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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财政体制

第一节县级财政体制
1988~1993年,潍坊市对诸城沿用1987年实行的“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财政管理体制,即定收定支、收支余额为定额上缴、定额上缴每年递增8%。潍坊市财政局核定诸城市1986年收入基数为3803万元、支出基数为1725万元、定额上缴基数为2078万元。
1994~2007年,根据国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潍坊对诸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财政收入范围、税收返还基数进行调整,财政支出范围和内容保持不变,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县级财政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中央四大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所纳营业税和省以下各银行所纳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中央、省级企业所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95%部分),县级及以下企业所得税、利润、亏损补贴(不含地方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包括烟草企业、不含中央四大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所纳增值税),资源税中的其他资源税(不含石油资源税)以及其他原属于县级的各项收入。市对县税收返还执行全国统一规定,即按1993年各县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各级收入划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中央的数额(消费税加75%的增值税)作为潍坊对诸城税收返还基数,递增上解比例由8%调整为7.5%。调整后,潍坊市核给诸城市税收返还基数为5491万元。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计算,即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每平均增长1%,市对县税收返还额按返还基数增长0.3%。若1994年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市财政相应扣减县里税收返还基数。期间,对递增上解比例亦进行调整,1995年由7.5%调减为5%。
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出口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通过省财政返还各市财政;超基数部分退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入库级次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负担。潍坊核定诸城市出口退税基数为20425万元。
2005年,国务院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上级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基数内部分仍由中央财政承担,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比例负担。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2007年,潍坊市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从2007年起对一般预算收入超基数部分实行市与县市区1∶9分享,县市区原体制递增上解比例由5%降为3%。以2005年为基期年,根据基期年各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按照2006年各县市区人代会通过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和1~9月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平均数计算增长,确定诸城市收入基数为120049万元。
第二节乡镇财政体制
1988~1991年,诸城对乡镇实行财政收支挂钩和包干的财政体制,即将市核定的收入任务与支出基数挂钩,对完不成任务的乡镇相应扣减支出基数。1992年起,对乡镇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重新确定收支范围、核定留成比例,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另加分档分成比例,对支出大于留成资金的乡镇,差额部分定额补助。
2001年,调整乡镇财政体制,重新划分乡镇(街道)财政收支范围,取消原体制总额分成比例和共享收入分成办法,重新核定乡镇(街道)财政收支基数,同时全部解决乡镇(街道)历年财政赤字,对收大于支的乡镇(街道)定额上解,对工商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高于全市乡镇(街道)平均水平的每年再按定额上解数额的5%递增上解;对收不抵支的乡镇(街道)定额补助。按照新体制,对密州、龙都、郭家屯、昌城、辛兴、皇华6处乡镇(街道)定额上解,每年再按5%的比例递增上解;对吕标、枳沟、贾悦、孟疃、马庄、石桥子、程戈庄、相州、百尺河、林家村、朱解、郝戈庄、九台13处乡镇定额上解;对舜王、桃园、瓦店、桃林4处乡镇(街道)定额补助。
2002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财政收支结构进行调整,将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收的农业税作为乡级固定收入,将上级给予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分配给乡镇(街道),将民办教师转公办工资、职业教育经费、成人教育经费、民兵训练费等由市级财政承担,对计划生育支出中的四项免费由市乡两级按7:3比例分担。2003年,对乡镇(街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入库的增值税实行市、乡七、三分成。2004年起,将属乡镇(街道)用于教育支出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按有关标准调整后上划到市级财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