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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干部管理

第一节任免调配
1988~2007年,诸城市干部的任免调配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管理。党群工作部门的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政府部门的干部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管理,由市人事局负责。
由市人事局负责的行政任免主要有两类:一类为接市委提名通知,代市政府拟文,完成政府组成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任免的有关程序;一类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由人事局决定的股级干部的任免。
市人事局负责调配的干部,主要为政府系统(包括市直行政部门,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内部及调出(入)诸城市政府系统的干部。调配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编制定员规定,凡是超编、满编单位,原则上不再调入干部,特殊需要的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坚持合理流向;服从诸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确保重大项目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引进与使用;坚持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境内民营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民营经济;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帮助解决;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见习期未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及其它原因不能调动的,一概不予办理调动。
第二节奖惩
1988年后,诸城市对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奖励自1988年起至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前,诸城市对干部的奖励沿袭1988年以前的奖励办法,按照国务院1957年10月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办理。
1993年10月后,诸城市对干部的奖励,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人事部1995年7月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及《潍坊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诸城市干部奖励依据《公务员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级关于干部年度考核的部署和要求,拟给工作人员奖励的单位,根据分配指标将拟受奖励人员的事迹材料送交市人事局审核,然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对拟受奖励人员进行奖励,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必须由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由该有关部门向市人事局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奖励意见和办法,并将拟受奖励人员的基本情况以表格形式报人事局,经同意后,市人事局会同该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予以表彰。
惩处1988~1993年,诸城市对干部的惩处,主要按照国务院于1988年9月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省政府1985年6月公布施行的《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后,诸城市对干部的惩处,主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1996年9月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1998年8月后,一并参照山东省人事厅、监察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诸城市对干部的惩处,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于2007年4月公布、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1988~2007年,诸城市累计对68名违纪干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形式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