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财税
清代和民国初年,高密县征收银两均逐级上解。1928年始建地方预算。此期,本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大宗。日军入侵后直至本地解放,日伪军和国民党杂牌军队各霸一方,敲诈勒索;地方官吏盘剥自肥,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民众不堪其苦。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对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收、稳定负担的政策。并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不断改革税制,调整税种,自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全县财政收入基本保证了发展城乡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需要。自1953至198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为42803.1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20.01%,各项税收占79.11%,其他收入占0.88%;财政总支出为23571.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23.93%,文教科卫支出占44.06%,行政管理费支出占21.2 1%,抚恤救济费支出占8.84%,其他费用支出占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