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业赋税
第一节 田赋
清代赋制原分田赋、丁赋两种。田赋按地亩征收赋税。1646年(清顺治三年)每亩征银,中地2分3厘5毫9丝,下地2分零5毫9丝,荒地3分,更名地4分,学田地1分。丁赋按男女整劳力征银。1914年(清康熙五十三年)以康熙五十年的男女整劳力数为准征丁赋。当时,每丁征银3钱,全县计征银5031两6钱。1726年(清雍正四年),将丁赋银总数按亩数摊入田赋内合并征收,称“地丁”。是年,全县征地丁银39591两。
1912年,田赋征收改为正附合一,清朝的地丁等旧税统为正税,另有附加。1914年,田赋改征银元,每地丁银1两折合银元2元2角(其中国税1元8角,地方附加4角)。时高密县原实征地丁银39039两1钱7分6厘,改征银元85886元1角8分7厘2毫。1928年,田赋改为每地丁银1两纳正税2元2角,附加1元8角。1929年,赋税分为国家税、地方税两种。田赋正税划为国家税,附加划为地方税。1931年,调整田赋,中上荒地按丁银计算,每15亩,一等地赋银1两,二等地赋银4分,三等地赋银2分。1934年,废除地丁,但仍以地丁银为根据折征货币,其税率为每地丁银1两纳正税4元,废除附加。随之,田赋也划为地方税。1935年,土地陈报,全县田赋银原额4万余两,共计征田赋32万余元,上交和地方自留各半。
1939年,日伪当局按原田赋银额折成当时流通的货币征收。1940年,高密县各部伪军,独霸一方,强迫群众缴“给养”。乡(镇)保长按地亩摊派到户,限期缴纳,借此中饱自肥,群众不堪其苦。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杂牌军争先入城摊派给养。王豫民部每半月一次要小米、豆子、豆油、小麦、谷草、马料、咸菜、木柴等“八大件”,直至高密解放。
1945年,人民政府在解放区按各级地平均产量的4%征收粮食(每亩约5至7斤)与公粮同时征收;在游击区折征北海币。1946年,上期田赋,老解放区清查丈量土地彻底者,亩征北海币7元;已登记而未清查丈量土地者,亩征北海币8元。新解放区每官亩征北海币25元。同年9月,每标准亩增收20元,或每官亩增收16元。1947年,上期田赋每标准亩征北海币60元,或每官亩按50元征收。1948年,上期田赋,土地已划分等级的地区,每官亩上等地征北海币1600元,中等地征1200元,下等地征800元;土地未划分等级的地区,每官亩征收北海币800元。下期田赋,按评定地级计征,每级地征粮3两2钱或每中亩征粮3斤。1949年5月,公粮、田赋、柴草同时并征,改称农业税。
高密县部分年份征收、减免农业税表 表11—5
单位:元
年份
依率计征
减免税额
实际税额
当年尾欠
小计实征陈欠收入
1958
4242017
142017
4100000
4100000
1959
4208991
124991
4084000
4084000
1960
4066531
994716
2954245
2954245
117570
1962
2981949
410949
2571000
2571000
1963
2997264
105264
2892000
2892000
1965
2960848
127848
2831715
2831715
1285
1966
2922270
37579
3063000
2884691
178309
1972
3100281
167429
2930308
2930308
2544
1973
3097876
123884
2973992
2973992
1975
3072051
187455
2884596
2884596
1976
3032908
96000
2936908
2936908
1978
3016284
415000
2601284
2601284
1979
3533300
467000
3066300
3066300
1980
3522785
371000
3151785
3151785
1981
3519570
925000
2594570
2594570
1983
3522790
56900
3465890
3465890
1984
3516736
53953
3462783
3462783
1985
4685328
400000
4285328
4285328
第二节 农业税
税制演变 1949年,按中亩计算农业税,亩征粮46斤,人均土地不超过2亩者,免征0.7亩;2亩以上至3亩者,免征0.5亩;3亩以上者不免。1950年实行划片定产,每人扣除100斤常年产量,按18%的税率计征,依法减免。同时,征收15%的农业税附加。1952年秋,以原地级为基础查田定产。经查,全县实有土地1760411亩,常年定产亩均154斤,按1950年税率与计证方法计征。1958年6月,以原定地级常产为基础,调整产量和税率。全县常年定产2577 5万斤,平均税率16.5%。计征办法改为无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全县依率计征粮42420284斤,比原负担提高6.12%。公社成立后,仍按农业生产合作社征收规定,由生产队交纳。1962年夏征后,对农业税负担进行全面调整。全县平均税负下调30.9%,调减税额11513398斤,负担率占计税常产的11.36%,降低5.9%。总负担占1961年农业总收入的8.34%。1980年后,随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先后由生产队统一交纳改为农户单独结算。
农业税减免 社会减免,1950年对革命烈士、现役革命军人、脱产工作人员、在外长备民工等仍作为其家中人口,扣除其免征点,予以照顾。对家无劳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在扣除其免征点后减征二至五成,减征后仍有困难者再酌情多减或全免;对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酌情减免其一部或全部。1952年,对经营条件差,同等土地收获量低于当地农民一般水平而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鳏寡孤独、残疾、病农,按其实际歉收成数确定减免成数;减免后仍有困难者,再增减一至三成。对遭受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有困难的农户,根据实际负担能力,予以缓征和减征,特别困难者免征。1958年后,根据经济条件、负担能力和历年减免情况,酌情将减免指标具体分配到社。1972年,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队,予以减免照顾。
灾情减免,1952年后,对灾歉地区按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以户为单位计算受灾成数,平均受灾不足二成者不定灾;二至四成者按成减免;四成以上至五成者减五成;五成以上至六成者减八成;六成以上者全免。1955年,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定灾。1958年后,按当地习惯年景,确定受灾程度。受灾不到二成者不减免,受灾二成及其以上者合理安排减免数额。1972年起,纳税单位全年农作物总产比正常年定产歉收不足三成者不减免;歉收三至六成者,根据歉收程度减免;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1979年纳税单位全年农作物总产比正常年定量歉收不足二成者不减免;歉收五成以上者全免;余者,根据歉收程度酌减。1984年恢复执行1972年灾情减免办法,相沿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