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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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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核算与发行

一、会计核算与转帐结算
会计核算 解放初期,县内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是根据北海银行总行1946年制定的《暂行会计规程》和旧银行的一些传统作法进行的,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科目的设置分负债、资产、损益3大类64个科目;帐簿设总帐、明细帐、分户帐3种。报表有日计表、月计表、年终决算表;记帐凭证叫“传票”,分现金收入、现金付出、转帐收入,转帐付出4种。单位往来,存款时用送存簿代收入传票;取款时用支票,代付出传票。存折户存款时用存款凭条,取款时用取款凭条。在劳动组织方面,临柜业务记帐员与帐务,统由业务股领导,会计股只办复核、联行、总帐、日计、月计表及综合帐务记载工作。
1953年,为了配合全行工作的转变,总行决定会计工作学习苏联。县行在1955年推行,并作了如下改革,将全部帐务集中会计股办理,所有会计人员划归会计股领导;另按业务性质分专柜,每专柜由3人组成,在帐务组织上建立了日记帐、综合帐卡(总帐)等新的帐务组织,采用借贷记帐法,改单式凭证为复式凭证。推行双线核算法,使帐务系统互相依存,克服了分散现象。
1958年对规章制度“大破大立”,对劳动组织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变:第一次从4月份开始取消复核员,改为个人负责制,由原来的3人专柜变成了一条龙的形式;第二次从6月份开始,由一条龙的形式变成了会计、出纳合一的2人专柜;最后从7月份开始,取消了钱帐分管,过渡到记帐付款一手清,在帐务和核算方面保留综合帐卡、余额表、月计表;取消了会计日记帐,现金收付日记簿、日计表和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应介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的分户帐,改以传票代帐卡。增加了分户日结单,将原来的复式凭证改为单式凭证,联行往来科目,以凭证代传票,将辖内处所往来原由县行监督,改由甲所(发报行)自行监督。在结算方面:实行存贷合一,辖内托收贷款结算,采用了上贷下划办法,取消了贷款物资储备清单和贷款借据。在储蓄方面,采取了收付款不制凭条,而设记录簿,分户帐不记发生额,只轧余额数。经改革后,减少了一些必要的核算环节,使差错增多,取消分户帐后,银行与企业对帐困难,造成帐务错乱。
1959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贯彻,会计工作也进行整顿,开展以“五化”(核算质量标准化、核算工作迅速化、服务协作良好化、财务管理安全化、检查监督经常化)为内容的红旗竞赛运动,恢复和建立及时记帐、先借后贷、双线核算等制度;建立分户帐,恢复对联行、报表、计息的复核。并对1958年的帐务错乱,进行普查整顿和清理。1962年,在银行系统内开展“清仓核资”工作,对资金、帐务、财产进行清查核实;充实财会人员,建立当时记帐、专职复核、双线核算、钱帐分管、银企对帐、帐折见面等制度。在结算方面,根据制度要求,重申“严禁开发空头支票,银行托收款项,未经收妥,不得抵用,托收无承付不能用于商品交易”等,杜绝了相互托欠;在记帐方法上,从1966年9月1日起,改借贷记帐法为收付记帐法。
“文化大革命”中,会计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会计核算与监督作用被削弱,因而又出现了制度和帐务的混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银行工作的整顿,会计工作也进行了整顿,重新登记开立的帐户,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正确使用统一会计科目,银行与单位的帐户核对清楚。通过整顿,在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方面都有加强,会计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都有提高,基本上达到资金、财产、损益落实,帐务相符。
转帐结算 解放初期,公私经济并存,人民银行私营业务基本上采用旧银行传统的一些结算方式,在同城主要是支票结算,分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5种。对异地是用信汇、电汇和票汇。
对公业务结算方式,主要是实行划拨结算,同城划拨结算凭证分4种: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专用送存簿。异地划拨结算凭证分两种:一是委托付款、二是委托收款。
1953年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全面学习苏联,结算方法也参照苏联做法,结算方式共有8种,本县全面推行。属同城结算的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等;异地结算有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同城、异地都使用。
1959年重新确定了8种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两种;同城有付款委托书结算、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6种。1962年,异地恢复信用证结算,在同城增加委托收款结算;1975年同城取消计划结算;1977年4月在本区又开展限额支票结算;1977年8月,限额支票结算使用范围,扩大到县外省内。1980年又增加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3年增加特种汇票结算。
二、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
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考核、监督业务收支计划以及现金出纳计划的执行,进行资金管理,损益管理和处理财产多缺,同时并计算成本,匡算损益,初步推行经济核算。
1953年,推行民主管理费用,由行长任主任,吸收秘书、会计、业务、工会等部门参加。1962~1970年,银行按行政、企业划分编制,县行行长及行政管理人员属行政编制,由同级财政预算中开支;其他人员为企业编制,经费由银行收入内开支,1973年县支行、办事处以下的单位仍实行企业编制。
1975年10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体制,各项费用采取指标管理办法。12月以后,公用经费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1979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各计盈亏”的体制。1980年实行“500分”考核办法,按5项指标(资金运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利润)考核。1981年按4项指标(资金、质量、成本、利润)考核。县行按实际情况制订百分考核办法,各股、所、组按所得分数界限提取奖金。
经济核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工作加强了经济核算,市行根据1978年底昌乐县工商信贷余额,按7.7%核定昌乐县信贷基金320万元,按照资金运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利润5项指标,考核经营成果,在考核经营成果的基础上,提取企业基金。凡全面完成市行批准的资金运用、利润、费用开支、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5项年度计划指标的核算单位,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资金运用、费用开支、利润等3项指标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1%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资金运用、费用开支、利润3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1981年1月,将原经济核算考核5项指标,改为资金、质量、成本、利润4项考核指标。1982年实现纯益132万元,完成市行核批计划180.8%,各项费用实际开支91409元,控制在市行核批指标以内,资金利用率达到6.18次,工作质量和效率创出了新的水平。
三、出纳发行
出纳制度的变革 昌乐解放后,出纳工作是执行北海银行总行制订的出纳有关规定,进行现金收付,整点和保管。从195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全国统一制度,现金收付设专人负责,对外收付款兼记帐,收款少数当面点清;多数先核大数,面交经点员细点;付款要换人复核。1955年取消对外流动服务收款、送款和驻外收款的作法,实行收付款专款专柜,配备专职收款复核员,对收入款项,不论票面额大小都进行复点,建立款项交接登记簿,实行出纳股长、会计股长、管库员会同出入库制度,使出纳制度逐步完善。1958年采取现金收付合一,实行会计、出纳合一专柜,出纳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出现了不少差错。1962年恢复钱帐分管、复核、交接等制度,出纳工作又走向正规化。“文化大革命”中,行之有效的出纳制度和操作程序遭到破坏,降低了工作质量,造成了工作混乱。
1979年,执行新的出纳制度,实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守库;坚持复核制度,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现金收入要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要先记帐后付款;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发行业务 昌乐于1951年建立发行支库,按照货币发行集中统一的原则,代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组织执行发行制度,调拨发行基金,按照商品流通的需要发行货币,非经中央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和动用发行基金。对收回的损伤券,按损伤币的挑剔标准,将收入的现金挑出破币,经复点上解中心支行进行复点组织销毁。
点钞方法 主要有手持式单指单张点钞法,扇面点钞法、多指多张点钞法、手按式单指单张点钞法等。自1979年开展技术练兵和比赛以来,技术提高很快。1985年县人行赵可英在市行比赛中获多指多张点钞第一名,时速1.8万张。1982年,农行张立萍获全省农行系统一级扇面点钞技术能手,时速2.144万张。
第五节 国家委托业务

一、建立金库,代理财政收支
1948年昌乐解放后,由北海银行昌乐办事处代理县金库的业务。
1951年,昌乐县支金库成立。负责昌乐县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及财政机关填发的付款凭证,办理财政库款的支拨。通过核算,反映预算收支情况,按期向财政机关和省金库报送金库报表,按期同收入机关对帐,保证数字准确一致,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做到报表数字准确,库款报解及时。
二、代理发行公债和国库券
1950年,由县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全县共计发行9346分,折旧币284542823元,于1956年12月本息全部付清。
1954~1958年连续5年发行了5期建设公债,共计102万元。1954年的公债分8年作8次偿还;1955年以后的公债分10年作10次偿还,每年抽签一次,规定每年9月30~12月31日为兑付期。截止1972年底共兑付公债本息175万元,至此,公债全部还清。
1981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确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当年,全县认购87.3万元;1982年为104.38万元;1983年为110.75万元;1984年为105万元;1985年为179万元,由县人民银行办理。
三、侨汇、外汇
建国后,华侨长期未与国内眷属联系,1962年通过落实侨务政策,海外侨胞陆续与国内眷属取得了联系,当年县内办理侨汇6笔,金额为150元(人民币)。1978年增加到39笔,金额为8598元。为鼓励华侨汇款,银行执行“保密、保送、保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服务周到,便利侨胞”的政策,1980年设专人管理,递送现款,随到随送,风雨无阻,从而调动了侨眷侨汇的积极性,侨汇额逐年增加。1983年共接受侨汇156笔,金额为65029元;1984年为16 8笔,金额为99646元;1985年为107笔,金额为90294元。历年经办908笔,总计金额为383187元。
第六节 保险

保险业务是国家动员资金用于生产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县内于1951年设保险公司昌乐特约代理处,开始办理保险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代理。1952年11月成立支公司;1954年改组为营业所;1958恢复支公司,12月,保险机构撤销。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昌乐成立代理处,业务由人民银行代办。1984年改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乐县支公司,与人民银行分设。
一、保额、保费
自1951年县内开办保险业务至1953年,开办了强制保险(企业财产险)、自愿火险、运输险、简易火险、团体人身险、牲畜保险(此险1953年底停办,并全部退保)共6个类别的保险业务,共收保费7万元。1954年业务范围逐步缩小,收入保费12890元。1955年收入保费20665元。1956年收入保费29803元。1957年收入保费41591元。
1981年开展企事业财产险77户,保额为10062.9万元,保费收入22.1万元。1982年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投续保75户,汽车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承保151辆,自行车险109辆,家庭附加盗窃险2户,保额为10369.8万元,保费收入20.5万元。1983年底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投续保70户,汽车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含拖拉机)219辆,自行车险2辆,家庭附加盗窃险3户,保额为16903.8万元,保费收入29.2万元。1984年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承保92户,家庭附加盗窃险252户,机动车辆险承保1613辆,其他车辆89辆,团体意外人身保险1户,农业保险120户,保额为15111.4万元,保费收入为56.2万元。1985年办理企事业财产险承保149户,家庭财产险承保13517户,机动车辆险承保8121辆,货物运输险承保605户,农业保险承保6811户(其中种植业216户,养殖业6595户)、人身意外伤害险承保344户,保额为23837.3万元,保费收入80.6万元。
二、理赔、效益
1951~1953年共理赔3万元,纯益为4万元。1954年理赔326元,纯益为12564元。1955年理赔1086元,纯益为19579元。1956年理赔1006元。纯益为28797元。1957年理赔9888元,纯益为51703元。
1981年后,随着保险业务的开展,理赔、效益额不断增加。1981年理赔案4起,理赔8384元,纯益为212651元。1982年理赔案20起,理赔82598元,纯益为131200元。1983年理赔案57起,其中:企业财产理赔案12起,机动车险理赔案43起,自行车理赔案1起,共计理赔款142227元,纯益为150043元。1984年理赔案207起,理赔金额246946元,纯益为128789元。1985年理赔案1035起,理赔款613104元,纯益为6100元。
1981年以来,县金融保险部门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灾服务,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搞好安全检查,做到保一户检查一户,提出建议,消除危险隐患。在组织经济补偿方面,认真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按条款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理赔案件,通过保险的补偿作用,使出险户迅速恢复生产。
县保险公司走广渠道多代办的路子,建立代办网点。1984年同县人行、农行、交通监理站、农机公司等单位建立了代办关系,这些代办站代收保费42万元,占年度保费总收入的75%。
1985年,为适应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又建立了5个专职代办所,12处兼职代办所,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