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间组织管理
第一节社会团体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前,境内社会团体数量很少,一般由各部门自行进行审批、管理。进入90年代,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诸城市民间组织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并迅速发展壮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
管理体制与机制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此后,诸城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逐渐步入正轨。1991年7月,市民政局设立社团科,具体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前段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由此得以改变。
1998年10月,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对社会团体作出界定,确定并保障其法律地位,并就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职责、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以章程为核心的自我管理机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约束与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诸城市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条例进行宣传贯彻,并建立起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机制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
2004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诸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隶属市民政局,由民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局长,2005年正式挂牌运行。下设综合管理科、执法科。2007年,在原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诸城市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局,实行人员、财务独立管理,并赋予相应的独立管理权限和职能,具体负责全市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下设登记管理科、监管科、财务科、办公室等三科一室,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配备车辆、数码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工具,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2007年,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市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局对执法人员进行民间组织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行政能力。在培训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全员参加山东省执法资格考试,均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经过不断探索,至2007年底,诸城市建立起分工协作的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机制和“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系。行政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协调,及时互通信息,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民间组织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民间组织的依法登记和管理工作,形成领导重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社团发展历程诸城市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民间组织登记手续,并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进行清理整顿,使民间组织的注册登记和日常活动日趋规范,促进了民间组织的发展。
1990年,诸城市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达81家。至1998年,全市在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共有102家,其中宗教、文化、体育类的社团占80%左右。
2004年后,诸城市加强民间组织的基本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进一步完善自律机制,开展民间组织诚信建设活动,建立公开、透明的民间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民间组织的自律意识不断加强,逐步实现在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基础上的自我发展。是年,全市有各级各类社会团体100多家,其中行业社团60多家,农村社团20多家,社区社团11家。
2007年,市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局对境内所有民间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复查和登记,经清理和重新登记,全市共有社会团体240多家,涉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劳动、环保、慈善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面广的民间组织体系。民间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收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增加社会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做出了贡献,推动了诸城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第二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1992年起,诸城市境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萌芽,1992~1995年为起步阶段,由于当时民办非企业正处于探索时期,尚无现成经验和规律可循,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很少,规模亦不大。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从此有了政策依据。1996~1997年,诸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逐渐增多,发展势头良好。
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从法律上予以确定。诸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来源,主要有4类:随着用人制度改革和就业观念转变,一批大中专毕业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部分下岗职工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筹集民间资金,创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之前承办的卫生室、幼儿园等事业单位,企业改制后从企业分离出来,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随着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部分原国有事业单位脱胎换骨进行改制,不再由政府承办,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20世纪末,诸城市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诸城市实际,建立起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对应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劳动等政府职能部门,为有关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申办单位的业务、技术、资质及创办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市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局为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申办单位予以注册登记,确认其合法地位,颁发相应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侧重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侧重宏观规划、牵头协调、登记注册和执法监察。
进入21世纪后,诸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主要有6种类型和模式:职业技能型,以电脑培训学校为主;科研开发型,指围绕一个或几个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攻关,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应用到生产、生活当中;社区卫生服务型,包括城乡居民举办的医院、卫生室、诊所等;中介服务型,主要指中介服务组织,如婚姻介绍所、劳务介绍所等;文体娱乐型,包括文化中心、体育中心、艺术中心、健身中心等;素质教育型,主要指以提高中小学生素质为目的而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如双语学校、艺术学校、美术班、幼儿园等。
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行为,诸城市在严格审批和依法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2004年7月,举办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工作人员培训班,组织上述人员认真学习民间组织法律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等相关知识,受训率达90%以上。
至2007年,诸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到1700多家,另有中介机构310多家。范围主要涉及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9大行业。主要包括:教育事业中的民办幼儿园、各类民办学校,卫生事业中的民办门诊部、卫生所,文化事业中的民办艺术团体、美术馆、艺术研究所,科技事业中的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体育事业中的民办体育俱乐部、武术训练馆,劳动事业中的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民办职业介绍所,民政事业中的民办敬老院、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中介服务中的民办信息咨询所,法律服务业中的律师事务所等。主要形式有单位、合伙、个体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