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检察 资料库:潍坊市县志库 章节:诸城市志(1988—200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3/article/14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3/article/14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章检察


第一节检察机关
       1988年,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设立税务检察室,成立诸城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是年,市检察院内设科室有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控申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政工科、办公室、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税务检察室、刑事技术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1990年,经济检察科改为贪污贿赂检察科。1992年2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3月,设立烟草专卖检察室;9月,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为内设正科级机构,下设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经济检察科的人员同时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编制人员;9月,设立城关镇检察室。1995年,市检察院在岗干警共有92人。1996年,设立地方税务检察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市检察院设立人大代表法律咨询服务处,负责解答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检察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年,设立检察官培训中心。2000年,成立信息服务中心、法警队和职务犯罪预防科。2002年4月,设立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撤销法纪检察科,设立渎职犯罪侦查局。2006年6月,渎职犯罪侦查局改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9月,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至2007年,市检察院下设办公室(内设法警大队),政治处(内设组织人事科、教育培训科和宣传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内设综合科、职务犯罪预防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秘书科与其合署),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共有行政编制96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92人,工勤人员编制4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8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自侦案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实行分权制的要求,诸城市检察院将原由经济、法纪等科室管辖的案件移交刑事检察科审查批捕、起诉,侦捕、侦诉分开,并完善相应的制约、配合制度。1990年,市检察院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市公安局、市法院密切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完成“严打”战役任务。1991年,针对当时的治安状况,积极参与“打流窜、挖团伙、反盗窃、促防范”专项斗争和5次统一行动。
       1992年,境内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盗窃、抢劫案件呈上升趋势。诸城市适时开展打击入户盗窃和“清理路边店”专项行动。是年,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同比分别上升33%和21%。1995年,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春季严打”攻势,将团伙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共批准逮捕团伙案犯26个112人,比1994年上升60%。
       1997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形势的变化,诸城市检察机关转变庭审方式,由以前的“纠问式”变为“控辩式”。1999年,开始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
       自2000年起,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不断完善和探索有效工作机制,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加强对公安侦查的引导,积极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增强诉讼透明度,得到群众好评,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诸城市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实际,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定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运用强制措施、讯问等环节上对未成年人罪犯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注意帮助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注重方式方法,缩小知情面,减少负面影响;将帮教工作向社会延伸,对不起诉、暂缓起诉或判处缓刑、假释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建立帮教小组,进行定期回访考察,提高改造质量,收到良好效果。2003年,市检察院公诉科被授予“省级青少年文明岗”称号;2005年,侦查监督科被授予“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2007年,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用,诸城市提请批准逮捕、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较以前有所下降。
诸城市1988~2007年
表18-4刑事检察情况表
┌──┬────┬────┬────┬────┐
│年度│审查批捕│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       │(人)       │(人)       │(人)       │(人)       │
├──┼────┼────┼────┼────┤
│1988│-             │103         │-             │88           │
├──┼────┼────┼────┼────┤
│1989│187         │186         │184         │148         │
├──┼────┼────┼────┼────┤
│1990│160         │156         │168         │159         │
├──┼────┼────┼────┼────┤
│1991│143         │139         │155         │128         │
├──┼────┼────┼────┼────┤
│1992│186         │185         │188         │169         │
├──┼────┼────┼────┼────┤
│1993│209         │197         │241         │200         │
├──┼────┼────┼────┼────┤
│1994│188         │182         │196         │156         │
├──┼────┼────┼────┼────┤
│1995│224         │219         │247         │198         │
├──┼────┼────┼────┼────┤
│1996│361         │355         │364         │310         │
├──┼────┼────┼────┼────┤
│1997│263         │254         │340         │335         │
├──┼────┼────┼────┼────┤
│1998│345         │334         │398         │361         │
├──┼────┼────┼────┼────┤
│1999│372         │354         │394         │315         │
├──┼────┼────┼────┼────┤
│2000│387         │341         │543         │504         │
├──┼────┼────┼────┼────┤
│2001│459         │405         │711         │646         │
├──┼────┼────┼────┼────┤
│2002│367         │354         │606         │542         │
├──┼────┼────┼────┼────┤
│2003│453         │409         │774         │682         │
├──┼────┼────┼────┼────┤
│2004│520         │453         │1000       │883         │
├──┼────┼────┼────┼────┤
│2005│408         │404         │941         │785         │
├──┼────┼────┼────┼────┤
│2006│451         │437         │867         │783         │
├──┼────┼────┼────┼────┤
│2007│380         │372         │875         │762         │
└──┴────┴────┴────┴────┘
第三节反贪污贿赂
       1988年,诸城市检察院组织干警,先后深入4处乡镇和6个市直系统的13个部门、单位,对有关经济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并在吴家楼乡立案侦查3起经济犯罪。1989~1991年,立案侦查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减趋势。
       1992年,针对假冒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的状况,诸城市开展打击假冒犯罪专项斗争,共查获假冒案件11件,没收假冒商品价值5万余元;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3件,从中立案侦查21件。市检察机关认真探讨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问题,召集由经委、财委等10个市直单位和棉纺织厂等10家企业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选派部分干警进驻有关企业,排查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协助企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1993年,诸城市将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检察工作重点,全年立案侦查贪污案件10件、受贿案件4件、挪用公款案件3件,占立案总数的65%。是年,在部分机关和企业中建立20个综合治理预防犯罪联系点,共进行法制宣传24场次,受教育18825人次;提供法律咨询134人次;解决问题41件;受理案件线索80条,从中立案8件。
       1994年,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立案侦查“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重、特大案件活动,是年共立案侦查此类案件10件。在19个单位开展以案讲法活动22场次,受教育7000人次。
       1995~1996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假冒商标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指示精神,诸城市集中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假冒商标罪案7件,涉及犯罪金额70余万元;打掉出售假农药、假化肥等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10个。1995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50件,同比上升4%;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0件,其中“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91万元。同时,配合税制改革,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13件,为国家追缴税款65万元;在部分机关、企业和乡村建立综合治理预防犯罪联系点30个,从社会上聘请20名特邀执法监督员。
       1997年,诸城市立案侦查涉嫌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案件47件,其中利用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偷税的犯罪案件13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60万元。1998年3月,对生猪屠宰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立案侦查涉嫌利用非法屠宰生猪、非法销售猪肉偷税漏税的犯罪案件10件。
       2000年,诸城市建成并开通电子举报自动受理系统。2003年,市检察院探索和总结的“快侦、快诉,提高办案质量”先进经验,被省人民检察院下文转发,省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批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是年8月,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吕雪松到诸城检查指导工作,对诸城市检察院强化办案安全、提高办案质量的做法给予肯定;10月,省检察院将诸城市的典型经验制成专题片在全省推广。2006年,着重开展追逃工作,共抓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件4人。是年,市检察院试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此做法受到潍坊市检察院表彰并在全市推广。
       2006~2007年,诸城市集中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专项斗争,共立案侦查该类案件3件7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立案侦查该类案件17件17人。2007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21件21人,全部为大案,当年结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为100%。是年,检察院与审计局联合成立立案侦查查办职务犯罪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集中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立案侦查该类案件4件4人。在潍坊市检察机关中率先创建反贪污工作常用电子模版,并探索出内卷装订规范,受到上级检察部门的肯定。
诸城市1988~2007年受理贪污
贿赂案件一览表
表18-5
单位:件
┌──┬────┬───┬───┬────┐
│年度│办案数量│贪污、│挪用   │其它案件│
│       │               │贿赂案│公款案│               │
├──┼────┼───┼───┼────┤
│1988│3             │0         │0         │3             │
├──┼────┼───┼───┼────┤
│1989│38           │0         │0         │38           │
├──┼────┼───┼───┼────┤
│1990│30           │0         │0         │30           │
└──┴────┴───┴───┴────┘
续表
┌──┬────┬───┬───┬────┐
│年度│办案数量│贪污、│挪用   │其它案件│
│       │               │贿赂案│公款案│               │
├──┼────┼───┼───┼────┤
│1991│25           │0         │0         │25           │
├──┼────┼───┼───┼────┤
│1992│21           │0         │0         │21           │
├──┼────┼───┼───┼────┤
│1993│17           │14       │3         │0             │
├──┼────┼───┼───┼────┤
│1994│48           │21       │0         │27           │
├──┼────┼───┼───┼────┤
│1995│50           │20       │0         │30           │
├──┼────┼───┼───┼────┤
│1996│49           │23       │7         │19           │
├──┼────┼───┼───┼────┤
│1997│47           │0         │0         │47           │
├──┼────┼───┼───┼────┤
│1998│17           │0         │0         │17           │
├──┼────┼───┼───┼────┤
│1999│19           │11       │7         │1             │
├──┼────┼───┼───┼────┤
│2000│20           │15       │5         │0             │
├──┼────┼───┼───┼────┤
│2001│19           │11       │8         │0             │
├──┼────┼───┼───┼────┤
│2002│20           │11       │8         │1             │
├──┼────┼───┼───┼────┤
│2003│20           │15       │5         │0             │
├──┼────┼───┼───┼────┤
│2004│19           │15       │4         │0             │
├──┼────┼───┼───┼────┤
│2005│24           │21       │3         │0             │
├──┼────┼───┼───┼────┤
│2006│17           │17       │0         │0             │
├──┼────┼───┼───┼────┤
│2007│21           │21       │0         │0             │
└──┴────┴───┴───┴────┘
第四节反渎职侵权
       1988~1989年,诸城市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17件21人,其中作调解处理11件13人,立案侦查6件8人。1990~1991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4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5件、玩忽职守3件、非法拘禁案2件。作调解处理15件,转有关部门处理1件,立案侦查8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万余元。1993年,立案侦查各类法纪案件7件9人。
       自1994年起,诸城市将查办非法拘禁、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当年共受理法纪案件9件,从中立案侦查4件。1997年,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和严重渎职、在商贸活动中使公款被骗、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1995~1997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40件,立案侦查23件,其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五类案件11件。通过到重点乡镇和企事业单位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共调处各类纠纷26件。配合有关单位妥善处置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性侵权、渎职等法纪案件16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40余项,消除事故隐患11件次;解救人质9人;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10项。
       1999~2001年,诸城市着力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1999~2000年,立案侦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1件1人。2001年,立案侦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件1人。
       2003~2007年,诸城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5件5人,滥用职权罪6件6人,非法搜查罪6件6人。2005~2007年,开展查办破坏生态资源、环境资源的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斗争,立案侦查环境监管失职罪2件2人,依法维护了生态环境。
第五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诸城市开始启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市检察院组建民事行政检察科,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开展各项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是年,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2次。1993年,受理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5件。
       1996~1997年,市检察院着力开展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派干警到城区厂矿企业和乡镇、村庄上法制课50余场次,直接受教育群众达20000多人;在街头设立宣传站3次,发放宣传材料4000余份。其间,受理不服法院民事、行政、经济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23件,从中立案16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件。
       1998~2004年,市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15件,依法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36件,其中经法院重新审判改判5件。同时,对法院裁判适当的69件申诉案件,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了司法公正。
       2006年,诸城市受理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44件,立案审查20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5件,经法院再审改判10件。2007年,受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49件,立案审查15件。其中,提请和建议潍坊市检察院抗诉12件,提再审检察建议3件,经法院再审,改判3件。是年,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重点乡镇、街道建立民事行政联系点和民事行政申诉联络站。
       2006~2007年,市检察院连续两年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民事行政工作先进集体”。
表18-6诸城市1992~2007年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统计表
┌──┬──┬──┬────┬────┬────────────┬─────┐
│年度│受理│立案│提请抗诉│建议提请│结案处理                               │再审结果   │
│       │(件)│(件)│(件)       │抗诉(件)├──┬────┬────┼──┬──┤
│       │       │       │               │               │抗诉│提请抗诉│再审检察│改判│调解│
│       │       │       │               │               │(件)│(件)       │建议(件)│(件)│(件)│
├──┼──┼──┼────┼────┼──┼────┼────┼──┼──┤
│1992│4     │1     │0             │0             │0     │0             │0             │0     │0     │
├──┼──┼──┼────┼────┼──┼────┼────┼──┼──┤
│1993│5     │2     │0             │0             │0     │0             │0             │0     │0     │
├──┼──┼──┼────┼────┼──┼────┼────┼──┼──┤
│1994│5     │2     │0             │0             │0     │0             │0             │0     │0     │
├──┼──┼──┼────┼────┼──┼────┼────┼──┼──┤
│1995│4     │1     │0             │0             │0     │0             │0             │0     │0     │
├──┼──┼──┼────┼────┼──┼────┼────┼──┼──┤
│1996│6     │5     │2             │0             │2     │0             │0             │0     │0     │
├──┼──┼──┼────┼────┼──┼────┼────┼──┼──┤
│1997│17   │11   │4             │1             │4     │1             │0             │2     │0     │
├──┼──┼──┼────┼────┼──┼────┼────┼──┼──┤
│1998│19   │10   │4             │1             │4     │1             │0             │0     │0     │
└──┴──┴──┴────┴────┴──┴────┴────┴──┴──┘
续表
┌──┬──┬──┬────┬────┬────────────┬─────┐
│年度│受理│立案│提请抗诉│建议提请│结案处理                               │再审结果   │
│       │(件)│(件)│(件)       │抗诉(件)├──┬────┬────┼──┬──┤
│       │       │       │               │               │抗诉│提请抗诉│再审检察│改判│调解│
│       │       │       │               │               │(件)│(件)       │建议(件)│(件)│(件)│
├──┼──┼──┼────┼────┼──┼────┼────┼──┼──┤
│1999│18   │9     │4             │2             │4     │2             │0             │0     │0     │
├──┼──┼──┼────┼────┼──┼────┼────┼──┼──┤
│2000│19   │10   │4             │1             │4     │1             │0             │0     │0     │
├──┼──┼──┼────┼────┼──┼────┼────┼──┼──┤
│2001│15   │13   │3             │2             │3     │2             │0             │1     │0     │
├──┼──┼──┼────┼────┼──┼────┼────┼──┼──┤
│2002│16   │5     │4             │1             │4     │1             │0             │0     │0     │
├──┼──┼──┼────┼────┼──┼────┼────┼──┼──┤
│2003│15   │6     │3             │2             │3     │2             │0             │2     │0     │
├──┼──┼──┼────┼────┼──┼────┼────┼──┼──┤
│2004│13   │8     │3             │2             │3     │2             │0             │2     │0     │
├──┼──┼──┼────┼────┼──┼────┼────┼──┼──┤
│2005│15   │15   │12           │1             │12   │1             │2             │7     │1     │
├──┼──┼──┼────┼────┼──┼────┼────┼──┼──┤
│2006│44   │20   │14           │1             │14   │1             │3             │10   │3     │
├──┼──┼──┼────┼────┼──┼────┼────┼──┼──┤
│2007│49   │15   │6             │6             │6     │6             │3             │5     │0     │
└──┴──┴──┴────┴────┴──┴────┴────┴──┴──┘
第六节监所检察
       1988~1989年,诸城市共检察收押人犯446人。市检察机关进行清监14次,与有关部门联合对看守所进行检察30次,自行检察487次,对在押犯进行集体上大课教育21次,个别教育562人次,提检察建议44条,口头纠正违法3次,消除事故隐患6起。对分布在27处乡镇的32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检察,帮助基层单位建立监督组织23个,落实监督措施88条。
       1991年,为配合“严打”斗争,市检察院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人员的检察与综合治理。是年,检察收押人犯175人,对看守所联合检察24次,预防各类事故4起,纠正看守所违法违纪行为10起,教育、督促在押犯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5条。同时,注重对全市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进行检察,督促基层公安派出所建立犯人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对监外执行犯进行定期考察。1992年,对监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132次,提检察建议10条,消除事故隐患8起,对全市104名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检察,督促派出所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严格控制。
       1993~1995年,诸城市强化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对监管场所进行安全防范检察281次,提检察建议48条,纠正违法12起,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24起。配合看守人员搞好对在押人犯的教育,给犯人上法制课197次,发动、鼓励罪犯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0条,交代余罪12条。1993年,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全市154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检察2次。1994年,对146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检察,帮助基层单位建立帮教组织38个,落实帮教措施28条,对13名表现差的监外执行罪犯因人而异进行重点帮教。
       1996年,诸城市首次尝试将境内159名监外执行罪犯分4批传到检察院,进行全面集中考察、教育,此做法在潍坊市检察系统中尚属首创。是年,诸城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监所检察先进单位。1997年,对全市所有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检察、教育2次;对在押人员加强期限监管和检察,定期通报在押人犯情况。是年4月,建立起每一名监外执行罪犯一张登记卡片的监外执行档案管理制度。1996~1997年,对看守所进行安全检察310次,提出检察建议35条,纠正违法14起,配合监所管理部门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大课教育4681人次,消除事故隐患14起。
       2000~2001年,市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察,消除事故隐患15起,防止2起犯罪嫌疑人自杀事件发生,口头、书面纠正违法27次,提检察建议40条。2001年,配合监所管理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集体教育,受教育4000余人次;进行个别教育700余人次,保证了监管场所安全。对境内394名监外执行罪犯集中进行全面检察2次,并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限进行专项监督,有效防止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2002年,诸城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将检察部门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监控与看守所联网,使监所检察工作实现网络化管理和动态跟踪监督。是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到诸城视察工作时,对诸城市强化监所检察、确保22年无超期羁押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于2005年被省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2年、2006年,先后两次被省检察院授予“省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2006年,由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报“全国一级监所检察室”。
       2007年,市检察院突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监外执行监督、羁押期限监督;严厉打击服刑罪犯(含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查办和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完善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督程序;开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继续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监督,创下连续27年无超期羁押的纪录。是年,青岛、威海、日照、临沂等地市级检察院及所辖县市区检察院共计100余人到诸城考察、学习监所检察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2002~2007年,诸城市以防止超期羁押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为重点,加强对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共检察收押人犯4243人,进行各种安全防范检察246次,消除事故隐患45起,纠正违法31次,提检察建议23件。
第七节控告申诉检察
       1988年,诸城市检察院建立法律咨询站,向社会分发宣传材料900份,并开始接待咨询群众,接受举报线索。1989年,受理来信来访案件同比上升70%。1990年,从受理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案件线索中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29件,占立案总数的97%。设立宣传站、组织法律咨询2次,印发宣传材料500份。
       1992年,市检察院深入境内20多家大中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受理法律咨询85人次。是年受理的举报线索中,以举报经济犯罪为主,达59件,占总数的89.4%。1993年,开展重点查办“两不一免”(不批捕、不起诉、免予起诉)申诉案件及久诉不息、领导机关交办和告急案件活动。1994年,以受理举报和办理申诉案件为重点,全年受理举报135件,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4件32人次。1995年,受理各类群众来信来访288件次,依法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告急案件6件。
       1996年,市检察机关健全举报机构,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并切实加强举报初查工作。全年受理举报182件,初查42件,占23.1%。设立法律宣传站,进行“三五”普法宣传,共散发宣传材料1000多份,接待干部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人次。是年,控告申诉监察科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文明接待室”。1997年,诸城市开始在控告申诉举报工作中实行承诺制。
       2001~2002年,市检察院依法妥善处结舜王街道官庄、石桥子镇东桥戈庄、吕标镇王门庄等集体上访、告急上访36件,参加市工作组联合调查处理石桥子镇大裴村及市百货公司、日东造纸机械厂等企业的群体上访案件。自2005年起,对上访案件实行承办责任制,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全部依法得到妥善处理。
       2006年,诸城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26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是年,控告申诉检察科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集中整治涉检信访专项活动先进单位”。1997~2007年,控告申诉检察科连续四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国文明接待室”。
诸城市1988~2007年控告申诉检察情况一览表
表18-7
单位:件
┌──┬─────────────────┬───┬───────┬────┐
│年度│控告举报                                                   │举报线│刑事申诉           │刑事赔偿│
│       ├────┬────────────┤索管理├───┬───┤               │
│       │受理情况│处理情况                               │           │管辖内│非管辖│               │
│       │               ├──┬──┬──┬───┤           │申诉   │申诉   │               │
│       │               │初查│立案│转办│处理   │           │           │           │               │
│       │               │       │       │       │告急访│           │           │           │               │
├──┼────┼──┼──┼──┼───┼───┼───┼───┼────┤
│1988│91           │41   │16   │0     │0         │2         │0         │0         │0             │
├──┼────┼──┼──┼──┼───┼───┼───┼───┼────┤
│1989│569         │67   │34   │0     │0         │241     │0         │0         │0             │
├──┼────┼──┼──┼──┼───┼───┼───┼───┼────┤
│1990│420         │76   │29   │53   │0         │209     │0         │0         │0             │
├──┼────┼──┼──┼──┼───┼───┼───┼───┼────┤
│1991│208         │36   │12   │103 │0         │96       │0         │0         │0             │
├──┼────┼──┼──┼──┼───┼───┼───┼───┼────┤
│1992│66           │28   │15   │14   │0         │32       │0         │0         │0             │
├──┼────┼──┼──┼──┼───┼───┼───┼───┼────┤
│1993│181         │63   │22   │10   │0         │25       │0         │0         │0             │
├──┼────┼──┼──┼──┼───┼───┼───┼───┼────┤
│1994│241         │22   │8     │54   │6         │67       │1         │0         │0             │
├──┼────┼──┼──┼──┼───┼───┼───┼───┼────┤
│1995│288         │65   │23   │38   │6         │166     │0         │0         │0             │
├──┼────┼──┼──┼──┼───┼───┼───┼───┼────┤
│1996│316         │42   │18   │69   │4         │182     │0         │0         │0             │
├──┼────┼──┼──┼──┼───┼───┼───┼───┼────┤
│1997│395         │85   │39   │178 │16       │220     │0         │0         │0             │
├──┼────┼──┼──┼──┼───┼───┼───┼───┼────┤
│1998│292         │96   │36   │68   │11       │124     │0         │0         │0             │
├──┼────┼──┼──┼──┼───┼───┼───┼───┼────┤
│1999│264         │89   │26   │91   │9         │103     │0         │0         │0             │
├──┼────┼──┼──┼──┼───┼───┼───┼───┼────┤
│2000│254         │95   │16   │89   │6         │112     │0         │0         │0             │
├──┼────┼──┼──┼──┼───┼───┼───┼───┼────┤
│2001│166         │68   │11   │92   │8         │83       │0         │0         │0             │
├──┼────┼──┼──┼──┼───┼───┼───┼───┼────┤
│2002│198         │72   │13   │86   │6         │76       │0         │0         │0             │
├──┼────┼──┼──┼──┼───┼───┼───┼───┼────┤
│2003│274         │107 │3     │34   │3         │154     │2         │0         │0             │
├──┼────┼──┼──┼──┼───┼───┼───┼───┼────┤
│2004│260         │108 │3     │30   │0         │184     │1         │0         │0             │
├──┼────┼──┼──┼──┼───┼───┼───┼───┼────┤
│2005│168         │45   │0     │16   │0         │81       │0         │0         │0             │
├──┼────┼──┼──┼──┼───┼───┼───┼───┼────┤
│2006│138         │53   │3     │16   │0         │89       │1         │0         │0             │
├──┼────┼──┼──┼──┼───┼───┼───┼───┼────┤
│2007│93           │17   │0     │15   │0         │35       │0         │0         │0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