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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计划生育

第一节生育力
1988年,已婚育龄妇女178452人。1990年,已婚育龄妇女193040人。2000年,已婚育龄妇女230203人。2007年,已婚育龄妇女221538人。
2000年,出生的婴儿中,属第一胎的占65.67%,第二胎的占33.24%,三胎以上的占0.90%。生婴妇女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半文盲,一胎率为48.32%,二胎率为50.33%,多胎率为1.35%;初中一胎率为69.26%,二胎率为29.85%,多胎率为0.89%;高中一胎率为85.57%,二胎率为14.43%;大学一胎率为96.67%,二胎率为3.33%,无多胎。生婴妇女按职业分,农、林、牧、渔劳动者,一胎率为58.26%,二胎率为40.44%,多胎率为1.30%;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和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工作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一胎率为86.69%,二胎率为13.31%:其中国家机关、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无二胎。
第二节计生政策
生育政策
1986年,全市执行国家提倡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并实行一孩生育证制度。生育二胎者,必须符合省委、省政府1984年5月制定的《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经批准后再生第二胎,任何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胎。1986年2月,省委、省政府制定《山东省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二胎的规定》,对农村作出“间隔式”生育政策,即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母女年龄之和达到40岁,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988年7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者,符合《条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条件,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计划生育指标内安排生育第二胎。2002年9月起,诸城市执行新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主要生育政策为,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二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为主要生活来源、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二胎。
晚婚晚育政策
1986年,全市按照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要求,视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后生育为晚育。1988年7月,全市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后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对晚婚者增加婚假2周,晚育者增加产假2个月,所增假期视为出勤;农村居民免除一年的集体义务工。1992年6月《诸城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规定,男25岁、女23岁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原有一个孩子,按政策规定再生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假90天,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2002年9月,执行第二次修改后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者增加男方护理假7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晚婚晚育者,由各乡镇(街道)、村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奖励政策
1986年,诸城市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列支;农民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列支。1992年6月,《诸城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事单位的干部、职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8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另一方为农民的,其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96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夫妻双方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再加发)。在本市管理范围内,独生子女初中升高中和初中、高中报考本市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考试分数照顾10分;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终生不再生育的,其考试分数可照顾20分。独生子女的入托行政管理费,从小学到高中的学杂费,由父母所在单位一年一次凭单据报销20%,是农村户口的,由所在村从集体提留中解决。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对符合政策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人每月10元;属农业户口的夫妇,免除义务工7年,并为独女父母办理养老保险。1996年起,执行第一次修改后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5元提高到10元;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就工。2002年6月,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规定,满14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放弃二胎指标的独女户父母和双女户父母,补充养老投保金额为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每月10元的奖励费共计1680元,外加潍坊市政府补贴1.5%、诸城市政府补贴10%和村补贴10%。2002年9月起,执行第二次修改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除享受第一次修改条例所规定的待遇外,是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潍坊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财政统筹发放。
从2005年9月起,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满60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由财政拨款,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奖励扶助金。至2007年底,全市共发放奖励扶助金477.22万元。
处罚政策
1989年5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处罚规定》,对依法结婚无证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符合二胎条件、无证抢生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强生二胎的处3000元以上罚款,强生三胎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强生四胎以上者,按三胎加倍罚款。国家干部、职工强生二胎及二胎以上者,除处3000以上罚款外,要予以开除;合同工、临时工、合同制干部、民办教师一律辞退。
1992年6月,《诸城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规定,对国家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达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在达到晚婚年龄前,夫妇双方不分配住房,不能调动工作,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夫妇有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双方都不得享受增加婚假待遇。对依法结婚无证生育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无证抢生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强生二胎的处以3000-8000元罚款;强生三胎的处以8000-15000元罚款;对强生四胎以上者,按三胎加倍罚款。对国家干部、职工、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违背生育政策规定超计划生育者,一律不准报批农转非。
1996年10月开始,执行第一次修改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符合生育条件,但未安排生育计划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不符合生育条件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男女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严重违反省《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加大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数额;对婚外生育的从重处罚;非法收养子女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1998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采取欺骗手段、躲避计划生育管理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征收机关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高收入家庭强行计划外生育或者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征收机关逐级报经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男女双方各征收30000元以上的计划外生育费。机关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计划外生育的,除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以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02年9月,执行第二次修改后的《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规定基数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生育条件,但未安排生育计划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生育条件,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50%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6~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节机构设置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1984年4月,成立诸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7年7月,更名为诸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正科级行政单位。2002年3月,撤消诸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诸城市计划生育局,为正科级行政机构。2005年6月,诸城市计划生育局更名为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987年6月成立诸城县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设在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2人。1993年机构改革,计划生育协会撤消编制、保留名称,作为计生委的内设机构,名为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2007年11月,成立诸城市计划生育协会,为正科级行政机构,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1984年7月,设立诸城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为全民事业单位,编制15人,具体负责诸城县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避孕药具管理、节育技术指导和乡镇计划生育专业人员的培训,1989年7月,更名为诸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编制25人,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计生委领导。
1988年,诸城市妇幼保健站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诸城市卫生局,定编30人。1990年1月由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调整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原隶属关系不变。1995年3月更名为“诸城市妇幼保健院”。
2007年8月,经诸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诸城市妇幼保健院和诸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组建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院牌子,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市卫生局双重管理,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为主,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执法,定编80人。
执法监察大队
1999年6月成立诸城市市直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8人,为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3月,撤销诸城市市直计划生育办公室,组建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定编12人,原市直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编人员整体划入新组建的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大队。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1984年3月之后,各乡镇相继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随着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的增加,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能不断增强,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计划生育知识的咨询和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保证避孕药具免费供应和随访工作;负责本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的发放、行政执法和协助收缴社会抚养费工作。计生站同时负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与工作职能相对应,乡镇人口计生服务站主要设有宣教室、生育文化展厅、计生协会办公室、人口学校、服务大厅、执法中队,此外还有妇查、门诊、手术、化验、B超等服务室。2007年,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系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农村的下设机构。
村级计生服务场所
村级设立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服务场所。每村选配一名计生主任,2004年以前以村为单位发给误工补贴,2005年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发放报酬,从2007年3月开始,实行村级计生主任乡聘村用市备案,工资由市统筹发放。
第四节宣传教育
诸城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伴随着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从1989年开始,市委、市政府与各乡镇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层层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被列为各乡镇(街道)以及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委党校等部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内容。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配备专职宣传教育员3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设宣传教育室,配备专职宣传教育员1人;乡镇(街道)设立人口学校、生育文化展室、婚育文化大院,村(居)设立人口学校、婚育文化一条街,作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体场地。
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的宣传教育,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不断丰富。聘请教师讲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总结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典型人物的事迹,用身边人说身边事;利用大屏幕、宣传车、文艺演出、宣传标语和过街横幅等形式宣传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利用生育文化展厅、婚育文化大院和婚育文化一条街宣传政策、条例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知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也相继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专栏。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和通信的飞速发展,网络和短信也逐渐成为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
人口和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主要利用节日和纪念日,以及根据上级的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1987年,国家计生委委托上海计生宣教分中心摄制组在诸城市拍摄了以算帐对比为主要内容的《中国计划生育电视片》,在当年9月的亚洲议员人口与发展论坛第二次会议上进行播放。1988年,组织“亚洲30亿人口日”宣传活动。1989年4月,开展“中国11亿人口日”活动。1990年,进行纪念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的《公开信》发表十周年和学习宣传《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1992年,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声势浩大的纪念和宣传《公开信》发表十二周年活动。1995年,全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1999年,根据上级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总体要求,在全市农村开展了“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活动,在城区开展“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简称“双进、双建”)。2003年,全市城乡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第五节生育计划管理
生育计划管理是人口计划管理的核心,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58~1970年为节制生育阶段。主要是通过宣传发动和进行思想教育,号召节制生育,动员多子女夫妇采取节育措施,是从盲目的无序生育向有计划的生育过渡阶段。1971~1987年为按计划生育阶段。人口生育转入严格按计划管理,县、乡、村三级计生管理组织普遍建立,对人口计划的落实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实行人口计划包干,层层落实。1988年以后为按政策法律法规生育阶段。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诸城市亦出台《关于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处罚规定》,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趋于完善。经过此阶段的计划管理,人们按计划生育的意识普遍提高,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生育管理实行严格执行政策。
诸城市自《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生育证》的发放程序。在《生育证》的发放中,做到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对象、生育证“四一致”,《生育证》管理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1996年,启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生育证》,规范了一、二孩生育审批及办证程序。随着优质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1999年,又将实行多年的《生育证》改成《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把生育计划管理渗透到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母婴保健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工作中。2002年9月1日,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取消一孩《生育证》,改一孩生育审批制度为一孩生育注册制,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至此,按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生育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第六节人口目标责任制管理
1987年以后,随着基层计划生育责任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发展到人口目标责任管理。1988年,潍坊市委、市政府与诸城市首次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从1989年开始,市委、市政府与各乡镇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层层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2007年12月,诸城市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中,把人口出生率、性别比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之一,纳入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不断丰富完善,除了出生率、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统计合格率等五大指标为常规考核指标外,不同时期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各有侧重。
考核方法
1993年以前,诸城市《人口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形式单一,方法简单,多采取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半年、年终工作检查来评定分数,作为奖惩依据。自1993年特别是2006年以后,《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增多,单一的考核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使考核方法更加科学、合理,经过探索、完善,逐步形成“不定期抽查、专项调查、经常性督查”的考核模式。
奖惩兑现
自1989年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都组织对基层单位《人口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于第二年适当时机召开《人口目标责任书》奖惩兑现大会,兑现奖惩。对执行《人口目标责任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未完成指标的单位给予一定处罚。
每年省和潍坊市还组织对执行《人口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自1989年实行人口目标责任制以后,诸城市连续17年获得潍坊市《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一等奖。
第七节技术服务
服务网点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诸城市统一制定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人口计生服务阵地建设标准规范,坚持为育龄群众服务的宗旨,突出网点布局、科室设置、设施配备、技术服务能力、服务项目等内容,努力为育龄群众开展各项服务,并按照标准规范,层层确立工作目标,增强工作实效。市、乡两级加大投入,加快计生服务网点形象化、标准化改造进度。到2007年,诸城市共有市级服务站1处,乡级服务站13处,累计投资6035万元,新建5处、改造8处乡级计生服务站,新增技术服务网点建筑面积14250平方米,增加设施设备211台(套),增加技术人员24人,投资1.4亿元,新建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市人口计生妇幼保健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全市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网点,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优化,为广大育龄群众营造了个性化、温馨化、现代化的服务环境。
队伍建设
1985年以前,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由卫生医疗部门承担,县、乡两级医院均设立节育门诊部。1985年以后,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相继成立,建立了专业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每年通过举办培训班、进行技术比武、召开例会等形式对基层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1988年,全市市乡计生服务机构拥有各类技术服务人员105人,按文化程度分,中专学历38人,其他67人;按职称分,中级职称12人,初级职称75人。2007年,全市市乡计生服务机构拥有各类技术服务人员191人。按文化程度分,大学本科学历26人,大学专科学历82人,中专学历59人,其他24人;按职称分,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23人,初级职称167人。
服务项目
从1988年开始,市乡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做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服务内容,相继开展了优生优育咨询、出生缺陷干预、生殖保健、不孕不育症诊治、常见妇科病防治、孕期服务、术后产后随访、接产、病残儿鉴定监护诊治、节育手术并发症初筛诊治、妇外科手术等服务项目。
优生优育
早期的优生优育,是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卫生系统亦开展了优生优育工作,但未能形成规模。1988年以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了染色体检查,对确诊为染色体疾病的患者,区别情况,予以指导,有效地避免了有害基因的延续。
1991~1997年,诸城市对年内有婚育现象的已婚育龄妇女,动员口服叶酸(斯利安),预防和减少新生儿神经管畸形的发生。
1993年,全面推行妇幼保健、优生指导和监护等制度,形成“选择配偶、婚前检查、遗传咨询、孕期保健、产前诊断、婴幼儿保健、早期智力开发”等环节的程序管理。
1994年,开展“优生、优育、优教”三优服务。将“三优”工程系统分成几个环节,按照每个环节的特点和要求,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实行“程序管理”,开展社会服务。把社会服务和家庭服务、科学指导和群众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进行。
1995年,开展不孕症治疗工作。
1997年,开展优生四项检测,即风疹病毒检测、巨细胞病毒检测、支原体检测、衣原体检测,同时进行B超优生筛查、病残儿家庭监护、病残儿筛查。
2000年,对有婚育行为的育龄妇女全面推行PCR检测和增补福施福孕妇全营养素。全市已婚育龄妇女80%以上使用《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实施生殖保健全程管理服务。在进行病残儿鉴定的基础上,将全市已批二胎计划的病残儿家庭纳入市计生服务站统一管理、统一监护范围,定期普查,确保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
2001~2007年,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工程,重点在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开发利用新技术和优生服务项目上搞突破,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全面推行婚前检查、孕期保健、B超优生筛查的基础上,对有婚育行为的育龄妇女,全面推行PCR监测和增补福施福孕妇全营养素,并在有条件的乡镇计生服务站设置出生缺陷监测点,全面启动出生缺陷监测服务。期间,开展了优生调查和出生缺陷调查。调查表明,诸城市出生缺陷发生率在全国属于较低的地区之一。
避孕节育
1988年,避孕节育主要采取男性绝育、女性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女性口服避孕药、使用避孕套等方法。其中生育二孩后一般采取夫妻男女一方结扎术;生育一孩的,采取放置宫内节育器;未生育的,一般采取以口服避孕药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2001年6月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颁布,2002年9月新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已婚育龄夫妇可按照自身条件,自己选择避孕节育方法,但一般是以女性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从实行计划生育开始到2007年,诸城市累计做绝育手术46457例,其中男性绝育22724例,女性绝育23733例;累计放置宫内节育器140526例,占有生育条件育龄妇女总数的47.8%。2007年,诸城市使用避孕药具的14783人,其中,使用口服及注射避孕药的1349人,使用避孕套的13408人,使用外用药26人,使用避孕药具人员占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6.67%。
第八节计生成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逐步改变了人们旧的传统婚育观念,“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已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诸城市妇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左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2007年,诸城市节育率达91.33%,合法生育率达97.9%;独生子女领证户数113146户,占诸城市总户数的35.79%,1404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二孩指标。是年,共出生9866人,出生率9.24‰,死亡率5.66‰,自然增长率3.58‰,计划生育率97.9%,女性初婚7250人,晚婚率56.6%。与2000年相比,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分别下降1.06‰、0.94‰、0.12‰;与1988年相比,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分别下降6.67‰、1.28‰、5.39‰。
诸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996年被国家计生委授予“全国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诸城市计划生育协会,1989年、1990年先后荣获全国先进集体和全省优秀协会称号;2006年荣获全省计划生育协会先进集体称号。诸城市,1988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1993年,被评为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先进集体;1997年,被山东省计生委确定为“优质服务试点市”,成为省免检单位;2001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称号;2004年,荣获“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称号。
表3-13诸城市1988~2007年计划生育情况表
单位:人
┌──┬───┬────┬────┬───┬───┬───┬─────┬───┐
│年度│出生率│计划生 │已婚育龄│女性初│晚婚率│晚育率│已落实节育│节育率│
│ │(‰) │育率(%) │妇女人数│婚人数│(%) │(%) │措施人数 │(%) │
├──┼───┼────┼────┼───┼───┼───┼─────┼───┤
│1988│15.91 │- │178452 │8446 │76.2 │76.5 │159377 │89.3 │
├──┼───┼────┼────┼───┼───┼───┼─────┼───┤
│1989│13.25 │- │184419 │8315 │85.5 │87.8 │166414 │90.2 │
├──┼───┼────┼────┼───┼───┼───┼─────┼───┤
│1990│11.2 │96.2 │193040 │7600 │85.8 │89.5 │25573 │91.2 │
├──┼───┼────┼────┼───┼───┼───┼─────┼───┤
│1991│11.43 │89.1 │198465 │9197 │85.2 │87 │181322 │91.4 │
├──┼───┼────┼────┼───┼───┼───┼─────┼───┤
│1992│9.49 │93.4 │205471 │9467 │83.8 │82.5 │191295 │93 │
├──┼───┼────┼────┼───┼───┼───┼─────┼───┤
│1993│9.96 │98.5 │210255 │9493 │92.9 │94.6 │198111 │94.2 │
├──┼───┼────┼────┼───┼───┼───┼─────┼───┤
│1994│9.72 │99.6 │215397 │8964 │98.7 │99.2 │199541 │92.6 │
├──┼───┼────┼────┼───┼───┼───┼─────┼───┤
│1995│12.80 │99.84 │216729 │8573 │99.4 │99.7 │196560 │90.7 │
├──┼───┼────┼────┼───┼───┼───┼─────┼───┤
│1996│13.54 │98.3 │221769 │9288 │99.1 │99.7 │201809 │91 │
├──┼───┼────┼────┼───┼───┼───┼─────┼───┤
│1997│12.4 │99.7 │223681 │9124 │99.1 │99.8 │203758 │91.1 │
├──┼───┼────┼────┼───┼───┼───┼─────┼───┤
│1998│12.42 │99.74 │224304 │7805 │99.06 │99.9 │204903 │91.4 │
├──┼───┼────┼────┼───┼───┼───┼─────┼───┤
│1999│10.88 │99.6 │224978 │7337 │98.4 │99.7 │206236 │91.7 │
├──┼───┼────┼────┼───┼───┼───┼─────┼───┤
│2000│10.3 │99.70 │230203 │7576 │97.4 │99.7 │210277 │91.3 │
├──┼───┼────┼────┼───┼───┼───┼─────┼───┤
│2001│9.7 │99.3 │231443 │5480 │96.8 │99.4 │213202 │92.11 │
├──┼───┼────┼────┼───┼───┼───┼─────┼───┤
│2002│9.3 │99.4 │228877 │6058 │97.4 │99.1 │211076 │92.22 │
├──┼───┼────┼────┼───┼───┼───┼─────┼───┤
│2003│8.54 │99.4 │230228 │6972 │92.7 │99.19 │211140 │91.71 │
├──┼───┼────┼────┼───┼───┼───┼─────┼───┤
│2004│11.32 │99.53 │229477 │7867 │79.9 │94.41 │209133 │91.13 │
├──┼───┼────┼────┼───┼───┼───┼─────┼───┤
│2005│10.46 │99.4 │227700 │5576 │75.9 │85 │208550 │91.59 │
├──┼───┼────┼────┼───┼───┼───┼─────┼───┤
│2006│9.58 │97.9 │226353 │6787 │72.6 │82.3 │207599 │91.71 │
├──┼───┼────┼────┼───┼───┼───┼─────┼───┤
│2007│9.24 │97.9 │221538 │7250 │56.6 │78.4 │202332 │91.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