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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判

第一节审判机关
1987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诸城撤县建市,诸城县人民法院更名为诸城市人民法院。1988年,设立行政审判庭。1989年,撤销刑事审判第二庭和信访科,合并设立告诉申诉庭。1990年,市法院设立纪检组。为适应经济审判工作的需要,1991年,设立经济调解处,隶属经济审判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后,1993年4月,市法院在市工业委员会建立巡回法庭。1994年10月,成立密州商城巡回法庭。1995年4月,成立财务科、法警队、法医技术室。是年,撤销无线电零件厂、外贸公司、酒厂、市联社、农业银行等五处巡回法庭。
1996年12月,撤销经济调解处,将之并入经济审判庭。
1998年,市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再审案件;告诉申诉庭改为立案庭。1999年1月,成立监察室。2000年7月,撤销执行庭,建立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2002年5月,民事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第二庭;政工科改为政治处,下设组织人事科、教育培训科、宣传科;法医技术室改为技术室;财务科并入办公室。2004年9月,成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增多的审判工作实际,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至2007年12月,诸城市法院下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法警队、技术室、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监察室、政治处(内设组织人事科、教育培训科、宣传科)、办公室、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等15个机关庭、处、室,共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22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
案件审判1988~1993年,诸城市法院坚持“从重从快”和“抓紧从严”的方针,对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流氓、爆炸和团伙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对经济领域中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偷税漏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以及贩卖淫秽物品、引诱和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进行重点专项打击。依法从严惩处一批拐卖人口,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引诱、容留和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分子,净化了社会环境。
自1994年起,市法院根据全市治安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行动,处结了一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起施行后,诸城市及时转换刑事审判打击重点,由以前重点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转向重点打击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通过案件审判,主要打击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盗窃、抢劫、抢夺等严重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保障人权。
表18-8诸城市1988~1998年审结刑事案件情况表
┌──┬──┬──┬───────────────────────┬──────────────────────────┐
│年度│案件│案犯│重大案件量刑情况 │备注 │
│ │(件)│(人)│ │ │
├──┼──┼──┼───────────────────────┼──────────────────────────┤
│1988│71 │107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 │处结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17件17人;盗窃、诈骗等侵 │
│ │ │ │9人。 │财犯罪42件70人。 │
├──┼──┼──┼───────────────────────┼──────────────────────────┤
│1989│120 │171 │重大刑事案件中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11人。 │处结故意杀人、爆炸、重大盗窃等25件26人;处结经济犯 │
│ │ │ │ │罪25件。 │
├──┼──┼──┼───────────────────────┼──────────────────────────┤
│1990│134 │205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4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 │处结杀人、强奸、重大盗窃40件52人;受贿、挪用资金等9 │
│ │ │ │9人。 │件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8万元。 │
├──┼──┼──┼───────────────────────┼──────────────────────────┤
│1991│113 │169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1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 │处结杀人、抢劫等重大案件40件47人;团伙犯罪、拐卖妇 │
│ │ │ │的10人。 │女儿童6件12人。 │
├──┼──┼──┼───────────────────────┼──────────────────────────┤
│1992│99 │171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8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 │未成年犯罪10件10人。 │
│ │ │ │16人。 │ │
├──┼──┼──┼───────────────────────┼──────────────────────────┤
│1993│143 │259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3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 │抢劫集团犯罪10件45人;未成年犯罪23件。 │
│ │ │ │14人。 │ │
├──┼──┼──┼───────────────────────┼──────────────────────────┤
│1994│158 │217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4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54件57人;盗窃集团犯 │
│ │ │ │12人。 │罪5件18人。 │
├──┼──┼──┼───────────────────────┼──────────────────────────┤
│1995│179 │311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3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 │抢劫集团犯罪13件49人;盗窃集团犯罪5件21人。为国家 │
│ │ │ │的30人。 │挽回经济损失99万元。 │
├──┼──┼──┼───────────────────────┼──────────────────────────┤
│1996│268 │406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5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9.02万元。 │
│ │ │ │的34人。 │ │
├──┼──┼──┼───────────────────────┼──────────────────────────┤
│1997│239 │306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1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 │自诉案件13件16人。 │
│ │ │ │的23人。 │ │
├──┼──┼──┼───────────────────────┼──────────────────────────┤
│1998│270 │388 │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6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 │判处罚金案件71件12.3万元。 │
│ │ │ │的24人。 │ │
└──┴──┴──┴───────────────────────┴──────────────────────────┘
1999年,诸城市刑事审判的重点,转向以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主,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正常进行。对市委、市政府重视和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破坏社会秩序、破坏民主选举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进行重点打击。注重少年法庭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是年,刑事审判庭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命名为首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全省少年审判先进单位”。
2001年后,刑事审判全力投入“严打”整治斗争,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将严打锋芒对准有组织的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和爆炸、杀人、抢劫、投毒、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入室盗窃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系列性犯罪。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判节奏,提高审判效率,保持了严打声威。2001年,处结各类刑事案件407件631人。
2001~2005年,境内团伙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市审判机关从重从快处理了多起犯罪团伙案,使一批罪行恶劣、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得到有力惩处。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将破坏全市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投资者和企业生产经营者等犯罪以及盗窃企业财产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快打重判。严厉打击失信诈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扰乱、破坏投资发展环境的犯罪,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5年,刑事审判庭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2006~2007年,积极服务“平安诸城”建设,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严惩各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非法“三烟”(假冒烟、乱渠道烟、走私烟)等专项斗争。围绕保障金融安全,坚决打击金融诈骗、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活动。从重从快打击各类欺行霸市、恶意坑骗消费者等犯罪行为。诸城市探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肯定并作出专门批示,要求全省各地法院学习借鉴。同时,响应全市范围内的“打霸治痞”专项行动,将对可能涉及痞、霸行为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作为工作重点,并对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及多发侵财性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表18-9诸城市2001~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情况表
┌──┬──┬──┬───────────────────────┬─────────────────────────┐
│年度│案件│案犯│量刑及刑附民案件 │备注 │
│ │(件)│(人)│ │ │
├──┼──┼──┼───────────────────────┼─────────────────────────┤
│2001│407 │631 │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27人。 │对30余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
│ │ │ │ │减轻处罚。 │
├──┼──┼──┼───────────────────────┼─────────────────────────┤
│2002│379 │545 │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1人。 │处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2件,判处犯│
│ │ │ │ │罪分子17人。 │
├──┼──┼──┼───────────────────────┼─────────────────────────┤
│2003│494 │767 │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2人。 │依法判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8件23人。 │
├──┼──┼──┼───────────────────────┼─────────────────────────┤
│2004│591 │854 │盗窃案件131件,交通肇事案件101件,寻衅滋事案 │简易程序平均审限10天,普通程序22天。上诉案件7件, │
│ │ │ │件35件。 │二审全部维持原判,服判息诉率达100%。 │
├──┼──┼──┼───────────────────────┼─────────────────────────┤
│2005│560 │786 │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16人。处结269件刑事附带民 │- │
│ │ │ │事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1450万元。 │ │
├──┼──┼──┼───────────────────────┼─────────────────────────┤
│2006│569 │780 │处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17件,调解结案285件,调 │少年法庭审结未成年人案件54件117人,其中未成年犯76 │
│ │ │ │解率达到90%,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2000万余元。 │人。 │
├──┼──┼──┼───────────────────────┼─────────────────────────┤
│2007│591 │745 │处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12件,调解结案291件,调 │少年法庭审结未成年人案件45件88人,其中未成年犯50人│
│ │ │ │解率达到93.3%,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2600万余元 │。 │
│ │ │ │。 │ │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8年后,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上级审判机关要求和诸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重点由打击犯罪转向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并重,主动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适时召开各类公开宣判大会,对广大中小学生和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课堂、模拟法庭等教育活动,选择优秀法官担任城区和乡镇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定期不定期地到校上法制课,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诸城市1988~2007年审判机关参与社会治安
表18-10综合治理情况表
┌──┬─────┬────┬────┬────┐
│年度│召开宣判 │公开判案│判处罪犯│旁听群众│
│ │大会(场次)│(件) │(人) │(万人) │
├──┼─────┼────┼────┼────┤
│1988│11 │48 │74 │25.05 │
├──┼─────┼────┼────┼────┤
│1989│13 │81 │118 │24.15 │
├──┼─────┼────┼────┼────┤
│1990│14 │93 │115 │45.1 │
├──┼─────┼────┼────┼────┤
│1991│9 │44 │71 │44.2 │
├──┼─────┼────┼────┼────┤
│1992│8 │30 │65 │12.2 │
├──┼─────┼────┼────┼────┤
│1993│11 │44 │91 │26.2 │
├──┼─────┼────┼────┼────┤
│1994│7 │57 │77 │41.7 │
├──┼─────┼────┼────┼────┤
│1995│8 │75 │136 │51 │
├──┼─────┼────┼────┼────┤
│1996│12 │141 │238 │60 │
├──┼─────┼────┼────┼────┤
│1997│7 │52 │79 │38 │
├──┼─────┼────┼────┼────┤
│1998│11 │72 │125 │46 │
├──┼─────┼────┼────┼────┤
│1999│9 │105 │113 │10 │
├──┼─────┼────┼────┼────┤
│2000│8 │142 │198 │16 │
├──┼─────┼────┼────┼────┤
│2001│12 │121 │162 │21 │
├──┼─────┼────┼────┼────┤
│2002│11 │127 │158 │10 │
├──┼─────┼────┼────┼────┤
│2003│9 │103 │128 │15 │
├──┼─────┼────┼────┼────┤
│2004│5 │51 │68 │6 │
├──┼─────┼────┼────┼────┤
│2005│5 │38 │63 │10 │
├──┼─────┼────┼────┼────┤
│2006│1 │6 │12 │0.5 │
├──┼─────┼────┼────┼────┤
│2007│3 │9 │20 │0.4 │
└──┴─────┴────┴────┴────┘
第三节民事审判
案件审判1988~1992年,境内民事案件主要以婚姻、债务、赡养、继承、房屋、土地、山林、果园等类案件为主。诸城市法院以调解为原则处理上述各类民事案件,兼理不当得利、相邻关系、饲养动物伤人赔偿等一批新的民事案件。法院抽调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深入到乡镇驻地和村庄,向民事案件当事人宣传《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民事政策,劝说和指导当事双方自行和解。同时,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分因领导班子软弱涣散造成社会秩序差、经济落后、问题较多的后进村庄,依法进行重点治理,改变了落后村庄的面貌。
1993年,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诸城市适时调整民事审判服务重点,指导农民与基层组织签订合同,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管理。对违反合同发生的纠纷,法院及时介入和审理,依法保护合同的正确履行,全市农民“三提五统”费用因而减少,经济负担有一定程度的减轻。同时,在全市开展“排查纠纷、化解矛盾、指导基层”理顺农村法律关系活动,对影响干群关系、影响群众生产与生活的纠纷和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1995年前后,境内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农害农事件和关于调整土地、劳动报酬等方面的纠纷大量增多,造成群众情绪对立,矛盾容易激化。面对这种状况,市法院适用集团诉讼制度,对上述案件和纠纷优先受案处理,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缓和了社会矛盾。1998年后,随着土地延包政策的实行,土地承包方面的纠纷大幅上升,民事审判庭和9处中心法庭以审理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为主,兼理一般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表18-11诸城市1988~1998年民事案件审理情况表
┌──┬──┬─────────────────────────┬────────────────────────┐
│年度│结案│主要案件类型分析 │备注 │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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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710 │婚姻家庭纠纷407件,房屋纠纷10件,继承纠纷9件,债务│人民法庭办案443件,处理337件。 │
│ │ │纠纷646件,赔偿纠纷103件,土地林木纠纷6件,其他相 │ │
│ │ │邻关系、名誉权纠纷等案件6件。 │ │
├──┼──┼─────────────────────────┼────────────────────────┤
│1989│1215│婚姻家庭纠纷434件,房屋纠纷9件,继承纠纷14件,债务│人民法庭办案1210件。 │
│ │ │纠纷186件,赔偿纠纷87件。 │ │
├──┼──┼─────────────────────────┼────────────────────────┤
│1990│889 │婚姻家庭纠纷467件,房屋纠纷5件,继承纠纷11件,债务│理顺民事、经济关系1289起,追回欠款98.8万元。 │
│ │ │纠纷347件,赔偿纠纷51件,土地林木纠纷7件。 │ │
├──┼──┼─────────────────────────┼────────────────────────┤
│1991│763 │婚姻家庭纠纷381件,房屋纠纷8件,继承纠纷9件,债务 │人民法庭办案762件,防止矛盾激化48起。 │
│ │ │纠纷102件,赔偿纠纷57件。 │ │
├──┼──┼─────────────────────────┼────────────────────────┤
│1992│616 │婚姻家庭纠纷472件,房屋纠纷6件,继承纠纷6件,债务 │人民法庭办案607件,巡回办案407件。 │
│ │ │纠纷91件,赔偿纠纷38件,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纠纷等案│ │
│ │ │件2件。 │ │
├──┼──┼─────────────────────────┼────────────────────────┤
│1993│690 │婚姻家庭纠纷494件,房屋纠纷5件,继承纠纷6件,债务 │适用督促程序41件,人民法庭巡回就地办案368件。 │
│ │ │纠纷131件,赔偿纠纷50件。 │ │
├──┼──┼─────────────────────────┼────────────────────────┤
│1994│728 │婚姻家庭纠纷521件,房屋纠纷4件,继承纠纷11件,债务│人民法庭办案708件,就地巡回办案329件。 │
│ │ │纠纷131件,赔偿纠纷58件。 │ │
├──┼──┼─────────────────────────┼────────────────────────┤
│1995│1140│婚姻家庭纠纷712件,房屋纠纷16件,继承纠纷14件,债 │- │
│ │ │务纠纷257件,赔偿纠纷119件,劳动争议、侵犯名誉权等 │ │
│ │ │新型案件109件。 │ │
├──┼──┼─────────────────────────┼────────────────────────┤
│1996│1815│婚姻家庭纠纷778件,房屋纠纷31件,继承纠纷26件,债 │人民法庭办案1813件,就地巡回办案329件。 │
│ │ │务纠纷633件,赔偿纠纷114件。 │ │
├──┼──┼─────────────────────────┼────────────────────────┤
│1997│2469│婚姻家庭纠纷840件,房屋纠纷38件,继承纠纷9件,债务│人民法庭办案2235件。 │
│ │ │纠纷1167件,赔偿纠纷144件。 │ │
├──┼──┼─────────────────────────┼────────────────────────┤
│1998│2544│婚姻家庭纠纷962件,房屋纠纷32件,继承纠纷10件,债 │组织干警242人次,到辖区151个村庄调处纠纷493件。 │
│ │ │务纠纷1182件,赔偿纠纷270件。 │ │
└──┴──┴─────────────────────────┴────────────────────────┘
2000年,围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确保辖区一方平安”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债务、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同时,主动参与农村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党委、政府开展“依法治村”、“依法治乱”等活动,并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等进行排查摸底,为农村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2001年,延伸服务平台,在法庭驻地以外乡镇建立民事调解办案点,开通“法庭就在您身边”热线电话,通过巡回办案、即收即结等措施,处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7415件。加大对农村不良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力度,组织审判人员深入18个乡镇(街道)71个村庄,处结农村债权债务、土地承包等案件3614件,标的额1178万元。
2002年,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市法院民事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依法审理涉及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屋宅基等民事案件。同时,抓住全市农村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果园、大棚承包等合同案件,规范承包合同行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起诉到法庭的民事案件即收即结,并设立“流动法庭”、“巡回法庭”等,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年,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房地产案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坑农害农案件1470件,审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案件4731件,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稳定。到法庭驻地乡镇、村庄巡回办案51场次,举办大小法制教育讲座7场,全市受教育群众达2400多人次。
自2003年起,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民事案件发案数量逐步上升,占全部案件的七成以上。审判机关依法审理下岗职工劳动争议、集资欠款、土地、果园承包、税费改革、金融“济兑”引发的群众告急和集团诉讼等各类案件纠纷。坚持重心下移,倡导和发扬诉讼调解、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等优良传统,及时妥善化解各类民间矛盾纠纷。2003~2004年,共处结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各类民事案件13269件。对5078件土地承包流转等涉农案件和涉及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养老保险等弱势群体案件,及时立案,快速审理,妥善解决,维护了群众利益。2005年,市法院建立便民网络,开通热线电话,开展巡回审理,选择29件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深入案件发生地所在村庄、社区就地办案,快速、有效地化解了家庭、邻里纠纷和债务、赔偿纠纷。
2006年,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疏导职能,畅通诉讼渠道,诸城市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村庄落实“远程立案”、“便民法庭”等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年共审结婚姻家庭、侵权赔偿、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案件4951件,调解结案率达76.2%。各人民法庭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依法审理解决大量涉及农业承包、土地侵权、相邻关系等案件和纠纷,支持了基层组织的工作,稳定了农村承包关系,为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2007年,共处结涉及邻里关系、农村宅基地、损害赔偿等各类民事案件4097件,解决了涉及农业承包、土地侵权等纠纷,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人民法庭建设1987年2月,诸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委“(1987)2号”文件精神,设立桃林、石桥子2处人民法庭。之后不久,相继增设孟疃、郝戈庄、朱解、石门、吕标、万家庄、箭口、解留、林家村、大仁和、桃园、凉台、曹家泊、芝灵等人民法庭。1988年,增设山东头、石河头、吴家楼、寿塔、朱家村、大屯等人民法庭,达到了省委“一乡一庭”的要求。1989年,诸城市撤并部分乡镇,人民法庭亦相应进行调整,撤销芝灵、大仁和、大屯、曹家泊、朱家村、寿塔、楼子等人民法庭。1995年,开展“五好(审判工作好、社会服务好、队伍管理好、执法条件好、团结协作好)人民法庭”创建活动。
1998年3月,撤销朱解、百尺河、石门、程戈庄、桃林、马庄、孟疃、郝戈庄、吕标、万家庄、箭口、解留、林家村、吴家楼、桃园、郭家屯、石河头、山东头等18处人民法庭,设立城关、昌城、相州、辛兴、瓦店、皇华、枳沟、贾悦、石桥子等9处中心法庭。2000年,瓦店中心法庭更名为朱解中心法庭。
2007年9月,撤并辛兴人民法庭;12月,撤并枳沟人民法庭、石桥子人民法庭。至2007年底,诸城市共有城关、昌城、相州、朱解、皇华、贾悦等6处基层人民法庭,形成1处法庭服务2~3处乡镇的审判工作格局。
诉讼调解调解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一种有效手段。1988~1990年,诸城市诉讼调解工作贯彻“调解与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减少民事诉讼,营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颁布实施,此后至1998年,诸城市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加强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化解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
表18-12诸城市1988~1998年民事案件调解情况表
┌──┬──┬────┬───────────────────────────┐
│年度│结案│其中调解│主要案件类型分析 │
│ │(件)│结案(件)│ │
├──┼──┼────┼───────────────────────────┤
│1988│710 │664 │派出法庭巡回办案443件,指导解决简易纠纷337起。 │
├──┼──┼────┼───────────────────────────┤
│1989│1215│1114 │派出法庭巡回办案1210件,调处纠纷1114件。 │
├──┼──┼────┼───────────────────────────┤
│1990│889 │782 │理顺民事、经济关系1289起,培训调解干部42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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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63 │641 │指导人民调解35次709人,指导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159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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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616 │607 │组织干警148人次到辖区84个村,指导解决纠纷431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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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690 │583 │组织干警160人次到176个村庄,调处纠纷144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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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728 │581 │其中调解离婚案件304件,调解不离82件。指导培训人民 │
│ │ │ │调解员34场次643人,指导民调组织调处纠纷7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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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140│687 │处结离婚纠纷712起,调解纠纷316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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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815│1225 │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办案174件,组织干警395人次深入辖区492 │
│ │ │ │个村庄帮助调处纠纷46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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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469│1383 │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办案101件,调处简易纠纷10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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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544│1124 │组织干警242人次,到辖区151个村庄调处纠纷49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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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起,市法院不断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力度,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构建起以“健全一个网络、搭建一座桥梁、提高一个能力、疏通一条渠道”为主要内容的民间纠纷快速反应和调处机制,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年,共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3000余人次,指导、帮助解决各类纠纷2460多起。2002年,诸城市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03年,市审判机关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贯彻民事调解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质量和效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当庭调解率达40%以上。2003~2004年,处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经调解撤诉11305件,调解撤诉率达85.2%。
2007年,诸城市创新调解工作思路,构建起“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是年共处结各类民事案件6707件,调解率达57.3%,调解撤诉率达71.5%,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四节商事审判
1988年,诸城市经济案件较以前增多,且多以经济合同案件为主。是年,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581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113件,标的额133.12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结561件,普通程序结案20件。各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就地办案334件,全部实现调解结案。
1989~1990年,经济案件相对减少,主要靠派出巡回法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审理经济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件类型以供销合同为主,兼理金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和乡镇企业经济纠纷等商事纠纷案件。共处结各类经济案件982件,其中调解结案660件,人民法庭巡回办案527件。
1991年,为适应经济审判工作需要,市法院设立经济调解服务处,隶属经济审判庭管理,主要负责调处各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等纠纷案件。1991~1993年,共调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415件,诉讼标的额9120.2万元。先后组织干警285人次到辖区内77家企业,帮助解决各类经济纠纷3657起,培训企业法律人才343人,帮助企业完善经济合同316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制度的发展,关于公司的经济纠纷逐年增多。1993年12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随后市审判机关在市工业委员会建立巡回法庭,主要审理关于公司的经济案件。
1994年,成立密州商城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各类矿产和公司纠纷。1995年,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增多。是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实施,此类案件的审理有了法律依据。诸城市当年共处结担保合同案件109件。1996年,市法院将经济调解服务处并入经济审判庭。是年共处结各类经济案件1050件,其中产、购、销合同案件716件、借款合同纠纷125件,经调解结案700件。
1997年后,农村承包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经济审判工作的需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成为经济审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年,重点审理购销、加工承揽、企业承包、联营、租赁、破产等方面的纠纷,全年共处结各类商事纠纷案件640件,结案标的额1.49亿元。对在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经济纠纷,快审、快结、快执行,支持诸城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审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金融纠纷案件116件,标的额1370万元。
1998~2002年,市法院重点加强对涉及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案件、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共审理农业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640件、基金会案件412件、买卖合同案件536件、借款合同案件305件。规范破产案件的审判,依法审结诸城市无线电零件厂、诸城市五金厂等3起企业破产案件,依法宣告诸城市宏润鞋厂、诸城市石化总公司等2家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1年,涉及企业改制及生产经营等各类商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全年共审理关于工商企业体制改革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商事案件2050件。2002年,原经济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金融、保险等经济纠纷,着力用审判手段理顺各类市场经济关系。是年,共处结各类合同、金融等商事纠纷案件378件,结案标的额1260万元。
2003年,为依法推进企业改革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市法院审理涉及企业改组、改制、买卖、租赁等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商事案件3172件,标的额1.5亿元。先后受理吉鹏橡胶、苎麻厂、石化总公司、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4起破产还债案件,总标的额2.51亿元。通过实施破产,盘活了企业资产,清除了影响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2005~2006年,市法院将依法审判处理各类商事案件、推进建立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式。共审结买卖、借款、租赁、保险、运输、建设工程、破产等各类商事案件3971件,标的额2.446亿元。审结一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承包、联营、租赁、兼并等相关案件,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审理一批涉及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等案件,改善了投资环境。审结宏润鞋厂破产案,协助政府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实现“无震荡”破产。进一步拓宽审判服务渠道,开展院企共建、进厂调研、送法进企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涉及法律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
2007年,商事审判找准服务切入点,依法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对涉及企业改制、民营经济、招商引资以及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全年共处结各类商事案件2345件,标的额1.54亿元。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流、物流量的不断加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市法院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审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年,共处结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47件,为当事人追回赔偿款9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