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沿革1986年5月,诸城县成立劳动保险管理处,正式开展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工作。1987年7月,诸城县劳动保险管理处改为诸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合同制工人基金征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个人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至1987年,全市有10474名合同制工人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共筹集养老保险基金417.67万元。
自1987年10月起,诸城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固定职工按上月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提,全民所有制企业按15%计提,集体所有制企业按20%计提,固定职工个人每人每月缴费2.9元。1988年,固定职工全民所有制企业统筹比例由15%调到19%,集体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由20%调到26%。1989年,对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办法,用工单位每月按临时工实发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个人按实发工资总额的3%缴纳。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亦需缴纳一定费用。
1992年,诸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纳入潍坊市级统筹范围。自5月起,诸城市企业固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标志着固定职工与合同制工人的身份界限被打破。是年,诸城市《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试行办法》出台,有2家私营企业参保。
1995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9月,山东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两个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原则。自1996年始,诸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缴费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23%调整为22%,个人由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提高到3%,将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按11%记入个人帐户。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2月,省政府下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上述决定及实施办法,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帐户记入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1998年,诸城市实施《潍坊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在全市建立起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6年8月,省政府下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国家和省主要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规范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和要求。自2006年1月始,诸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
表21-10诸城市1988~2007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收支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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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参保│参保人数│征缴比例 │征缴 │月人 │收缴 │离退休│支出 │人均│临时工参保情况 │
│度 │企业│(人) ├──┬──┬──┤金额 │均缴 │率(%) │人数 │金额 │离退├──┬──┬───┤
│ │户数│ │合计│单位│个人│(万元) │费(元)│ │(人) │(万元) │休费│人数│比例│征收额│
│ │(个)│ │(%)│(%)│(%)│ │ │ │ │ │(元)│(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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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83 │30736 │21 │18 │3 │650.09 │21.21 │92 │3176 │306.42 │8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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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284 │31408 │21 │18 │3 │1210.4 │25.2 │92.8 │3218 │384.82 │99 │57 │21 │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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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87 │34765 │21 │18 │3 │1306.02 │30.19 │97 │3420 │722.26 │142 │176 │21 │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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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89 │37107 │21 │18 │3 │1880.09 │32 │97.5 │3621 │782.94 │148 │219 │21 │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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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298 │42034 │21 │18 │3 │2390.57 │35.05 │98 │4604 │822.3 │159 │280 │21 │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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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310 │43075 │25 │22 │3 │2156.49 │41.72 │98 │4908 │1533.53 │2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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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319 │45305 │25 │22 │2 │2976.81 │55.15 │99 │5305 │2267.6 │346 │- │- │- │
├──┼──┼────┼──┼──┼──┼────┼───┼───┼───┼────┼──┼──┼──┼───┤
│1995│325 │48830 │25 │23 │2 │3314.74 │59 │95 │6278 │2643.73 │3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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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329 │52153 │25 │22 │3 │4426.16 │72.1 │96 │6283 │2905.01 │38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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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343 │54801 │25 │22 │3 │5886.18 │88.32 │95 │6332 │3498.84 │429 │- │- │- │
├──┼──┼────┼──┼──┼──┼────┼───┼───┼───┼────┼──┼──┼──┼───┤
│1998│432 │55686 │25 │21 │4 │5040.78 │90.22 │85 │7068 │3856 │454 │- │- │- │
├──┼──┼────┼──┼──┼──┼────┼───┼───┼───┼────┼──┼──┼──┼───┤
│1999│476 │55431 │25 │20 │5 │5954.98 │93.4 │79 │6950 │4154.55 │49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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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20 │56420 │25 │20 │5 │6914.11 │96.02 │90 │7144 │4480.36 │529 │- │- │- │
├──┼──┼────┼──┼──┼──┼────┼───┼───┼───┼────┼──┼──┼──┼───┤
│2001│546 │56637 │26 │20 │6 │7794.14 │118.44│95 │7519 │4635.39 │5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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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71 │55060 │26 │20 │6 │10048.81│135.14│95.6 │9205 │6307.78 │5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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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08 │62900 │27 │20 │7 │11663.37│145 │98.6 │10348 │6821.28 │54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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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18 │59107 │27 │20 │7 │12506.46│164 │99.5 │11906 │7942.57 │562 │- │- │- │
├──┼──┼────┼──┼──┼──┼────┼───┼───┼───┼────┼──┼──┼──┼───┤
│2005│736 │72037 │28 │20 │8 │15728.73│203 │99.3 │13556 │10146.84│603 │- │- │- │
├──┼──┼────┼──┼──┼──┼────┼───┼───┼───┼────┼──┼──┼──┼───┤
│2006│826 │74142 │28 │20 │8 │17229.8 │212 │98.1 │15029 │13476.77│754 │- │- │- │
├──┼──┼────┼──┼──┼──┼────┼───┼───┼───┼────┼──┼──┼──┼───┤
│2007│952 │80266 │28 │20 │8 │21918 │259 │99.5 │15763 │16108 │79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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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诸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1988~1996年,诸城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执行国务院1978年下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办法》。连续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职人员,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
1989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规定,诸城市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除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办法》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据不同情况自1989年1月起分别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1992年,诸城市为离退休职工增加洗理费,男每人每月4.6元,女每人每月5.4元;企业退休干部增发书报费,月人均4元;离退休职工增加煤价补贴,月人均5元。以上4项补贴月人均增加11.76元。
1997年,诸城市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发给养老金。“新人新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人中办法”: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自实行“统帐”结合改革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给予封顶。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待遇。标准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自2001年1月起,1997年12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另加调节金120元。
2006年,省政府下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仍然确定“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原则,并对“老人”、“新人”、“中人”作出新的界定:凡2005年12月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为“老人”,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与2006年1月后退休的人员执行同样的调整机制;凡1998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为“新人”,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凡1997年12月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期(2006年1月~2010年12月)内仍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满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对于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新办法不再执行每提前1年扣减2%的政策。
2006年1月后,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退职人员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职工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诸城市职工死亡、供养抚恤待遇最初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之后随国家、省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丧葬补助费按照省劳动厅、财政厅1992年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丧葬补助费自1992年5月起按500元的标准执行。按照省劳动厅、财政厅2003年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诸城市职工丧葬补助费自2003年9月起按1000元标准执行。
一次性救济费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199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诸城市职工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不论是否供养,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表21-11诸城市1988~2007年一次性救济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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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1988-1993 │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2006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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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2060 │2510│3590│4220│4700│4860│4910│5830│6660│7500│8500│9500│10920 │12945 │15110 │
│救济费│ │ │ │ │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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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1993年10月~1997年9月,诸城市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50元。1997年10月~2003年6月,职工直系亲属居住在城镇(县城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及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2003年7月~2006年12月,符合领取遗属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70元。自2007年1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在以上基础上,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并为孤寡一人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相应增加。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1994年3月,诸城市政府下发《关于在部分乡镇设立劳动保险所实行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决定改革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办法,将原来的企业代发改为按区域就近发放。在城关、相州、昌城、百尺河、朱解等13处乡镇设立劳动保险所,其他乡镇设立劳动保险代办处,负责本区域内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工作。
1995年10月,诸城市劳动保险处被国家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老年报社授予“退管工作先进单位”。
1996年6月,山东省退管工作会议在诸城召开,总结推广诸城市离退休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典型经验。
1997年3月,诸城市改变离退休养老金发放办法,在城区居住的4000多名离退休人员由工商银行代发,在潍坊市区域内工商银行通存通兑;在乡镇居住的2000多名离退休人员,由农村信用社发放。自2006年9月起,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银行由工商银行改为农村合作银行(原农村信用社)。
2004年6月,诸城市企业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成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申领和退休待遇的调整手续,代管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等。2006年2月,企业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对全市13805名离退休人员的基础信息进行微机录入;8月,对全市13878名离退休(退职)人员进行活体指纹采集。2007年12月,为186家企业的4892名退休职工进行档案移交。
第二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诸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成立于1993年12月,隶属市人事局。1996年,改为行政性延伸事业单位。1999年5月,由人事部门成建制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7年8月,成立诸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医疗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划归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基本养老金筹集和管理诸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
自1994年1月起,诸城市境内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进行养老金统筹。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3%、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3年底,所在单位和个人以1993年9月份工资总额的18%和2%按月补缴养老金。不补缴的,不作为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
自1994年12月始,诸城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人员开始进行养老金统筹。统筹基金按单位全部固定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与上月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职)费用总额之和的25%提取。
根据潍坊市政府1996年下发的《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自1996年12月开始,诸城市党政群机关、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固定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与上月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职)费总额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上月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费,并由单位代为扣缴。
自2004年1月起,诸城市党政群机关及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只按照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固定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金,即由“双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改为“单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缴纳比例,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表21-12诸城市1994~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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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投保 │离退休│月人均│缴费比例(%) │基金 │基金 │备注 │
│ │人数 │(职) │基数 ├──┬───┬───┬───┤收入 │支出 │ │
│ │ │人数 │(元) │固定│其中:│合同制│其中:│(万元)│(万元)│ │
│ │ │ │ │人员│个人 │工人 │个人 │ │ │ │
├──┼───┼───┼───┼──┼───┼───┼───┼───┼───┼─────────────┤
│1994│3370 │260 │420 │25 │2 │25 │2 │1210 │191 │固定人员属自收自支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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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3420 │270 │420 │25 │2 │25 │2 │499 │396 │固定人员属自收自支单位 │
├──┼───┼───┼───┼──┼───┼───┼───┼───┼───┼─────────────┤
│1996│16618 │288 │520 │22 │2 │22 │2 │602 │329 │- │
├──┼───┼───┼───┼──┼───┼───┼───┼───┼───┼─────────────┤
│1997│18040 │3508 │520 │22 │2 │22 │2 │3087 │23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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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8958 │3650 │570 │22 │2 │22 │2 │3482 │3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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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1532 │3787 │740 │19 │2 │19 │2 │3554 │35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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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1763 │4089 │880 │19 │2 │19 │2 │4799 │46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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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2017 │4175 │980 │19 │2 │19 │2 │4532 │49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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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2543 │4648 │1150 │20 │2 │20 │2 │5696 │6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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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3164 │5151 │1190 │22 │2 │22 │2 │7195 │69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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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2810 │5823 │1220 │28 │3 │28 │3 │8142 │8952 │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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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2211 │6356 │1290 │32 │3 │32 │3 │11050 │12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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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955 │7765 │1390 │38 │4 │38 │4 │16350 │16481 │- │
├──┼───┼───┼───┼──┼───┼───┼───┼───┼───┼─────────────┤
│2007│20854 │8079 │1701 │50 │5 │50 │5 │21772 │22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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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待遇诸城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根据情况不同享受下列待遇:
离休人员按照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2002年转发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企业离休干部离休统筹项目的通知》要求,诸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退休(职)人员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潍坊市人事局1996年转发的《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诸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三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4月,诸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成立,为股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民政局。1999年5月,由民政部门成建制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承担面向全市农民的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干部养老保险等业务。200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划归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面向全体农民的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成立后,根据民政部1992年1月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当时确定的参保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
1992~1996年,诸城市先后将农村义务兵、民办教师、乡镇企业职工、独生子女户父母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补助范围,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1995年,全市参保人员共24645人,为1992年的21.6倍;收缴保险费560多万元,为1992年的56倍。
1997~2005年,随着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降低了农民领取养老金的预期值,导致部分人中途断保、停保和退保,再加上集体补助多数未能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投保人数、保险费收缴均呈下降趋势。
2005年12月,诸城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诸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于2006年1月开始实施。该办法将参保人员界定为“本市辖区内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的居民”。缴纳保险金的年龄一般为男20~60周岁、女20~55周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缴费标准由参保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最低每月10元,多则不限。缴费可按月、按年缴纳,亦可一次性缴纳,由参保人自行确定。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参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不足10年而身亡者,其保证期内未支取的养老金可以继承。领取超过10年的长寿者,领取养老金至身亡为止。
诸城市1992~2007年农村养老保险
表21-13执行利率变化情况一览表
┌──┬───┬───┬──┬───┬────┬────┐
│时间│1992~│1994~│1997│1998.1│1998.7~│1999.7~│
│ │1993 │1996 │ │~6 │1999.6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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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8.8 │12 │8.8 │6.8 │5 │2.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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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05年12月,诸城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诸城市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自2006年1月起实施。“诸政发[2008]45号”文件将“失地农民”规范为“被征地农民”。
诸城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户籍在本村(居),且被征地后户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3亩的在册人员,年满2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不包括在校学生。
保险金构成诸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组成。2006年度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递增6%核算确定,为5308元(以后每年调整一次,逐年递增6%),按7%的比例缴费。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负担,按缴费额的10%予以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村集体按缴费额的80%缴纳。缴费额的40%作为统筹基金,专款专用;缴费额的60%记入个人账户。
缴费与支付诸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年度缴纳。个人缴纳保险金的标准为,男年满2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25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至少缴满30年;男年满60周岁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至6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3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年满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1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已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基础养老金为参保人员最后一次投保的缴费基数乘以0.75%。
农村干部养老保险1993年12月,中共诸城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村会计、民兵连长、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村保管、支部委员、调解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等纳入保险范围,根据村干部任职年限和各村的经济实际参加投保。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受补贴的干部过多,加之更换频繁,实际操作难度很大。
2006年3月,诸城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规范村级干部经济待遇的暂行办法》规定,村级干部享受经济待遇的范围,主要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集体实力强或1500人以上的村可增加1名党支部副书记,与村会计享受同样待遇。上述三职干部任满6年且继续任职的,开始投保。投保以当年村党支部书记工资额为基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投保额分别按20%、16%、15%左右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村党支部书记工资额的40%。其中,集体负担投保额的80%。
诸城市1992~2007年农村社会养老
表21-14保险收支情况表
┌──┬─────────────┬────────┐
│年度│人数及收入 │人数及支出 │
│ ├───┬───┬─────┼──┬─────┤
│ │当年参│累计参│当年保 │发放│发放 │
│ │保人数│保人数│费(元) │人数│金额(元) │
├──┼───┼───┼─────┼──┼─────┤
│1992│1141 │1141 │103908 │0 │0 │
├──┼───┼───┼─────┼──┼─────┤
│1993│1469 │2610 │857210.4 │12 │2001.38 │
├──┼───┼───┼─────┼──┼─────┤
│1994│13003 │15614 │5996444.19│45 │9572.9 │
├──┼───┼───┼─────┼──┼─────┤
│1995│24645 │40259 │5603876.81│86 │25438.2 │
├──┼───┼───┼─────┼──┼─────┤
│1996│8299 │48558 │2327363.24│400 │191903.78 │
├──┼───┼───┼─────┼──┼─────┤
│1997│1423 │49981 │991786.1 │215 │173283.8 │
├──┼───┼───┼─────┼──┼─────┤
│1998│613 │50594 │633887.16 │411 │319509.1 │
├──┼───┼───┼─────┼──┼─────┤
│1999│421 │51015 │338177.1 │380 │275219.36 │
├──┼───┼───┼─────┼──┼─────┤
│2000│478 │51493 │488587.4 │1249│502622.55 │
├──┼───┼───┼─────┼──┼─────┤
│2001│378 │51871 │629539 │879 │655303.85 │
├──┼───┼───┼─────┼──┼─────┤
│2002│125 │51996 │295903 │746 │581669.54 │
├──┼───┼───┼─────┼──┼─────┤
│2003│311 │52307 │527467.48 │978 │66123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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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年度│人数及收入 │人数及支出 │
│ ├───┬───┬─────┼──┬─────┤
│ │当年参│累计参│当年保 │发放│发放 │
│ │保人数│保人数│费(元) │人数│金额(元) │
├──┼───┼───┼─────┼──┼─────┤
│2004│301 │52608 │1609048 │740 │574869.81 │
├──┼───┼───┼─────┼──┼─────┤
│2005│635 │53243 │3642045.5 │783 │657261.59 │
├──┼───┼───┼─────┼──┼─────┤
│2006│2460 │55703 │5128410.1 │1058│909936.03 │
├──┼───┼───┼─────┼──┼─────┤
│2007│7567 │63270 │5690527 │1645│175694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