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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职员

第一节 小学教职员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小学校长(堂长),公立学校由办学单位选派,私立的由办学者选派或由学董担任。校长多为文化界名人或社会贤达。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员,一般由校长或办学者聘任,文化程度多为中等学校毕业。其待遇,1930年,月薪最多者银元15元,最低者5元。校长月薪高于教师,兼任教员不加薪俸。1932年,省对公立小学教员进行首次检定,高密县参加214名,112名合格任正教,余者不合格任代教。1933年,省对小学教员进行二次检定,按检定成绩确定待遇,每人月工资,有351名5至12元(银元),31名13至15元,34名16至25元,2名26至35元。抗日战争期间,城区教员发现金;农村教员一般发粮米。高级教员每人每月小米80至120斤,初级教员每人每月70至100斤。
民国时期,教员职业无保障,每更换校长时,教师一般要换班。非敌占区的小学教师,多数能组织学生参加抗日斗争。
1945至1947年,解放区村办小学校长一般由村干部兼任。教师多是本村人,多为小学文化程度,待遇与村干部相同。在外村任教者,由学生家长轮流管饭,年底略有报酬。教师除教学外,还组织儿童团站岗放哨,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办冬学,并参加土地改革、减租减息斗争。
1948年底复学后,考试录用正式教师和代用教师374名,其文化程度多是小学毕业。次年,始从滨北专署建设第二分校、滨北中学师范部分配百余名毕(结)业学生来县任小学教师。1952和1953年,分配部分前速师毕业生任教。1955年后,始分配师范毕业生任教。自1958年,民办教师大量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初级中学的盲目发展,大部分公办小学教师转任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中民办教师达90%以上。1972年始,每年都对民办教师进行考查,部分转正。至1985年,共有612名转正,但民办教师仍占教师总数的70%。是年,全县小学教师达到高中及中专毕业及其以上水平者占教师总数的70%。
民办小学教师待遇 1945年后,解放区小学教师待遇与村干部同。1950年,民办教师待遇由办学单位负担。公社化后,社办教师待遇由所在大队记工分。1959年,每月每人加发津贴4至6元。1963年,国家发放补助费,每人每月3至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补助费由队发给。1971年9月,国家按每名社办教师每月补助12元的标准,发到办学单位,8元作办学经费,4元给教师本人。1974年增加1元,在外村食宿者加发2元。1979年,对民办教师加发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2.5元。1980年,国家发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全部发给本人。1981年,每人每年增发补助费50元,至此,每人年均补助费220元,抽10%作为福利基金,统一使用。
1981年10月,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试行“联教计酬”,实行“浮动工资”,由公社统筹口粮,自留地保留。1983年,全县小学民办教师人均月工资40.18元。1984年,人均每月普提10元。同年10月起,人均每月增加6.9元,小学班主任津贴3.7元。1985年9月,建立民办教师公费医疗制,公费标准每人每月2元。同时,建立民办教师退休制,参照公办教师退休条件执行。同年,全县小学民办教师人均月工资70元。
第二节 中等学校教职员

民国初期,中学教职员多为聘请,聘期一般为1年。其文化程度一般是大学、中等学校毕业。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和游击队所办中学,教师均属聘请。伪政府办学,由伪教育科选任教师。伪军办学,教师多是选聘。解放区中学教师,从党政干部中选派。
1952年始从小学校长和教师中考试选拔中学教师。1956至1958年,除少数由大专院校分配外,多数从小学教员中选拔。1969年后,由于公社办高中,片片办初中,所缺教师几乎全从小学教师中选拔。从1982年始,达不到大专水平的中学教师,参加大专函授或进修学习。至1985年底,高中教师达到大专及其以上水平者占49%,初中教师达到中专及其以上水平者占41%。
民办中学教师待遇 1956年前后,其待遇由办学单位与教师双方商定。1969年后,大部分中学民办教师与小学民办教师待遇相等。1971年9月后,国家发补助费,每人每月15元,办学单位留8元作办学经费,教师得7元。1981年国家发补助费,每人年均260元。抽10%作为福利基金。“联教计酬”后,至1983年,全县人均月工资为43.25元,任班主任者,加津贴4元。1985年,人均月工资增至73元。其他待遇与小学民办教师同。