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矿产资源管理
第一节开采管理
宏观管理与总体调控
自2002年起,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治理整顿砂资源开采运销秩序的通告》、《诸城市砂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诸城市对砂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诸城市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砂资源开采运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运销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矿产资源管理文件,并于2003年6月委托山东省第七地勘院编制《诸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境内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总体安排,为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开发提供了操作依据。《规划》指出,规划建设期间允许开采沸石、膨润土、砖瓦用页岩、明矾石等矿产,限制开采重晶石、建筑石材、砖瓦用粘土、河砂、陶瓷土、钾长石,禁止新批砖瓦粘土企业,并划定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采矿许可证发放
1988年,市政府转发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乡镇矿业的报告》和《关于砖瓦窑厂登记发证工作的报告》,矿管局印发《关于乡镇集体矿业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对全市矿业进行整顿,对矿山企业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至12月底,全市182处矿山企业和砖瓦窑厂除停产倒闭和承包未落实的7处矿点外,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共发放采矿许可证175本。1991年,进行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1998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市开展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全市采矿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2002年底,进行砂资源拍卖试点,矿权出让全面实行招拍挂,矿权市场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同时,健全规范矿业权市场,制定河砂、建筑石材招标、拍卖暂行管理办法,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建立起矿业权人积极找矿、自觉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的自我约束机制。2006年,完成拍卖70宗,获价款379.5万元。按矿种分,砂矿27宗,价款276.4万元,石矿43宗,价款103.1万元。
矿产品运销管理
1991年,为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销售的统一管理,全市使用矿产资源销售专用发票。从1998年开始,在全市实行矿产品准运证制度,各矿产品经营、加工、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矿产品准运证。2002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砂资源开采运销管理工作的通知》,矿管办下发《关于对陶瓷土实行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实行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在辖区内从事运输、销售矿产品的单位、个人实行矿产品准运证制度。
矿产资源规费征收
1990年1月,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山东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的意见》,对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征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003年,全市矿权出让全部实行招拍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全部纳入拍卖价款一并收取。2006年,按照上级要求,开始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二节执法监察
1988年,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打击非法采矿,实现依法治矿,矿管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全市矿业整顿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市进行〈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规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通过活动开展,强化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推动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1990年,矿管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诸城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潍坊市矿产资源开采违法处罚办法〉的通知》,全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1991年,矿管办、法院联合成立矿产资源审判组,配备审判干部4人,组成合议庭,介入行政机关办案过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矿管队伍执法水平,按照司法程序受理有关案件。
1999年,市政府批准并颁发矿管局行政执法证5个,行政听证资格证1个,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亮证执法。2002年,市政府先后3次召开常务会议对矿业秩序整顿和砂资源管理进行研究,成立由矿管、水利、公安人员组成的砂资源管理办公室和联合执法队,下发《诸城市砂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方案,砂资源管理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2005年7月,矿产执法监察权移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2007年4月,矿管办被重新授予执法监察权。2005年11月,按照国务院、省、潍坊市部署,利用2年时间在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突出资源整合和执法监察等工作重点。整顿与规范期间,下达责令停采意见书81份,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40起,立(结)案查处34宗,取缔采砂船23只,拆除查封采砂、采石设备等工具部件110余台(件);关停“三区二线”(城市规划区、风景区、地质地貌保护区、公路、铁路)可视范围内的石材矿山;抬高准入门槛,规定新建矿山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万立方米/年。2007年11月,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过潍坊市政府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