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档案浏览器

第三章 农业赋税

第一节 田赋

清代赋制原分田赋、丁赋两种。田赋按地亩征收赋税。1646年(清顺治三年)每亩征银,中地2分3厘5毫9丝,下地2分零5毫9丝,荒地3分,更名地4分,学田地1分。丁赋按男女整劳力征银。1914年(清康熙五十三年)以康熙五十年的男女整劳力数为准征丁赋。当时,每丁征银3钱,全县计征银5031两6钱。1726年(清雍正四年),将丁赋银总数按亩数摊入田赋内合并征收,称“地丁”。是年,全县征地丁银39591两。
1912年,田赋征收改为正附合一,清朝的地丁等旧税统为正税,另有附加。1914年,田赋改征银元,每地丁银1两折合银元2元2角(其中国税1元8角,地方附加4角)。时高密县原实征地丁银39039两1钱7分6厘,改征银元85886元1角8分7厘2毫。1928年,田赋改为每地丁银1两纳正税2元2角,附加1元8角。1929年,赋税分为国家税、地方税两种。田赋正税划为国家税,附加划为地方税。1931年,调整田赋,中上荒地按丁银计算,每15亩,一等地赋银1两,二等地赋银4分,三等地赋银2分。1934年,废除地丁,但仍以地丁银为根据折征货币,其税率为每地丁银1两纳正税4元,废除附加。随之,田赋也划为地方税。1935年,土地陈报,全县田赋银原额4万余两,共计征田赋32万余元,上交和地方自留各半。
1939年,日伪当局按原田赋银额折成当时流通的货币征收。1940年,高密县各部伪军,独霸一方,强迫群众缴“给养”。乡(镇)保长按地亩摊派到户,限期缴纳,借此中饱自肥,群众不堪其苦。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杂牌军争先入城摊派给养。王豫民部每半月一次要小米、豆子、豆油、小麦、谷草、马料、咸菜、木柴等“八大件”,直至高密解放。
1945年,人民政府在解放区按各级地平均产量的4%征收粮食(每亩约5至7斤)与公粮同时征收;在游击区折征北海币。1946年,上期田赋,老解放区清查丈量土地彻底者,亩征北海币7元;已登记而未清查丈量土地者,亩征北海币8元。新解放区每官亩征北海币25元。同年9月,每标准亩增收20元,或每官亩增收16元。1947年,上期田赋每标准亩征北海币60元,或每官亩按50元征收。1948年,上期田赋,土地已划分等级的地区,每官亩上等地征北海币1600元,中等地征1200元,下等地征800元;土地未划分等级的地区,每官亩征收北海币800元。下期田赋,按评定地级计征,每级地征粮3两2钱或每中亩征粮3斤。1949年5月,公粮、田赋、柴草同时并征,改称农业税。
高密县部分年份征收、减免农业税表 表11—5
单位:元

年份依率计征减免税额实际税额当年尾欠小计实征陈欠收入1958424201714201741000004100000195942089911249914084000408400019604066531994716295424529542451175701962298194941094925710002571000196329972641052642892000289200019652960848127848283171528317151285196629222703757930630002884691178309197231002811674292930308293030825441973309787612388429739922973992197530720511874552884596288459619763032908960002936908293690819783016284415000260128426012841979353330046700030663003066300198035227853710003151785315178519813519570925000259457025945701983352279056900346589034658901984351673653953346278334627831985468532840000042853284285328

第二节 农业税

税制演变 1949年,按中亩计算农业税,亩征粮46斤,人均土地不超过2亩者,免征0.7亩;2亩以上至3亩者,免征0.5亩;3亩以上者不免。1950年实行划片定产,每人扣除100斤常年产量,按18%的税率计征,依法减免。同时,征收15%的农业税附加。1952年秋,以原地级为基础查田定产。经查,全县实有土地1760411亩,常年定产亩均154斤,按1950年税率与计证方法计征。1958年6月,以原定地级常产为基础,调整产量和税率。全县常年定产2577 5万斤,平均税率16.5%。计征办法改为无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全县依率计征粮42420284斤,比原负担提高6.12%。公社成立后,仍按农业生产合作社征收规定,由生产队交纳。1962年夏征后,对农业税负担进行全面调整。全县平均税负下调30.9%,调减税额11513398斤,负担率占计税常产的11.36%,降低5.9%。总负担占1961年农业总收入的8.34%。1980年后,随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先后由生产队统一交纳改为农户单独结算。
农业税减免 社会减免,1950年对革命烈士、现役革命军人、脱产工作人员、在外长备民工等仍作为其家中人口,扣除其免征点,予以照顾。对家无劳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在扣除其免征点后减征二至五成,减征后仍有困难者再酌情多减或全免;对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酌情减免其一部或全部。1952年,对经营条件差,同等土地收获量低于当地农民一般水平而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鳏寡孤独、残疾、病农,按其实际歉收成数确定减免成数;减免后仍有困难者,再增减一至三成。对遭受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有困难的农户,根据实际负担能力,予以缓征和减征,特别困难者免征。1958年后,根据经济条件、负担能力和历年减免情况,酌情将减免指标具体分配到社。1972年,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队,予以减免照顾。
灾情减免,1952年后,对灾歉地区按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以户为单位计算受灾成数,平均受灾不足二成者不定灾;二至四成者按成减免;四成以上至五成者减五成;五成以上至六成者减八成;六成以上者全免。1955年,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定灾。1958年后,按当地习惯年景,确定受灾程度。受灾不到二成者不减免,受灾二成及其以上者合理安排减免数额。1972年起,纳税单位全年农作物总产比正常年定产歉收不足三成者不减免;歉收三至六成者,根据歉收程度减免;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1979年纳税单位全年农作物总产比正常年定量歉收不足二成者不减免;歉收五成以上者全免;余者,根据歉收程度酌减。1984年恢复执行1972年灾情减免办法,相沿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