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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预备役

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种兵役形式,预备役力量由预备役部队和预备役人员组成,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诸城市境内的预备役人员,平时主要任务为参加生产劳动,并按要求参加人民武装部门组织的军政训练和战备工作;战时,随时准备转为现役部队参军参战。
第一节预备役登记
为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有计划地储备预备役军官和士兵,为战时快速实施兵员动员提供直接依据,1988~2007年,诸城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每年组织对境内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公民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定期将其登记入册,编入预备役部队或民兵组织,并按不同时期军事斗争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训练,保持和提高其军政素质,为战时转服现役奠定基础。
士兵登记预备役士兵,包括退出现役被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和经过兵役登记、符合服现役条件但未被征集的公民。
自1988年起,诸城市实施年度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制度,市人民武装部每年对乡镇、企业、市直机关武装部下发书面通知提出登记要求,由基层武装部进行士兵预备役登记并逐级核对上报,确保登记、统计工作不出差错。
1988~1997年,诸城市凡经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和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军人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皆编入第一类预备役;29~35周岁经过军事训练的民兵及退伍士兵,编入第二类预备役。
根据1998年颁布的《兵役法》,诸城市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周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周岁以下的地方与军队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28周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诸城籍士兵从部队退出现役后,持《退伍军人证明书》到市人民武装部办理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手续,市人民武装部结合当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实际,对确定安排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填写《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片》,并在《退伍军人证明书》上加盖“服预备役”专用章;对部队确定免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在《退伍军人证明书》上加盖“免服预备役”专用章。
2007年,诸城市共有士兵预备役人员343人。
军官登记按照《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诸城市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市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至2007年,诸城市共有预备役军官540人。
第二节预备役训练
1988年后,诸城市境内的各类预备役士兵和预备役军官,按规定服预备役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的军事训练。已满最高年龄者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服役的人员,依法及时退出或被清除出预备役队伍,不再参加相应的训练。现役预备役士兵和预备役军官,按中央军委、三级军区的有关规定及市人民武装部的要求,按时参加规定军事课目训练,并须通过考核达到军事合格要求,参加训练情况及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