集涉税信息5788条,实际增加税收2074万元。与266家企事业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税款1690余万元。2006年,市政府下发《诸城市社会综合治税管理实施办法》、《诸城市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办法》,采集涉税信息1.2万条,增加税款3247万元。2007年,市政府成立房地产税收管理办公室,利用综合治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全市共采集涉税信息1.7万条,增加税款4156万元,委托代征税款3706万元。
税源普查1994~2007年,为摸清税源底数、强化征管基础,地税部门每年都针对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税源普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同时,参加市政府组织的不定期联合税源普查。1994年,对地税征管税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1995年,对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进行调查摸底。1996年,对全市重点税源大户进行认真排查。1998年5月,在全市开展地方税源调查工作,共调查业户9960户。6月,市地税局、财政局联合检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1997、1998年度收费及应税行为。1999年,地税、财政、国税、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税源普查,共普查纳税人8939户,普查面达100%。2000年,组织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普查纳税人463户。2001年,市政府组织对全市1999、2000年度纳税业户的管理、征收情况进行拉网式普查。2007年,市政府组织开展以规范纳税基础信息为重点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共普查纳税人11686户。
征管形式地方各税采取按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形式,但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分开,推行征查两条线,各乡镇税务所、税务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地方各税税收征管工作,单设稽查机构负责全市地方税收稽查工作。1994年,全市27处乡镇均设税务所。1996年,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城关、市直、稽查、涉外5个税务所改制成税务分局。1997年,设立市地方税务局市场分局,2000年,设立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园区商城分局。2003年,对原有税务所进行合并改制,共设1个稽查局、12个征收分局。2004年,在内部推行征管责任区管理,全市划分为1个一级征管责任区、12个二级责任区、45个三级责任区。2005年,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二节农业税征收管理
农业税
全市一直贯彻执行国务院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88~2001年,全市农业税征收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政策,农业税统一实行比例税率,即地区差别税率。当时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山东省平均税率为15%,诸城市平均税率为11%。全省以标准粮作为计算农业税常年产量和税额的统一标准。参照小麦单价,将计税产量、计征税额,以小麦、高粱、玉米、谷子、大豆等各种主粮比例按中等质量牌价折合为标准粮。
表10-17诸城市1988~2005年标准粮价格情况表
┌───────┬───┬─────┬──┬──┬─────┬─────┬──┬─────┬─────┐
│年度 │1988 │1989~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8│1999│2000~2001│2002~2005│
├───────┼───┼─────┼──┼──┼─────┼─────┼──┼─────┼─────┤
│单价(元∕公斤)│0.4256│0.4526 │0.57│0.68│1 │1.46 │1.36│1.18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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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分春夏、秋冬两季征收。春夏征期为1月1日至8月31日,秋冬征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农业税征收方式,从征收形式上分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和征收代金两种,从组织方法上分为委托粮食等收购部门代征和财政部门驻粮管所征收或上门直接征收两种。实际征收过程中,两种方法多合并运用。
2002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屠宰税;将部分规范性收费转入农业税,调整农业税总体负担水平,正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为8.4%(农业税税率6%、附加为正税的40%)。2003年,在遵循上级政策前提下,在全市推行“农民申请、政府核定、银行代发、结果公示”灾歉减免办法,由财政所负责兑付改为委托农村信用社直接兑付到户。2004年,农业税税率由6%下调为3%,2005年又下调为1%,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采取货币征收、货币结算的征收形式。1987~1993年,实施农林特产农业税。1993年,根据有关规定,选择特定农林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农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含烟叶,对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取消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规定对烟叶在收购环节征收特产税,税率为31%。省政府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征税品种和税率,实行定产征收、实产征收、加成征收3种办法。1999年,将烟叶特产农业税税率下调为20%。2002年,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以及农业特产税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要求,减少应税项目,合并征收环节,对大田所产西瓜、甜瓜、甜叶菊3个农产品改征农业税,对在生产、收购环节征收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合并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属于不同纳税人的,仍在生产和收购环节征收。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起,仅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2006年2月17日起,《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废止。2006年4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改征烟叶税,农业特产税取消。
耕地占用税
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开征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核定山东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的税额,潍坊市核定各县(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3元,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减半征收。
耕地占用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所征耕地占用税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1994年,耕地占用税收入划归地方收入。
契税
1990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契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税目为买卖、赠与和交换,交换价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其多支付方按差额计税。1998年,《山东省契税规定》出台,契税税率由6%降为3%。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2005年,对享受普通住宅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在规定标准20%范围内浮动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