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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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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务

第一节 农业

一、民国时期赋捐
民国时期赋捐分地丁正税、地丁附税、地丁附捐3部分。民国三年(1914),每地丁1两征正税2.20元,附税0.40元。民国十九年(1930),每地丁1两征正税仍为2.20元,全县共征收地丁正税51221.26元,同年,不分正附税,统归省府,称地丁。地丁附捐始自清宣统二年(1910),每地丁1两附征京钱400文。民国时期,附捐数递次增加,1930年,每地丁1两带征附捐3.60元。1933年,全县收地丁113825.02元,地丁附捐90596元,杂税49245.79元,杂税附捐4714元,公款生息及军费还款8402元,公产房租价526元,共计收入总额为267308.81元。
另外,地方政府还随时巧立名目,加征捐款。1927年,按每地丁1两加征军事特捐8元,赈济特捐1元,河工特捐0.66元,汽车路捐0.55元,原续军事特捐2元。
日本侵略军侵入昌乐后,国民党县长张天佐乘机扩充兵马,兵员数额急增,给养不足,于1938年组织起经济管理委员会,负责其军政人员的费用及一切供应事宜。1939年,又组建军费筹办委员会,专筹军饷及代征各部经费,当年征收赋捐和军费各191200元。1945年第一期征收赋捐112500元,军费106824元。给养随田赋代征,也随时随意征收,此时的田赋,名目上仍按旧立税额征收,实际上,随田赋征收的军费和其他苛捐杂税远远超过了田赋本身,再加国币贬值,物价飞涨,人民不堪重负,生活极其贫困。

表4—14 1939~1945年征收军费及其他费款一览表


年度

军费

其他费款

征期

每两征筹数(元)

可能征起银两数

款别

每两代征数(元)

可能征起银两数

1939年

8

24000

8

23800

1940年

8

24000

19

25900

1941年

19、02

25800

单衣鞋袜费

11

22800

22、50

23800

1942年

77

21200

外部服务费

50

22800

297

24900

国民教育费

7.6

22800

流通券印刷费3.6

22800

木柴费4822800

1943年

1944年

500

26000

单衣鞋袜费

1000

26000

800

26400

木柴鞋袜费

1900

26000

1945年

800

26706

单衣费

1500

27672

木柴鞋袜费

500

27841

  说明:1943年无资料。
二、解放以来的农业税收
税制变化 1948年5月昌乐全境解放后,执行新解放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将土地按肥瘠划分为7等,评定各等常产,逐块登记,核实负担人口,公布税额,分户交纳,以负担亩(每亩产量100斤为1负担亩)和每人平均土地为基础,按累进税制规定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1950年,中央规定所收公粮全归中央,地方附加粮按实入库每115斤提15斤,由县内留用。农业税的征收,仍执行新解放区农业税收条例,实行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交纳,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2年,全县进行查田定产工作,核查田地亩数,以不同地块的自然条件、经营条件、种植习惯为依据,审定出各地常产,按各地常产依率计征。
1958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条例》,农业税征收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将土地在原常产基础上分3个类型,20个级差,根据各级差的常产,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此税制沿用至今。
地方附加 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按政策规定征收农业税附加,亦称地方自筹或地方附加。该项附加于1950年开征,征收的比例为农业税的15%;1951年为20%;1952年停征;1953年为7%,由县统一筹集,乡统一管理,1955年改为县统一管理;1957年按农业税的14%征收;1958年为17%;1963年为10%;自1964年起调整为15%至今。
征收结算 农业税征收,全年任务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自夏征之日起至8月31日为夏征期,自秋征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为秋征期。1959年,农业税征收由跨年制(自夏征之日起至第二年3月底止为一个征收年度),改为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8月为夏征期,9~12月为秋征期。征收税额,1958年以前以征收原粮为计算标准,以实物交纳。1958年税改以后,征收税额改为以标准粮为计算标准,省统一规定标准粮价每斤0.10元;1961年改为0.116元;1967年改为0.127元;1979年调为0.15元。纳税单位以原粮交纳农业税,由征收部门以货币结算,所交粮食按标准粮折成金额,达到应交金额即算完成农业税交纳任务。对超额交纳的部分加价收购。
农业税收减免 分社会减免、优待减免和灾情减免。建国以来,人民政府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多次进行农业税率调整和农业税收减免。1959~1961年连续3年经济困难,农业歉收,人民政府对农业税作了调减,1962年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的征收数额,比原税额降低32%,调整后的最高负担率(包括地方附加)不得超过1961年实收入的13%,地方附加比例降为10%,农业税调减7428963斤,另外,对1960年以前的农业税尾欠也作了减免处理。
1965年10月,贯彻省财政厅(65)财农194号文件,执行社员集体口粮不足260斤者一律不征现粮的规定,对一些粮食产量低、人均分配不高的村队实行减免。1962年,全县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占农业收入的8.16%,到1972年逐步下调到5.02%。
1979年,中央规定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省规定人均口粮达不到365斤,人均分配达不到40元的免征农业税。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
表4—15 1949~1985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年度

农业人口

计税土地(亩)

常年产量(斤)

依率计征

减免(斤)

应征(斤)

实征(斤)

实征地方附加(斤)

税率(%)合计(斤)

1949

270317

976930

596113

51894814

4412577

1950

273074

920000

149872898

21465244

538342

20926902

20470963

3115152

1951

275831

942767

154017552

16.4

25285042

1316764

23968278

23864321

4772860

1952

326572

1138117

175619690

16.2

28439357

1797526

26641831

26669609

1953

329276

1133199

175853655

16.2

28423882

2798325

25625557

25204625

1954

333370

1132926

175890164

16.12

28351985

1275584

27076401

26838644

1955

340456

1130431

175618578

16

28167548

1125866

27041682

26872355

2147386

1956

348313

1134370

175940487

16

28158765

1238961

26919804

26921817

5384777

1957

347673

1137048

176068166

16.82

29507431

866550

28640881

28652985

4081450

1958

334835

1136372

155700274

16.55

25776074

521242

25254832

25254832

4358636

1959

331534

1132744

155172421

16.55

25689707

523697

25166010

24001049

4280962

1960

326559

1122436

153637292

16.55

25437136

9933080

15504056

2682384

1961

341178

1042899

141705975

16.56

23495052

8720239

14774813

14857063

1485725

1962

360658

1031197

140070580

11.25

15763867

483825

15280042

15280042

1510231

1963

373918

1032569

140204716

11.25

15781840

600000

15181840

15184153

1518217

1964

381521

1030507

139892198

11.25

15748710

996797

14751913

14751913

2212802

1965

391215

1024421

138967039

11.27

15654792

698257

14956535

14956535

2243664

1966

400772

1016969

137811935

11.27

15532219

896748

14635471

16353714

2592112

1967

406253

1004211

136210383

11.27

15355849

840953

14514896

14215964

2132395

1968

416731

1003244

136085091

11.27

15341953

542055

14799898

15088548

2263280

1969

429718

1001670

135949668

11.27

15313620

767310

14546310

14144051

2121605

1970

437340

996115

135119113

11.27

15229435

393701

14835734

15137498

2285687

1971

440822

992507

136437804

11.27

15175590

705278

14470312

14531322

2179698

1972

449347

991456

134493503

11.27

15158385

1968500

13189885

13279483

1991923

1973

456441

989225

134236117

11.27

15124324

1534014

13590310

13657660

2048649

1974

460821

987860

134037147

11.27

15102528

1749400

13353128

13199309

1979896

1975

465274

986850

133896708

11.27

15087150

755906

14331244

14485101

2172918

1976

473049

985486

133732044

11.27

15069632

472441

14597191

14597191

2189568

1977

474464

976000

132295075

11.27

14907291

625748

14281543

14281543

2132656

1978

471977

973489

131930951

11.27

14865473

1235148

13630325

13630325

2044665

1979

474827

971239

131804939

11.3

14879043

1762320

13066723

13066723

1960090

1980

472996

971034

131765855

11.3

14824626

1462260

13362366

13362366

2004438

1981

476916

969336

131528171

11.2

14799122

4251860

10547262

10547262

1582154

1982

470217

968803

131432334

11.2

14788089

3321670

11466419

11466419

1720000

1983

470432

968073

131413561

11

14775058

3715038

11060000

11060000

1699000

1984

475955

954319

130151364

11

14641133

2110780

12533333

12533333

1880000

1985

474958

953575

130028356

11

14630005

1472565

13157440

13157440

1972558

第二节 契税

民国时期,县内已开征此税。民国三十年(1941),全县共征收契税173.47元,契纸费39元,民国三十四年(1945),共征收契税39160.2元,契纸费6200元。
建国后,县内于1953年开征此税,按土地房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分家、离婚带产)、继承6个类别进行征收。征收税率:买卖契按卖价的6%征收,由买主交纳;典当契按典价的3%征收,由承典人交纳;赠与契按现行价值的6%征收,由受赠人交纳;交换契双方价值相等者不征税,不相等者,其超额价款按6%征收,由出资人交纳;先典后买的买契税,可以原纳典契税款抵交,不足应纳买契税款的部分应补交,先典后买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或继承原承典人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为限;分析与继承不纳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凡自1951年6月全县土改工作结束,颁发了土地房产证以后,因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的方式新得土地者,一律办理契税手续。自公布开征契税之日起,即向办理契税机关买取草契(即白契),按契纸项目填写清楚,由立契人、证明人或四邻在草契上签字盖章,经村审查证明,并带前业主的土地证或原契约及有关证件,到主管机关加盖印章,即为印契(红契),交纳契税后,承办契税机关即将原业主产权注销。已纳税后的契纸,遇有毁坏、丢失等情况,可及时报告当地社队,由社队召集契纸所记房地产的四邻出具证明,申请补契,补契只收工本费不纳税。
在开展征收契税的同时,对违法抗税行为进行处罚。对土地房产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隐匿不报,或实属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的名义立契,企图蒙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款10倍为限的罚金;对匿报产价者,除据实补交短纳税款外,酌情处以不超过应补税款5倍为限的罚金。完纳契税,应在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到办理契税机关完税,超过3个月的除照章完纳契税外,每超过1个月加征税2%;对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权,冒名补契补税者,除没收已交税款外,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使全县办理契税工作进行得较为顺利,有效地防止了房地产权的纠纷,也相应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1953年,全县共征收契税6000元;1954年征收12000元;1955年征收16000元。
1956年,全县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土地所有制形式发生根本变化,由私有转为集体公有,禁止私人买卖,土地房产契税亦停止办理。
第三节 工商各税

一、民国时期杂税
民国时期的地方性杂税杂捐,除田赋项下的附加代征不计外,尚有27种之多。杂税有:牲畜税、屠宰税、酒类税、牙杂税、牌照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油业税等;杂税附捐有:牲畜屠宰捐、契纸捐、牙杂行捐、油业捐、教育捐、城内屠户捐、五月山会牛驴行捐、南北关牙行公益捐、木行公益捐、鱼行公益捐、炭砟行公益捐、蚕行公益捐、花生行公益捐、草行公益捐、席行公益捐、鸡子行公益捐、车站货物落地捐、商号房捐等,名目繁多离奇。民国二十二年(1933),全县收缴杂税49245.79元,杂税附捐4714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各项营业税除油类及普通营业税外,均沿用招标办理,全年共征收营业税5320元。1945年,全县征收营业税额为332970元。
表4—16 1938—1945年营业税表
单位:元

┌──────┬───────┬───────┬────────┬───────┬───────┬────────┐
│年度 │屠宰税 │牲畜税 │普通营业税 │油类税 │烟牌照税 │合计 │
├──────┼───────┼───────┼────────┼───────┼───────┼────────┤
│1938 │3750 │630 │ │ │940 │5320 │
├──────┼───────┼───────┼────────┼───────┼───────┼────────┤
│1939 │3635 │680 │276 │ │630 │5221 │
├──────┼───────┼───────┼────────┼───────┼───────┼────────┤
│1940 │3640 │898.4 │108.3 │331.2 │250 │5227.9 │
├──────┼───────┼───────┼────────┼───────┼───────┼────────┤
│194l │4227.2 │1431.2 │145.3 │545.5 │202 │6551.2 │
├──────┼───────┼───────┼────────┼───────┼───────┼────────┤
│1942 │11960 │9097 │787.05 │880 │1520 │24244.05 │
├──────┼───────┼───────┼────────┼───────┼───────┼────────┤
│1943 │8697 │14352 │ │1112 │1824 │25985 │
├──────┼───────┼───────┼────────┼───────┼───────┼────────┤
│1944 │141905 │109025 │ │1374 │24000 │276304 │
├──────┼───────┼───────┼────────┼───────┼───────┼────────┤
│1945 │170000 │13l000 │ │1970 │30000 │332970 │
└──────┴───────┴───────┴────────┴───────┴───────┴────────┘

二、解放以来的工商各税
税制演变 1948年5月,昌乐全境解放后民主政府沿用老解放区的税收制度,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以保障革命战争供给为财政工作的总方针,先后开征了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黄烟产销税等税种。
1949年,相继开征了迷信品产销税、土制卷烟税、煤炭产销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税。全年征收税额为7320元。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采取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全国统一有14个税种。县内征收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7个。
1953年1月,政务院对原工商税制作了重要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等。税制修改后,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55年开征)9种。
1958年9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将所得税改为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把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仍保留税种,但只对个人征收,并减少工商税纳税环节,简化税率税目。
1983年1月,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等产品试行增值税,并恢复了牲畜交易税。6月,对国合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全县33家国营、集体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以税收形式上缴。10月,开征建筑税和征集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984年10月,全县有69家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二步,同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工商税单一税种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国家共向国营企业征税11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
征税方法 1951年,鉴于当时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特点,对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采取自报查帐、依率计征的方法,对较大的私营座商,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方法,对较小的私营商户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1954年,对国营企业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简化照证制度,根据“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自行按规定计算纳税。1956年,取消民主评议,将原来3种征收方法改为自报查帐计征、自报核实征收,定期定额征收3种。1957年,对7个国营企业单位实行利润监交。1962年后,对国营合作企业采取按月申报,自报自缴,税前辅导,税后检查,定期普查,错漏补交的方法。
从1983年10月份开始,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并一律实行进货登记制度,使用统一印制的进货登记簿,代扣单位使用税务代扣专用凭证。代扣税款每月一次结算,并按代扣税额提取3%的手续费。
工商税 是县内主要税种,建国以来有4次大的演变。
1949年10月开征工商业税,对昌乐城镇座商280户开征营业税,对农村乡镇手工业者及商贩2320户征收摊贩牌照税。本年共征工商业税2117元,其中营业税1431元,摊贩牌照税686元。1950年,全国统一征收工商业税种有: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营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6%~15%。国家专卖专制事业免税。摊贩牌照税:按资本额划分等级计征;1951年9月取消按资本额征收方法,改按营业状况核算,以行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临时商业税:于1950年4月在县城及较大集镇开征,税额由卖方负担,1951年经营粮食、棉花、药材的临时商业税税率为4%,其他货品为6%,1952年税率增加2%。
1958年9月工商业税演变为工商统一税,全县共开有28个稽查税目,税率有5%到60%多种。1970年7月,供销社由原来多种税率征税简化合并为一个税率,按2.8%计征;10月,对城镇15户国营企业、24户生产社(组)简化合并为单一税率征税。
1973年由工商统一税等税目演变为工商税。县内工商税常用税目共37个。
1984年,工商税又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工商所得税 1951年开征,当年征收5.2万元;1983年,工商所得税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分以下几个类别按不同的税率计征:
供销合作社 1950年7月31日以前成立的免税半年;1950年8月1日以后成立的免税1年;1953年取消免税规定。1957年以前按统一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者税率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者税率30%。1957年改为5级全额累进综合税率征收。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利润上交国家,不再交纳所得税。1962年改纳所得税,按39%计征。县级社自1966年起上交利润。1984年1月,统一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手工业、交通运输业 1956年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组织,一律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交纳,并享受减半征税2年的优待。1958年起对少数利润过大的,适当加成征收。1963年取消加成办法。交通运输社初建时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1961年改按30%比例税率征收。1963年4月,对手工合作社、交通运输社征税作了修改,统一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合作商店 初建时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0年起对少数利润大的加成征收。利润在2万元以下的不加成,2万元以上的每增2万元加2成,10万元以上的加10成。1963年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税率60%,1979年取消加成征税,1980年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农村社队企业 人民公社化初期,社队副业免征工商税。1964年改进农村社队征税办法,凡有利润的都应当按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对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产品销售、农修、农药等,以及社办直接为社员服务的项目免税。1966年10月,社队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20%征税。1977年7月改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所得额在2400元以下者免征。1979年将起征点提高为3000元。1981年,改按比例税率扣除起征点3000元后,按20%计征工商所得税。1984年1月起,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个体经营 从1950年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额累进,按21级税率征收。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5%;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30%。1953年把随征的附加并入。1958年规定对资本主义工商经济按应纳所得额加征1~10成,个别获利特多的加倍征收。1963年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0元以上的,税率62%。1980年11月,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县内按营业额附征所得税办法计征。1983年11月以前对个体业户附征1%的所得税,11月以后改按累进办法计征。
国营企业 1983年6月,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第一步,将所缴利润改为以税收形式上缴,使企业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县内实行利改税第一步的共33户,国营企业中有大中型企业18户,除电影公司按50%、新华书店按35%税率计征外,其余一律按55%计征所得税;小型企业15户,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按月换算交纳,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征收,1983年度,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269万元。
其他税收
货物税 解放后,县内即征收黄烟产销税,税率30%。1949年初开征迷信品产销税,税率50%,从价征收。9月,全县共开征手制卷烟、皮毛、迷信品、煤、竹木5个税目。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颁发货物税条例,县内征收的税目有烟叶、鞭炮、迷信品、糖、皮毛、植物油、水泥、砖瓦、矿产品、竹木等10个。1953年税制修正,将部分应征货物税产品改按商品流通税计税。1955年,新征粮食、草纸、土蚕丝、自行车零件、化妆品、焚化品等6个税目。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该税废除。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最高税率60%(甲级卷烟),最低税率5%(生铁)。县内有:烟叶、酒、麦粉、皮毛、原木等5种商品征收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收减免权归中央。计税方法分从价计征、从量计征。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该税废除。
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税率为5%。起征点为0.50元,由扣交义务人扣交,并坐扣税款1%的手续费。对教育事业、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银行业放款、投资于企业的股息,工农个人借贷利息免税。1953年改称利息所得税,1959年1月停征。
印花税 1950年国家规定,凡在本国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之凭证,由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交纳印花税。其税率:比例贴花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定额贴花为200元、500元及5000元。1952~1958年,全县共收印花税10.5万元,占该期总收入的10%弱。1953年商事凭证的贴花并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其余部分1958年全部并入工商税。该税废除。
屠宰税 1948年开征,税率为定量从价征收,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税(1956年停止),如有出售,就出售部分征税。1950年税率为10%,1953年分为3级,1957年一律改为8%,1959年复改为10%。1973年起工商企业原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屠宰税仍保留税种。只对个人或集体伙食单位征税。征税方法改为按头定额征收。
文化娱乐税 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县电影事业交纳的税款,全年一般在2000元左右。1966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下半年开征,县内有自行车、兽力车两项。对机关、团体公用车(在编的)和私车公用有机关证明的及民用的免费。1956年,自行车停征。1962年全面开征此税,机关、团体公用免税。1966年,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免税。1973年该税并入工商税。
牲畜交易税(1953年前统称交易税) 1948年7月开征。牛、驴、骡、马大牲畜的交易税税率3%,由买方交纳。1959年8月免征。1962年复征,税率5%,由卖方交纳。12月,复由买方交纳。1966年3月规定,生产大队、生产队购买牲畜免税,社员个人购买牲畜按5%计征。1983年1月,国务院颁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规定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按成交额5%计税;对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社队和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及配种站、种畜场(站)购买的牲畜和科研教学用畜免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7月先后在全县18个集镇开征。征集范围有:家畜(幼畜不征)、肉类、干鲜果、土特产、钟表、自行车等,猪、羊肉、钟表、自行车税率为10%,其他为5%。1965年11月停征。
增值税 1983年1月起,对原交纳工商税的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3类产品试行增值税。课税依据为增值额。本年征收增值税的有矿山机械厂、县修配厂和拖车厂3户。共收增值税11.6万元。
建筑税 1983年1月开征,凡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均按投资额的10%征收。对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护设施的投资,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经财政部转案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所进行的工程建设免征建筑税。建筑税按季予交,年终后两个月内汇算清交,多退少补。1983年,县内交纳建筑税的1户,交税3756元。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始征集,一律按当年实际收入数征集10%上交中央财政。征集范围: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业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1983年,县内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共84户,1037819元。
工商税收减免 1953年7月,平原乡部分村遭受雹灾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受灾较重的16个村,减免工商税半年。1964年下半年,对遭受水灾的城关、尧沟、朱刘、马宋4个公社的104个生产队,减免工商税半年。
1973年,对县内新建“五小”工业生产销售收入,除烟、酒、鞭炮、化妆品外,免税1年。
1974年,对供应农业生产用的汽油、柴油、机油、肥料、农药、半机械化农具,农牧业用盐、种子种苗、煤等9种商品,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1974~1976年,对畜牧用盐、渔业用盐以及工业用盐减免税收的计922吨,减免税额达9.5万元。
1978年9月,对县办的小氮肥厂、磷矿、磷肥厂免征工商税。
1979年,对农用薄膜免税,对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通过工商税收减免,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并支持了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表4—17 1949~1958年工商税收统计表
单位:千元

年度

合计

工商营业税

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

工商所得税

其他各税

小计其中: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

1949

7

2

1

4

1

2

1

1950

135

62

17

56

12

36

8

1951

616

177

267

52

120

23

90

7

1952

1494

402

721

125

246

92

124

30

1953

965

334

210

97

84

240

102

134

4

1954

1499

415

478

205

207

194

89

100

5

1955

1342

466

320

159

276

121

68

41

12

1956

1633

479

473

208

358

115

68

12

35

1957

1953

464

682

196

480

131

88

17

26

1958

2321

666

763

294

484

114

75

14

25

表4—18 1959~1972年工商税收统计表

单位:千元
┌───────────┬───────────┬───────────┬───────────┬───────────┐
│年度 │合计 │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 │其它税 │
├───────────┼───────────┼───────────┼───────────┼───────────┤
│1959 │3438 │3111 │290 │37 │
├───────────┼───────────┼───────────┼───────────┼───────────┤
│1960 │1689 │1468 │188 │33 │
├───────────┼───────────┼───────────┼───────────┼───────────┤
│1961 │1536 │1405 │102 │29 │
├───────────┼───────────┼───────────┼───────────┼───────────┤
│1962 │1919 │1502 │247 │170 │
├───────────┼───────────┼───────────┼───────────┼───────────┤
│1963 │2918 │2411 │245 │262 │
├───────────┼───────────┼───────────┼───────────┼───────────┤
│1964 │3145 │2680 │229 │236 │
├───────────┼───────────┼───────────┼───────────┼───────────┤
│1965 │3589 │2946 │438 │205 │
├───────────┼───────────┼───────────┼───────────┼───────────┤
│1966 │4568 │4187 │287 │94 │
├───────────┼───────────┼───────────┼───────────┼───────────┤
│1967 │5178 │4717 │347 │114 │
├───────────┼───────────┼───────────┼───────────┼───────────┤
│1968 │4455 │4004 │314 │137 │
├───────────┼───────────┼───────────┼───────────┼───────────┤
│1969 │3632 │3077 │425 │130 │
├───────────┼───────────┼───────────┼───────────┼───────────┤
│1970 │4019 │3805 │197 │17 │
├───────────┼───────────┼───────────┼───────────┼───────────┤
│1971 │4856 │4639 │205 │12 │
├───────────┼───────────┼───────────┼───────────┼───────────┤
│1972 │6263 │6041 │222 │ │
└───────────┴───────────┴───────────┴───────────┴───────────┘

表4—19 1973~1983年工商税收统计表

单位:千元
年度

合计

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其它税

备注

1973

6990

6309

671

10

(一)1983年合计数内包括:增值税116千元;建筑税4千元;国营企业所得税3273千元。
(二)1982年其它税负数系退税所致。

1974

5388

4716

663

9

1975

7578

6550

1010

18

1976

8621

7269

1343

9

1977

11101

9460

1631

10

1978

11313

9794

1519

1979

10251

9793

451

7

1980

12639

11752

881

6

1981

16489

15365

1132

1

1982

29166

28094

1080

8

1983

16825

15432

1275

118

三、稽征管理
税务登记 1949年8月,昌潍专署通令工商业暂行办法,规定凡工商业者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营业证件,方为合法经营。9月15日,县政府通令工商业户登记,1950年县工商科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1953年11月,对行商与摊贩进行登记管理。此后,工商业登记与税务登记纳入正规,随时办理。1982年9月1日,全国统一办理税务登记,昌乐县11月结束,全县工商业共有1625户,其中,全民99户,集体421户,个体763户,免税342户。
商事凭证管理 1950年,私营工商业印用发货票,由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印制,并建立了行商统一发货票,禁止滥印滥用。1983年7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发货票,县内第一次印制的是套印“昌乐县税务局”印章,后改为套印“山东省税务局”印章,使用统一发货票后,对一些违章使用旧发货票的单位进行了严肃查处。
查税护税 1950年,对全县工商业户的生产及资本情况进行登记调查,以便于控制税源。计有纳税工业64户,商业175户。特点是资金少、户数多,又多为夫妻店,税源面大,情况复杂、不易控制征收,为此,发动县城内的代理店、布业店、油集市贸易利用交易员,屠宰户发动屠工护税。并加强货运管理、在昌乐火车站设立税务检查站,控制进出货物的税务事宜。应税货物完税后必须贴完税照证,货照同行。进货一律按发货票登记,并严格检查,以防偷漏税货物的进出。1956年以前,查偷漏税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和集市的行商。1950~1956年对私营企业查补税74.7万元。
1958年4月中旬开始,在全县26个乡镇,1390户工商企业中发动自查互查,开展“无偷漏、无差错、无欠税”的“税收三无”竞赛,抽查了企业会计较差的单位,纠正了漏交、错征377起,漏税12902元,错交650元,净补税12252元。1959年,全县护税组织发展到158个,751人,检举偷漏税案件779起,补税4947元。
1971年后,以政策检查较多,每年查几次,每次分若干组分头检查。1978年,全县纳税单位464户,检查1583户次,有错漏782户次,漏交692864元,错交66438元,净补626426元。1979~1982年,税利检查以县税务局为领导,分片组织检查。共查出错漏交税款的363户次,漏交税额417465元,错交36658元,净补交税额380807元。漏交税户中有国营、供销社、手工业社、农村社队等企业和个体户,其中除个体户外其它均有错交。
1983年,全县查缉私盐137起,补税4386元,罚款7553元。
通过加强稽征管理,打击违法抗税行为,保证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税收任务的完成,使税收工作真正起到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累资金和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税源开发
国家税收主要来源于经济的发展。1978年以前,只注重积累资金,忽视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对个体经济实行过严的政策,在一段时间内,个体户基本没有了。对集体经济也制定了一些增加税负的措施,对国营企业则认为税制越简化越有利于经济核算,搞税利合一等,削弱了税收职能,影响了县内税收。“文化大革命”期间尤为严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税务部门把支工支农,发展多种经济,支持企业改革,扭亏增盈,推行经济核算,扩大和开辟税源,作为重要的、经常性的组织财政收入的措施,积极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开辟财源,繁荣经济,以增加税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自1978~1983年,共支持帮助328个企业单位,582个项目,增加企业和社队收入515万元,增加税收137万元。鄌郚税务所1981年扶持鄌郚乐器厂新上印刷项目,解决资金困难,并帮助联系业务,加强经济核算,使该厂印刷项目当年完成产值16万元,实现利润2万元,增加税收6500元。
1977年7月~1979年7月,对农村社队办企业征收的所得税,按40%的比例提取所得税留成款41.6万元,由县税务局集中统一分配,用于帮助原有企业挖潜改造,解决一些临时性的增收措施和发展多种经营生产。至1982年,共投放180万元,平均年投放30万元。利用留成款支持项目最多的一年有66个。1978~1983年,利用所得税留成款支持企业,共增加企业和社队收入208万元,增加税收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