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兵役制度 资料库:潍坊市县志库 章节:昌乐县志(1840—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2/article/3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2/article/3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国民党兵役制度

       清末及中华民国前期,军队扩充办法为招兵制,即用兵单位公开打出招兵招牌,并用文字或口头形式宣传招兵部队的性质、任务、所在地点以及招兵条件、待遇,诱使青壮年当兵。当时被招当兵者,有的是好逸恶劳想当兵享福的;有的是在家惹下祸端想当兵逃避的;有的是想借当兵之机升官发财的;有的是为生活所迫想通过当兵谋生路的。总之,善良淳朴的人自愿当兵者甚少,因而有“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之说。
       抗日战争开始后,张天佐任国民党昌乐县长,大量扩充军队,以至编制成师,数达2万,兵役制度也几经变更,并建有专业兵役机构,兵役制度除按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国民兵役施行规范》执行外,张天佐还为适应其扩充部队的需要自定了一些招兵细则。
       招募
       抗战一开始,张天佐打着“抗日”的旗号广为招收兵员,首先将原联庄会会员招募组织,编制成军,同时安排亲信、部下各自招兵拉队伍,并规定谁拉的队伍归谁所有。
       雇兵
       随着时间的推移,南京国民政府假抗日真反共的反动面目越来越暴露,人们不再受欺骗应其招募。同时,国民党正规军也不断下达征集新兵任务,只用招兵办法已不能满足需要,张天佐即采用雇兵办法,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量的粮食作报酬,雇用青年人入伍当兵。
       拔兵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的反革命面目暴露无遗,雇兵也不能再适应其需要,张天佐即采用“拔兵”办法,将所需兵员数分配到村,村内年龄适合的青年(当时称“壮丁”)“抓阄儿”定兵,谁“抓”着谁去,虽名为“抓阄儿”碰运气,实际上营私舞弊严重,所抓到者多是贫苦农民,稍富裕些的即使偶有抓到,也花钱雇人去顶替。
第二节   人民军队兵役制度

       志愿兵役制度
       人民军队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无限信赖、热爱自己的军队,他们经常选送优秀儿女参加人民军队,不少家庭出现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弟弟送哥哥志愿参军,情真意切,感人至深。1945年至1948年,全县1000多人先后志愿参加区中队、独立营、沂山子弟兵团和主力部队。1948年至1949年,有3580名青年志愿参军。1950年,全县有450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1951年,全县有2700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国家颁布《兵役法》,明确规定兵役制度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每个适龄青年都有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征集年龄,1973年前为年满18岁至23岁,后改为18岁至22岁,年满17岁本人自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也可征集。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免征。服役期限陆军为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8年至1973年,服役期限曾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1955年,全县第一批义务兵325名。此后,每年一次征退工作,形成制度。1967、1972年度因“文化大革命”未进行兵员征集工作。
       1978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转为志愿兵,继续留部队服役,一般从入伍时算,至少8年,最长不超过20年,年龄不超过39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1984年5月颁布的新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1年至2年,海军、空军1年。是年10月,改革征集办法,一是从兵役登记中确定预征对象;二是由过去部队接兵改由地方送兵。昌乐县是山东省政府确定的新兵自行至部队报到试点县,全县484名新兵均按时到达部队。
       预备役
       1955年,国家颁布第一部《兵役法》以后,开始实行预备役制度,预备役是后备兵源,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两类。
       士兵预备役   分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类预备役。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至35岁退出现役的士兵及其他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为第二类预备役。满35岁退出预备役。
       军官预备役   包括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1962年,全县共有预备役士兵86609名,其中一类预备役41712名,二类预备役44897名。
       1981年,民兵组织调整后,预备役建设又有新规定:退役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其他民兵编为第二类预备役。
       1985年,全县有第一类预备役士兵11776名,第二类预备役士兵46656名。
表3—2   昌乐县历年征兵、复员、退伍军人统计表

┌───────┬───────┬─────────┬───────┬───────┬─────────┐
│年度          │参军数        │复员、退伍数      │年度          │参军数        │复员、退伍数      │
├───────┼───────┼─────────┼───────┼───────┼─────────┤
│1951          │2700          │30                │1971          │1020          │226               │
├───────┼───────┼─────────┼───────┼───────┼─────────┤
│1952          │1850          │602               │1972          │              │                  │
├───────┼───────┼─────────┼───────┼───────┼─────────┤
│1953          │              │324               │1973          │1224          │602               │
├───────┼───────┼─────────┼───────┼───────┼─────────┤
│1954          │              │617               │1974          │350           │245               │
├───────┼───────┼─────────┼───────┼───────┼─────────┤
│1955          │              │874               │1975          │800           │832               │
├───────┼───────┼─────────┼───────┼───────┼─────────┤
│1956          │              │649               │1976          │700           │768               │
├───────┼───────┼─────────┼───────┼───────┼─────────┤
│1957          │              │1107              │1977          │800           │637               │
├───────┼───────┼─────────┼───────┼───────┼─────────┤
│1958          │              │257               │1978          │714           │311               │
├───────┼───────┼─────────┼───────┼───────┼─────────┤
│1959          │              │122               │1979          │700           │289               │
├───────┼───────┼─────────┼───────┼───────┼─────────┤
│1960          │              │54                │1980          │655           │424               │
├───────┼───────┼─────────┼───────┼───────┼─────────┤
│1961          │              │273               │1981          │606           │937               │
├───────┼───────┼─────────┼───────┼───────┼─────────┤
│1962          │              │42                │1982          │745           │555               │
├───────┼───────┼─────────┼───────┼───────┼─────────┤
│1963          │2468          │20l               │1983          │600           │543               │
├───────┼───────┼─────────┼───────┼───────┼─────────┤
│1964          │390           │288               │1984          │415           │425               │
├───────┼───────┼─────────┼───────┼───────┼─────────┤
│1965          │896           │102               │1985          │297           │710               │
├───────┼───────┼─────────┼───────┼───────┼─────────┤
│1966          │620           │84                │1986          │460           │485               │
├───────┼───────┼─────────┼───────┼───────┼─────────┤
│1967          │              │                  │1987          │              │429               │
├───────┼───────┼─────────┼───────┼───────┼─────────┤
│1968          │900           │499               │1988          │412           │332               │
├───────┼───────┼─────────┼───────┼───────┼─────────┤
│1969          │880           │507               │1989          │4lO           │274               │
├───────┼───────┼─────────┼───────┼───────┼─────────┤
│1970          │850           │157               │1990          │840           │319               │
├───────┼───────┼─────────┼───────┼───────┼─────────┤
│              │              │                  │总计          │23302         │16132             │
└───────┴───────┴─────────┴───────┴───────┴─────────┘

       说明:1953、1954年参军数无资料。1955至1963年9年征兵2468名。1967、1972、1987年没有征兵。
附:日伪军兵役制度
       日军侵占昌乐后,不断扩大汉奸武装,建立“治安军”。其征集兵员办法有:
       招兵
       利用汉奸王瑞周、王锡朋为其招兵,投靠者有这些汉奸的亲戚朋友;有旧兵痞;有武装土匪团伙和零散的地主武装。
       拔兵
       由于自愿当伪兵者越来越少,日伪政权就采用了“拔兵”办法。让各村在有“良民证”的青年中拔着谁谁就得去,也有的是村里摊派各户出钱出物,集体雇用青年去当兵。
       考兵
       日军在铁路系统组织武装警察“警务段”。由于待遇高,油水大,日军就采取了考试录取的办法,考试合格者找“铺保”、“村(所在村村长)保”才能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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