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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工时 休假——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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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劳动保护工时休假

劳动保护1988年,诸城市投资165万元用于尘毒、噪音治理,共监测尘毒点91个、噪音点36个,合格率分别为60%和40%。1990年,对全市有尘毒的218家企业、379个尘毒点进行监测,落实防治措施。1991年,对市属和乡镇有尘毒危害的58家企业、249个尘点、103个毒点进行监测。1993年,对全市1280名接触尘毒的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6家企业的62个工种、310个尘毒作业点进行监测,实行劳动条件分级。
2002年,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由劳动保障局划归市卫生局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诸城市各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普遍实行“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1988~2007年,诸城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坚决制止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未成年工登记制度,实行未成年工持证上岗。要求用人单位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制度,保证未成年工健康成长。
工时诸城市执行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两种形式。
标准工时制诸城市严格按国家法律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诸城市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等。
休假根据《劳动法》规定,诸城市现行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有以下几种。
公休日即周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1999~2007年,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5月1~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3日)。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通知》,国家法定节假日由10天增为11天,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年休假诸城市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起施行。
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988~200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诸城市职工探亲假期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则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探亲假期为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婚假诸城市职工婚假执行以下标准: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生育假期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五节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作出具体规定。12月,诸城市第一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在市劳动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1993年11月,诸城市劳动局设立仲裁监察科。
1996年3月,市劳动局撤销仲裁监察科,成立劳动仲裁监察办公室,行政编制,定编3人。
2001年7月,诸城市成立新一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2年6月,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劳动争议处理科,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市劳动仲裁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等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处理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纠纷;负责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的统计、信息等工作。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1987年,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成立后,即配备专人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制度改革不够深入,在用工、工资、福利、待遇、职工离职和企业辞退职工等方面,反映的问题不很尖锐,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太清楚,所以涉及仲裁的问题不多。
1992年后,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职工进一步学法、懂法,劳动争议问题不断发生,涉案率增加。是年,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6人次。
199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根据《条例》规定,诸城市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亦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3~2004年,全市共处结劳动争议案件1064件,涉及维权标的额2079.9万元。自2005年起,诸城市处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05~2007年,共处结劳动争议案件1011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947万元。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诸城市新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表21-7诸城市1992~2007年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情况一览表
┌──┬─────┬────┬────┬────┬────┬────┬─────┬────┐
│年度│案件受理数│立案(件)│调解(件)│裁决(件)│撤诉(件)│其他方式│涉及标的额│按期处结│
│ │(件) │ │ │ │ │结案(件)│(万元) │率(%) │
├──┼─────┼────┼────┼────┼────┼────┼─────┼────┤
│1992│26 │26 │26 │0 │0 │0 │- │100 │
├──┼─────┼────┼────┼────┼────┼────┼─────┼────┤
│1993│17 │17 │17 │0 │0 │0 │- │100 │
├──┼─────┼────┼────┼────┼────┼────┼─────┼────┤
│1994│5 │5 │5 │0 │0 │0 │17 │100 │
├──┼─────┼────┼────┼────┼────┼────┼─────┼────┤
│1995│25 │23 │- │- │- │2 │18 │100 │
├──┼─────┼────┼────┼────┼────┼────┼─────┼────┤
│1996│19 │16 │13 │0 │3 │3 │48 │100 │
├──┼─────┼────┼────┼────┼────┼────┼─────┼────┤
│1997│14 │11 │9 │0 │2 │3 │32 │100 │
├──┼─────┼────┼────┼────┼────┼────┼─────┼────┤
│1998│37 │29 │17 │8 │4 │8 │103 │100 │
├──┼─────┼────┼────┼────┼────┼────┼─────┼────┤
│1999│136 │44 │30 │12 │- │92 │138 │98.5 │
├──┼─────┼────┼────┼────┼────┼────┼─────┼────┤
│2000│71 │56 │30 │19 │7 │13 │216 │97 │
├──┼─────┼────┼─┬──┴────┴────┼────┼─────┼────┤
│2001│175 │73 │71│2 │102 │382.4 │97.3 │
├──┼─────┼────┼─┼────────────┼────┼─────┼────┤
│2002│152 │99 │90│9 │53 │268.5 │100 │
├──┼─────┼────┼─┴──┬────┬────┼────┼─────┼────┤
│2003│190 │136 │61 │75 │0 │54 │390 │100 │
├──┼─────┼────┼────┼────┼────┼────┼─────┼────┤
│2004│253 │171 │85 │56 │30 │75 │467 │97 │
├──┼─────┼────┼────┼────┼────┼────┼─────┼────┤
│2005│350 │245 │110 │103 │32 │105 │900 │100 │
├──┼─────┼────┼────┼────┼────┼────┼─────┼────┤
│2006│351 │296 │143 │121 │32 │55 │1020 │100 │
├──┼─────┼────┼────┼────┼────┼────┼─────┼────┤
│2007│310 │266 │134 │102 │30 │44 │1027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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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劳动保障监察
2002年3月,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监察监督科。2003年3月,成立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工作主要为:劳动保障年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开展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情况。
自1994年起,诸城市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于年底对当年年检情况尤其是合格与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
2003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设专人进行接待。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5日内立案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一般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内容一般包括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最低工资规定及工资支付情况、未成年工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根据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2006年1月,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成立医疗工伤生育监察中队。2006~2007年,医疗工伤生育监察中队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依法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予以公布。
表21-8诸城市1994~2007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表
┌────┬───┬───┬───┬───┬────┬────┬────┬────┬────┐
│年度项目│年检 │下达责│下达询│查处案│补发、追│追缴社会│下达行政│取缔非法│查处用人│
│ │单位数│令改正│问通知│件数 │回工资押│保险费 │处理处罚│中介(家)│单位非法│
│ │(家) │(份) │(份) │(件) │金(万元)│(万元) │(份) │ │使用童工│
│ │ │ │ │ │ │ │ │ │(人) │
├────┼───┼───┼───┼───┼────┼────┼────┼────┼────┤
│1994 │90 │0 │0 │0 │0 │0 │0 │0 │0 │
├────┼───┼───┼───┼───┼────┼────┼────┼────┼────┤
│1995 │120 │5 │10 │0 │0 │0 │0 │0 │0 │
├────┼───┼───┼───┼───┼────┼────┼────┼────┼────┤
│1996 │260 │7 │15 │0 │0 │0 │0 │0 │0 │
├────┼───┼───┼───┼───┼────┼────┼────┼────┼────┤
│1997 │106 │78 │78 │0 │42 │133 │0 │0 │1 │
├────┼───┼───┼───┼───┼────┼────┼────┼────┼────┤
│1998 │114 │28 │28 │0 │53 │113 │0 │0 │2 │
├────┼───┼───┼───┼───┼────┼────┼────┼────┼────┤
│1999 │139 │46 │46 │0 │73 │780 │0 │0 │1 │
├────┼───┼───┼───┼───┼────┼────┼────┼────┼────┤
│2000 │193 │68 │68 │0 │125 │123 │0 │0 │3 │
├────┼───┼───┼───┼───┼────┼────┼────┼────┼────┤
│2001 │247 │89 │89 │26 │107 │680 │0 │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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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332 │50 │174 │109 │121 │1104 │0 │0 │4 │
├────┼───┼───┼───┼───┼────┼────┼────┼────┼────┤
│2003 │417 │88 │62 │184 │149 │213 │14 │14 │6 │
├────┼───┼───┼───┼───┼────┼────┼────┼────┼────┤
│2004 │615 │159 │128 │185 │216 │1210 │31 │26 │2 │
├────┼───┼───┼───┼───┼────┼────┼────┼────┼────┤
│2005 │839 │115 │63 │235 │270 │300.8 │14 │17 │3 │
├────┼───┼───┼───┼───┼────┼────┼────┼────┼────┤
│2006 │775 │194 │14 │203 │360 │1826 │38 │17 │5 │
├────┼───┼───┼───┼───┼────┼────┼────┼────┼────┤
│2007 │852 │227 │65 │127 │253 │6558.5 │22 │10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