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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兵役

第一节兵役制度
1988~1998年,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审议通过、同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士兵的服役年限,陆军为3年,空军、海军为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和1999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确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据条例授予相应军衔。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义务兵役制士兵服役期限为2年,士官实行分期(共6期)服现役制度。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亦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1999~2007年,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陆军、海军、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为2年。
第二节兵役机构
1988年,诸城市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民武装部1名副部长、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1名副部长和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局、计划局、人事局、粮食局、广播电视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武装部,由副部长兼军事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征兵办公室设立秘书、政审、体检、宣传、后勤、优抚、纪检等科、站、室。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市征兵办公室下设科室的功能、职能不断完善,设施、设备不断更新。在体检方面,2002年,征兵体检站开始使用自动化管理系统,并增设病史调查组;2005年,增加对艾滋病和吸食毒品的检测项目;2007年,增加心理测试内容。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辖区实际,建立必要的征兵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每年的征兵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按量向部队输送合格兵员。
第三节兵役登记
1988~2007年,诸城市在对境内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要求,由市人民武装部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进行登记注册管理。每年定期召开全市兵役登记工作会议,采取集中登记、分散登记、设站登记和上门登记等多种办法,对适龄青年提前进行登记,登记率为100%。在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区分和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等不同情况,并初步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和1996年7月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1996~2007年,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诸城市境内男性公民,在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参加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应征公民按照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接受身体检查。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根据情况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007年,诸城市人民武装部改进兵役登记办法,制定关于集中登记和零星登记的兵役登记实施方案,并对调查摸底的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将有关信息及时输入微机,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提高了兵役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年,全市新登记适龄公民6368人,其中高中以上学历1977人,占兵役登记总人数的31%;共确定预征对象2100人,占适龄人数的33%。
第四节征兵
征兵是政府行为,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诸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市人民武装部首长全面负责境内的征兵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本行政区的征兵工作。
1988~1994年,每年的征兵时间为11月10日~12月31日。自1995年起,每年的征兵时间改为11月1日~12月31日,较以前提前10天开始征集。年度征兵时,诸城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征兵命令和要求及省、市分配的征兵任务,组织发动登记在册的适龄青年报名应征。通过目测、体检、政治审查等环节确定新兵,并发放入伍通知书,然后进行集结并按时输送部队。每年征集新兵,在登记注册范围内的适龄青年纷纷踊跃报名,应征率达98%以上。兵员质量不断提高,经过三级政审和横向联审,每年审查合格人数占登记注册总人数的比率均达90%以上,体检合格率达70%以上。
自1998年起,根据国家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开始从诸城市的高考考生中择扰录取部分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学员完成规定学业并经考试合格者,由所在军事院校发给毕业证书,由部队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2000~2003年,诸城市每年均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拥军、参军舆论氛围。征兵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大廉洁征兵力度,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廉洁征兵的要求,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印发廉洁征兵“反馈卡”。严把体检、政审、走访、定兵等重要环节,依法规范征兵、接兵活动,每年的征兵任务均以较高质量、较高标准圆满完成。
2004~2007年,在每年10月统一组织的征兵集中宣传活动中,除设立征兵咨询站、宣传站,利用墙报、黑板报、宣传橱窗和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外,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和深度报道。军事部门印发廉洁征兵“监督卡”和《致预征对象及家长的公开信》,对征兵工作中出现的私自预留征集名额、擅自调整农非比例、办理异地入伍手续;更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走访调查结论或者办理、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征兵对象身体、政审经复检复查不合格却为其故意隐瞒和搪塞;私自退兵、换兵,私自调整应征青年入伍去向;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插手干预征兵工作或接受请托人钱物、宴请、娱乐、旅游;收取应征对象各种费用、克扣应征对象应得的补助或者要求应征对象购销物品等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增加征兵工作透明度。实行微机自动化封闭式体检。制定完善以“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分管责任、全面责任”为主线的征兵工作责任制并严格予以落实;建立三级联审、横向联审制度,做到谁检查、谁政审、谁签字、谁负责,严防将身体不健康和有政治问题的适龄青年征入部队,确保兵员质量。
1988~2007年,诸城市共征集入伍新兵17141人,其中女兵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