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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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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

一、劳动就业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胶济铁路通车,昌乐县城设站,为适应装卸和搬运货物的要求,一些来自农村的穷苦农民,自行搭伙结帮,承揽各商号、货栈的装卸和搬运货物,这便是昌乐最早的搬运工人。他们全靠出卖劳动力,挣钱维持生活,劳动时间长、强度大,经济收入少而不稳,职业无保证。随着昌乐城内工业、特别是商业的日益发展,搬运工人日趋增多,时称其为“帽子工”。
1939年,昌乐县民国县政府开发高镇煤矿,建井7个,雇用当地农民开采煤炭,产生了昌乐最早的煤炭产业工人。1941年,民国县政府又开采五图煤矿,建井6个,雇用工人600名,直到1948年解放。当时,煤矿机械化程度极低,不讲生产计划和工艺,见煤就挖,专靠镐刨肩背,柳筐提升。矿工每天仅有8、10、15斤粮食(3个等级)的工资。生产无安全保护、无福利待遇、生活极苦。1941年,民国县政府县长张天佐,为巩固其对昌乐的统治,在仓上、辛旺、李家庄和县城南关建修械所4个,雇用工人170名,主要制造枪械、手榴弹等,生产条件低下,工资低微,生活水平极低。
解放后,在昌乐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城内搬运工人自愿组织成立搬运合作组,初,43人,1949年3月,建立搬运工会,由工会统一组织搬运业务,工人发展到100余名。
1952年,农村开始组织互助组。以“四匠”为基础的手工业工人也开始组织起来,采取“入股分红”的分配方法。
1953年,开始实行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手工业工人广泛地组织起来。1954年统计:全县手工业合作组织,已发展组、社32处,工人431名。全县12个区,普遍建立铁木业联合社,县政府成立县手工业联合社,负责指导手工业合作组织。在城乡贸易中,县及各区也普遍建立供销合作社
1956年,合作化进入高潮。当时,全县共有职工3472人,其中手工业职工1187人,商业职工1199人,其他职工1086人。
1957年以后,劳动就业实行“统包统配”。
1957年底职工总人数为3742人,1958年从农村大量吸收农民进城做工。职工猛增到17109人。
1961年,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国民经济计划进行调整。国家机关及各企事业职工精简下放,撤销部分单位,下放一部分职工,压缩了城镇人口。1961年至1963年精简职工1071人。
1963年以后,劳动管理实行“三统一”(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强化了“统包统配”制度。
1964年,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在实行固定工制度的同时,也可招收部分临时工,把用人制度搞活。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采取多种渠道安置就业的办法,对1961年至1963年精简的非农业人口城镇职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
1966年至1976年,全县企业招工少,职工就业机会不多。又加建国后出生的非农业人口陆续达到就业年龄,出现大批城镇待业青年,成为突出问题。
1968年12月,县革委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办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劳动。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企业陆续招工,对这些青年都作了就业安置。1969年至1980年,共安置知识青年就业2267人,其中青岛知识青年1218人,本县知青1049人。
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青年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由原来单一的固定工制度,发展成为与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从而拓宽了劳动就业门路。
1982年1月,成立昌乐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待业青年的安置和职工培训工作。先后成立青年综合商店、青年安装队和青春饭店,并组织商业网点3处,每年都安排一部分待业青年就业。
1979年至1985年执行退休职工子女顶替政策,招收1790名老职工子女就工。
1984年,开始试行合同制,全民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353人。1985年招收合同制工人514人。
随着各企业的迅速发展,职工人数大幅度上升,至1985年底,全民企业职工13910人,集体企业职工5909人。几年来,根据上级指示和各企业的需要,从农村招收一批“亦工亦农”轮换工。至1990年底,全县职工人数增加到35363人,其中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5544名。
二、劳动管理
劳力调配 1953年以前,全县的劳力没有统一管理,各企事业所需劳力,都是自己招收和调配。1956年劳动科成立后,开始统一招收和调配。当年,调配劳力842名,其中为兰州市调青壮年59名,为济南市邮电局、坊子煤矿、铁路工程等单位调配劳力489名,本县调用294名。1958年从农村调用劳力8895人,其中调外地3535名,本县5360名,主要用于“大炼钢铁”和工业建设。1959年为吉林省八道江煤矿调支边青年1894人。1960年为吉林省通化钢铁公司支援青工400名。1961年为羊口盐场输送劳力700名。1964年支援云南省修筑公路,调集工役制民工2200名,一年后复员回乡。1987年,为胜利油田输送劳力102人;为上海第一建筑公司输送劳力29人,为上海第四建筑公司输送劳力31人,为上海第八建筑公司输送劳力50人;为省驻北京办事处输送劳力28人;为济南工商银行招待所输送劳力15人;为国家冶金部九冶公司输送劳力20人;为潍坊市儿童玩具厂输送劳力10人,共计输出劳力285人。1988年输出劳力累计706人,其中胜利油田28人、上海第四建筑公司149人、潍坊棉麻公司17人、潍坊第二毛纺厂17人、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所12人、潍坊生建机械厂52人、潍坊烤烟厂400人、潍坊电池厂20人、潍坊其他行业用工11人。1989年总计输出1063人。其中胜利油田130人,上海一、四、八建筑公司260人,山东省驻北京办事处28人,山东省工商银行招待所15人,潍坊市各业合计630人。1990年,输出总劳力570人。其中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37人,潍坊军分区招待所15人,潍坊第一建筑公司50人,潍坊大厦31人,潍坊果品公司1人,济南市工商银行招待所11人,天津电力建筑公司150人,潍坊市人民政府招待所4人,潍坊大酒店9人,山东省驻北京办事处16人,东营市13人,北京空军直属建筑工程处233人。
企业整顿与定员定额 建国初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劳动定额从无到有,逐步发展。1953年,强调政治挂帅、思想领先,取消物质奖励和计件工资,劳动定额随之中止。1960年以后,“双定”工作得以恢复和发展。“文化大革命”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取消,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成为普遍现象。1982年至1985年,用4年时间,对全县53个县属企业、104处乡镇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建立健全经济承包制,“双定”工作得以落实。企业领导班子和素质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县属53个企业由原来的47.6岁,下降到40.1岁。在文化程度上,大专文化的增加8人,中专文化的增加15人,有技术职称的增加11人。各企业都开展了各种专业的经济承包,分解各项经济指标,落实到每个职工。采取“以人定岗,以岗定责,责定奖罚”,逐步形成一个纵横连锁相互协调的经济责任制体系。1985年在县属53个企业中,已有106名领导干部、907名中层干部、7560名职工参加经济责任制承包。在制定平均先进定额的基础上实现定员。通过“双定”,压缩富余人员93名,占职工总数的0.3%。辞退计划外用工77人,非生产人员的比例由21%下降为17%。工时利用率、劳动出勤率都有明显的提高。经济效益亦明显提高。据工业系统统计,1985年工业总产值1.75亿元,较1984年提高19%,实现利润1001万元,较1984年提高33.9%,上缴利税663万元,较1984年提高47.8%。更新设备660台,形成16条生产线,采用新技术124项。1984年10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继续加强企业整顿的同时,经济体制改革在县内全面展开,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逐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改变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格局,县内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至1990年12月底,全县工业总产值完成87018万元,比1989年增长23.3%,是1978年8241万元的10.56倍。
职工培训 建国初到1956年,对职工的技术培训,主要是以师带徒的方式进行,并签定师徒合同,建立包教包会、师徒平等,互教互学的新型师徒关系。1957年至1966年,学徒培训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正规化。1957年开始建立学徒考核制度,为学徒工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学习技术、业务和文化知识、政治知识创造了条件。学徒工学习期满,一般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技术挂帅”、“师道尊严”,学徒制遭到破坏。1977年省劳动局印发了师徒合同样本。县内各部门纷纷举办轮训班、电大、夜校进行学习,各种脱产学习和工余学习越来越多。自1982年至1984年7月,全县16312名职工,进行文化和技术补课的6631名,占职工总数的40.65%。其中经过考核,文化达到初中程度的3043人,技术补课合格的3588人。4年来,共举办业务技术培训189期,参加学习的6500人次。职工中参加高中学习已经毕业的360名,单科达到高中程度的820名。参加电视业余中专班学习的265人,函授中专班106人,自修大学280人,山东工业大学为县代培大学生10名。1985年办职业高中班4个,招收学员120名。1986年至1990年,举办电工培训班5期,培训电工技工184人;举办焊接工培训班7期,培训274人;举办起重工培训班2期,培训56人;举办架子工培训班2期,培训45人;举办厂长、经理培训班4期,培训276人;举办乡(镇)长、矿长培训班1期,培训59人;举办司炉工培训班6期,培训270人;举办水处理培训班1期,培训84人。1988年,由市劳动局第一技校对我县企业在职职工进行函授代培,学员70人,学制3年,结业时达到中等专业技术水平。1989年举办企业劳资人员培训班1期82人。1989年至1990年,会同个体劳动者协会举办三级厨师培训班4期267人,有248人获三级厨师证书。1990年,劳动局、商业局、个协劳动者协会,共同负责举办理发师培训班,有28人获三级理发师证书。
1989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昌乐县劳动技校,是年,招收电工、钳工、烹饪、砖瓦抹灰四个专业200人。1990年,又招收电工、钳工、烹饪、井下电钳四个专业200人。
1988年,县劳动部门在拖车厂进行技师评聘试点,经一年培训,有7名老工人被确认具有技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为本厂技师。1989年,县劳动部门开始在县水泥厂、化肥厂开展工人考工定级与考工晋级试点工作,经一年的培训,有335人获本级合格证书,高一级合格者268人。1990年,考工定级、晋级同时在县内34个企业中进行,参加培训的人数达5834人,经理论、实际操作、劳动贡献三项指标的综合考核,本等级合格人数3241名、高一等级合格人数2593名。
奖惩制度 建国初到1965年,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法,评议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奖旗或授予奖章等。“文化大革命”中,奖惩制度遭受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奖惩制度日趋完善。在生产上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视其犯错误的程度和态度,执行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1986年10月1日,在劳动制度改革前,关于企业违纪职工受开除留用以下处分,由各企业及主管部门审批、开除留用和开除处分,由县劳动局审批。1986年10月1日始,劳动制度试行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职工违纪处分县人民政府据国家规定对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开除以下处分由企业自行决定;开除处分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除名处理由企业自行决定;辞退违纪职工小型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中型以上企业可行决定;对职工开除、除名、辞退都要报劳动部门备案。1982年至1985年,全县职工中受违纪处分的105人,其中开除26人、留厂察看27人、撤职3人、降级13人、记大过3人、记过3人、警告9人、除名16人、辞退5人。1987年至1990年底,全县违纪职工受处分的154人,其中开除5人、除名51人、辞退70人、留用察看11人、行政记大过3人、行政降级13人、行政警告1人。
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县人民政府继续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法。各企业涌现出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986年至1990年底先后有4人被授予山东省职工劳动模范,有4人荣获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有3人被评选为山东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各1人被评为山东省模范职工之友和山东省职工生活后勤先进工作者。还有一大批被市、县授予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三、劳动工资
工资制度 解放初期到1952年6月,各业供给制、薪粮制、工资制并存。党政机关实行供给制,中、小学教职工实行薪粮制,一部分企业单位实行工资制。1952年至1955年6月,实行工资分制。1955年7月起,实行货币工资制度。1977年10月,昌乐县由三类工资区提为四类工资区。1985年7月,改为五类工资区。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体现逐步消除工资中的平均主义弊端,将原来不整齐的工资发放方式,统一为基础工资与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套改了全县的工资。
工资改革与调整 1954年,党政干部进行工资调整。计有干部526人,原工资分为60208分。调资人数为235人,占总人数的44.7%。调整后工资分总数61890分,增加1682分。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资改革的622人,原月工资总数25701元,月平均工资41.32元。调整后工资总额为32082.21元,加自然增长数共增资6381.21元,月平均工资为51.58元。1960年9月,中央决定降低17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降低标准是9至17级降低1%。1963年调整职工干部偏低人员工资。党政机关1963年8月底人数为644人,月工资总额是33332.5元,月平均工资为51.76元。调整后,增资1931.10元,人均月工资为54.76元,人均增资3元。调整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1958年以来,入厂新职工865人,升级人数为386人,占48.3%,调整前月人均工资39.9元,调整后月人均工资达到42.93元,月人均增资3.30元。1971年,对低工资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范围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相似的工作人员,普遍升一级,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少数人可以升两级。1977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主要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干部职工。调资的条件是: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这次工资调整,参加单位149个(包括集体)。职工总数10583人,调整后增资人数是7072人,占总人数的66.8%。1978年12月,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干部职工218人升了级。197 9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升级面为40%。全县共有职工11733人,升级4769人。其中全民单位职工9074人,升级3781人,升级面占43.8%,每月实际增加工资总额22399元,人均增资5.91元。集体单位职工2659人,升级988人,升级面占39.9%,每月实际增资6319元,人均增资2.37元。1979年开始,全县灵活运用了计件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工资等各种工资形式。1981年10月,给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体育系统等职工增加了工资。1982年机关、科学、文化、卫生等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全民单位职工4884人,升级2131人,每月增资总额14384元。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全民企业共68个单位,职工总数5466人,升级3730人,每月实际增加工资总额28760元,月人均增资5.26元。集体企业14个单位,职工总数1421人,升级1255人,每月实际增资总额9022元,月人均增资6.21元。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国家机关参加单位80个,人数1439人,职务套改375人,进入职务最低等级134人,执行现行工资套改1064人。执行四类工资区1281人,三类工资区152人。改革后人均月增资16.8元。中、小学及幼儿园参加工资改革的2339人,改革后人均月工资74.96元,人均月增资16.56元。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1901人,改革后人均月工资额76.10元,人均月增资16.1元。企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全民企业单位51个,职工人数6678人,改革后增加工资435661元,月人均增资16.63元。集体企业31个,职工总数4616人,增加工资总额289382元,月人均增资17.49元。
从1985年工资改革始,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划分为三类管理。一类产业为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捕捞等;二类产业为工业、基建、交通运输业等;三类产业为财贸企业。起点工资分别执行37、36、35元的标准。1986年7月3日,根据省劳动局通知重新调整三类产业职工工资标准,干部由起点工资35元标准,调整为36元标准。企业干部不按产业划分统一执行此标准,参加统一标准的企业干部共498人。是年8月,山东省企业政治部、劳动局、财政厅颁布《关于地方国营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的通知》,县内88个企业进行了定格,管理人员实行了本职务工资,划为中型(二)企业7个、小型(一)企业77个,小型(二)企业4个。
1987年4月,潍坊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潍坊市劳动局下达《关于一九八七年适当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增加标准工资的范围,按1986年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人,均按1.8元计算限额控制,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分别使用,不得相互占用。根据上述精神,全县对88个企业的2761名职工,升了半级或一级工资。升级面占职工总人数全民为34%、集体为36%,月增加工资总额14200元。1988年2月,山东省劳动局制定关于技术人员聘任后,实行技术职称职务工资。按此通知,县属全民、集体企业凡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受聘后,均实行了职称职务工资。是年8月,山东省劳动局下达关于给部分中年技术人员增加工资的通知,按22个系列范围的总人数给20%的中年技术骨干增加了工资,适当解决了多年来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偏低的问题。同时,对企业所属学校、托儿所人员增加10%的浮动工资。1988年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加强工资基金的宏观控制。挂钩企业达49户10258人,分别占全县企业数的47.4%和职工总人数的60.1%。其它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
1989年,企业实行了浮动工资标准,工人工资标准由原来的八级改为十级。企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企业起点工资执行42元;二类企业起点工资执行41元;三类企业起点工资39元。企业干部起点工资执行39元的企业行政工资标准。县内104个企业13800名职工实行浮动工资标准,月增加工资总额8.97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收入6.5元。
1990年,企业调整工资。调整范围为1989年9月底以前已定级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1971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全民企业65个单位6748名职工列入调资范围。其中升一级的314人,占4.7%;升一级半的3431人,占50.8%;升二级的1162人,占17.2%;提高待遇再升级的1720人,占25.3%;因其他原因未升级的121人,占1.8%。集体企业39个单位,列入调资范围的4641人。其中升一级的187人,占4%;升一级半的2428人,占52.3%;升二级的957人,占20.6%;提高待遇再升级的963人,占20.7%;因其他原因未升级的110人,占2.4%。全县月增加工资额23.4万元,企业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收入20.6元。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和定级工资。见习期工资大本毕业生66元、大专61元、中专52元;定级工资大本定企业行政十二级付、大专十三级、中专十四级。提高学徒工生活津贴,第一年同工种一级工工资额,第二年二级付工资额,第三年二级工工资额,学徒期满定工人四级。
表2—12 1971年至199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表

年份

全民单位

集体单位

工资总额(万元)

平均工资(元)

工资总额(万元)平均工资(元)

全部职工

其中固定职工

全部职工

其中固定职工

全部职工

全部职工

1971

405.1

362.4

444.3

431.5

85.5

302

1972

499.7

468.85

521.28

514

113

417

1973

492.43

465.66

511.17

509

117.58

390

1974

388.7

366.9

400.15

397.6

135.2

440

1975

536.5

487.3

494

514.3

1976

419.1

397.3

478

493.5

108.5

415.2

1977

407.68

406.05

500.6

501.5

1978

645

434

491

511

165.5

467

1979

754

500

562

565

182.4

51O

1980

886

5991

663.7

646

205

600

1981

889.9

631.5

667

632.7

218

628

1982

1007.5

776

713

715.3

253

705

1983

1081.7

828.3

737

752.5

240.2

719

1984

1024

817.5

780

790

417.1

780

1985

1287

1024.5

920

987

522.1

883

1986

851.6

459.5

1066

1428

644.6

1071

1987

963.7

517.7

108S

1654

830.9

1129

1988

1520.4

839.1

1467

1747

1042.2

1320

1989

1653.4

899.1

1573

1755

1164.9

1373

1990

1919

1098.5

1694

1778

1294.1

1510

奖金与津贴 1958年至1959年,全县年终发一次奖金,叫“跃进奖金”。生产工人分为三等,一等是本人标准工资的45%,二等40%,三等35%;企、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和非生产人员亦分三等,一等22元,二等16元,三等14元,平均不得超过20元。1960年,按季度发放综合性奖金。根据职工的产量、质量、节约、安全、及政治表现发给奖金。冶金、矿山、电力、机械、化工、基建、交通、邮电等单位按生产工人月工资总额的20%提取发放;纺织、轻工、食品等单位按生产工人月工资总额的18%提取发放;商业、粮食、饮食服务等单位的业务员、服务员,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提取发放。1963年,奖金标准进行修改,建筑、建材、交通、邮电等部门职工按标准工资总额的8%提取;轻工、纺织、农林水等部门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7%提取;商业、粮食、饮食服务单位职工按其月标准工资总额的6%提取。“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停发。1978年,部分单位始发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综合奖、安全奖、质量奖、创造发明奖、技术革新奖和合理化建议奖等。一般按其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提取发放。贡献大的企业也不得超过16%。同年11月21日,省劳动局下达《关于试行一次性年终奖励的通知》。依照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情况,按单位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提取10元或8元;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10元提取。年终一次发放;企业按月分为三等:一等14元,二等10元,三等8元。1981年,党政、事业单位实行增收节支奖,每人每月5元,年终一次发6 0元。1984年党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按11元,年终一次发放。1985年至1990年,全县有五种奖金:一是浮动工资;二是利润包干,超额分成;三是记分奖,有岗位记分奖、五定一奖等;四是节约奖;五是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全年按平均工资的一个半月的工资发放。
津贴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保健津贴,系指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津贴。二是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的津贴,如矿山、井下津贴、夜班费等。三是保证职工实际收入的津贴。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野外作业津贴、取暖补贴、交通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
四、安全生产
安全机构 1956年,县内各企业普遍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976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一般由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或副县长兼,副主任一般由县劳动局局长或副局长兼,并同时兼任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和有关主管局都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至1990年,县内局级领导小组已建39个;厂矿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已建68个;厂矿企业的车间或班组均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全县计设专职安全员128人、兼职安全员433人。
1978年5月,县劳动局始设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人员。据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1985年,县劳动局内始设矿山安全监察员,负责对县内矿山企业的安全监察,并开展“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
安全检查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3至4次综合大检查,各厂矿企业一月一次全面检查,每次都有检查记录,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车间要求10天进行一次检查。1980年始,定每年的5月为全县“安全生产月”。1985年,组织安全大检查3次,查出小煤井不安全因素148条。1986年,第一次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年终总结表彰大会。1987年,年终评选出综合先进集体有县无线电工具厂、县五金厂、县水泥厂、县棉花加工厂等8个厂矿单位;单项先进集体有县五图煤矿、县造纸厂石油公司3个单位,先进工作者30名。1988年,评出安全先进单位有县水泥厂、县棉花加工厂等11个单位,先进工作者48名。1990年,组织安全大检查4次,查出不安全因素283条,对重大隐患及时作了处理。1985年至1990年,县内矿山企业无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也日渐减少,1987年3月,《劳动保护》杂志曾专题作了报道。昌乐县从1985年始,连续6年被市人民政府评为“矿山安全监察先进单位”。
1985年以来,昌乐县人民政府大力倡导安全科研项目的攻关工作。1987年,昌乐县的科技人员研制成功KGS7矿井安全供电隔离器,1987年11月和1988年12月,分别通过市级和省级鉴定,并获得中国专利权。从1989年起,由昌乐县电器厂批量生产。山东省劳动局、煤炭局、黄金总公司联合发出通知在全省推广使用。国家劳动部矿山局和中国地方总公司也发出联合通知在全国推广应用。现已近销省内烟台、淄博、枣庄等地,远销四川、云南、安徽、河北、内蒙、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为改善矿井安全供电条件作出了贡献。1989年至1990年,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县内120余个乡(镇)矿山企业经检查验收发放安全生产合格证85个。1990年底,在全国九江安全工作会议上,昌乐县的企业安全工作受到大会表扬。
安全教育 在生产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求各单位做到“五同时”,即研究、布置、总结、检查、评比工作的同时,都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内容之一,根据不同季节。提出不同的教育内容。宣传教育形式有:印发宣传材料;安装宣传车进行街道集市宣传;放映有关安全教育内容的电影和幻灯;利用黑板报和宣传栏进行宣传教育。1986年至1990年,为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共举办特殊工种人员培训班21期,培训678人。从1990年始,据上级要求,对矿长、厂长、经理和工程技术骨干进行安全资格培训,是年,共培训340名。
坚持职工伤亡报告制度 重大事故及时迅速向上级领导报告,一般事故定期报告,做到月、季、年报及时准确。凡工伤事故,做到现场检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事故危害,分清事故责任,接受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1978年5月,开始有专人管理。1980年,劳动局组织检查组对全县锅炉进行逐台检查,并重新登记。建立锅炉档案。全县工业用锅炉67台。全部检验合格后,方准其运行使用。1985年,根据潍坊市劳动局通知精神,提出5项要求:(1)购进锅炉前,首先填报申报表,批准后,方可购买,严禁购入不合格产品;(2)锅炉房的设计和锅炉安装要符合技术要求;(3)确定劳动服务公司安装队为全县安装锅炉专业队;(4)使用单位按时填报《锅炉检验计划呈批表》。严禁检验过期锅炉的运行;(5)严格锅炉报废制度。全县现有锅炉司炉工450名,自1979年至1985年,共办培训班9期,培训450人次。从1986年始,县劳动局据国务院及国家劳动部有关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对县内在用锅炉进行定期检验。至1990年,共检验锅炉250台次,出具检验报告200篇,发现在用锅炉使用缺陷300处,要求使用单位及时整改。1985年至1990年,办司炉工培训班6期,培训250人,为250名司炉工发放了司炉操作证。办水处理培训班1期,34人发放结业证书。至1990年底,县内在用锅炉111台,其中蒸汽锅炉57台、热水锅炉53台、发电锅炉1台。
1988年,根据国家劳动部的要求,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整顿治理。至1990年底已全部完成。县内有251台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经过整治,允许注册登记并投入运行使用。1988年至1990年,检验压力容器216台,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182台。
1990年,据上级要求,开展锅炉房整顿治理,经过对县内属于整顿治理范围的48个锅炉房的整治,评出先进锅炉房12个、合格锅炉房24个,同时发给铭牌和证书。
五、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立法 1950年,政务院发布《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和《全国公私合营厂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等文件。昌乐县开始劳动保护立法工作。1954年,国家劳动部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1956年,根据中央、省、地一系列劳动保护文件精神,在全县各企业中开展批判封建把头、包工头制度,教育广大职工。并在此基础上,曾制定过一些劳动保护规章和制度。1963年,在全县各企业中,传达贯彻国家劳动部等5个单位召开的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加强工人防尘、防毒等劳动保护教育,建立劳动保护领导班子。“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经营,劳动保护工作,遭受破坏。
1978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工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此后,劳动保护工作成为劳动部门各企业重要的经常业务工作。198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据《通知》精神,县内各企业进一步加强了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安全组织,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是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县劳动部门据《条例》精神,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经县人民政府批转各企业认真执行。1988年,国家劳动部发布《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年,国务院又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县劳动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在各企业中,开展对《通知》、《规定》的宣传教育,使企业进一步明确妇女在劳动方面的权益,促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加强。
调查研究 1979年劳动局牵头。会同县防疫站测定县直12个单位有职业危害尘毒的情况。全县有355人接触铅、汞、苯、氟、锰、有机磷和三硝基甲等有毒物品。有6个单位1500人接触粉尘。会同有关部门领导研究了防治措施。
1982年,对接触粉尘的职工进行了查体。应查人数981人,实查653人,占66.5%。通过查体发现有拟似矽肺病的61人。一期矽肺10人,二期矽肺1人。有其他疾病因接触粉尘病情发展的10人。查体后,各有关单位重视和加强了防治工作。
1984年7月,进行了防治职业病调查,共调查41个单位。有粉尘的25个单位,产毒点23个,物理因素38个。
1985年,劳动局、县工会、防疫站、乡镇企业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各乡镇企业,进行了防毒调查。
1988年县劳动部门会同县防疫站、县总工会对县直有尘毒危害的县化肥厂、县水泥厂、县石矿、县煤矿等22个单位进行测定。全县有485人接触铅、汞、苯、氟、锰、有机磷和三硝基甲等有毒物品,有11个单位3000人接触粉尘。针对各企业的情况作了具体研究,并制定防治措施。是年底,还按照上级指示,对女职工较多的县纺织厂、针织厂服装厂棉厂、艺品厂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
防治措施 总结几年来的经验,采取了以下防治措施:
(1)大力进行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认识尘毒的危害和防治的重要性,做到人人动手,群防群治。1985年,在朱刘煤矿和县五金厂建立劳动保护室2个,参观人数达2400人次。
(2)全县有30个企业建立了劳动保护档案。
(3)把防尘、防毒和三废处理与基本建设施工、改建结合起来,做到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4)因地制宜,采取湿水防尘、密闭尘源、通风除尘、抽风排毒等措施。进行工艺改造、革新,避免尘毒的跑、冒、滴、漏。
(5)加强个人防护,强调生产工人进行隔离措施。
(6)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测。为搞好防治工作,1987年,县劳动局在县化肥厂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1个,面积80平方米,至1990年,每年参观人数达1500人次。
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 1983年至1990年,各企业单位执行《山东省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时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发放了保健津贴费。
六、劳动保险和福利
生育待遇 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工资照发;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时,给予20天至30天假期;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工资照发;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时,按病假处理。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报销。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双生8元。从1988年9月4日起,昌乐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劳动部对女职工生育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要求,又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期间,在本单位或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工作单位负担。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待遇处理。
从1988年7月21日始,遵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昌乐县人民政府规定,男女双方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为晚育)的,除享受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2个月,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残废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技术鉴定小组技术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按月发给退休费。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直到去世为止。退休后居住城市或矿区者,每月发护理费15至20元;住农村的发10元。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改发救济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本人工资的50%;不需要人扶助者,发本人工资的40%,直到恢复劳动能力或去世为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工资待遇不降低。1989年3月13日,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通知》对原规定作了修订,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标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5%,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护理费每人每月发50元,直到去世为止。昌乐县人民政府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规定。
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全部医疗费、药费、住院费及就医路费,均予以报销。住院伙食费1986年前每天规定为5角,1986年后每天提高到1元,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药费予以报销,住院费经单位批准后可予报销,到外地就医经批准,可报销差旅费或旅馆费。连续医疗在一年内不超过6个月以内者,发病假工资,工龄不满2年者发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90%,8年以上者,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病假者,发放病假工资:工龄不满1年的发本人工资的40%,不满2年的发50%,3年以上者发60%。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费报销50%。退休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工残废退休后,旧病复发,其待遇按因工负伤规定办理(包括职业病残退休)。退休职工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从1989年3月27日起,昌乐县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劳动局重新修订的企业职工病假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95%的病假期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的病假期工资。获得全国、省级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连续工龄25年以上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标准工资照发,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5%病伤救济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不分病假长短,停工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退休后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企业3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者发本人标准工资的25%,供养2人者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0%,3人及3人以上者发本人工资的50%,直至丧失供养条件为止。1986年1月20日,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重新修订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因工死亡除按上述供养直系亲属人口的多少定期发给抚恤金外,再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及供养直系人口的多少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非农业户口的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每月发30元,二人者每人每月发28元,3人及3人以上者每人每月发25元;农业人口的被供养的直系亲属,1人者每月发25元,2人者每人每月发23元,3人及3人以上者每人每月发20元。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本企业2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一次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者,发给本人6个月的工资,供养2人者,发本人9个月的工资,3人及3人以上者,发本人12个月的工资。1980年后,由企业根据死者家庭困难的大小适当给予定期补助。1988年10月21日,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标准重新作出规定:从1988年10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补助改为定期补助;非农业人口的每月每人30元,农业人口的每月每人21元;孤身1人者,在此基础上加5元。如果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本人标准工资超过70元,本身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其超出部分的二分之一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如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昌乐县人民政府从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劳动保险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重新公布修正后的《劳动保险条例》,这个《条例》至1990年12月底,大部分内容仍在执行。期间,国家曾作过多次修改和补充,昌乐县人民政府都作了认真贯彻。1977年6月,在国营企业中,对实行劳动保险的范围进行扩大并进行整顿,全县先在5个局23个全民企业4982名职工中试行。自1986年10月1日起,县内实行保险制度改革,对全县8642名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基金统一筹集,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月应筹养老基金263291元。至1990年12月底,县内已发展到108个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12320人实行了劳动保险。
职工退休退职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1957年11月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次会议原则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0次会议修改通过,并正式颁布执行。规定:(一)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满55周岁。(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对身体有毒有害的工种,男工人满5 5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其工龄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批准可办理退休。符合上述规定,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退休后发本人原工资的5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发本人原工资的60%;15年以上的发本人原工资的70%。另外还规定,男工人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15年,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批准可办理退休。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发本人原工资的4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发本人原工资的50%;15年以上的,发本人原工资的60%。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本人原工资的75%,不需要人扶助的,发本人原工资的60%。昌乐县人民政府自上述规定颁布之日起,即按该规定办理职工的退休退职手续,使退休后年老体弱的老职工生活上得到保障。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对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重新作了修改,退休的年龄没有调整,按工龄时间的长短,对退休费比数作了修订。昌乐县人民政府从规定修改公布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本人原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本人原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的,发原本人工资的7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原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原本人工资的60%;退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198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7]58号文件,颁发了企业离退休职工统筹试行办法,全县企业始实行统筹,至1990年底,参加统筹的企业98个,人数达9069名。
1989年3月13日,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又重新调整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规定,工龄满3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5%;工龄满15年不满3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昌乐县人民政府执行新颁规定至1990年12月底,县内企业离退休职工1662人,每月支付退离休费款23万元。
七、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 1986年10月,县内始设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称昌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县长崔逢春兼主任、劳动局长郭洪庆兼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直接裁决案件的实体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既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劳动局内的职能科室。1988年4月6日,山东省劳动局颁发《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及工作规则》,据该文件的规定,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同级经济委员会代表3人组成。昌乐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10月24日,以乐政办发(89)73号文件对原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组成作了调整。调整后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县劳动局长刘英民任主任、县工会1名副主席、县经济委员会1名副主任为委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置主任、副主任各1人。有较好的办公条件,配备照相机1架、录音机2台、建立完善各项办公办案制度。
职能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县内或上级指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劳动法规的贯彻执行;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对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搞好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进行劳动仲裁理论的探讨。
主要活动 一是对专职和兼职劳动仲裁干部进行专业培训。从1987年11月始,先后派出2名专职干部参加省、市劳动部门举办的仲裁干部培训班,推荐1名专职干部到长沙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专门学习劳动仲裁专业知识。
县内从1987年始,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09个,至1990年底,举办专、兼职仲裁干部业务培训班5期600余人;二是积极慎重地进行争议案件的处理,至1990年底,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3起,做到依据事实准确、适用法规得当、处理程序合法,依法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按行政渠道处理人民来信来访88起;三是组织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从1989年至1990年底,共鉴证劳动合同9839人,其中,合同制工人7692人、计划内临时工2147人,完善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增强了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以及企业和职工的劳动法制观念。1990年,昌乐县劳动仲裁工作被评为潍坊市先进单位,石光胜被评为山东省劳动仲裁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节 信访

一、机构与队伍
1957年10月,县内始设信访机构,称昌乐县人民来信来访领导小组。置组长1人、副组长2人。正、副组长一般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和监委副书记兼任;其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农村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县委县人委办公室兼,“两办”均置1名秘书专理信访事务。“文化大革命”开始,信访工作中断。1969年,县内恢复信访工作,县革委办公室设1名秘书专理,县革委有1名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1972年,县委办公室设信访组,置3人,具体处理县内日常信访事务。1978年11月,县委恢复人民来信来访工作领导小组,设中共昌乐县委信访科,不列县委序列,挂靠县委办公室,编制6人,置科长、副科长各1人,并由县委办公室1名副主任分管。1981年,昌乐县人民政府亦设信访科,不列政府序列,挂靠县政府办公室,编制6人,置科长、副科长各1人,由政府办公室1名副主任分管或兼任科长。县委、县政府两信访科均附设接访室,实行县委、县政府信访分理。是年,各人民公社三级信访网(公社信访办公室、片信访网、大队信访员)建立,县直机关部门均设信访办公室,配设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归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全县形成自上而下完整的信访工作网络系统。1984年5月,机关实行体制改革,两信访科改列县委、县政府两办公室下属科室。1988年6月,县委、县政府两办公室信访科合并,设立中共昌乐县委、昌乐县人民政府来信来访办公室,为县委、县政府直属职能工作部门,置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信访员若干人,编制12人,并附设中共昌乐县委、昌乐县人民政府接访室。
二、信访制度
1972年始,建立县委常委轮流接访制度,每10天(昌乐集日)接访1次。1980年12月,改进完善领导接访制度,每月农历十五、三十日由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领导轮流在县委接访室接访,同时设乔官、鄌郚、马宋3个接访点,每月(集日)挂牌接访1次。1984年5月,又增设红河接访点。
1985年,建立文明接访公约:“接待来访要热心,听取反映要诚心,登记询问要细心,调查处理要公心,解释说服要耐心。”接访人员按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信访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工作,积极受理,认真查处,负责到底。县委信访科和县政府信访科是县委、县政府受理信访的综合部门,遵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县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转来的人民来信,介绍来的上访群众,及群众给县委、县政府的来信和来访进行登记,接访后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分别转到或介绍到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处理。各乡(镇)、各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处理结果必须对口向县委或县政府反映和上报处结情况。县委信访科、县政府信访科除分别组织处结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外,并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某些重大疑难案件。1988年6月,昌乐县信访办公室成立后,订立《信访工作人员守则》,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做到:(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2)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不正之风;(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反映来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照党的政策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善于做教育和耐心疏导工作;(4)主动热情地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团结,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对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来信来访案件,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5)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信访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同时,信访办公室为搞好接访工作,制定《昌乐县信访办公室接访责任制》,规定接访工作人员文明接访,对来访者热情和蔼,细心询问,认真记录,能答复的要明确答复,不要“踢皮球”;不能答复的回报后及时组织查处;对来访群众合理的批评建议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对控告案件要注意保密,不得转给被控告的单位及本人,确保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同期,信访办公室还制定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处理来信来访暂行规定》,对事涉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信访案件,作出明确分工,并规定凡由单位或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处结后一律将查处结果上报县信访办公室。
三、主要活动
培训信访人员 “文化大革命”前,信访工作人员较少,业务培训主要结合工作进行。1978年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逐步展开,信访量日益增加,政策性日趋增强,信访工作人员增至200余人。县委、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1978年至1990年底,县举办信访干部培训班41期10250人次,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以会代训。
查处信访案件 信访案件事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面大量广,查处信访案件是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县委、县政府信访科(1988年改设县信访办公室)查处信访案件,分催办和自办两类。催办案件多属来自人民群众上访或信访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由县委、县政府信访部门按其来信来访的内容,转交有关乡(镇)或部门查处;对于县委、县政府领导个人受理的群众来信,按领导批复由乡(镇)或部门查处的案件,也由县信访部门转交有关乡(镇)或部门查处。乡(镇)或部门在查处信访案件期间,县信访部门按照转办规定的时间及时催办,保证信访案件及时查处。自办案件多属由中央、省、市信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复由县信访部门查处的信访案件和县信访部门认为需要自查的重要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对于自查自办案件,县信访部门组织信访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广泛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实事求是的处理。如果案情重大,则须报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信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再做出处理意见。凡是上级交办的案件,县信访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均按要求写出处结报告,分别报送中央、省、市或县委、县政府。自1978年至1985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422件次(来信9731件、来访6691次),处结15979件次,处结率97.3%。其中县委信访科处结12692件次,处结率97%。县政府信访科处结3287件次,处结率98.5%。1986年至1990年底,县信访办公室共受理处结信访案件5443件次。通过查处信访案件,促进了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解决了大宗民事纠纷和社会保障问题,密切了各级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五节 外事侨务

一、机构
1982年前,昌乐县侨务工作由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办公室(或人委、革委办公室)兼理。1982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外事侨务办公室,置主任1名,工作人员4名,专理外事侨务。1984年,机构改革时,置正、副主任各1人,工作人员4名。至1990年,有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3人,司机1人。
二、华侨及外籍华人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昌乐县部分破产农民迫于生活,被召去东欧等地卖劳工,由于中国人的聪明和勤劳,后逐渐在国外有了正当职业,有的并加入外国国籍,成为昌乐县的早期华侨和外籍华人。1948年,昌乐县解放前夕,昌乐地方国民党军政官员、在校师生,计900余人随国民党撤退去台。去台人员中的知识分子,50年代始,陆续离台去国外谋生。去台人员中的部分人,千方百计供自己的子女求学,将其送往国外深造,这部分人也有学成不归,定居海外。同时,去台的昌乐地方军政人员,经几十年的风雨沧桑,他们大都退出军政界,从事商业、服务业。有些并逐渐移居国外。上述三种人员,为在外国长期生存,先后有80%左右已加入外国国籍,成为新侨民和新外籍华人。至1990年底统计,昌乐县在外侨民及外籍华人350户1427人,分布在2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美籍华人和华侨105户370人、日本华侨和日籍华人42户136人、香港132户532人,另外,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朝鲜、苏联、加拿大、巴西、荷兰、菲律宾、泰国、澳大利亚、瑞士、西班牙等国家也均有华侨定居。侨民在侨居国,遵守法律,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勤劳节俭,奋发进取,成才者甚多。许多侨民成为政治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科学技术上有造诣的一代名流,为侨居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作出卓著贡献,为祖国争得了盛誉。
三、外事侨务管理
1982年5月,昌乐县人民政府设置侨务管理机构,专司外事侨务。特别改革开放以来,外事侨务工作已成为县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县政府通过专设机构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增进联谊;并通过专设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同侨眷的联络,关心支持侨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并注意及时帮助解决侨眷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外事侨务办公室定期走访侨眷、归侨已成为制度。
昌乐县人民政府欢迎华侨、外籍华人回国探亲、观光、旅游。1954年至1990年,先后有45名侨胞和外籍华人归里探亲。其中50年代3人次、60年代2人次、70年代2人次、80年代31人次、1990年7人次。
昌乐县海外华侨和外籍华人十分关心家乡的经济建设。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一些华侨陆续来家乡投资兴办企业或与家乡发展合资企业,为振兴昌乐家乡经济尽智尽力。他们还十分关心在大陆生活的亲友,通过各种渠道为家乡的亲友提供资助。从1981年始,昌乐每年进侨汇6万元左右,1984年进8万元,1985年11万元,至1990年增达90万元。这部分侨汇多系赡家侨汇和建筑侨汇。
第六节 档案

一、人员及设备
1959年,县档案馆只配1名档案管理员,1965年增加到4名。“文化大革命”期间,档案馆被封,工作停止。1978年后专职人员渐增,1985年达7人,1990年达12人。
1959年,档案馆共有平房5间,其中库房3间(档案橱22个),办公室2间,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利用面积为88平方米。1963年增设了防火器具。1964年12月库房、办公室进行了修缮整理,并增强安全保密措施,新添铁箱80个。1976年4月,馆址迁到县委院一处平房,增设档案橱12个,防尘布帘30块。1979年,档案馆迁进一座小楼,先后设置了档案库房、资料室、办公室、阅卷室、检索工具室和值班室。1985年,有档案橱70个、档案柜15个,资料橱2套,刊物橱2个,文具橱3个。库房内配有吸尘器、灭火器、报警器和温、湿度计,改善了保管条件。1987年,配备档案专用车1台、电视机1部、录音机1台、照相机1架。1989年,新建并启用标准化档案楼,建筑面积1509.8平方米,配备3台去湿机、2台温、湿度自动记录仪。1990年库房安装了电梯,档案橱具增加到158个,其中单面铁橱83个、双面铁橱24个、木质档案橱51个,使档案管理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是年,档案工作人员增至12人,其中局长、馆长、副馆长各1人、馆员2人、助理馆员4人。
二、收集及管理
建馆初期,馆内只有1个全宗,收集卷宗365个。1960年底,按规定分批接收13个全宗的档案入馆,包括革命历史档案33卷。建国后的文书档案4290卷。此后,档案收集工作集中进行了3次。至1985年底,共收集、保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69个全宗,13894卷,图书资料4050册。至1990年底,馆藏档案达93个全宗,计19325卷,其中建国前44卷,建国后19281卷;馆藏资料11253册,其中自编资料17种,计463000字。
1962年,共鉴定22个全宗2077卷档案,其中永久卷1687个,长期卷390个。1963年10月鉴定20个全宗3687卷档案,其中永久3132卷、长期551卷。1964年7月到1965年2月,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档案鉴定工作。为此,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分4步,即查卷、复制、调整案卷、鉴定审核。共鉴定52个全宗8555卷档案,其中永久3044卷、长期3111卷、短期1714卷、待销686卷。1973年,对档案进行第二次大鉴定,本着积极慎重、严肃认真、销毁从严的原则。全面、历史、恰当地确定保管期限,正确处理存在问题。共鉴定54个全宗8022个案卷,其中永久卷2142个、长期卷1494个、短期卷1272个、待毁卷3114个,资料866册。
1960年5月开始编制案卷目录。1976年开始,编制文件查号索引以及改造落后乡、统战、信访、征用土地、肃反、审干、整风反右、“一打三反”、正常处分人名索引等多种查找工具。80年代又编制落实改右政策专题人名索引,县委县府全宗人名卡片,全宗文件分类卡片和各全宗档案的全引目录。1985年底,查找工具共17种,形成了完整的手工检索体系。
1958年,利用档案3000卷次。1959年利用6000卷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档案资料对落实党的各项政策起了很大作用。据统计,运用档案纠正在民主革命补课和改造落后乡中错划阶级成份682户,给右派分子摘帽156人,落实干部政策650人。1978年至1985年,每年平均利用2000余卷次,1985年至1990年平均每年利用3000卷次,资料1500册次。史志编纂过程中,档案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
三、科技档案
1962年12月,馆内有4个全宗科技档案,计236卷。1978年,全县设科技档案室3个。文书、科技档案室9个,共存档案2198卷,其中产品387个,基建工程427个,设备965个,科研186个,其他233个。1979年,科技档案室22个,专职人员2名,兼职25名,案卷2365个,科技档案图纸12632张,保存资料1961册,档案利用6668卷次,资料利用3494册次。1990年,县属企业共建档案室29个,其中综合档案室9个,专职档案工作人员11人,兼职52人,共存科技档案3736卷,底图34209张,资料3901册,提供利用档案资料8244卷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