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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大权归朝廷总揽,课税增减由其决定。本地征收银两逐级上解。民国初年,财政体制基本沿袭清制。1929年,始有国家税与地方税之分。翌年,高密县建立地方预算,原收原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收入悉数上交,支出核批拨付。1940至1952年,仍实行“统收统支”,收入全部上解,县属机关、团体经费开支,按规定向上级报领。1953年,始建县级财政总预算,实行中央、省、县财政收入“分类分成”管理体制。财政收支分预算内和地方自筹两类。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收入分类分成,支出根据收入自行安排,力争平衡。1961年起,对财政体制采取适当集中的措施,在中央统一领导下,适当收回下放权力,将财权主要集中到中央、大区、省(市、区)三级,实行“全国一盘棋”。中央对地方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1967至1970年,打乱原财政体制,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71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74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作为地方机动财力;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1976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并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完成收入任务,按支出指标开支,完不成则压缩开支。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按县收支范围确定收支项目,增收另定比例。1981年,改为“总额分成,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1985年调整为“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