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商税收
第一节 税制演变
清末税收有资税(财产税)、契税、佑税、茶税、烟酒税、盐税、关税等,税率时有变动。
1912年国库空虚,加征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公益捐、公款、公产、杂捐等税。之后的苛捐杂税有,契税附捐、警备队附捐、教育附捐、猪牛羊屠宰特捐、煤炭特捐、窑业特捐、义山义集特捐和学堂捐、马路捐以及牙行营业税杂捐等。1935年后,实行税务投标承包制。
1946年,高密县抗日民主政府征收契税、货物税、营业税、牌照税、产销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印花税、临时商业税等。
1950年,调整税收。1951年8月起,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暂不收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货物税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的30个并为25个。降低所得税、房地产税和盐税的税率,开征棉纱统销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若干修正,主要内容是: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工商营业税税率;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取消棉纱统销税;停征棉花、粮食、药材、交易等税;地方附加并入正税,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和工商业中的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将工商业税中所得税改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起,对税种作进一步简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对工商企业单位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1979年,开始进行新税制改革,凡社队企业生产农药、化肥、农机具和个人用农作物稭秧生产,手工编织品以及社员出售自产和分配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均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社队新建企业除烟、酒、棉纱外,一律免征3年的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企业31家。其中属大中型企业的18家,按其利润额55%的固定比例征收所得税;属小型企业和供销企业类型的13家,除按15%的税率计征外,余者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率计征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国营企业41家。其中大中型企业17家,除副食品公司按27%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外,其余16家仍执行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24家,收税办法与1983年同。是年,对销售环节征税,取消工商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1984年新增奖金税。
第二节 税种税率
营业税 明代的门摊、课钞,清代的牙当等税,都是直接对商人营业课税。1931年,国民党政府规定营业税为地方税后,高密县征收营业税的税目:一是牙行营业税。1932年,将旧时牙帖改为牙行特许营业证,帖费改为证费。最高者为一等,证费300元,营业税200元;最低者为六等,证费60元,营业税20元。二是牲口营业税。1936年,全县年承包额6000元,按头从价计征。其税率,马、骡为4%,牛、驴为2%。三是屠宰营业税。牛每头1元,猪每只3角,羊每只2角。1934年,征收8360元。四是油类营业税。1934年办定油类营业税2602元。五是当典营业税,时有当铺1座,年纳税银5两。六是烟草营业税。
新中国建立后,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1984年始为独立税种。税目有: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娱乐业(以上税率均为3%)、金融保险(税率5%)、商品批发、临时经营(以上税率为10%)、服务业(税率5—10%)等。
货物税 1950年1月,货物税分为烟酒、鞭炮、迷信品、化装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竹木等8大类。税目358个,税率15个。卷烟税率最高,为120%,麦粉税率最低,为3%。1953年税制修正后,原缴货物税的工厂,应缴纳的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对粮食、布匹停征交易税,改征货物税。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廷拟定《印花税则十五条》,仅作试征,未能实施。1914年,印花税以行为凭证为课征对象,按件贴印花。1930年,凡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汇票、帐簿、单据、买卖房屋契约、商号雇人契约、延聘契约、运输户照等均须依条例贴印花税票。
1950年12月,凡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税率在凭证上贴印花税票。税率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凭证金额不满1.5元者免贴(电影票、戏票例外)。税目25个。1953年税制修正后,有一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和屠宰税。1958年,税制改革,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开征。应税品目有:白酒(税率为50%)、原木(税率为10%)、牛羊皮(税率为20%)、机制半机制麦粉(税率为10%)。1958年税制改革后,并入工商统一税。
利息所得税 1951年开征。应征项目有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之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企业垫款之利息所得。税率为利息所得额的5%,1959年停征。
工商统一税 由商品流通税等合并而成。1958年第四季度简化计税价格,农产品批发不再纳税;中间产品除棉纱、皮革和酒、糖征税外,余者概不纳税。临商税税率由8%改为10%;对农机站、科学研究机关的业务收入,以及工业试制新产品和利用废品、代用品作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
工商税 由工商统一税等简并而成。1973年开征,按照工商业产品销售额、商品销售额、交通运输、邮政电讯、服务行业收入额计征。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为44个税目、82个税率。农药、化肥、农机具的税率最低为3%,粮食生产的白酒最高为60%。1984年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分解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4种。
工商所得税 1958年税制改革后始列为独立税种;以经营工商业的经济单位和个人营利所得为计税依据,按1956年前的21级全额累进率计征。1962年始,对供销社按39%的比例税率计征;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按原规定计征,对获利特多者加成征收。1963年4月后,对交通运输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率计征;对合作商店按9级超额累进率计征;对个体经济按14级全额累进率计征,继续征收1%的所得税附加。1979年取消对合作商店加成征税的规定。1981年起,对集体合作组织及个体经济均按8级超额累进率征收。1982年,对个体经济按营业额附征。
1966年10月对应纳所得税的社队企业,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起征点600元。1978年1月改为按4级超额累进率征收,起征点2400元,后改为3000元。1982年7月,改按8级超额累进率征收,取消起征点。
1984年1月,对供销社改按8级超额累进率征收。第二步利改税后,大中型国营企业由原来上交利润改交所得税,税率为55%。小型国营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率计征。1985年1月,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及其他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都按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计征。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起,除对机器、机械工业征收增值税外,对其他工业开征产品税。有53个税目,15个税率。棉坯布、化肥、面粉、服装等税率最低,为3—5%;鞭炮、焚化品、烟草、白酒等税率较高,为30—50%。
增值税 有13个税目。于1983年1月对5家机器、机械工业户开征此税。机器、机械及零配件税率为14%,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率为6%。
调节税 1983年新设。1984年对23家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征。根据各企业1983年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和合理留利后,按其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确定税率,经财政部门核定,税率7年不变。
奖金税 1984年新设,国营企业动用奖励基金发放奖金,均按规定由企业单位向国家交纳奖金税,此税按超额累计法计征,分级定率,按年交纳。1985年始征税额为16.1万元。
屠宰税 1950年,按标准重量计征。猪每只为90市斤,羊每只为25市斤,狗羊每只为15市斤,牛每头为250市斤,马、骡每匹为150市斤,驴每头为80市斤。税率为10%。1952年,改按实际重量计征。计税价格按5天的市场平均价格核定。1953年,屠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并人屠宰税征收,税率12%,农民自宰者税率10%。1957年税率8%,计税价格按当地国营公司或供销社的零售牌价以实际重量计征。部队自宰自食者免税。1956年10月,对国营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经营的生猪,按实际重量降低税率征收。收购环节的税率为5%,屠宰环节的税率为4%。对农民实行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羊每只0.3元,狗羊每只0.2元。1973年,国营食品公司原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的应税牲畜实行定额收税,宰牛1头纳税4元,猪1口2元,羊免税。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凡牛、驴、骡、马在成交时按成交额向买方征税,税率为5%。1966年2月始,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购买的大牲畜免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4月开征。旧自行车、钟表,税率为15%,同年9月调为10%;其他为5%。1966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2年,对5320辆自行车和27辆胶轮大车征收此税。1966年停征。1975年后,凡属交纳工商税单位的公有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律纳入工商税,只对个人所有车船征收牌照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1951年1月,电影、戏剧按票价计征,税率为10%;舞场按票价计征,税率为5%;筵席按收入额计征,税率为10%;冷餐按每次消费额计征,税率为10%;旅馆按每个房间每日房价计征,税率为5%。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筵席、冷餐、旅店税并入工商业税,其余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执行丁级税率,适应税率为4%。1966年停征。
盐税 清代康熙年间始征。1729年(雍正七年)并入地亩征收。1914年,实解盐课2629.7元。
契税 清代,买卖地户持白契向政府纳税。按成交额计税,每价银1两抽税3分,并随征耗羡银3厘。1904年(光绪三十年),改为每价银1两征收3分,征耗羡银6厘,收契纸工本费500文。1909年(宣统元年)改为买契价银1两征收9分,典契价银1两征税6分。1912年,买卖价银1两征税6分,典契价银1两征税3分。1932年,增收契税附加,每契税1张加征洋2角。1945年停征。
第三节 税额
建立新税制时期,各项税额为:1950年655000元,1951年1069000元,1952年1064387元。其他时期部分年份的税额如下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